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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产品增值税政策解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龙丽香 毕明波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新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从1995到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个规范性文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出了规定。由于这些文件发布的时间跨度较大,对相关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标准、范围、认定程序也各有不同,特别是有关综合利用程度和环保要求不够严格,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2008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将现行主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了整合和扩大,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解决了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规范发展。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将现有和新扩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免征增值税,主要产品有:(1)再生水;(2)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3)翻新轮胎;(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5)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是增值税即征即退,主要产品有:(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即征即退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是增值税即征即退50%。主要产品有:(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2)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即征即退50%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适用即征即退50%政策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四是增值税先征后退,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先征后退政策自2008~7月1日起实施。对于适用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须向所在的地市级或者县市级财政机关提出申请。
  需要补充的是,由于对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于2008年底到期,是否延续还在研究;由于煤层气抽采销售的政策文件包括多个税种的优惠政策,所以此次公布的增值税新政策未对二者进行整合。另外,因为立窑法工艺生产水泥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技术,而且在实际中存在能耗高、污染重、产品质量不稳定等缺点,经国务院批准,已自2008年7月起取消了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
  
  再生资源通常也称为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等)、废玻璃等。
  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其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下环节企业(限于利用废旧物资作原料的生产企业,即利废企业)的扣税凭证,按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这种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做法,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在执行中难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回收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2008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
  调整后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调整后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同时规定: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这些条件包括:(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已经备案的;(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反洗钱法》、《环境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另外,报废船舶拆解企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再生资源增值税通知》规定纳税人原则上按季度申请退税,如果纳税人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请,具体时限由所在地的财政专员办确定。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提交的资料有:(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受到有关刑事处罚或者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经查实不符的情况,《再生资源增值税通知》规定的处理方式为:(1)如果问题是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则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2)如果问题是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则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三、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新政策
  
  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国务院决定2009年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并调整矿产品增值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下发了《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将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规定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食用盐的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另外,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同时也进行了相应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规定税目的矿产品,其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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