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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案件中司法伦理冲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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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正当防卫案件越来越多,一方面体现出我国正当防卫立法不完善、对法律规范理解不足;另一方面也更多反映了正当防卫案件中司法和伦理的冲突。冲突的成因主要有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过于宽泛、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标准不一以及法官在裁判时易受其他因素干扰。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路径在于,完善正当防卫司法适用标准、维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以及确保司法独立审判。
  关键词:正当防卫;司法伦理;冲突及解决
  近几年,正当防卫的极端案件越来越多,例如“于欢案”、“昆山龙哥案”、“唐雪案”以及近期的“侯雨秋案”等。这些案件处理过程都可谓一波三折,不仅体现出正当防卫立法、规范理解、法律解释等方面的问题,更多也体现了正当防卫案件中法律适用与司法伦理之间的冲突。文章将以典型的个案为切入,对正当防卫案件中司法伦理冲突的成因及解决之道进行集中分析。
  一、典型个案的梳理分析
  案例1:(于欢案)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在苏银霞已抵押的房屋中,指使手下将其按进马桶。4月14日,吴学占率10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再次前往苏银霞的工厂用污秽言语辱骂苏某及其家人,并将烟头弹到苏某胸前衣服上,要求其还钱。案发下午,苏某多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未得到实质性帮助。苏某的儿子于欢亦被催债人员多次殴打且目睹其母受辱,警察到场后苏某和于欢并未摆脱困境,情急之下,于欢从桌上摸到水果刀并对周边人员乱捅,以致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审理中,对于于欢行为的定性存在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两种不同观点。观点1认为:案发时吴学占的手下对于欢及其母亲正在实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期间伴有侮辱人格、推搡、拍打等行为。于欢在面对母亲多次遭受他人侮辱并寻求帮助无果的情况下,做出的反擊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于欢持刀捅刺杜某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应属特殊防卫;观点2认为,于欢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理由如下:其一,杜某等人对其实施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等行为,虽侵犯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但并不具有严重危及于欢母子人身安全的危险性。其二,催债方虽人数众多,但在催债过程中并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案发时民警并未离开,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但造成的后果却超出必要限度,因此属于防卫过当。审理法院最终采取第二种观点,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2:(昆山龙哥案)2018年8月27日晚,“昆山龙哥”刘海龙醉酒驾车,同车承载三人。途径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驶入非机动车道并和在该道上正常骑车行驶的于海明险些发生碰撞。刘海龙下车和于海明发生争执,被同行三人劝解返回车内后,刘海龙突然下车,推搡、踢打于海明后返回车内取出砍刀(经鉴定,此刀属于管制刀具)。刘海龙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的颈部、腰部,打斗中砍刀落地,于海明抢到砍刀,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的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回轿车,于海明继续向其追砍2刀均未砍中,随后刘海龙驾车逃离,倒在距宝马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中,于海明的行为如何定性,学界有两种不同观点。观点1认为: 于海明在紧急时刻自卫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0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其反击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于海明砍中刘海龙后,刘海龙受伤返回轿车,该情形下不具备法益侵害的紧急性,于海明不应继续追赶并砍伤刘海龙。观点2认为:于海明在紧急情形下自卫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理由如下:其一,刘海龙挑起事端属过错在先,以至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其二,刘海龙用暴力手段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在打斗中砍刀虽从刘海龙手中脱落,但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仍遭受危险,其有权相信不法侵害仍将继续,从而做出反击。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最终采取第二种观点,宣布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并撤销起诉。
  以上案件虽各有特点,但均集中反映出司法和伦理之间的冲突。两个案件在定性上均一波三折,处理过程复杂。“于欢案”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昆山龙哥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民众认为此两案件均应构成正当防卫。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与社会民众之间认识的冲突。
  二、正当防卫案件中司法伦理冲突的成因分析
  正当防卫案件中司法与伦理冲突的成因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概括而言:
  第一,防卫限度的认定过于宽泛。防卫限度指正当防卫所需要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必要限度,对此学界有三大理论学说进行解释。其一,必要说认为实施正当防卫必须是为制止现实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要的方法和手段,只能选择某种方法才能阻止侵害;从防卫手段而言,必要说认为防卫力度大于侵害力度是合理的,但该学说在防卫限制方面却存在不足,其最大缺陷在于会扩大正当防卫的限度。其二,基本相适应说认为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要和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结果相适应,防卫的限度要和防卫的强度以及不法侵害的强度相适应,不能悬殊过大,但该学说会限制公民的防卫权利,在公权力难以及时救济时会进一步损害受害人的权益,因此在法律适用中会搁置对正当防卫的使用。其三,通说认为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的进行,因此防卫行为如未明显超出不法侵害的限度或虽明显超出不法侵害,但并未对案件的结果造成重大损害,理论上都应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我国虽采取理论通说的观点,但由于防卫案件中影响因素较多,案件成因不同,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难以规范化,以及受法官自由裁量权影响,对防卫案件的定性往往存在争议,从而引起司法和伦理的冲突。
