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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三四十年代国统区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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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国前期,现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主要集中在各大城市及通商口岸。传统的农村金融组织不仅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而且无法满足正常的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20世纪三四十年代,国统区农村的现代金融机构虽然有所增加,但地区分布仍然不平衡;现代金融业对农村的渗透虽然不断加深,但其作用仍然有限;农村金融的借贷利率虽然整体偏高,但借贷期限普遍较短;各地对高利贷的称谓虽然不一而足,但变相增加利息的形式和名目大同小异。
  关键词:20世纪三四十年代;国民党统治区;农村金融;发展特点
  中图分类号:K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5)08-0138-04
  农村金融发展水平是农村经济社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民国前期,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借贷业务主要是以钱庄、典当、银号等传统金融组织为主。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国民政府的国家银行和商业银行开始逐渐向农村地区渗透。本文根据国民政府有关农村金融方面的一些调查数据,在对20世纪三四十年代国民党统治区(简称“国统区”)的农村金融机构及农户借贷情况进行简单回顾和梳理的基础上,试图对这一时期国统区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特点作些简要分析和探讨。
  一、农村金融机构数量虽然有所增加,但区域分布仍然不平衡
  20世纪三四十年代,国统区的农村现代金融机构数量虽然在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但仍然以传统金融组织为主,现代金融机构所占的比例不高。据国民政府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在1933年对全国22省850县农户借贷状况调查的统计数据显示,除现金借贷中少数依赖于钱局和合作社等专业金融机构外,其余都是来自于私人或店铺。1934年该项调查进一步扩展到全国1200余县。从现金借贷来源看,包括商店在内的私人贷款占所有贷款的80.7%,而合作社、银行、典当、钱庄分别只占贷款总数的2.4%、2.6%、8.8%和5.5%。①从各省农村现代金融机构的数量来看,截止到1934年年底,江苏省的农村金融机构数量最多,占全省金融机构总数的39.1%;山西、浙江和河北三省的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也超过全省金融机构总数的30%;山东、四川、广东、广西、湖北和陕西等省的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占全省金融机构总数的20%至30%;绥远、安徽、河南、江西、察哈尔和福建等省的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占全省金融机构总数的10%至20%;其余省份农村金融机构占全省金融机构总数的比例则低于10%。②此外,各省的农村金融机构在分布上也很不平衡。如在20世纪30年代的河南,有银行、银号等现代金融机构的县仅有21个,占全省111县的19%。③
  到20世纪40年代初期,国统区农村金融的机构化程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与1934年相比,各
  收稿日期:2015-06-1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民政府禁烟与财政政策研究”(14CJL004)。
  作者简介:赵超,男,山西大学晋商学研究所博士生(太原030006)。
  燕红忠,男,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200433)。
