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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黄珍

  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后,各县人民政府切实加强了对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确保了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加大了对人民法院的经费投入,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和完善了县级法院经费保障机制,为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奠定了物质保障基础。县级人民法院,在经费管理及使用上按照“两个务必”的要求,牢固树立艰苦奋斗的思想,加强了内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调整支出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努力降低执法成本,依法履行职责,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在经费保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经费保障不到位。从审计的某县2008年县财政拨入人民法院人员经费258.94万元、人员经费支出421.28万元、差额162.34万元;2009年县财政拨入人民法院人员经费260.66万元、人员经费支出425.55万元、差额164.88万元。主要是财政未安排的应由单位负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的医保金、统一津补贴由单位负担部分、降温费及烤火费、职工社保费用,形成的差额将由公用经费或预算外及其他收入来弥补。
  (二)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从审计中发现,有的县财政对人民法院上缴的罚没款和诉讼费收入还按一定的基数和比例返还给县法院,如某县财政2008年返法院2008年度诉讼费4.29万元,未完全收支脱钩。违反了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政法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法部门收支脱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政法部门罚没收入实行“专户管理、集中监控”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三)转移支付经费拨付不及时。经审计发现,某县人民法院2009年度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于次年1月才拨付到位,未纳入法院当年度财务决算,在次年反映收入。致使不能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年度收支,也不能发挥资金应有的社会效益。
  (四)办案专款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不规范。法院办案专款到位后,与经常性经费捆绑使用,在支出上未按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开支范围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只是在商品和服务支出中列支业务费,由于与机关经费混淆在一起,难于甄别为机关经费与业务经费。
  (五)少退诉讼费。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后,收取的诉讼费上划省财政30%、地方财政70%。在发生退诉费时,只退地方财政70%的部分,少退省财政30%部分。审计的某县2008年度、2009年度,均按原交诉讼费35%计算退还诉讼费,少退15%,未严格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六)调解撤案结案未退诉讼费。某县法院2008年度收案数3 304个、诉讼费收入1 400 450.70元,调解撤案数1 357个、退费42 940.50元;2009年度收案数3 321个、诉讼费收入1 801 179.66元、调解撤案数1 769个、退费106 336.00元。从调解撤案个数与退费金额不匹配。从抽查的调解撤案案卷发现,存在未退诉讼费的情况。
  (七)将公用经费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从审计中发现某县法院2009年度将财政拨入的办案经费用于法院基本建设和借出用于建基层法庭工程。违反了《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严格使用和管理专项经费。
  (八)基本建设超概算、超标准。从审计的某县人民法院建审判大楼,至审计日止,审判大楼现已竣工交付使用,未进行决算。资金缺口较大,暂由承建单位垫付。主要是财政投资资金不到位、建筑面积超标准、超概算投资。原因为将办公大楼与审判大楼捆绑在一个项目上,未将办公大楼与审判大楼支出费用分开核算,与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
  
  二、对策
  
  (一)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南康市政府应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县级法院检察院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赣财行[2006]58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及时足额保障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县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加大收支脱钩管理工作力度,从体制上机制上有效控制各种变相的“收支挂钩、明脱暗挂”现象。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非税收入与支出彻底脱钩,严格执行财政部《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三)加强诉讼费用的管理和核算。诉讼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加强调解撤案退费管理,严禁该退不退、少退诉讼费的现象,尽力减轻人民群众诉讼费用负担。
  (四)加强办案专款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和省级配套专款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和节约有效,努力降低办案成本,不断提高专款使用效益。
  (作者单位:兴国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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