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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福利费新规解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史 瑛

  2009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含义、构成,调整了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界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与工资的边界等。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含义进一步明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中,从企业的角度.明确了职工薪酬的含义和构成,全面反映企业为获得职工的服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涵盖我国现行实务中的各种支出形式。但对何谓企业职工福利费及其构成并未详细说明。而从实际的执行结果看,企业职工福利费与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边界不清,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不合理,其直接后果是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侵蚀了国家税基。《通知》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人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相关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并以列举的方式列明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变化
  
  第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人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通知》中提到的这个变化,正是《企业财务通则》改革要点之一,即将原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按照基本医疗与补充医疗、基本养老与补充养老、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实行不同的财务政策,相应取消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从而改革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通知》第六条第一款提到的“制度健全”,就是以新《企业财务通则》为主体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以此作为维护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的制度保证。  第二,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因此,正常情况下,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符合同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与《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3号文)的规定相符,更便于税收征管。
  第三,过去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明确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支出则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第四,对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其他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传统项目,继续保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如: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工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职工困难补助、福利部门人工费用等,这些构成与3号文的范围一致。
  
  三、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变化的纳税影响
  
  一是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3号文又对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提出了要求。对照3号文和《通知》,两者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界定存在差异,且《通知》界定的范围比税法界定的范围要明确和具体,其纳税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3号文指明的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中,包括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通知》则将这两块补贴按是否货币化分别归类: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明确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支出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如果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则与3号文范围一致,按《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执行,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通知》将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纳入企业职工福利费,而3号文没有列举。3号文第三条对界定的职工福利费的内容究竟是否是全列举没有明确。如果是全列举,则该文件没有列举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是非全列举,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如何处理,税务部门应予以进一步明确。
  (3)《通知》对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对此,3号文也未将其列举为职工福利费,应按《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二是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影响。从个人所得税缴纳看,确属福利性支出的,按规定不属于职工工资薪金范畴,不需要计人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通知》表达出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制度改革意图是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人中的比重,逐步将职工福利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因为相对于工资薪酬,职工福利只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改革还有降低将职工收入费用化和福利化引发税务风险的意图。
  《工资支付条例》中,工资被定义为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通知》将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均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也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这样规定显然符合《工资支付条例》中工资的定义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的津贴、补贴的范畴,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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