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交往行为的意义及其解释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交往行为是一种以语言为媒介,借助符号协调并通过行为者相互间对话协商以达成人与人之间相互理解的行为。对交往行为的意义理解既不能作自然科学式的因果解释,也不能非反思性地应用哲学诠释学的理解技艺。分享共同语言和共同语境,分享共同的社会规范和惯例,是交往行为的意义可以被解释(理解)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须对哲学诠释学进行语用学改造,建立一种以意识形态批判和问题语境反思为特征的“深层诠释学”。深层诠释学是哲学诠释学的批判性扬弃,它坚持合理谈话的调整原则,坚持在交往实践的话语活动中持续不断地进行批判与反思。批判与反思作为哈贝马斯对诠释学的创造性理解,以及作为批判诠释学的解释方法与结果,遂成为哈贝马斯新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石。
  关键词:交往行为;意义解释;哲学诠释学;深层诠释学;批判与反思
  
  一、交往行为的意义
  
  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分析对象是交往理性支配下的交往行为。哈贝马斯利用马克斯・韦伯的行为分析方法,对社会学意义上的行为进行了分类分析,以求借助这种分析在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性之间建立必然性的关联。而要完成这种分析,理性的具体操作路线是:从行为分析到交往行为解析再到交往行为的意义诠释。
  众所周知,哈贝马斯对行为的分析开始于对不同类型的行为的仔细区分。他首先接受了英国科学哲学家卡尔・波普尔(Karl Popper)关于三个世界(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的理论,然后根据行为与不同世界的关系差异对行为进行了类别区分。哈贝马斯区分出四种类型的行为,即目的行为、规范调节行为、戏剧行为和交往行为。
  这四种行为分别侧重世界的不同方面。目的行为关联于客观世界,它因果性地介入客观世界以实现行为者主观私有的行为计划。规范调节行为对应于社会世界,行为者与世界的关系发生在行为者与社会世界之间,行为者属于社会世界,而社会世界不过是基于合法的规范组成的个人间关系的总体,行为者在这个关系总体中扮演规范接受者的角色,通过遵循与接受一定的规范而建立起正当的人际关系。戏剧行为则与“作为主体经验总体”的主观世界相连接。在戏剧行为中,行为者之间的社会互动被理解为“遭遇”与“展示”,“行为者在观众面前用一定的方式把自己表现出来;由于行为者把他的主体性部分地表现了出来,因此,他希望在一定意义上能得到观众的关注和接受。故而“在戏剧行为中,行为者为了把自己的眼神传达出来,就必须和他自己的主观世界建立起联系。”交往行为与其他三种社会行为不同,它与世界的关系首先是反思性的或者是间接建立起来的;其次,交往行为不是与某个单一世界建立关系,而是基于行为者所理解的、用行为者语言所表达的“经历过的经验”,同时论及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言语者把三个世界概念整合成一个系统,并把这个系统一同设定为一个可以用于达成沟通的解释框架。”可见,从行为类型与世界的关系方面看,交往行为的确不同于其他三种行为。交往行为是一种行为者个人之间以语言为媒介,借助符号协调并通过行为者相互间对话协商以达成人与人之间相互理解的行为。“交往行为(kommunikatives Handeln)所涉及到的是至少两个以上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的互动,这些主体使用(口头的或口头之外的)手段,建立起一种人际关系。行为者通过行为语境寻求沟通,以便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把他们的行为计划和行为协调起来。”其他行为,无论是目的行为,还是规范调节行为或者戏剧行为,都只是单方面与一个世界发生关联关系,它们“要么是以自我为中心相互介入,算计得失(这种情况下冲突和合作随着利益格局的变化而交替出现);要么根据文化传统和社会化,在社会一体化层面上就价值和规范达成共识;要么是在公众与表演者之间建立起一种信任关系”;只有交往行为能够通过“生活世界”与三个世界发生联系,协调地考虑行为者的行为与这三个世界的内在关联。所以,交往行为比其他行为在本质上更具合理性。
