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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可行性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蔡鸿儒 孙国华 陈智云

  一、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现状及利弊
  
  1999年1月国务院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区、市)税务机关接手征收社保费工作,征收的社保费种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5种。
  税务机关陆续接手社保费征收工作10年来,各地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完善征管体系,社保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税务机关努力扩大征收社保费的费种范围和征收覆盖范围,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下的“税务征收、财政管理、社保支付、审计监督”的基金管理体制,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工作的主体地位不断强化。2006年全国税务机关征收各项社保费3 292亿元:2007年征收4052亿元,2008年征收5 145亿元,年均增长25.2%,高于同期全国税收年均增幅,也高于全国社保费收入年均增幅。
  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较之原来的社会保障机构征缴,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有利于建立起“税务征收、财政管理、社保支付、审计监督”的基金管理体制,完善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对社保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制衡,确保社保基金安全,提高社保管理工作效能。
  第二,有利于解决社会保险扩面难.的问题,有效提升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效率。税务部门在长期的税收征管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征收经验,建立了严格的管理体系,有一支作风过硬、执法严格的干部队伍。确立社保费的税务全责征收,可以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在征管体制、信息网络、机构人员方面的优势,加强社保费的扩面征缴力度,增强社保费征收的法律刚性,从而建立起一个职责明确、征缴有效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
  第三,有利于节约社保体系的运行成本:由于管理办法和管理对象与其他税种基本一致,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不仅不会过度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和征收成本,还可节约参保人和参保单位的缴费遵从成本,改变多个部门对参保单位收费的情况,减少企业应对多头收费的麻烦和成本,既节约了社保体系的运行成本,又方便了缴费人,有效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有利于社保经办机构更好地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服务,形成以参保人为中心的社保管理体制。实施社保费税务全责征收,可以使人力资源与社保部门以及社保经办机构从原来繁琐的征缴工作中解脱出来,全力投入到社保政策的制定和社保基金的发放工作中去,有利于提高社保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加公众对社保制度的信心,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第五,有利于推动社保“费”改“税”,为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准备。随着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展,特别是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以社保税取代社保费将是大势所趋,税务全责征收社保费可以为以后的社保“费”改“税”准备前提条件,提供充足经验。
  目前,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征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征缴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政府决定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后,有些部门受部门利益等诸多因素影响,不能很好的配合,少数甚至故意阻碍。某些税务机关对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认识还很模糊,.觉得征缴社会保险费仅仅是代征,不是自己的本职工作,工作中难免有敷衍、畏难情绪。特别是遇到拖欠不缴等情况时,由于征管手段弱化,不能采取有力措施,加之企业对缴纳社保费认识不够,拖欠社保费现象时有发生。
  第二,基础数据不清,信息网络建设落后,征管缺乏有效的数据,管理和稽查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致使漏缴、少缴情况难以有效遏制,严重阻碍社会保障管理社会化进程。
  第三,参保范围不广泛,不少企业和单位没有纳人社会保险范围,使得参保企业与不参保企业负担不一,增加了地税机关征收保险费工作的难度。
  第四,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一些地方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8年12月27日下发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均未明确授予税务机关相应的征收管理权,由于税务征收权不完整,税务机关只能按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缴费基数组织征收,没有政策管理权和解释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计划和缓交审批由社保经办机构认定,地税部门处于“代征”的地位,形成了征收和管理“两张皮”现象,难以发挥税务部门“依法征费”作用,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别是遇到拒缴、少缴或拖欠社会保险费时,税务机关采取扣款、罚款和保全等强制性措施时,因缺乏法律依据,执法难以到位。
  
  二、江西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改革建议:借鉴其他省市成功经验,实施地税部门五险统征、全责征管,进一步加大江西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力度。促进社保费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当前,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虽然还存在不少问题,但总的来说还是利大于弊。通过10年来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实践,税务机关摸索出了许多成功经验,河北、内蒙古、辽宁等地税务机关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专门就社保费征管问题建立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广东、福建、浙江等地社保费应征数由缴费单位直接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实行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黑龙江、安徽、湖北等地税务机关在征收社保费过程中大胆创新,逐步试点推行五费统征、征缴一体化、一票多费等多种征管模式。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还大力强化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发社保费征管软件,并与金税三期工程联网,为缴费人搭建起高水平的缴费服务技术平台,较好地完善了社保费征缴关系。
  就江西省而言,借鉴这些先进经验,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为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很有必要,也很迫切。
  (一)加快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改革,全面实行社保费五险统征、地税全责征收,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下的“税务征收、财政管理、社保支付、审计监督”的基金管理体制,为构建覆盖广泛、保障有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险体系提供有力保障。
  “五险统征”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统一由地税部门征收,并将管辖范围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私营经济组织职工应缴纳的五种社会保险费,纳入同一套规范化征管体系。实行五险统征将直接改变原有五大保险各自为阵、办理手续复杂的状况,将在一定程度上杜绝某些企业选择险种和在某些险种上的漏报、少报现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征缴工作。
  “地税全责征收”是指社保经办机构将社保费的申

报、核定环节移交地税部门负责・,由地税部门全面负责社保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和划解基金专户等相关工作,并将征收数据准确、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这样。地税部门将成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唯一机构,其征收主体地位将得以明确。
  (二)结合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即将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征缴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规范资金的征缴、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建议尽快出台《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程序,明确征管机关、用人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管措施,为规范执法和强化征缴提供法律保障。
  (三)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各部门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即: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计划制定和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社会保险金发放等具体事项,地税机关负责统一征收,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监管,审计和监察机关进行监督。
  (四)创新征缴方式,按照“税费一体化管理”的总体思路,建立税费联动机制,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即:把社保费当作一个特殊的税种,全面融人整个税收征收体系中,在实际工作中坚持“税费并举”,将税收管理经验全面运用于社保费管理工作,实现税费同征同管同查,税法宣传时注重社保缴费宣传与培训,以全面提高社会参保缴费意识。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社保费征管与有关税收管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及时进行税、费数据比对,互相验证,促进征管。同时进一步推进与财政、社保等相关部门的数据联网工作,实现地税、社保、财政、国库等部门信息共享,通过开展税银一体化征收.有效地整合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彻底改变当前各部门间应用软件不统一,数据衔接不畅通的局面,加快实现社保费信息资源部门共享,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
  (六)各级地税机关应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保费征管工作中的内在规律,正确处理好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关系、组织税收与社保费收入的关系、加强征管与优化服务的关系,加大地税干部的培训力度,用抓税收业务知识学习的办法,抓好干部的社保知识学习.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社保费征管质量列入目标考核等地税考核考评管理范围,同时找准强化征管与优化服务的着力点和平衡点,寓加强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切实加强征管,逐步构建和谐的社保费征缴关系。
  (作者单位:新建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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