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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个税税制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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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归纳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事件,归纳了个税改革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并对其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市场经济 改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日益成为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其不仅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在保障社会安定团结、推动国家法制建设等方面也做出了重大贡献。
  1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改革历程
  1.1 税制初建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涉外企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来华外籍人士的逐步增多,促使政府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调节个人收入的考虑,于1980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宣告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正式建立。之后,国务院又于1986年分别发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这些措施在当时公有制经济仍占绝对比重的情况下,对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2 改革发展阶段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全面转型,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国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1999年,政府又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这些不仅为当时遏制通货膨胀、实现经济的软着陆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且在随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为不断充实国库、增强政府的综合治理能力更是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1.3 深化完善阶段 进入21世纪后,为适应经济的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改革开放的深度和广度较之以前有了更大的飞跃。一方面,个税起征点不断提高,从每月800元到每月1500元,再从每月1600元直到2008年3月开始以每月2000元起征,起征点的变化既反映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也切实提高了居民的实际收入。另一方面,2006年11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出台,使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方式、方向及强化其调节与平衡的作用上都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2 我国个税税制存在的问题
  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可分为三种模式: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而我国大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公平与效率方面均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之处。
  2.1 分类所得税制产生了诸多不公平 分类所得税制是通过分类采用高低不等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及优惠办法,来体现政府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意图。目前世界上仅有极少数国家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课税模式,甚至其发明者――英国也早就改为实施混合课税制。之所以如此,主要在于分类征收制会产生横向不公平的不良后果,即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因收入渠道不同而必须纳不同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甚至较低收入者纳税额高于较高收入者。因而个人所得税征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很难防止通过收入分解来规避税负和利用差别利率来减轻税负,从而造成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扭曲,加大了收入分配的差距和不公平。而在综合税制下,无论个人所得来自何种类型的收入,最终只适用同样的税率和同样的税前扣除,这就可以避免分类征收造成的税负不公平。
  2.2 税率结构设计导致了低效率 在分类所得税制下,大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异,大体有三种: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制;二是对其他8项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三是对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税税率。不同来源的个人所得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及档次,这种规定本身就缺乏令人信服的客观依据。其负面效应至少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抑制人们工作的积极性。大陆对工薪所得和个体经营所得分别实行45%和35%的最高边际税率。显然形成对职工工薪所得的歧视性待遇和对收入较高的个体经营者和承包、租赁者的优惠待遇。其二,增加了税务征管难度。繁多的收入分类项目及税率档次,客观上为纳税人避税提供机会,不仅会强化纳税人的避税动机,还加大了税务人员的工作量,不利于降低征税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
  2.3 费用扣除简单化造成的不公平 大陆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方法上过于简单化,远不如台湾、香港合理。仅以大陆的工薪费用扣除额为例,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取得工薪者,每月固定扣除生计费用2000元。这种表面上的平等,结果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纳税人的家庭经济负担各不相同,致使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亦不相同。按等额扣除后,不但未能缩小收入差距,反而可能扩大差距,显然也不符合“再分配注重公平”的要求。
  2.4 源泉扣缴伴随的税收流失问题 大陆在改革开放后,居民收入来源具有多元化、隐形化和非规范化特点。个人收入通常直接以现金支付,并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单位或个人又常常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使得税务部门很难掌握个人的真实收入情况,导致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不真实,瞒报和不报现象较为普遍。由于源泉扣缴只能管住那些代扣代缴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结果必然形成个人所得税管住了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却管不住高收入的“新生贵族”的尴尬局面。
  3 我国个税改革未来的发展趋势
  3.1 加快向混合所得税模式的转换 大陆目前完全可以采用混合税制模式,即对多数应税项目采用综合征税办法,要求纳税人综合申报各项所得,税务当局汇总计算征收;对一些特定项目则仍可采用分类征税办法,如财产转让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等采用分类征税。这样既可以做到征收上的方便,又可避免分类征收产生的不公平问题。
  3.2 实现以家庭作为基本纳税单位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人们的消费、储蓄、投资和财产的转移通常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人们的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家庭行为。因此,应在充分考虑目前大陆家庭人均收入差距的前提下,借鉴台湾、香港的有关做法,科学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和豁免。也就是说,税前的费用扣除必须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和实际情况,包括家庭实际赡养人口、伤残疾病支出、教育培训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等各项加计扣除,并结合大陆的人口生育政策、社会保障制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的免税额。还应参照台湾、香港的做法,构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调整机制,使之能配合物价水平和整个国民收入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始终保持在相对合理的水平上,真正成为有效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工具。
  3.3 逐步普及双向申报制度 居民收入的金额、种类的增加以及政府税收征管能力的提高,为双向申报制度的普及提供了必要条件。一方面要求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如实的向税务机关全面申报其全年收入情况,另一方面又要求纳税人的雇主或所在单位将支付给纳税人的收入及工资情况向税务部门进行准确申报,从而有效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征管制度,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3.4 不断加强与国际的接轨 根据目前收入差距过于悬殊,且高收入主要表现为工薪外收入的特点,个人的所得税作为调节过大收入差距的重要工具,理应重点面向高收入者而不是中下等收入的工薪族。同时参考台湾、香港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经验,对工薪所得与其他经营所得等,实行统一税率,并将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降为30~35%为宜。此外,还应简化税率档次,形成合理的税率结构,即将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降为3~5档,以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简化与效率原则。这样也有利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与国际税制改革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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