  交往行为的合理性首先表现在,它是一种可以被理性化的行为,通过理性化交往行为,建立起人与社会世界、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之间的合乎价值规范的关系;其次表现在交往行为自身具有一种“理性的结构”,因为这种理性结构,交往行为内在地与人的不自觉的或偶然决定的活动区别开来,并对行为者自身及其相关者产生出意义。在哈贝马斯看来,交往行为并不只是在人们之间交流信息,交往行动还可以是做某事的一种方式。至少可以从交往行为中发现它的这样三种功能:“它可以用来传达信息。它也可以用来与他人建立社会关系(例如,通过一项简单的许诺,或通过一位登记员说出“我宣布你们结成夫妻”,或一位牧师说“我以主的名义为你洗礼……”)。最后,它可以用来表达一个人自己的观点和感情(可以是直接的,如说“我累了”或通过夸张的姿势打哈欠和伸懒腰;也可以间接的,如写一首诗或画一幅画,甚至用威尔士语而非英语来说任何事,以表达自己的自我同一性和集体归属感)。”可见,交往行为指向建立或维护两人或多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不仅是语言性的――以语言为媒介,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而且是主体间性的――它在进行交往的主体之间建立起协调一致的关系,维护交往主体之间已经存在的正常的人际关系;更是一种“共识行动”――只有交往的双方对行为的意义达成肯定性或者否定性共识,交往行为的意义才能够被理解。由此可见,理解一种交往行为,就意味着把握了它的意义,也就是说,处于交往关系中的交往者对交往行为的意义不仅做出了合理的解释,而且这种解释获得了普遍认同。一种得到普遍认同的行为诉求,才是一种可能并且实现出来的沟通意愿,它才能在进行交往着的主体间实现理解与合作、团结与友爱。由是观之,交往理论的正当性以及实践上的普适价值,取决于能否对交往行为作出具有普遍意义的解释。要想证成交往理论,首先要说明理性地理解一种交往行为如何可能。
  
  二、批判反思与交往行为的意义解释
  
  理解交往行为的意义因此成为哈贝马斯哲学的中心论题。在《论社会科学的逻辑》、《认识与兴趣》、《交往行为理论》等著作中,哈贝马斯通过批判对交往行为意义的自然科学解释,以及反思哲学诠释学对交往行为的理解与解释的局限,证明建立在语用学基础上的深层诠释学才能对交往行为作出有普适意义的解释。
  在《论社会科学的逻辑》一书中,哈贝马斯首先指明了实证主义思潮与西方唯科学主义时代之间的共谋关系。在他看来,19世纪实证主义的繁盛说明西方已经走入唯科学主义时代。进入20世纪,唯科学主义更是喧嚣张扬,以至于哲学也不得不臣服其下,追求自身成为“严格的科学”。20世纪50年代以来,唯科学主义达到巅峰状态,“逻辑实证主义(Logical Empiricism)成为西方哲学及社会科学主流思潮,科学哲学家们强调数学、逻辑对于科学知识基础的重要性,强调统一科学运动,坚持以自然科学知识概念和方法作为知识研究唯一普遍的判准”,社会科学研究有迷失在自然科学阴霾中之危险。
  幸运的是,即使是在唯科学主义流行的这两个时代,也不乏有识之士。以维特根斯坦、波普尔、奎 因、库恩、费耶阿本德等为代表的英美语言哲学家、科学哲学家对弥漫于文化与社会科学知识领域研究中的自然科学实证主义方法进行质疑、批评与挑战。他们重新提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二元划分,主张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知识表达、真理表现以及研究方法等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反对科学霸权主义或者科学帝国主义,不把自然科学知识概念和方法作为知识研究中的唯一普遍的判准。
  受反实证主义思潮的影响,哈贝马斯在《论社会科学的逻辑》、《认识与兴趣》等著作中对“科学帝国主义”进行了批判,试图通过检视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二元划分,重新谋划社会科学的方法论。依照哈贝马斯的分析,由于研究对象、方法和真理表达方式的不同,实际存在两类科学:“植根于我们劳动能力的自然科学与植根于我们使用语言能力的社会科学或文化科学”。这两种科学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人的科学(human sciences)或Geisteswissenschaften,如历史、哲学、法和文学,即与研究人相关的学科,在方法论上区别于自然科学。人的科学探讨社会世界的理解(understanding),而自然科学则寻求外部事件或自然现象的说明(explanation)。”自然科学追求对客观事物的因果必然性解释,它的对象作为“事实是固定的、既定的和不可改变的,而且独立于理论”,但社会科学家则拒斥科学家提供的解释图式,“他们赞成一种更加黑格尔式的、辩证的知识概念;根据这种知识概念,事实与我们的理论是正在进行的、动态的历史过程的部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观察世界(理论或非理论)的方式与世界的方式彼此相互决定”。
