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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办科技型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崔丽平 杨正云

  本文拟针对校办科技型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过程中所遇到的资金管理、资产无形损耗、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等问题提出建议。
  
  一、资金管理
  
  由于大多数校办科技型企业规模小、资金周转量不大,所以管理者通常对资金安全管理重视程度不够。例如财务人员配备不齐、分工不合理;全方位简化会计核算、放松管理;以手工记账为主,记账凭证中原始凭证不全,手续不齐备;资金使用完全由管理者支配,资金坐支现象、账外循环现象时有发生。为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对管理者及财会人员进行培训,使管理者认识到《小企业会计制度》虽然在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核算、所得税核算、现金流量表编制、会计科目设置等方面具有诸多简化程序,但是对货币资金核算的要求与《企业会计制度》一样,没有实质性区别。小企业管理者必须按照规定建立企业货币资金相关制度及使用规范,优化资金开支账务处理流程。其次,应保证财务人员配备整齐。分工合理。为降低成本,可以让会计或出纳人员兼做其他岗位的工作,但一定要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要求。第三,实行会计电算化,建立资金监控系统。目前电算化知识在财会人员中已得到普及,电算化软件价格比较适中,校办科技型企业完全有条件实行会计电算化。实行电算化后通过网络连接,校办企业管理者可以及时掌控企业在银行账户的重要信息、大额资金流向等。虽然校办企业是独立法人,有自主管理与自主经营权,但学校是校办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之一,应承担起宏观管理和监控的职责,督促或协助其实现会计电算化,并掌握其重要的经济信息。
   二、无形损耗
  
  我国高校校办企业的资产来源一般是以评估的科技成果与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影响科研教学的仪器设备及部分流动资金或者吸纳社会资金参股构成,具有电子产品多、科技含量高、无形资产占资产总额比重大等特点。然而,电子产品、科技含量高的产品其价值变动幅度大、无形损耗速度快也是科技飞速发展时代的主要特征。 ’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不能提取减值准备,而校办科技型企业的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又存在着减值的事实。既要不违反《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又要为决策者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那么,编制内部长期资产减值报表非常必要。内部资产减值报表可以根据需要和企业长期资产状况分别编制固定资产减值报表和无形资产减值报表;长期资产总额不大或价值波动不大的校办科技型企业也可以按类别编制或总括编制长期资产减值报表。
  编制说明:(1)首先要筛选纳入固定资产减值报表的具体固定资产名称。根据重要性原则选择价值变动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重较大、对企业管理者决策有影响的在用固定资产纳入编报范围。对于金额小、价值波动幅度不大的固定资产可以不纳入编报范围。(2)表中固定资产规格型号、购入时间、账面价值等几项信息根据企业会计账簿内容填写。(3)表中的“市价”是指报表编制期间在市场上购买同类产品或替代品需付出的金额,可以通过网络查询产品报价,电话咨询生产厂家,向有经验的产品采购人员获取价格信息。(4)“预计减值金额”等于账面价值与市价的差额。(5)本表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及市价变动情况按季度、半年、一年期编报。
  通过编制固定资产减值内部报表,提供“预计减值金额”总额数据,企业管理者就能够掌握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中资产数额与企业实际资产数额的差距,了解企业资产真实情况。无形资产减值内部报表式样或长期资产减值内部报表式样以及编制方法可以参照固定资产减值报表及填写方法。
  
  三、税收优惠政策运用
  
  目前,依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2005]129号)的规定,校办企业中的部分企业可以享有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校后勤实体所得税优惠政策。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税务局为了扶持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颁布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而校办科技型企业中有部分企业也属于以上类型,因此,校办科技型企业应利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小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建立适合校办科技型企业的税收账务处理模式,本文拟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账务处理方法加以详细说明。
  财税[2000]第025号文规定,软件企业有以下优惠政策:(1)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是有前提条件的,首先是必须被软件行业协会和信息产业部门认定为软件企业,第二,每年都要通过软件企业年检,如果某一年未通过年检,则当年不能享受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且以后年度需要重新认定软件企业。从财务角度考察通过软件企业认定及年检的必备条件有: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1~2上。所以依照软件企业的认定、年检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过程中,除正常的账务处理外,还要增加设计一些明细科目,具体如下:
  其一,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设立“自产软件销售收入”、“软件销售收入”明细科目,以利于区分自产软件、代理软件、硬件销售收入和混合销售收入。涉及随同自产软件销售所收取的培训收入尽量按照自产软件混合销售收入处理,按增值税比例缴税;自产软件与其他软件、自产软件与其他硬件销售收入尽量区分开来,这样才能争得最大限度的增值税退税,同时又能取得“自产软件销售收入”、“软件销售收入”数额。例如:某一软件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定某月仅发生销售收入,即自产软件销售收入1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金1700元,随同软件销售收取培训费3000元,其他硬件销售收入4000元,销项税金680元。假定本月发生软件与硬件共同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金1500元,其他条件忽略不计,计算本月应交增值税额。对校办科技型企业最大限度享受增值税退税的账务处理方法是将培训费与自产软件销售收入开在同―增值税发票上,视同混合销售行为,其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135.9元[1700+300÷(1+17%)×17%]。自产软件销售与培训收入应承担的进项额1147.1元[1500×(10000+3000)÷(10000+3000+4000)]。硬件销售应承担的进项税额为352.9元(1500-1147.1)。本月自产软件销售与培训收入应交增值税额为988.8元(2135.9-1147.1)。本月日产软件销售应退增值税额为598.8元[988.8-(10000+3000)×3%]。本月硬件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额为327.1元(680-352.9)。本月实缴增值税额717.1元(988.8-598.8+327.1)。若将培训收入与硬件产品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培训收入部分将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
  其二,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设立“开发成本”明细科目,归集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工资、培训费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费及所消耗的原材料费用、办公费、水电费等开支成本。每月在计算人员工资、计提资产折旧、归集水电费开支等成本费用时,要细分出从事研发工作所占用的人员工资、资产折旧费用及占用的水电费等成本费用,并进行及时归集,就能得出软件开发成本的详细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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