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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正名》看荀子的语言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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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荀子;《正名》;语言思想
  [摘要]荀子对语言的认识和论述集中体现在《荀子・正名》中。《正名》涉及语言的约定性与强制性、语言的继承性与发展性、语言的作用、语言的系统性等诸多问题,在理论的阐述上具有开拓性。
  [中图分类号]H1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7)03-0199-02
  
  荀子对后世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对先秦诸子的学术思想的总结批判、对古代朴素唯物论的继承发展和对儒家经典的传承和解说上,从《荀子》中可以看出,荀子朴素的唯物主义思想明显地影响着他的语言观。他对语言的认识和论述集中体现在《荀子・正名》中。
  在世界语言学发展史上,最初并不存在独立的语言研究,有关语言问题的论述总是出现在哲学著作里。荀子所处的时代,语言学还没有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他当然也不是语言学家。其《正名》篇真正的写作目的在于阐明语言的社会实践,为当时的政治服务,而不是为了语言研究。唐代杨惊在给《荀子》作注时说:“是时公孙龙、惠施之徒,乱名改作,以是为非,故作《正名》”。但荀子具有进步的唯物观点,在讨论社会、哲学问题时,也涉及到有关语言的问题,《正名》中就有不少闪光的语言学思想,已涉及语言的约定性和强制性、语言的继承性和发展性、语言的系统性、语言的作用等问题。这就推动了中国古代语言研究的发展,同时也给后人以极大的启发,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
  
  一、语言的约定性与强制性
  
  名和实之间的关系问题,反映在语言学上,就是词语形式与所表达的意义内容的关系问题,这也是语言学的本质问题。先秦诸子中荀子对名实关系的认识最为深刻,他的《正名》篇,可以说是对名实论的一个总结。他第一个用朴素的唯物主义观点揭示了语言的本质,认为:“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在荀子看来,事物的命名无所谓合理不合理,只要人们共同约定就行了,约定俗成就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名称并非天然地要跟某一事物相当,只要人们约定俗成也就是名实相符了。亦即名称与事物之间一开始并无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社会赋予的,是约定俗成的。
  荀子关于语言本质的约定论,在今天看来仍是非常科学的。语言学大师赵元任曾说:“语言跟语言所表达的事物的关系,完全是任意的,完全是约定俗成的关系;这是已然的事实,而没有天然、必然的联系。”
  荀子对语言学理论的贡献在于他不仅指出了名称与事物之间的约定性关系,而且还指出,名称与事物之间的关系一经社会共同约定,就又具有了一定的强制性,任何个人不能随意更改,必须按约定俗成的结果来使用这个名称,即所谓合于约为“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既然语言具有强制性,个人无法随意改变语言,那么就要求名称必须准确地代表事物。为解决此问题,荀子提出了制名的两个基本原则:径易不拂;稽实定数。《正名》曰:“名有固善,径易而不拂,谓之善名。”在荀子看来,名称也有好坏之分,如果简洁明了而不自相矛盾,又不会与其他名称在物理性征上相混淆,就是好的名称。明确元歧义,不使人误解,这就是荀子判断“善名”的客观标准。《正名》又日:“物有同状而异所者,有异状而同所者,可别也。状同而为异所者,虽可合,谓之二实。状变而实无别而谓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谓之一实。此事之所以稽实定数也。”客观存在的具体事物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形貌相同实体却不同,有的形貌不同却是同一实体,因此命名时要区别对待,不能混淆了名称。物有“同状而异所”和“异状而同所”等复杂关系,名也有一名二实和二名一实等特殊情况,因此,名与实在数量上可以是一致的,也可以是不一致的,“稽实定数”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分辨同名异实、同实异名以命名指实的方法,是从数量上处理名实关系的原则。总之,荀子所提出的这两条制名标准既实用又科学。
  荀子所强调的语言的强制性与现代语言学之父索绪尔《普通语言学纲要》中的观点不谋而合:“能指对它所表示的观念来说,看来是自由选择的,相反,对使用它的语言社会来说,却不是自由的,而是强制的。”荀子在两千多年以前能有这样卓越的见解,实在难能可贵。
  
  二、语言的继承性与发展性
  
  在先秦诸子的“名实之辩”中,墨子认为:“过名也,说在实。”(《墨经》)亦即“过名”反映过去的“实”,也要符合当今的“实”。老子认为:“名,可名,非常名。”(《道德经》)亦即事物名称不是永恒不变的。荀子继承了墨子和老子的观点,在《正名》中强调:“故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则慎率民而一焉。”意思是说,王者制定了事物的名称,名称确定事物就好分辨了,大政实行,思想沟通,那就要谨慎地率领老百姓来使用这些统一的名称。约定俗成,谨守成命,这是强调语言的稳定性继承性。同时荀子也强调既要继承也要发展:“若有王者起,必将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在荀子看来,如果有王者出世,他一定会为保持“名”的纯洁性和规范性而维持“旧名”,他又必然会为适应新的事物而创造一些“新名”。“有循于旧名”是对传统语言文化的继承沿用,强调语言的稳定性继承性;“有作于新名”是对现实社会的适应和创新,强调语言的变化陛发展性。“循1日作新”的主张,一方面纠正了孔子因循守1日、只求语言稳定不顾语言变化的偏颇,另一方面又避免了墨子只见语言变化而不顾语言稳定的失误,全面辩证地处理了语言的继承和发展的关系。
  