  在哈贝马斯看来,重要的是不要混淆这两类科学。自19世纪以来的实证主义错误恰恰在于试图将所有科学研究都建立在自然科学模型之上。实证主义的这种观点不仅误解了科学理论,而且也危及到社会科学对真理的发现。因为,“人文科学家并不是以所谓的单纯观察来和客体沟通,相反的,他不可避免地将自己置于文化情境的价值关联中,因此他必须将方法论上具有决定性的价值关联和在预先存在的客体中已被理解的事物拉上关系”。也就是说,社会科学必须在“文化意义之内理解社会事实,同时以文化的决定性说明它们”。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不可能脱离开自身存在的语境,也不可能完全去除研究者的价值视野。哈贝马斯说:“在日常交往中,表达从来都不是孤立的,它的意义内涵来源于一定的语境。言语者设定听众会理解这个语境。解释者也必须作为互动的参与者加入到这样一种提示性的关系当中。建立在认识之上的解释因素,在结构上与达成共识的创造性因素是难分难解的。因为如果不参与到语境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去,解释者就无法获得对语境的前理解,而这种前理解是理解一定语境当中的表达所必不可少的。即便是社会科学观察者也没有进入客观领域的特权,他必须使用直觉上的解释程序,而这些解释程序是他作为社会组织的成员与生俱有的。”由此可见,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解与自然科学的因果解释区别明显,自然科学的解释者可以超然于被解释对象之外,追求价值中立的客观描述,而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解者与被理解对象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人文社会科学家“……仅仅通过观察是无法进入由符号先行建构起来的现实的,他们在方法论上不能把意义理解与经验观察混为一谈。社会科学家进入生活世界的途径和外行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他们自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他们试图描述其组成部分的生活世界。为了描述生活世界,他们必须理解生活世界;为了理解生活世界,他们必须全身心地投入到生活世界的创造过程当中;而全身心投入的前提是他必须属于生活世界”。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文社会科学有着自己独立的方法论,在“批判性地解决实证知识的局限性”过程中,人文社会科学对此有了清晰的自我意识。
  在哈贝马斯之前,思想家,特别是德国的哲学家主要通过改造、发展诠释学来“解决实证知识的局限性”。诠释学最初只是解释圣经、罗马法等特殊文本的一种技艺,主要责任是澄清圣经和法律文本中模糊之处。19世纪后发展为关于诠释过程的一般理论,它对理解的阐释适应了人文社会科学对对象的阐释要求,因此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获得了一般方法论之美誉。哈贝马斯清楚地了解诠释学的重要性。在解决社会科学中意义理解问题时,特别详细探讨了19世纪末期狄尔泰(wilhelm Dilthey)历史研究中的诠释学思想和在20世纪占主导地位的诠释学大师伽达默尔(Hans Georg Gadamer)的诠释学思想,目的倒主要不是分析诠释学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应用的局限(当然这也是哈贝马斯的任务之一),而是要改造诠释学,使其更加充分地发挥方法论功能,在交往理论中大显身手。
  哈贝马斯在几部著作中都谈到狄尔泰的诠释学思想。正是狄尔泰首先区分开两种科学:说明外部自然的自然科学,理解(解释)人类精神的文化与社会科学,并以“理解(解释)”(Auslegung)与“说明”(Erklarung)的区别来表明两种学科的分野与不同。狄尔泰说:“自然科学同精神科学的区别,是由于自然科学以事实为自己的对象,而这些事实是从外部作为现象和一个个给定的东西出现在意识中的。相反,在精神科学中,这些事实是从内部作为实在和作为活的联系更原本地出现。人们由此为自然科学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自然科学中,自然的联系只是通过补充性的推论和假设的联系给定的,相反,人们为精神科学得出的结论则是,在精神科学中,精神的联系,作为一种本源上给定的联系,是理解的基础;它,作为理解的基础,无处不在。我们说明自然,我们理解精神。”而“‘说明’(Erklarung)就是通过观察和实验把个别事例归人一般规律之下,即自然科学通用的因果解释方法,而‘理解’(Verstehen)则是通过自身内在的体验去进入他人内在的生命,从而进入人类精神世界。自然科学说明自然的事实,而精神科学则理解生命和生命的表现。”通过清楚划开这样两门科学,“狄尔泰主张,自然科学的因果说明不能充分为我们提供对于人类智力和精神生活的理解。科学借助经验观察支持的理论,从外部说明事物。但人的行为也必须从内部把握,从主体经验的角度把握。”这样,狄尔泰就把握到了“一些重要的东西”,他明确意识到,“自然科学家站在自然之外。他不是自然的创造者。他只能解释自然如何运作。相反,历史学家是她所研究的历史的一部分。她是一个人,而人创造了历史。于是,她能以创造自然的上帝必定能够理解自然世界的方式理解历史。”
