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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资产减值准则的若干问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蓝永华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新资产减值准则与原相关会计处理的差异及资产减值准则对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影响,并提出了完善资产减值会计的建议。
  
  2006年2月15日,我国正式公布了新会计准则,并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正式实施。在这场会计准则的历史性变革中,资产减值准备变革成为了理论界备受关注的焦点。资产减值准则明确了所有资产减值处理的一般适用原则,并对其具体规范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界定。以前制定和颁布的准则中,有关资产减值的规定分散在各有关具体会计准则中。资产减值准则制定后,原来在投资准则、固定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中规定的资产减值将包括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
  新准则下共有四项准则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分别是《存货》、《资产减值》、《所得税》、《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它们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涵盖各类资产的减值体系。总体来说,新的资产减值体系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全面性,只要资产存在减值的可能性,准则就要求对其进行测试,弥补了以往制度只规范部分资产减值的不足;二是科学性,准则为每一类型的资产“量身定做”了相应的测试方法,应用不同的计量属性,使得减值金额更加准确。
  新准则关于资产减值的规范是一个体系,它是完整的,不是零散的;是相互联系的,不是独立的。这个体系内既包含贷款、贴现、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也包括房屋设备等非金融资产。不同的资产应用不同的减值测试方法,不同方法又可能使用同一种计量属性,如抵债资产和债券投资都应用了公允价值这个计量属性。
  
  一、资产减值准则与原来相关会计处理的差异分析
  
  (一)适用范围差异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了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树立了资产减值(可收回金额)的理念及其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局限,缺乏详尽的实务指导性规定内容。新资产减值会计准则明确指出消耗性生物资产、存货、建造合同资产和金融资产等相关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此之外的资产均要进行资产减值。
  
  (二)减值迹象判断
  原来的相关会计处理对于减值迹象判断没有明确的规定。新资产减值会计准则比现行制度要求更加明确。一是明确“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判断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二是明确“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三)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
  原相关会计规范较为简单,且不具备实务操作指导性。新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线率)的计算等分别作了较为详细的操作指导规定。
  
  (四)关于资产组
  原相关会计规范没有规定资产组这一概念。新资产减值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如石油公司下属的加油站,就应作为资产组整体计价,不能把它单独出油站站房、加油机、油罐、管线或电器设备。因为缺少任何一部分都无法使加油站整体资产运行产生效益。在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难以确定时,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确定资产减值。
  
  (五)关于总部资产
  原相关会计规范没有总部资产这一概念。新资产减值会计准则规定总部资产是企业集团和事业部的资产,难以脱离其他资产和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应先计算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与相应的资产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二、新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影响
  
  (一)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我国当前的情况是,资产减值早已成为一些企业操纵损益的主要手段,严重损害了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新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实施以后,将会使企业丧失通过减值准备的转回而立即改善财务状况的机会,使得企业在对外报告会计信息时采用更加谨慎的态度。但是新准则规定除特殊规定以外的资产减值不得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转回,虽然有助于阻止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操纵利润的行为,但也有可能会损害会计信息的有效性。
  
  (二)对企业当期利润的影响
  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随着2007年新准则在上市公司中的推行,那些已经利用大幅减值准备“隐藏利润”的公司,特别是一些已经被特殊处理的企业,钢铁、房地产和煤炭等行业的上市公司,2006年是它们利用“秘密储备”争取扭亏为盈的最后机会。因此,新准则使企业有强烈的动机赶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将减值准备冲回,从而对于2006年的净利润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事实也证明在2006年12月31日,很多上市公司都采取了资产减值准备的冲回手段。
  
  (三)对首次执行期利润的影响
  这主要是由于对合并形成的商誉减值处理造成的,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商誉每年至少减值测试一次。因此对那些因企业重组而有大量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的企业,首次实行新准则时将对损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今后继续使用中产生的影响会比较少。如果企业资产优良,商誉的减值损失小于以前按直线法摊销的金额,当期的利润将增加;对于企业存在不良资产的,商誉的减值损失大于以前按直线法摊销的金额,将会减少当期的利润。
  
  三、完善资产减值会计的建议
  
  (一)提高资产减值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尽管有关法规中已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的应予以说明,但几乎所有上市公司对大额计提或大额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均未作详细披露。因此笔者建议,监管部门应责令信息披露不足的公司在年报中详细披露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对利润所造成的影响,包括当年计提或冲回减值准备之前的利润数,及计提或冲回减值准备之后的利润数。同时应要求企业结合自身情况详细披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方法和程序,增强会计政策选择正确与否的可验证性。此外,还应要求企业披露近几个年度计提或冲回资产减值准备的比较资料,使投资者能够更加清晰地分析出资产减值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及作用,从而判断该企业是否有在各年度之间调控业绩之嫌。对于违规的企业,应加大处罚力度,并应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引入民事赔偿机制和相应的民事诉讼机制。这样既可以使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得到补偿,又能让造假者承担实在的经济压力,从而抑制造假行为。
  
  (二)建立健全信息市场与价格市场
  由于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均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所以进一步完善资产信息和价格体系十分必要。国家应逐步建立各行业市场价格信息系统,建立有实际指导意义的市场报价系统,通过互联网定期公布有关资产的信息资料,真正使评估值接近公允价值,以减少资产减值会计中的主观因素,缩小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空间。同时应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法规,使信息市场规范化,使企业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有章可循,提高资产减值会计的可操作性,增强资产减值信息的公允性和客观性,从而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设置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
  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连续两年亏损将ST处理,三年连续亏损将暂停上市及退市”,一些亏损公司便充分甚至过度利用这一政策,在亏损一年后的第二年,往往会不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以争取盈利避免ST处理;另一些三年连续亏损的公司则在最后一年大幅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希望借助这种做法,博取公司最终盈利的可能和恢复上市的机会。这一政策的最大缺陷在于“连续”二字,因此有必要对此类条款加以修改完善。此外,应设置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以营业利润作为考核公司盈利能力和经营成果的主要指标,切断资产减值准备与公司考核评价指标之间的联系,这样不仅可以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调控利润,还可以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操纵盈余。
  
  (四)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资产减值准则不仅包含的内容较多,而且比较抽象。无论是现金流量的预算,还是资产组的划分和商誉的减值测试,都需要会计人员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只有具备了一定的职业判断能力,才能充分认识和估计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为正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打下良好的基础。这就要求会计人员既要加强对新准则的学习,又要重视会计实践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判断能力。不仅要精通业务,胜任工作,更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严格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因此,会计人员还应提高自身职业道德,严格自律性管理。
  新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变化充分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特点。它在保留原有核算方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改变和规范了某些具体的会计实务操作。这些变革有利于进一步夯实企业资产质量,充分揭示财务风险,正确衡量经营业绩,为实现向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奠定了基础,在关键环节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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