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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难题待解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姜柏林

  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表象是供给问题,而实质是农民组织化瓶颈约束问题,也就是如何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提高农民的市场主体交易地位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农村金融体系根本建立不起来。
  
  2006年底,从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和竞争不充分的角度考虑,银监会将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列为新增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实际到目前为止,我们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农村金融市场从来不缺少商业金融活动,其中包括正规的商业金融活动,也包括民间货币借贷、商业物资赊购赊销等融资性活动。农村金融改革的瓶颈,不是商业金融不足,而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金融组织缺失。这一方面造成农户受到商业资本的利润挤压,另一方面又使农户因借贷来源不稳定,可能随时面临资金链条中断的风险。因此,需要重新认识农村合作金融的功能和作用,把“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核心工作,作为促进农村经济体自我循环和发展的关键制度安排。
  
  建立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调整农户生产关系的载体。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实行的是家庭经营单一体制,其在没有合作经济保护的情况下,农户面对大市场的风浪颠簸,随时有破产的可能。这种分散独立的家庭经营的生产关系虽然适应农业自然生产的特质,但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在家庭经营生产关系的基础上,构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新型生产关系。农村资金互助社正是通过资金的组织和杠杆作用,在不改变家庭经营的条件下,将一家一户联合起来,一方面可以满足家庭经营的资金借贷需求,另一方面构建起新型的合作生产关系,改变单家独户的弱小经济基础,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能够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建立可持续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建立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首先要构建适应2.3亿户农户借贷特点和要求的普惠农村金融体系。事实证明,依靠商业金融建立普惠的农村金融体系,是一种乌托邦式的设想。可持续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并非完全是商业化的,服务性的合作金融一样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没有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金融的发展,普惠金融就不可能将中低收入农户的金融需求包含进来。农民无论在经济和金融上遇到多大的困难,都不会像商业金融那样抛弃农民,而会发挥能动性战胜困难,完成经济和金融的自我救助。
  
  农村合作金融是商业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多年的理论和实践表明,农村金融改革的瓶颈是分散的农户无法与商业金融主体进行交易,一方面交易双方主体地位不对称,另一方面交易成本过高,难以可持续发展。商业银行要想承担支农的社会责任,又要保持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改变传统的面对一家一户农户的交易方式,而应通过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合作,变千家万户的交易单位为一个合作交易单位,将贷款批发给农村资金互助社,由其成员进行内部交易,建立起商业银行批发经营和农村资金互助社零售服务的供给体制。因此,发展合作金融不仅是普惠金融的需要,也是商业金融承担社会责任、保持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合作金融还是联结信贷与保险等金融工具的纽带。没有资金投入机制,农村经济难以发展。而没有风险转移和分散机制,投入就会减弱。目前的问题是,如何使信贷投入工具和保险分散风险工具结合起来。现在看来,没有合作金融作为纽带,商业信贷与保险均无法降低交易成本,难以保持可持续发展。实践证明,我国农村信贷与保险金融工具之所以无法结合,就是缺少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金融这个基础。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国家帮助农民、扶持农业、发展农村的纽带。国家通过扶持合作金融组织,才能将农民组织起来,这一方面能够降低国家与农民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强势利益集团截留资金,使国家资助能直接使农民受益。多年来国家对农民的经济援助很多被截留,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很低,直接危害政策的执行,危害农民的利益和农业的安全。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核心,抓住这个核心,就会发挥出杠杆效应。
  