  在哈贝马斯充分肯定狄尔泰的贡献的同时,也指出了狄尔泰诠释学作为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对于理解社会科学现象,特别是对交往理论所涉及的交往行为意义解释上的局限。哈贝马斯指出,由于狄尔泰深受意识哲学范式影响,并且思想中还残留着实证主义遗痕,这使得狄尔泰没有清晰地意识到历史学家对历史经验的解读并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经验观察过程,而实际上是一个交往过程,是历史学家本人必然参与其中的“文本”与诠释者互动的过程。狄尔泰本人还是把历史学家的研究主要看作是历史学家自身独白式解读历史事件的过程。历史学家作为研究中的个体投身历史观察活动中,并且把观察到的历 史事件与研究者自身所具有的“经验”联系起来,然后借助心理学的移情作用去理解观察到的经验现象。
  伽达默尔看到了狄尔泰思想的缺陷,他引入“视界融合”概念来解决狄尔泰诠释学带来的问题。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在伽达默尔看来,“任何一种成功的解释都伴随着这样一种期待,即作者及其接受者如果想知晓我们对于其文本的理解,就必须用一种补充我们解释过程的学习过程(Lernprozeβ)来克服‘时间上的距离’。在这样一种克服掉时间距离的非现实的沟通过程中,作者必须摆脱掉其同代人的视界,就象我们作为解释者通过他的文本扩展我们的视界一样。为此,伽达默尔提出了视界融合的概念。”这个概念意味着伽达默尔要求在诠释活动中,必须“创造性地参与过去,或参与另一个国度的文化,产生一种‘视界融合’――这就是说,两种不同世界观、两种不同偏见的综合体、两种不同的行事方式之间的接触”。
  然而,在哈贝马斯看来,尽管伽达默尔的诠释学较之狄尔泰诠释学有了长足进步,并且是一种质的变迁,但也有自身的不足。对于伽达默尔诠释学的不足,哈贝马斯在《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的相关章节中提出了这样的批评:“但是,伽达默尔赋予其理解的解释模式只是一种片面的转型,因而看起来比较奇特。如果我们作为潜在的参与者持有一种完成行为式的立场,而且我们的出发点在于,从作者的表达中可以推断出其合理性,那么,我们就不仅承认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解释的对象是我们可以学习的榜样;而且也提出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作者也会向我们学习。伽达默尔还固守研究经典文献的语文学家的经验,而‘所谓经典,就是经得住历史批判的一切’。伽达默尔认为,文本中蕴藏着的知识比解释者的知识要丰富得多。这样就和人类学家的经验产生了冲突,人类学家告诉我们,面对传统,解释者决非永远都处于劣势。要想深入理解桑给巴尔部落的巫术信仰,现代解释者甚至于还必须重构把我们和他们区别开来的学习过程,因为这些学习过程可以解释清楚,神话思维与现代思维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的关键性差异。这样一来,解释使命就发展成了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理论工作,它从世界观的解中心化角度出发,去探讨学习过程与荒疏过程是如何相互结合的。我们虽然与完整的合理性历史之间还有着一段距离,但只有这样一种历史才能使我们避免陷入纯粹的相对主义,或把我们的合理性标准绝对化。”
  解读引文,可以看出,在哈贝马斯看来,伽达默尔诠释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尽管伽达默尔诠释学抓住了人们必须弄清彼此行动和言语的意义的基本能力,但是它对“完全的前把握”的预设,对“前理解结构”的不加批判与反思的接受,为文化价值理解上的相对主义倾向留下了生长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说,为了做出一个具有普遍性要求的价值(道德)判断,人们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文化,而走向抽象的同一性。