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钱俊菲 李 媛

  第一,预计弃置费用的思想基础――将负向外在性成本内部化。企业在进行日常经营活动时往往不能为其所有行为支付全部成本或者获得全部收益,使得社会的成本或收益与企业的成本或收益不一致,导致企业的最优与社会最优产生偏差,这就是经济学中所说的外在性。外在性根据企业某种行为对收益产生的影响可以分为:正向外在性和负向外在性两类。前者是社会收益大于企业收益,后者是社会收益小于企业收益。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常常以高昂的环境成本为代价,这种环境成本一般没有作为企业的成本进行核算,而是外化为社会成本,从而给社会带来负向外在性。这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成本信息,使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且使企业在对环境造成污染后的治理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经济学家提出三个解决负向外在性思路:新古典主义的“庇古税”思路坚持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环境污染所产生的外在性,可以用征税形式使之内部化;产权管理思路将产权同外在性联系起来,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可能在不需要政府干预的情况下,通过产权明晰和协调各方的利益或讨价还价过程而使负向外在性成本内部化;国家干预思路主张政府以非市场途径对环境资源利用进行直接干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首次引入弃置费用这一概念。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报废履行资产弃置义务属于上述三种思路中的最后一种,即国家干预思路,因为在没有国家干预之前企业是不会或很少履行该种义务。所以,将负向外在性成本内部化是资产弃置债务会计的思想基础。
  第二,预计弃置费用存在的分歧。一是弃置费用是否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正方认为,弃置费用应该计人固定资产成本。这种观点认为:首先,弃置费用的应用解决了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计量问题,使特殊固定资产的成本计量实现了国际趋同;其次。明确了企业承担的社会义务,通过固定资产折旧的形式,逐步积累了恢复环境所需要的资金。另外,根据经济利益的流入进度,将未来需要支付的费用分别以计提折旧和计人财务费用的形式列入当期损益,可以避免资产报废时需要支付大量的费用而没有相应的收入配比的现象发生。反方认为,弃置费用应该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这种观点认为:弃置费用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首先,弃置费用是未来的事项形成的;其次,弃置费用预期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说,与相关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不可能流入企业,弃置费用只能造成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所以不应该将弃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另外,将弃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也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不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不低估负债或者费用,而弃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会高估资产、低估费用。该观点认为弃置费用符合损失的定义。属于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流出。弃置费用使负债增加,又未使资产增加,只造成所有者权益减少。应该归属于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损失。所以弃置费用可以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按现值计算确定入账金额,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二是弃置费用核算范围是否需要扩大。正方认为,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才需要考虑弃置费用因素。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规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油气资产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资产弃置债务是如果不采取特殊处理措施,如拆除设施、场地恢复等,就会对环境产生较大损害的固定资产在报废时为消除环境损害而依据法律法规或契约约定需履行的环境义务。具体就行业而言,如油气行业,当某一口油井、气井在达到开采极限时,并就应该被封堵,即封堵掉地面以下井眼。拆除地面设备,恢复自然环境的原貌,避免造成污染。而油气井封堵、废弃所花费的支出,即封堵和废弃费用,是履行固定资产弃置债务所承担的费用。封堵、拆除和地面的恢复是石油生产企业的特殊固定资产油气井及设施在其取得、使用和处置或清理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的环节,因此,它们是油气行业的资产弃置债务。而一般工商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反方认为,扩大资产弃置费用政策适用的范围。现行会计准则仅将核电站和石油天然气等特殊资产的弃置处理纳入弃置费用核算中,这显然是不够的,应当将在未来资产报废时可能会履行法定或推定环境保护义务的行业都纳入其中,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引导企业形成环保意识,采用有助于环境生态的经营政策。
  第三,预计弃置费用认识的澄清。一是弃置费用应纳入固定资产成本。弃置费用应该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因为其符合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弃置费用是企业过去购入某特定固定资产时就已经形成了,是企业要使用该固定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付出的一部分代价,是企业过去行为所导致的,而不是未来事项形成的。既然弃置费用是企业购入特定固定资产同时已经产生,其价值已经包括在了相关固定资产价值中,该固定资产又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那么弃置费用作为其中一部分也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着。弃置费用是随着相关固定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计入初始点固定资产价值,目的在于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将这一部分价值分期计入成本费用,在补偿的基础上形成未来的支付储备。企业为了取得并使用特定固定资产必须要对其进行弃置,否则不能取得或不能对其进行使用。也就是说,未来履行弃置义务是当前取得或使用该项固定资产的代价。另外,将弃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仅没有违背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反而更加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成本信息,充分体现了可靠性原则。二是弃置费用主要针对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所涉及资产是指具有对环境或生态产生重大污染或损害的固定资产,通常这些资产专属于一些特殊行业。一般来讲,特殊行业的拟报废固定资产的拆迁成本和对环境的修复成本相当大,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超过其建造和安装成本。即该准则在某项资产上的适用性是以这些固定资产是否会对环境或生态产生污染或损害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行业是否产生污染和损害为依据的。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79648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