  省农村金融机构有了明显增加,尤其是西南和西北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的增速相对较快,这无疑与抗战时期国家经济中心向西南和西北大后方转移存在一定关系。
  二、现代金融业对农村的渗透虽然有所强化,但作用非常有限
  全国抗战爆发后,全国经济中心和金融机构迅速向后方转移。为确保国统区经济的有效运转,国民政府财政部于1937年7月27日授权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联合组联合贴放委员会,联合办理战时与金融、经济政策方面的相关特种业务。并极力推动战时金融体系建设,要求在各地城镇至少设立一家银行。以银行和合作社为代表的现代金融逐步向农村渗透,国民党统治区县级银行体系开始初步形成。然而,从整体上看,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银行和合作社,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依然非常有限。如江苏省农民银行,其放款对象最初只针对农村合作社,虽然后来逐步扩展到生产互助会、乡镇代表、政府机关及个体农民,但其放款仍然是以合作社为主,而一般农民则很难从银行借到自己急需的贷款。因为银行对于农民个人的放款,不仅需要殷实商铺或富户作担保人,而且借款总额不得超过50元。合作社的放款也必须有信用或抵押物作为担保,且必须履行比较复杂的申请程序。因此,那些能够从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人大多数是拥有一定数量土地的富裕农民,广大贫苦农民则很难从农村金融机构借到贷款。如在江苏吴县开弦弓村(即费孝通所调查的江村),由于款项不足和贷款无法收回,该村的信用合作社很快便处于停滞状态。④
  由于银行的放款一般只针对信用合作社、殷实商家或有农产品抵押的地主和富农,广大贫苦农民除了向这些商家、富户、地主借钱外几乎没有别的办法。而向这些有钱人家借钱需要付出的利息自然比农村金融机构要高得多。正如当时有学者所说的那样,银行业向农村的渗透只不过是城市剩余资金在农村寻求出路,是银行业的典当化,并没有真正发挥现代银行的作用。⑤由此可见,20世纪40年代初期,国统区农村金融结构虽然得到了一定优化,但农村的整体金融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三、不同区域的借贷利率差别明显,但借贷期限普遍较短
  因信用、亲疏关系、用途、期限、担保等情况的不同,私人借贷而担负的利息也不完全一样,不同地方的借贷利率存在一定差异。比如东南各省的借贷利率相对较低,而西北各省的借贷则相对较高。就不同省份的平均利率而言,现金借款月利自2分至5分3厘不等。其中,月利为3分左右的省份占多数。粮食借贷大多期限很短,月利为3分3厘至14分9厘不等。其中,月利为6分至7分的省份相对比较多。⑥在利率的分布方面,月利1至2分者、2至3分者、3至4分者、4至5分者和5分以上者分别占被调查的22个省份的9.4%、36.2%、30.3%、11.2%、12.9%。其中,月利为2至4分的省份比较多,占被调查省份总数的66.5%。从借贷期限来看,6个月以下者占贷款总数的5%,6个月至1年期的占贷款总数的64.7%,1至2年者占贷款总数的4.3%,2至3年者占贷款总数的5.0%,3年以上者仅占贷款总数的2.1%,不定期的占贷款总数的11.3%。由此不难看出,借款期限以1年以内的贷款最为普遍,共占贷款总数的77.3%。⑦   即便在一省或一县之中,其利率也不完全一样。根据1933年至1934年间对冀东24个县2887个村庄的调查结果显示,各县平均月利为2分4厘。其中,平均月利最高的为三河县和兴隆县,均为2分8厘;平均月利最低者为昌黎县和乐亭县,均为1分9厘。从利息的分布情况来看,月利为3分以下者占被调查县份总数的84%,月利超过3分者的占被调查县份总数的16%。⑧再如20世纪30年代初期的山东省,相对比较贫困的西南部农村地区比北部地区农村的月利率高出1.5个百分点,比中部地区农村的利率高出0.06个百分点。⑨该省泗水县的普通借贷月利最低为5分,有的地方月利甚至高多达10分。⑩高密县北部地区流行的月利为2分5厘,其东部和西部地区的月利为3分,其南部地区月利则高达5至6分。B11
  四、各地对高利贷的称谓虽然不一而足,但变相增加利息的形式和名目大同小异