第二,哈贝马斯批评伽达默尔诠释学缺乏批判与反思精神,特别是在传统和语言问题上,伽达默尔正确地指出了“能被理解的存在就是语言”、“整个理解过程乃是一种语言过程”④,并且与激进化启蒙思潮相对抗,强调传统作为理解前见的理性特征,以抵抗抱有绝对客观主义态度的实证主义思潮向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渗透,但是,从整体上看,伽达默尔对传统和语言缺乏一种基本的批判与反思,尤其是没有看清作为理解活动媒介的语言本身具有意识形态特征。因此说,伽达默尔诠释学没有考虑到理解与批判、解释与反思的统一,只是在无批判及非反思的消极立场上考量了理解与同意、解释与共识的统一关系。在哈贝马斯看来,当我们借助语言媒介进行以相互理解为目的的共同活动时,作为媒介的语言和进入视野的传统无疑已经成为批判与反思的对象,而且语言和传统正是在诠释批判与解释反思中发生深刻变化,诠释学由此彻底摆脱了只想成为一种在规则指导下的实用技巧的狭隘视阈,将对语言和社会生活关系的思考纳入诠释学理解活动的中心。于是,相对于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哈贝马斯提出要建立一种以意识形态批判和问题语境反思为重要特征的新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这种致力于理解社会科学中意义问题的新方法论,既坚决反对实证主义用科学模式解释人文社会现象的做法,努力维护人文社会科学的自足与自律;也拒绝将诠释学不加批判地接受为人文社会科学的方法论,而漠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批判与反思的重要性。哈贝马斯主张,在超越哲学诠释学的同时,又努力保存为哲学诠释学所解释和阐扬的优秀方法论因素,并以此为基础发展一种新的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为此,哈贝马斯要求,联系20世纪西方哲学中的“语言学转向”来思考社会科学中的意义理解问题,特别是交往行为的意义解释问题,即,在语言学转向基础上,创造性地转化哲学诠释学在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问题上所取得的辉煌成就。
  
  三、交往行为的语用学意义解释理论
  
  交往行为的意义解释之所以必须建立在语言哲学基础上,是由交往行为自身的语言特征决定的。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所谓交往行为,是一些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在这些互动过程中,所有的参与者通过他们的言语行为所追求的都是以言行事的目的,而且只有这一个目的。”①在哈贝马斯眼里,语言不仅具有客观性因素,同时也具有沟通性维度,交往行为与各种各样的策略行为不同,它不是为了一个计划,一个目的,也不是为了控制交往另一方的行为或者算计对方的行为,而是为了达成交往者之间的相互理解。而交往者之间要达成相互理解,就必须在交往者之间形成共识。“共识或者是通过交往实现的,或者是在交往行为中共同设定的,它具有不同的命题结构。依靠这种语言结构,不能仅仅把共识归结为外在作用的结果,共识必须得到接受者的有效认可。因此,共识和实际中偶然的意见一致(ubereinstimmung)有所不同。沟通过程所追求的是共识,它满足了合理同意表达内容的前提。一种通过交往而达致的共识具有合理的基础。也就是说,这种共识不能被转嫁到工具行为(对行为语境的直接干预)或策略行为(对对方抉择的算计和左右)当中,共识可以是强制的客观效果,但如果明显依赖的是外界影响或暴力,共识就不会得到主体的承认。共识的基础是相互信服(uberzugung)。”可见,交往双方达成共识不仅涉及交往行为通过语言中介所表达的内容,也涉及到交往行为作为言语行为所内含的令人信服的理性保证以及对于交往互动具有重要意义的具有约束力的理性规则。由此可以推定,“具有协调作用的共识属于语用学层面,它可以把意义理解的语义学层面和进一步深化共识的经验层面结合在一起。”这样,重建语言的语用学理论维度就成为交往理论的中心任务,而这一点在哈贝马斯的后期语言理论(普遍语用学和交往行为理论)中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也包括交往理论,对交往行为与语言之间的密切关联做出了充分证明。在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视域内,“语言是一种媒介,通过这种媒介,人类表达自己,理解行动和他人话语的意义。语言因而与人类的交往能力纠缠在一起,从而使行为富有意义。正是人类行动的意义性,以及对它解释的需要,服务于将社会科学同自然科学区分开来。……,人类行为不是由盲目的因果决定,而是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4/view-1026854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