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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导向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机制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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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以质量为导向在地方政府构建绩效评估机制,可以有效的提升评估主体的工作效率,继而可以保障政府绩效工程的质量。本文主要对质量导向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机制构建中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进行探讨,以期我国地方政府可以合理地构建绩效评估机制。
   关键词:质量导向    政府政绩    绩效评估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1-0370-01
  前言:绩效评估的主体是促进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受到利益、权利和监督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绩效评估体系缺乏完善性,难以合理的保证政绩工程的质量,因而无法很好地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针对这种现象,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对绩效评估机制的重视程度,并且要制定相应的方案来构建绩效评估机制,从而更好地引导政府部门为百姓服务。
  一、以质量导向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机制构建中存在的问题
  1.公众参与不足
  在政府构建绩效评估机制的过程中,加强公众的参与,可以提升对绩效评估机制的监管力度。但是在绩效评估机制的实际运行中,政府部门未能将公众纳入评估机制,而是将权利集中在评估主体和监督机制方面。最终影响了绩效评估机制的合理运行,同时不利于保证政府绩效工程的质量[1]。
  2.绩效评估主体利益取向不明确
  政府的绩效评估体系不完善,致使评估主体在日常工作中,容易受到利益的驱使而做出不利于工程建设的事件,并且在评估主体中,部分人员缺乏明确的价值观。诸多因素不利于政府完善绩效评估机制,同时导致政府部门很难为公共决策和绩效工程提供科学的指导,进而无法满足公众的诉求[2]。
  3.缺乏有效的评估手段
  政府在绩效评估工作中,缺乏有效的绩效评估手段,往往会致使政府的绩效工程工作紊乱,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首先,政府部门缺乏对绩效考核主体的评估。由于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责不同,政府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评估,将会影响主体的工作效率。其次,政府对服务对象缺乏有效的考核。基于不科学不合理的绩效评估方式,会浪费较多的工作时间。最后,由于政府不能缺乏有效的评估,致使评估主体和服务对象的分配不合理,最终导致其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提升工程的整体质量[3]。
  4.绩效评估主体权利失衡
  政府在绩效评估主体的权利分配方面,存在失衡现象。例如在完成绩效工程时,政府对绩效评估主体的权利分配过大,致使其存在以自我为中心的现象。同时,由于权利的失衡,致使评估主体容易受到利益的诱导,从而做出违法事件。另外,政府在权利的分配过程中,对群众权利的限制过大,不利于群众对工程的监督。诸多因素限制着绩效评估机制的发展,最终导致工程的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二、以质量导向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机制的构建对策
  1.加强公众参与绩效评估机制的构建
  政府部门存在公共性,只有公众加强对政府部门绩效评估的参与,才可以保证绩效评估机制的完善性,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有效监督来保证政府工程的质量。因此在政府建立绩效评估机制的过程中,需要制定合理的措施来提升公众的参与效率。首先,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或实施公共工程前,可在意见箱和网络上广泛搜集公众的意见,并且成立相关的部门来处理公众的建议,由此保证绩效工程的合理性。其次,政府在实施绩效工程过程中,要接受公众的监督,并且要适度公开绩效评估主体人员的信息,方便公众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纠错和给出完善意见,保证公共绩效工程的完成效率和质量。
  2.明确主体的利益取向,树立正确的利益观
  在地方政府以前的绩效评估机制中,部分政府工作人员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致使其在政府工程的建设中,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做出影响工程质量的事件,不利于保证绩效工程的质量。首先,我国政府要加强对绩效评估主体的责任意识培养,要使其树立正确的利益观,要将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其次,政府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以便可以从法律的角度约束绩效考核主体的行为。最后,政府要加强监督机制和公众监督的协作。总而言之,只有在绩效评估机构主体能够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并且可以明确自身的利益取向,才可以更好的保证绩效工程的质量,最终达到实现群众利益的目标。
  3.合理的评估手段
  政府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绩效工程的质量,进而可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政府缺乏有效的评估手段,严重影响了绩效工程的质量。针对这种现象,我国地方政府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手段,以期可以更好的提升工程的质量。首先,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责不同,在建立绩效工程时,要合理的对政府各个部门进行评估,以便选择合理的绩效评估主体。其次,政府部门在计划工程时,要合理的对服务对象进行评估,并且要将评估主体和服务对象进行合理的搭配,以期可以最大程度的提升工程的质量。总而言之,在政府评估机制的构建中,只有采用合理的评估手段,加强对评估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评估,才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证工程的质量,由此保证公众的合法权益。
  4.科学的赋予绩效评估主体权利
  在以前的政府绩效考核中,政府将评估的权利全部赋予监督机构,或者在绩效考核的过程中,评估主体的权利过大,致使评估机制缺乏有效的效率,难以有效的保证绩效工程的质量。针对这种现象,我国地方政府应该制定合理的措施,对绩效评估主体的权利进行合理的分配,以便可以保证绩效评估体系的顺利进行。首先,政府要对绩效评估主体进行合理的划分,并根据各自职能针对性的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其次,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绩效评估主体权利的制约,使主体可以明确自身的职责。最后,政府在绩效考核中,要尽量赋予群众绩效评估的权利。由此可见,只有政府合理地分配评估主体的权利,才可以保证绩效评估活动的合理运行,来保证绩效工程的质量。
  结语:政府绩效评估机制的实施中,存在缺乏群众的参与、缺乏有效的评估手段和评估主体缺乏正确的利益观等问题,严重影响政府绩效工程的质量。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地方政府可以合理的构建绩效评估体系,从而可以更好地保证绩效工程的质量,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参考文献
  [1]杨宏山.政府绩效评估的适用领域与目标模式[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04(11):100-106.
  [2]安彩英.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研究[J].管理学刊,2012,06(05):105-108.
  [3]卓萍,卓越.政府创新的前沿路向:从目标考核走向绩效评估[J].中国行政管理,2013,01(19):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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