  农民因生活生产需要,急需资金周转时,常常不得不奔走于高利贷之门。高利贷因其利率较高,不同地区的称谓也不一样。如河北的“阎王债”“倍倍钱”,山西的“孝帽债”“放土账”,四川的“放开钱”“打打钱”“三三制”,陕西的“银子租”“大加一”或“大加二”,等等。河北的“阎王债”多为土豪劣绅和市井无赖所经营,多以现金进行借贷,但也有以粮食、农具、牲畜等为借贷对象的,还款期限有半年、8个月、10个月、1年、18个月、3年、5年不等。“阎王债”的利率一般不书写于契约收据之上,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其月利率一般最少为3分,也有多至10分的,具体利率与还款方式、期限、借款数目等密切相关。还款付息方式分为四种:一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二为先预扣利息,到期还本;三为分租合利,到期还本,这种方式适用于以田地抵押借款者;四为分期还本利,到期还清。“倍倍钱”即借钱时需要以红契作抵押,每借10元,月纳利息3元,到期不能交还,即递增利息。山西的“孝帽债”是指因家务为父母掌管,不能公开挥霍,为私借钱物,订明待其父母去世后,戴上孝帽时还清本息。这种债务因债权人的风险较大,所定利息极高。“放土账”的借期为半年(一般为每年的3月至9月),普通利率也比较高。四川的“放开钱”有“百开”“五开”“六开”之分。“百开”为每10天还本息1次,100天内还清;“五开”为每月还本息1次,5个月还清;“六开”也是每月还本息1次,分6次还清。假如贷款10元的话,“百开”每次应还款1.2元,“五开”每次应还足2.4元,“六开”每次应还足2元。借款者必须有殷实之家全责担保,如到期不能还足,就要加倍处罚。“打打钱”即借洋1元,以3天为期,付息0.2元至0.3元不等。“三三制”即借款时非3分利不借,非3月期不借,非3保人不借。陕西的“银子租”则是一种每借款10元,3个月后还本,并再加上麦米三四斗的借贷方式。“大加一”或“大加二”,即月利为10分或12分。B12
  除上述名目繁多的高利贷之外,还存在一些变相的高利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预押或预卖农作物。预押农作物是因农民缺乏资金时,向富农或地主借款,待收获后以农作物偿还,其利息即计算在农作物的比价内。如借款16元,当时麦价每石20元,但需按债主要求计算,以每石16元为标准,借款人到期偿还时,则应还麦子一石(合10斗或100升)。预卖农作物即债务人以所产农作物预卖于地主、富户,如市价每石麦子20元,而预卖之空头麦子,每石不过十二三元钱。B13在广西,这种借钱还谷的借贷叫“卖青苗”或“禾花谷”,在全省各县都比较流行。四川省叫“老挨”“老挨谷”“老挨糖”“老挨芋”等名称,但是预售农产品的价格一般只有谷物新黄时节的一半或60%。河南叫“挖花账”“卖青苗”“青苗钱”等。广东省的“卖青苗”和“检生谷”大体相同,即以谷青抵押,借谷1石,3个月内即须还1石8斗。皖北的“青麦子帐”,春荒时借麦7升,至新麦收获时须还1斗,或还现洋1元(1元在秋季一般可以购买小麦2至3斗),还有一种“妖风稻”,即农民因急需款项,预先将秋获之稻以比较低的价格卖掉。B14浙江长兴县有一种“放夏米”的制度,一般在旧历5月到7月预卖稻米,米价按夏米期间市价的一半估值,到冬季或10月中旬还米。B15江苏省阜宁县的“青麦钱”“青稻钱”“青豆钱”,就是在新谷收获前半月或1月借贷100元,新谷一经登场,即须还利20元。B16无锡县的蚕农,在年底将次年的桑叶预卖给商人,称为“卖青桑”,卖价一般只合市价的60%左右,B17而武进县的桑叶预卖一般为每担(合100斤)3元,来年的市价却常常可以达到七八元。B18另外,还有一种以粮食或生产资料作为计量单位的借贷方式,如在江苏吴县开弦弓村有一种称为“桑叶的活钱”的借贷方法,即款项的借还均以桑叶进行计量(但并没有实际的桑叶)。B19
  二是“押田”(又称“当田”)。即借款人借贷时,以田地为抵押,在债务到期前,按期支付利息。一旦到期不能还款,当本利累积到与低价相等时,其土地即被没收,并进行拍卖。如广东省的“押田”就有“按借”“典借”和“租仔”三种形式。“按借”是以土地契据作为抵押,并规定偿还期限,每年还租(非还钱)若干,每年还租时必须将谷物送至债主家,如果欠租不还,债主可以将第一年所欠租子转至第二年,若连续拖欠3年,其所抵押的田地就必须卖给债主以冲抵所欠租子。“典借”即农民指定抵押田地所借的款项务必按年纳谷。如定40年为期,到期不还,债主可取其田。“租仔”虽然不需要用土地按押,但也必须以土地为基础,借款人只要亲笔书写一份契约,在纸背签字交给债主,每年按照约定利率还租,通常月利为3分。B20而在江苏省则称为“当空”,即农民将所有田地不付利息的当出,但要像佃农一样定期缴纳谷物租金,“当空”1亩,一般可获得银50两,每年须缴纳利息麦3斗。B21
  三是复利计息。复利计息是一种利上加利的借贷形式,如到期不还,利息就会按数学级数递增。在陕西有一种称为“回头”的高利贷,即借出8元,作本10元,每月3分或4分行息,每隔两三个月,本利积算,重新订立借契,转期两次以后,不再续换,到期不偿,债主可将契约所写田地房产,任意作抵。“回头”在一年以内,可将8元变成40余元。也有按十分之三进行预扣的,即借出7元,作本10元,称为“十付七”。“连根倒”“牛犊帐”“驴打滚”均为利上加利,或4个月,或50天,甚或1月以内,本利即可相等。在汉中也有“大加一”“驴打滚”“揭钱”等名目,这里的“驴打滚”被称为“白天一斛斗,夜晚一仰伴”,其“揭钱”则与关中的“回头”类似。B22广西省的西北部农民在青黄不接时借贷谷物一百斤,到秋收时通常需要还本利二百斤,若到时无力归还,则倍利作本,成为复利。广东省则有“糖房利”“复利债”“通桥利”等。