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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增值税转型改革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兰君

  【摘要】 2009年1月1日全面改征消费型增值税,实现了“增值税转型”。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我国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可有效避免重复征税,使税负更加公平合理,促进纳税人的公平竞争,更好地体现税收效率原则,从而减轻了企业的税收压力,对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 改革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各国在增值税立法中,出于财政收入或投资政策的考虑,在确定增值额时,除了对一般性外购生产资料普遍实行扣除外,对于某一纳税人的外购生产资料中的固定资产价值的扣除,规定不完全相同。根据税基和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扣除以及如何扣除的不同,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后的余额为税基;收入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固定资产折旧额后的余额为税基;消费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固定资产投资额后的余额为税基。
  目前,只有极少数发展中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极少数拉丁美洲国家实行收入型增值税,90%以上的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原来开征的是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1月1日后全面改征消费型增值税,实现了“增值税转型”。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必将对我国企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国家允许企业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可以一次性扣除。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的设备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二是企业购进应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载货汽车的进项税额允许扣除。
  三是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为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企业来讲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预计将为我国的中小企业减少税负1 200亿元,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意义
  
  我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地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是为了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使税负更加公平合理,促进纳税人的公平竞争,更好地体现税收效率原则,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调整企业产业结构,还可以促进生产的专业化和纳税人的横向联合,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鼓励产品出口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全面推行增值税改革,将会增强企业的投资热情,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率,能更好地创造均衡税负的环境
  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投资大、物化劳动消耗大的资金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企业可以将购置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与购进原材料一样进行一次性全部抵扣,得到更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获得更多的减税收入,从而使企业加强技术革新,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鼓励企业更新生产设备,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避免企业减产和裁员。
  (二)有利于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一般不愿意更新旧设备,许多设备老化,维修率极高,造成企业生产率低下,资源严重浪费。实行消费增值税后,有利于企业更新设备,提高技术水平,从而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产品出口,增强了我国进口产品的竞争力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可以对出口产品实现彻底退税,提高商品的内在使用价值,降低内在价值,保证了出口产品以较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了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由于增加了出口退税,从而降低了出口产品的成本,有利于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贸易,推进整体经济的平稳发展,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加速发展。国内产品扩大了进项税的抵扣范围,降低了产品成本,降低了企业税负,能够有效地缓解与进口产品的竞争压力。
  (四)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平等参与国际竞争
  由于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如果我国继续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将会妨碍中外企业间的正常交流。我国增值税的转型在降低产品生产成本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企业和外国企业有了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提高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其更符合国际惯例,有助于我国企业平等地参与国际竞争。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我国顺利与国际接轨,减少国际贸易摩擦,促进中外各企业间的正常交流具有一定的意义。
  (五)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完善增值税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税基和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扣除及如何扣除的不同,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其中,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除扣除中间产品已纳税款,对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允许一次性地从当期销项税额中全部扣除,从而使纳税人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负担税款。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小、纳税人的税负最小,但是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因此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可以规范和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从而使税收制度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三、增值税转型后应注意的事项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抵扣税款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企业新购进的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再作为购置成本,而是同原材料一样,按照正常的办法直接抵扣,取消了以前对行业、地区的限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应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
  (二)购进固定资产抵扣的范围
  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申报时要注意这些进项税额不能申报抵扣。条例规定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增值税转型的实惠
  增值税转型是以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为标志的。而我国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不同,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其中,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运用扣税法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的计算不适用扣税法,而是实行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原先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的东北三省一市、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东部地区以及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地区,包括极重灾区10个县市和重灾区41个县区,也都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总体范畴内,执行相同的政策。
  (五)固定资产供货商纳税身份的选择
  企业采购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在同等价格的条件下从一般纳税人企业处采购固定资产时,能够获得更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一般纳税人来说更为有利。
  总之,与生产型增值税税基相比,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小、纳税人的税负最小,从而可以使企业享受更多的收益。由于外购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成本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次性全部扣除,更有利于进行税收征管,也有利于鼓励投资,加速设备更新,其最能体现增值税的优越性。增值税转型提高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参考文献】
  [1] 王长勇.增值税转型方案要点[J].财经,2008(11).
  [2] 2010年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2009(12).
  [3] 董晓岩.关于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的思考[J].税务征管,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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