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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企业风险管理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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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于2010年12月发布了《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09)》(以下简称“预约定价安排报告”)。这一开创性的举动意味着,继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和意大利之后,中国也开始以发布年度报告的方式对预约定价安排工作的进展,对外进行全面详尽的介绍。
  
  内容
  
  预约定价安排报告由国税总局王力作序,并在正文之前对整篇报告做了一个简短的介绍说明。报告主体由4个章节组成,并附上了在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及谈签过程中涉及的12份表证单书。整篇报告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
  ・预约定价安排概况
  ・预约定价安排立法及实践发展
  ・预约定价安排操作规范(包含详细的操作流程图,指出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和执行包括6个阶段:1)预备会谈;2)正式申请;3)审核评估;4)磋商;5)签订;6)监控执行
  ・统计数据(涵盖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期间内所谈签的中国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报告从不同角度以统计数据披露T2005年至2009年间受理和达成的预约定价安排(以下简称“APA”)的重要发展趋势,其中大部分数据均为首次公开发布。
  ・APA年度分布。
  从2005年至2009年的5年间,中国共签署41个单边APA,12个双边APA,目前中国尚无签署多边APA。同时,双边APA的签署数量呈上升趋势,并于2009年首次超过单边APA的签署数量。
  ・APA谈签阶段发布。
  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中国达成的单边APA共41个(其中23个已到期,18个正在执行),达成的双边APA共13个(其中1个尚未签署,1个已到期,其余11个正在执行);另有28个单边APA和38个双边APA分别处于不同的受理阶段。
  ・APA交易类型分布。
  中国受理和达成的APA大气层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型中,有形资产的购销占非常大的比例。然而,在2005年至2009年间,涉及无形资产转让和使用以及提供劳务的比例保持了上升的趋势。截至2009年末正在受理或已经达成的APA中,尚无涉及融通资金的交易类型。
  ・双边APA区域分布。
  2005至2009年,中国共签署12个双边APA,其中与亚洲国家签署了9个双边APA,与北美洲国家签署了1个双边APA,与欧洲国家签署了2个双边APA。
  ・APA完成时间(从申请到签署)。
  在53个已签署的APA中,有30个在1年内完成,有21个1~2年内完成,有1个在2-3年内完成,有1个APA的完成时间超过3年。一般而言,中国税务机关的目标是在1年之内完成单边APA的审核与磋商,在2年之内完成双边APA的审核与磋商。
  ・APA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
  2005~2009年,交易净利润法是APA中最常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等方法则相对较少被使用;再销售价格法则未被使用过。需要注意的是,国税总局在报告中提出,希望再销售价格法和利润分割法等可以在未来得到更多的运用。
  
  观点
  
  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的首次发布清楚地表明了中国税务当局对转让定价问题的日益重视,以及对预约定价安排工作的支持,同时也表明了中国税务当局希望与纳税人和各国税务主管机关共同发展中国预约定价安排的一贯主张。毫无疑问,这篇报告可以看作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
  从预约定价安排报告披露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开始通过寻求双边APA来解决它们庞大复杂的转让定价问题,并借比防范双重征税的风险。这与国税总局日前表达的观点不谋而合,即“(预约定价)为纳税人提供经营和税收的确定性,并努力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出于风险管理的考虑,跨国企业可以评估它们的转让定价风险并决定是否在中国申请APA。除此之外,我们也能够看出,国税总局希望在未来能够见到更多的多边APA申请,以及除了交易净利润法之外的其他转让定价方法在APA申请、谈签中被运用。
  然而,在推广APA工作的良好意愿与缺乏转让定价税务专才的现实之间,国税总局依旧面临着一些两难境地,并因此造成了一些APA申请和达成的延迟。为此,国税总局招聘并培训了一批专业的税务人员以满足纳税人对APA不断增长的兴趣和谈签需求。
  据观察,中国税务当局对APA申请的受理日益严格。这一部分是由于中国税务官员在实地信息收集、行业经济研究等A PA申请审查方面的技术已逐渐成熟;另外,国税总局认为APA会在全国范围为同行业的转让定价树下先例,因此在受理申请方面也会较为谨慎。
  (本文资料由德勤中国税务技术中心提供)
  
  背景链接
  
  (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通俗地说,就是将转移定价的事后税务审计变为事前约定。通过预约定价安排,最终与税务机关签订协议,解决和确定在未来年度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
  预约定价安排对纳税人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好处之一是企业内部可以建立明确的转移定价政策,有利于企业进行长远的投资成本、效益的预算,增强企业对未来财务状况的预见性;二是降低了被税务机关调查、审计的财务风险;三是避免了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对税务机关来说,则可以更有效地监控外资企业关联交易的转移定价问题。降低监控调查成本,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税收的可预见性,有效地掌控税源。融洽税企关系,达到税企共赢,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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