“糖房利”主要针对中农,即在急需款项的时期,按月息2分半举债,但半年后需要利上加利。“复利债”即借款1元,月息1钱5分,3个月到半年为期,到期不还,就转利为母1次。“通桥利”即借款1元,每天利息1角,5天为期,“过期不还,转利为母”,这种借贷形式主要通行于佛山。B23湖南省桃源的“孤老钱”,每月一对本,如借洋1元,过月还2元,过两月还4元,以次类推。B24安徽省宣城县的“放月利”,一般月利为2至3分,但每月需要利上滚利,一年后可滚至5倍。B25滁县的“老驴滚”,春季借稻1石,秋收还2石,到期不还,加倍付息,到第二年须还稻4石。B26山西的“驹子生息”,即先规定借期和利息,到期若不能偿还则将利息滚入本内,另书约据,定期行息。   四是折扣放款。如广东省的“九扣十三归”(即九扣三分),高利贷每贷款1元,借款者实得9角,折扣90%,月息3分,一月到期归还本利共计1元3角。湖北省的“九当十外加三”即借款百元,实得90元,并按月利3分取息。安徽省旌德县农民如借款100元,须先扣利息10元,实际只能借款90元,但还款时仍须还本100元,利息也按100元计算。滁县的“大头利”,月利3分,如借款10元,先扣利息3元,如第1个月归还,需本利10元,如第2个月归还,需本利13元,如第3个月归还,则需本利17元,不断累积增大,这是一种预先扣利和利滚利相结合的借贷形式。B27
  此外,就利息的形式而言,高利贷的利息主要有“钱息”和“米息”,此外还有“以工代以息”(即用劳力支付利息)。如在广西四恩、河池一带,大体上是借洋1元,每月做工1天;借米1石,每月做工5天。B28谷价随最高价目计算,而工钱则由债主按照临时价目定给。此外还有在偿还本息外另外交纳笔墨费、茶水钱等小钱的,如河北省的“小费钱”等。
  20世纪三四十年代,虽然国统区的金融体系在经济运转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非常明显,但在广大农村地区,身份与等级在资源配置中仍然占据支配地位,人格化的交易行为仍然普遍存在,货币经济向广大农村的渗透仍然是非常有限的。这一时期与中国农村金融的基本状况相对应的是,各种借款大多是为生计所逼迫,用于日常生活及婚丧等费用,或用以弥补因天灾、租税、田租旧债而发生的亏空,为投资和发展生产者则很少。虽然从30年代后期到40年代初期,现代金融机构向农村的渗透大大加速,农村借贷的机构化程度得到了很大改善,但由于战争的环境,农村的借贷利率基本没有发生变化,借贷期限则更短,高利贷状况也没有得到改善。整体来看,当时的农村金融体系仍然无法满足正常的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仍然无力支撑农村经济社会的现代化。
  注释
  ①⑥B12B13B14B16B20B22B23B24B27B28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编:《中国农业金融概要》,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9―10、9―10、24、133、37、19―20、84―85、133、84―85、57、37、74页。
  ②③⑦千家驹主编:《中国农村经济论文集》,中华书局,1936年,第163―181、163―181、163―181页。
  ④B19费孝通:《江村经济》,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86、184页。
  ⑤中国经济情报社编:《中国经济论文集》第1集,生活书店,1936年,第141―150页。
  ⑧张培刚:《冀北察东三十三县农村概况调查》,《社会科学杂志》第6卷第2期(1935年6月)。
  ⑨[美]彭慕兰:《腹地的构建:华北内地的国家、社会和经济(1853―193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12―13页。
  ⑩B21冯和法主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下),黎明书局,1935年,第232―235、8页。
  B11《山东高密潍县之农村借贷》,《工商半月刊》第6卷第4号(1934年2月15日)。
  B15韩德章:《浙西农村之借贷制度》,《社会科学杂志》第3卷第2期(1932年6月)。
  B17钱兆雄:《商业资本操纵下的无锡蚕桑》,《中国农村》第1卷第4期(1935年1月)。
  B18愈飞:《剧变中的故乡――武进乡村》,《东方杂志》第33卷第6期(1936年3月)。
  B25B26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内部资料,1952年,第150、99页。
  责任编辑: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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