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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元华 黄衍斌 刘训金 郭朝阳 李道俊 夏中祥 伊永新

  一、专项资产的会计核算
  
  城市建设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和施工企业,它一方面代表政府从事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另一方面代表政府整合城市可经营资源进行资金筹集。因而一般情况下它既是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者,也是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理者,建议增设“专项资产”会计核算科目是为了体现城市建设公司的政府行为。
  
  (一)专项资产核算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专项资产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分明细进行会计核算,其核算的内容包括:(1)不能直接为城市建设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需用财政建设资金来弥补,应在此科目核算,如城市道路建设及维护、城市绿化、休闲广场建设等。(2)能为企业带来直接经济利益流入,但不为企业拥有和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应视为政府放弃的财政预算外资金收益,在此科目核算,如采用贷款建设、收费还贷方式修建的道路、桥梁、涵洞等。(3)能为企业带来直接经济利益流入,且为企业拥有和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固定资产中核算,如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项目等。划分专项资产与固定资产应充分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如污水处理项目,由政府出资建设,仅将经营权划给城市建设公司经营,那么对污水处理项目相关基础设施的投入应作专项资产处理。
  
  (二)专项资产取得的核算对不需要施工、安装的城市基础设施,直接进行会计核算,借记“专项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需要施工、安装的城市基础设施,应先通过“施工成本”科目进行归集、整理,然后转入专项资产,借记“专项资产”科目,贷记“施工成本”科目。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发生固定资产转化为专项资产的情形,如拟按市场规律运作的垃圾处理项目,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因不能满足项目的运营需求,经政府批准,同意由市场化运作转为政府运作。应借记“专项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城市建设公司还应根据放弃市场化运作而收到的财政建设资金或城市可经营资源,借记“银行存款”、“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基建结算”科目。
  
  (三)专项资产的后续计量因专项资产是城市建设公司为履行政府行为而建造的城市基础设施,具有公共财政的性质,可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不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
  
  (四)专项资产的处置专项资产处置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于发生的大型城市基础设施维修费用,在政府资金已足额支付的情况下,应根据政府的批复将“基建结算”科目的余额与“专项资产”科目的余额对冲;若政府资金未足额支付,“基建结算”科目的账面余额将小于“专项资产”科目的账面余额,应用“基建结算”科目的余额核销部分“专项资产”科目的余额,差额部分转作“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予以核算。(2)对于出售、转让、报废、毁损的专项资产的核算应按下列步骤进行:第一,将专项资产转入待核销基建支出。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专项资产”科目。第二,将基建结算转入待核销基建支出。借记“基建结算”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第三,对于在出售、转让、报废、毁损专项资产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及应支付的税费应当记入待核销基建支出。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第四,对于在出售、转让、报废、毁损专项资产的过程中所收到的出让价款、残料价值或变价收入等应当冲减待核销基建支出。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第五,城市建设公司计算或收到的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应当冲减待核销基建支出。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第六,待核销基建支出的处理。若“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为借方余额,即为发生了亏损,应根据政府的批复,对应由政府承担的亏损不进行账务处理,待收到用于弥补亏损的财政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对因城市建设公司的管理责任而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若“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为贷方余额,即为发生了收益,也应根据政府的批复,对应由政府享有的收益,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对应由城市建设公司享有的收益,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若政府未对待核销基建支出进行批复,可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3)专项资产的盘亏应当转入待处理财产损失,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专项资产”科目。根据政府的批复,应由政府承担的损失,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应由城市建设公司承担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
  
  二、施工成本的核算
  
  城市建设公司代表政府履行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建设任务,使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财政拨款和政府让渡城市可经营资源的收益),其行为具有政府行为。为便于对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督与考核,城市建设公司应当将以赢利为目的的自筹自建工程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对于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资金投入而进行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应通过“施工成本”科目进行会计核算。(1)对施工成本核算应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实际成本单独核算,每个项目应当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核算内容。(2)对于建造城市基础设施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等类别,借记“施工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对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市政设施维修费(道路维修费、桥梁维修费、下水道维修、涵洞维修等)以及河道清障、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等应由政府财政资金解决但不能形成资产的投资,应当先转入待核销基建支出,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施工成本”科目;然后根据政府的批复,收到财政拨款或城市可经营资源后,借记“银行存款”、“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4)若城市建设公司因控制不严,造成管理费用超标;或者因管理责任,造成项目报废等应由城市建设公司承担的损失,按可收回的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5)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简易设施、工程材料、设备及器具等的残值或残料收入以及工程副产品收入,应当扣除在销售过程中

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后冲减施工成本,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施工成本”科目。(6)城市基础设施负荷试运行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应当计入施工成本,所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扣除应上缴的税费后冲减施工成本。(7)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索赔、违约金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应当上缴财政,若经政府批准作企业留成收人处理,则应当扣除所得税后作为企业的净资产处理,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所得税”、“资本公积―其他”科目。(8)城市基础设施在办理竣工结算以后,应当计算自竣工结算之日起至偿还债务之日止的银行借款利息、应付债券利息并计入施工成本,借记“施工成本”科目,贷记“应计利息”科目;支付利息时,借记“应计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若后期实际支付的利息与计提的利息相差不大,对会计核算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需进行账务调整,否则应调整已转入专项资产的城市基础设施账面价值和应计利息的账面余额,调增时,借记“专项资产”科目,贷记“应计利息”科目;调减时,借记“应计利息”科目,贷记“专项资产”科目。
  
