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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主体地位重建:“后税费时代”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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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农民主体地位的实现是发挥农民主体性作用,调动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前提,也是乡镇政府在“后税费时代”职能转变过程中的导航标。乡镇政府在职能转变过程中,应明确自身定位,以还原农民话语权、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培养农民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责任意识,推进农村法治建设,为农民主体地位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农民主体地位;乡镇政府;后税费时代;政府职能转变
  中图分类号:F32.2;D422.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439(2008)06-0014-05
  
  Reconstruction of main body position of the peasants:
  duty transformation of town government at post-era of tax and fees
  LI Tao1, YAN Jia-yin2
  (1.School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ffairs,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Chongqing 400031;
   2. Organization and Personnel Department, Chongqing Three Gorges Vocational College,Chongqing Wanzhou 404001, China)
  Abstract: The realization of the main body position of the peasants is the premise of giving free rein to the subjective role, transferring the activity, subjectivity and creation of the peasants, and promoting socialism village reconstruction and is also the navigation mark for duty transformation of town government at post-era of tax and fees. In the process of duty transformation, a town government should clarify self-position, return right of speaking to the peasants, protect the basic interests of the peasants, cultivate the subjectivity consciousness, citizen consciousness and responsibility consciousness of the peasants, promote the lawful construction and provide institutional security for realization of main body position of the peasants.
  Key words: main body position of peasants; town government; post-era of tax and fees; duty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ment
  
  农业税的全面免除标志着我国农村“后税费时代”的到来,这不仅是对农民赋税负担的全部解除,更将带来农村的一系列重大变革。就与农村直接接触的乡镇政府而言,建设服务型政府将是其改革的目标,政府职能将由行政命令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就“三农”问题而言,即使免除农业税,农业发展、农村富裕的根本仍在于提高农民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调动农民自身的内驱力,其根本前提在于农民主体地位的确立和实现。可见,实现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的主力军作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后税费时代”政府职能转变的导航标,同时也是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本质体现。因此,在“后税费”特征下,立足现状分析,厘清制约农民主体性地位发挥的各种原因,充分肯定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农民主体功能,挖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性力量,将成为当前乡镇政府在转变职能和服务模式过程中面临的新的历史课题。
  
  一、当前农民主体地位缺失的表现
  
  农民主体地位包括政府对农民的定位和农民主体意识两方面。体现在政府职能上,就是以实现和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视农民为服务对象而非管理对象,在平等基础上充分展现农民应有的话语权;就农民本身而言,在于其自觉主体意识的觉醒,在公民意识的基础上增强自身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感,新型农民的具体要求便是农民主体地位得以彰显的最佳诠释。从本体上讲,农民主体地位的内涵体系主要体现于四个方面:第一,“后税费时代”农村建设的总方针应以满足农民迫切需求和农村深入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二,把握好建设的核心内容,即培养农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第三,明确自身角色定位,把握好“小政府,大社会”的关系,还自主权于农民,真正发挥农民作为“后税费时代”农村建设的组织者、实施者和受益者的作用;第四,农民主体地位的建设还应体现在农民意愿、农民利益、农民建设、农民传统、农民管理五个方面。
  笔者就农民主体地位的现状对重庆市忠县、万州(渝东北)、黔江(渝东南)、合川(渝西)的若干乡镇进行调查后发现,当前农民主体地位缺失的表现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从乡镇政府角度看,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农村都担当了为城市发展积累原始资本的角色。改革开放后,乡镇政府也因计划生育、征收农业税及其他税费等原因而背离政府的服务性职能,很大程度上充当了管理者的角色。乡镇政府与农民在地位上不对等甚至不平等造成了农民主体地位的强行丧失,农民在与政府的对话中缺乏话语权。同时,由于体制原因让一些乡镇政府形成了“对上不对下”、忽视农民根本利益的错误政绩观。取消农业税后,在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的过程中,由于乡镇政府干部本身的素质和观念等原因,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突出农民主体地位”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在江苏省南通市委党校姜作培教授对50名乡官的调查中显示:有“50%的乡官对谁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做了错误的回答,54%的乡镇领导不知道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在新农村建设中过分依赖上级财政”[1]。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目前农民主体地位在乡镇政府被弱化甚至缺失。另外,笔者调查发现,农民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见表1),各种信息(如政策、科技推广、农业信息等)沟通不畅,乡镇政府向农民推广各种信息的广播、宣传栏的作用受到制约,即使在作为农民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的电视传播中,乡镇政府文广站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导致农民主体地位难以在政府有效调控下得到有效充分的实现。
  
  其次,就农民自身而言,农民主体意识缺乏、法制意识淡薄,包括投身农业开发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不强、参与开发的主动性不够和只注重个人利益而忽视他人和农民集体利益等几个方面。笔者在与一些农民的访谈中发现,他们更多的是一种臣民意识而非公民意识,多数奉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事准则,对于有关集体利益长远发展的事情,首先考虑的是该事情对自己目前能够有多大效益而非以后对大家有多少好处。梁平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调查显示:农民思想认识问题和主体意识不高、唱主角的参与率不高,自我管理机制还不健全,在项目建设中主力军作用不明显,全程监控力度不够,[2]这成为农民主体意识“缺位”的重要表现。在姜作培教授的调查中,乡镇领导对目前农民素质的评价普遍较低,50位乡镇领导中没有1人对农民素质表示满意,不满意和很不满意的占72%[2]。笔者调查显示(见表2),只有12.7%的农民认为新农村建设是自己的事情,对新农村建设主体不清楚的人占到25.3%,更多的是将新农村建设主体推向政府。此外,对农民学习现代农业新技术主动性的调查显示,想学习的占主体地位(56.40%),但不想学习的也占有很大的比重(43.60%);其中,我们对农民群体中想学习的原因做了相关调查,结果显示(见表3),除去“其他”部分以外,积极型的农民仅占18.80%。就农民采用农业新技术的现状来看(见表4),主动采用的比例仅占10%,多数农民是被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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