  第二,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标准不一。案发时行为人的心理动机难以确定,且案件的定性同样也受法官自由裁量权和犯罪对象社会形象影响。究其具体成因分析如下:其一,防卫人心理动机的确定。这要求防卫人要有防卫意识,如未对防卫意识进行认定,则易出现防卫挑拨事件,如若对该认定的标准使用不当则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二,受犯罪对象社会形象影响。就“昆山龙哥案”而言,本案一经发生,媒体就对死者进行了相关报道,其5次被捕,疑似涉黑,但也获“见义勇为证书”。案件的发生使公众普遍认为刘海龙是社会恶人,少有人对他的遭遇予以惋惜,试想假若行为人相貌清秀、遵纪守法,那么公众对他的行为应会有不同的评价。其三,受法官专业素质影响。在案件多发的时代背景下,法官的专业素养仍需进一步提升,案件的处理不仅需要法官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还要有足够的精力。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法官办案精力不够的现象,法官往往需要同时处理多个案件,对案件关注度受时间限制影响而理解有限。以上因素均是司法伦理冲突中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第三,法官在裁判时易受其他因素干扰。就其内部层面而言:职权主义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上下级关系就是其中之一。法官基于上级机关的压力,极易向其妥协,从而案件的处理并未达到司法公正的效果。就其外部层面而言:引起民愤的极端案件往往能引起群众共鸣,群众从同理心角度出发,却缺乏专业法律知识支撑,法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难以保证不受社会舆论影响,这就要求法官做到司法和伦理之间的平衡。法律基于群众的需要而产生,因此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仅要考虑群众的反应,而且还要基于专业知识和心中的公平正义进行判决,不被舆论左右。以上所述因素不仅影响司法公正,而且偏离法律的根本目的,看似解决问题,但其背后存在着更大的隐患,使司法伦理冲突进一步加剧。
  三、正当防卫案件中司法伦理冲突的破解路径
  鉴于正当防卫案件中司法伦理冲突的成因不同,为解决这些相关难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
  第一,正当防卫适用的完善。随实践发展,个性案件越来越多,法律条文中规定正当防卫的适用并不健全,正当防卫的完善已成为解决司法和伦理冲突的重点议题之一。完善正当防卫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解决:其一,完善成立条件,统一标准。现存的正当防卫在成立要件方面并未作出具体限制,范围过于宽泛。因此,我国司法工作者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条文以进一步解释对正当防卫适用的相关限制,細化其构成要件。其二,总结司法判决,借鉴他国相关立法。大量的司法判决成为完善该制度的宝贵资源,正当防卫的发展完善不仅需要司法工作者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同样也需要学习他国正当防卫方面具有前瞻性的法律规定,通过分析案例,总结案例不断完善有关立法。其三,正当防卫的发展完善需要司法工作者共同努力。新时代形势下司法工作者需要有过硬的专业素质和与时俱进的能力,正确理解和掌握正当防卫方面的相关理论和司法解释,并依据社会道德和法律做出适合个案的判决。
  第二,维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是缓解司法和伦理冲突案件的重要前提之一。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不仅需要立方层面的支持同样也需要司法机关做到独立审判,不受任何机关团体的干预,判案时要求证据充足,不被舆论误导。以“昆山龙哥案”为例,司法机关在判决时一方面要灵活运用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社会公众的朴素认知,要运用常识、常情、常理对案件进行评判,不因龙哥的社会形象而带有色眼镜去审判他人,做到人人平等,从而维护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从国家层面进行分析:一方面应提升法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公正执法以提升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应扩大司法队伍,减少法官办案数量,使法官对案件的处理要有精准审慎的理解,从而准确处理案件,对案件负责。
  第三,司法独立审判的规范性。国兴,法亦兴。在我国,独立审判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裁判原则,其落实既是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体现,也为解决司法伦理冲突提供了重要方法。其一,我国司法独立审判建立于社会主义法治中,《宪法》明确强调法官裁判权独立,不受任何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影响,此外也不受社会舆论的干预。其二,审判权独立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有助于实现司法实体正义。案件得到公正判决,公民才能相信法律,从而维护法律权威,以至于在司法和伦理冲突的情况下,做出合理的选择。其三,司法的独立审判能够有效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缓解司法和伦理冲突的矛盾,这也是当今社会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司法独立审判,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个人、上级机关以及社会团体的干扰,在司法和伦理冲突的情况下,根据现有证据做出公正判决,这与依法治国的理念相符合,是现在与未来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四、结语
  正当防卫案件处理中,司法与伦理之间的冲突成因复杂,破解这一路径应从多层面着手。从价值层面分析,法律应优先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以确保防卫者在刑法中获得保护地位。从审判层面分析,法官应从多角度、多方面对案件进行认定,从而维护每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社会层面分析,正当防卫的发展完善有利于鼓励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见义勇为,从而减少在公权力难以及时救济时所造成的损害。通过细化正当防卫的适用、维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以及司法独立审判的规范性等措施,以解决正当防卫案件中的司法伦理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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