  三、语言的作用
  
  治世作用。孔子的“正名论”主要指的是政治伦理问题,《论语・子路》中有一段话充分表现了孔子的正名主张:“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这表明,“正名”是治国的首要条件。孔子此言,本是针对子路的问政而答,同时也是针对春秋末期礼崩乐坏、周礼制度名存实亡有感而发,具有鲜明的政治伦理色彩。但是他的这一理论对这一时期语言学思想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荀子继承了孔子的“正名以正政”的思想,也十分强调“名”在王道统治、风俗教化中的作用,认为“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正名的目的在于“正道而辨奸”,使“邪说不能乱,百家无所窜”,只有“明贵贱”,等级分明,尊卑有别,长幼有序,才便于国家统一管理。荀子认为若使“其民莫敢托为奇辞以乱正名”,那么百姓的言行就会“壹于道法而谨于循令”,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君王就可“率民而一焉”,达到“迹长功成,治之极也”的目的。可见,荀子的“明贵贱”是企图通过尊卑贵贱的正名,通过调整当时社会的名分等级制度,通过“制名以指实”来形成一套严整的封建等级制度,这是将语言的功用与国家的治乱联系在了一起。
  交际作用。当然,荀子正名理论的政治伦理色彩的程度 不及孔子。荀子认为正名的意义不只是“明贵贱”,还具有“别同异”的作用。他强调:“异形离心交喻,异物名实宣纽。贵贱不明,同异不别,如是,则志必有不喻之患,而事必有困废之祸。”在他看来,人与人之间需要用语言来交流沟通,但是如果名实混乱,一个名没有其确定的指称对象,就会有思想不能很好地沟通、事情一定半途而废的祸患。而反过来说,一旦给事物确定了相应的名称,名实关系清晰明白,人们之间交流思想沟通感情也就变得简单容易了,就不会有交际上的困难了。荀子还从思维具有人类共性、语言具有民族性的角度,解释了人们之所以能够正常交际的原因:“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在荀子看来,同为人类具有同样的感觉,人们的感官接触万物所抽象概括出来的特征自然也相同,以物比物,特征相似的也都互相通晓,于是相约形成共同的概念,人类的概念就可以对应。正因如此,人们才“能够通过运用概念化的语词达到交流的目的。这其实就是对语言是思维和交际工具的认识”。另外荀子还从语言具有民族性的角度说明了人们为什么能够正常交流思想:“散名之加于万物者,则从诸夏之成俗。曲期,远方异俗之乡则困之而为通。”在荀子看来,万物都依照汉族(诸夏)的习惯加上了名称,其他不同的地区民族,应该依照这些名称,委曲地找出它们对应的名称来,这样就可以交流思想了。他认为通过语言的翻译,可以使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人互相交流。
  
  四、语言的系统性
  
  荀子对汉语的语言单位进行了初步的划分,他指出:“同则同之,异则异之,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这里的“单”即单名,指由一个字构成的名;“兼”即复名,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字构成的名。他认为当单名能够表达清楚意义时就用单名,而当单名不足以达到交际目的时,就要用复名。同时又指出:“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他认为“名”的作用是“所以期累实也”,亦即经过人们的约定用来指称代表客观事物的,如果要表达更复杂的意思就需要用比“名”更大的单位“辞”。“辞”由名组合连缀而成,其作用是表达一个完整的意义。而比“辞”更大的单位就是“说”了:“辨说也者,不异实名,以喻动静之道也。期命也者,辨说之用也。”由此可见,荀子将汉语的语言单位分为名、辞、说三级,同时又把名分为单名和复名两类。这些语言单位绝非杂乱无章,而是按照一定的规律排列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大小分明,层级清楚。他认为“名”是最小的语言单位,由“名”连缀成“辞”,而“辞”又是“说”的组成部分。“这是荀子针对汉语的语言结构特色为汉语划分的语言单位”,“为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汉语语法体系提供了借鉴意义。
  总之,《荀子・正名》所阐述的语言理论具有开拓性。荀子作为杰出的思想家,他对语言和语言学的思考和认识比较深刻和科学,对中国古代语言学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也为现代语言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应在语言学理论发展史上,给予他应有的地位。
  
  [责任编辑:曹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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