  三、基建结算的核算
  
  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城市建设公司应当根据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资金年度预算计划书和按结算方式与工程进度编制的工程价款结算意见书对政府投入的城市建设资金进行会计核算。通常情况下,政府投入的城市建设资金一般都会小于应支付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结算价款,若将应结未结的工程价款按权责发生制作应收账款反映,政府城市建设资金投入的不足将无法在报表中显示出来。同时,在城市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城市建设公司通过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容易放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粉饰了城市建设公司的资产变现能力,对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产生误导。所以对政府投入的城市建设资金应通过收付实现制来进行会计核算。对全额使用财政拨款的项目建设,收到财政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基建结算”科目;如果收到的财政拨款大于应结算的工程款则应先通过预收账款进行核算,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然后根据经政府审核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结算价款,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基建结算”科目。
  对因财政预算资金不足,需用城市可经营资源进行资金补充的项目,应当以市场公允价值为基础,充分考虑城市建设公司在建造城市基础设施时的投资建设风险和为吸引社会资本的投入所需的利润回报,通常应采用“企业报价、政府核价、公众议价”相结合的方式来确认城市可经营资源的账面价值,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可经营资源的经济价值。收到城市可经营资源时,根据政府批准的价格,借记“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贷记“基建结算”科目;如果收到的城市可经营资源的价值大于应结算的工程款则应先通过预收账款进行核算,借记“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然后根据经政府审核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结算价款,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基建结算”科目。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发生城市建设公司已办理竣工财务结算手续,而政府财政资金尚未足额支付的情况,根据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原则不进行账务处理,待收到政府拨付的城市建设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科目,贷记“基建结算”科目。
  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结算手续后,可能会发生政府拨人的财政资金大于应结算的项目工程结算款的情况,应当按规定上缴财政,借记“预收账款”、“基建结算”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如果经政府批复,将一部分结余资金作为城市建设公司的留成收入处理,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应借记“预收账款”、“基建结算”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支付配套设施费用、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资本公积――其他”等科目。
  
  四、收入、成本的核算
  
  将城市可经营资源转化为经济利益的流入是经营行为,城市建设公司需对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成本进行核算。城市建设公司收到的城市可经营资源种类很多,应按类别单独核算。
  
  (一)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具有收费能力并可取得合理利润,具有还贷能力的项目,如市政收费性道路、收费性桥梁等,一般都具有特许经营的特点。城市建设公司可根据建造成本、营运成本加合理利润确认总收入上报政府批准,其特许经营权的成本就是建造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基建结算”科目。城市建设公司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本次取得的收入×已确认的总的建造成本÷预计的总收入”即为应摊销的特许经营权使用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若因市场形式发生变化,经政府批准应变更收费总收入,对已摊销的特许经营使用权成本应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并进行追溯调整。
  
  (二)准经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准经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收费偏低、无法完全收回投资,难以完全依靠自身积累进行自我发展的项目。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轻轨等,这类项目附带部分公益性,要通过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或政策优势才能维持营运。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发生支出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取得政府补贴或政策性优势时,按《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三)非经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非经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无偿提供产品与服务,不需要收取投资回报的项目。如城市不收费交通设施、城市绿化、市政广场、防洪设施等提高城市服务功能的公益性项目,完全需要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或利用城市可经营资源的经营收入进行补充。城市建设公司取得的闲置土地为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客货车线路收费权、出租车使用收费权、广告牌位使用收费权为特许经营权,其取得的成本应经政府审核批准,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基建结算”科目。取得投资性房地产、特许经营权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根据已销售资产占未销售资产的比重计算应摊销开发性房地产的成本或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科目;或者根据“本次取得的收入×已确认的总的建造成本÷预计的总收入”,计算应摊销开发性房地产的成本或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科目。
  
  五、城市基础设施日常维护费用与社会资本的核算
  
  为管理和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发生的职工薪酬、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修理费、劳动保护费、物料消耗等日常维护费用,应当由政府支付。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支付费用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或者使用“事业收入”科目对收入进行核算,使用“事业支出”科目对发生的费用进行核算,年终进行结转,差额转“事业结余”科目,在报表的政府净资产栏反映。
  城市建设公司吸收社会资本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应根据所投资的项目,成立子公司进行核算,然后与城市建设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合并,吸收的社会资本及经营所得将在少数股东权益栏反映。如果没有必要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独立的子公司,需要增设“社会资本”核算科目。当收到投资时,借“银行存款”等科目,贷“社会资本”科目。社会资本应得到的利润回报也应根据对所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单独考核。
  
  (编辑 熊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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