  试点成效与问题
  
  2007年3月9日,吉林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百信互助社)作为全国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开业,开启了重建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金融组织的新纪元。经过一年试点,百信互助社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反映出制约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多方面问题,其中融资困难是瓶颈问题,亟需配套政策支持。
  百信互助社试点成效体现在四个方面:
  服务优势。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民自我服务的银行机构,是农民的“炕头银行”,具有贴近农民,用很低成本就能满足高频率小额贷款需求的特点。这凸显了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其他商业类金融机构相比的服务优势。
  信息优势和信贷执行机制优势。百信互助社利用社区信息优势,降低了监督成本,表现出很强的控制风险能力。其不仅健全了自担、互担和共担等8项风险内控机制,还建立了熟人社会声誉保证机制,使贷款放得出、管得好、收得回,贷款质量和贷款周转率明显高于商业银行。
  社区信用和创业环境改善。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社风险管理和教育,使遵守信用成为道德规范,有效及时的金融供给激发了农民发展生产和创业的需求。
  示范效应。通过百信互助社示范,产生了一批新型合作金融组织。仅在吉林省四平市,农民自发成立的农村资金合作社就有10余家,社员人数超过2000人,互助资金达到1000多万元。这从另一方面证明,合作金融深受农民欢迎。
  百信互助社运行中也体现了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合作制的完全不同。其实,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基金会早已失去了合作制特征,是缺少免疫能力的病态金融机构,以这些机构的失败来论证合作金融机构的不可行,是不合理的,会给合作金融事业带来很多障碍,使农村金融改革的瓶颈难以突破。
  农村基金会的风险主要缘于违背了合作制原则,没有坚持成员为主体,同时也没有法律制度和融资制度支持,当出现流动性不足时,没有其他融资渠道,必然要通过高息存款来维持资金链条。这是一个沉痛的教训。
  农村信用社历史和体制包袱沉重,又是一个庞大的金融组织,即使资不抵债,监管部门基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考虑,也不会令其退出市场,所以其经常性违规是难以避免的,这就决定了对农村信用社监管的成本极高。
  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严格的市场退出管理,一旦违规,将付出极高的违规成本,严重的可退出市场,这就决定了其必须合规经营,大大降低了监管成本。
  一年的试点表明,百信互助社的主要困难与问题集中体现在资金来源不足上,这使其无法满足农户贷款额度和贷款户数增加的需要。
  资金来源受限制。百信互助社社员以需求贷款为主,贷款需求远远大于存款供给。经调查,百信互助社90%以上的社员有贷款需求。截至2008年3月31日,社员累计贷款145笔,金额58.19万元;社员存款只有3笔,金额2.33万元。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制度安排只能吸收社员内部存款,这就决定了其存款来源不足,难以满足社员的贷款需求。
  利率限制。目前百信互助社执行的是与其他银行一样的存款利率,这与实际上有国家信用作保证的金融机构比较,没有体现百信互助社靠法人财产保证清算的风险溢价收益,因此不会有大额存款存入。
  流动性不足。没有向其他银行机构融资的渠道,存款流动性风险压力较大。如百信互助社虽然吸收了社内存款2.33万元,但由于随时有支付的可能,因此在没有外部融资解决短期流动性支付不足的条件下,只能100%留存支付准备,否则一旦存款放出,不能给存款人支付,对互助社的信用影响是巨大的。
  政策约束。百信互助社开业后,积极寻求向农业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融资,以解决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但这些机构均表示,没有上级行和监管部门的具体融资政策和办法,无法实施。
  
  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建议
  
  笔者认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表象是供给问题,而实质是农民组织化瓶颈约束问题,也就是如何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提高农民的市场主体交易地位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农村金融体系根本建立不起来。
  建立垂直的合作金融制度安排,发挥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转贷中介功能和作用。垂直合作金融制度是指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将贷款批发给农村资金互助社,再由其向成员发放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批发中长期贷款,主要用于农户或合作组织对固定资产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中长期贷款的资金需求;各商业银行按照信用、低息原则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批发贷款,规定商业银行县以下农村机构存款的20%要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社向农户发放,切实保证中低收入农户获得有效金融服务。
  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要用经济办法引导和培育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建议将支农资金的一定比例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转贷投入农村,财政贴息、基础设施投入、抗风险基金、合作组织推广和培训等项目资金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安排,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
  发挥货币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建议中央银行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支农再贷款,按照互助社净资本的5倍安排授信,用于资金互助社周转贷款;降低或免缴存款准备金;安排特别利率政策,允许农村资金互助社存款利率高于其他银行机构,将农村资金留在农村;给予农村资金互助社商业汇票承兑结算业务支持。
  促进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结合。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立法,通过财政扶持与货币融资支持,引导农业保险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相结合,降低保险面对分散农户的交易成本和信息风险,将信贷工具和保险工具结合起来,进一步通过保险转移信贷风险,增加农村资金投入。
  (本文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与机制创新研究》(07JZD0009)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吉林四平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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