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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史两题:从“夜郎王印”到余庆司副长官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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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夜郎与土司问题,是贵州历史研究中两个重要的议题。而将地下出土的材料与文献记载相结合,则是深化两个问题的关键。本文结合汉代出土材料,否定了传世的镇宁铜印为“夜郎王印”的可能,这实际上是一枚明清时期的道教法印,它的出现反映了明清时期道教北帝派在贵州地区的广泛影响力。遵义洪江新发现的明代早期余庆司副长官李仲贤墓,反映了余庆长官司在明代早、晚期先后有李、陈二姓担任副长官的事实,结合文献亦可一探土司中职衔较低的副长官的袭替问题。
  关键词:夜郎王印 道教法印 余庆长官司 土司袭替
  战国秦汉时代的夜郎与元明清时期的土司问题,是贵州历史研究中的两个重要议题。结合实物与文献的研究,是深化两个课题的关键。发现于关岭境内的一枚铜印,向被传为“夜郎王印”,通过与出土的“滇王之印”及明清时期印章相比较,我们否定了镇宁铜印为汉代印章的可能性。结合周边的相关发现,我们认为这是一枚明清时期的道教法印,其上铭文为“北极驱邪院印”的篆书。印章的发现,反映了明清时期道教北帝派在贵州地区的广泛影响力。
  土司问题的研究,也需不断用丰富的地下出土材料予以深化。遵义洪江新出的“余庆长官司副长官李仲贤”墓,使史籍无载的余庆司副长官重见天日。结合墓葬形制及镇墓券上大明“庚寅年”的纪年,可知墓葬年代应在明永乐八年(1410)。洪江为李氏的世居之地。结合其他发现可知,李、陈二氏在明代早期与晚期先后任余庆司副长官,其承袭关系可作明代土司袭替的案例考察。从文献记载看,明代播州大小土司的袭替大体遵循了朝廷的相关规定,但存在一定的权力操作空间,使土司袭替充斥着权钱交易,提供被歪曲的信息作为袭替的基础。这是土司研究中值得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镇宁“夜郎王印”考辨
  2004年以来,贵州镇宁民间一枚青铜印章经媒体报道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人鉴定其为“汉代(少数民族地区)合金铜铸文物”或“夜郎王印”而为媒体大肆宣传。2007年10月30日,“夜郎王印落定镇宁新闻发布会暨专家研论会”在贵阳举行,该印章被镇宁官方及与会学者正式界定为“夜郎王印”1。此后曾有学者在接受采访时称其非“夜郎王印”,而招致“夜郎王后裔”的不满并引发“口水仗”1。这确系汉武帝赐予夜郎的王印吗?其背后隐藏着怎样的历史情境?
  (一)夜郎与“滇王之印”
  夜郎是战国秦汉之际中国西南一小国。据《史记·西南夷列传》载:“西南夷君长以什数,夜郎最大;其西靡莫之属以什数,滇最大;自滇以北君长以什数,邛都最大;此皆魋结,耕田,有邑聚。”2汉武帝时,北方匈奴为患,南方南越作乱。为西联“慕中国”的大夏以牵制匈奴,南则以夜郎十万精兵浮船牂柯江,出其不意以制越,武帝开始大规模经营西南夷。元封二年(前109),南越被破,夜郎与滇入朝,上封之为王,并赐王印,“西南夷君长以百数,独夜郎、滇受王印”3。西汉成帝河平年间(前28—前25),夜郎王兴与钩町王禹、漏卧侯俞举兵相攻,汉廷遣太中大夫蜀郡张匡持节和解。兴等不从命,刻木象汉吏,立道旁射之。金城司马陈立被荐为牂柯太守,斩杀夜郎王兴。兴妻父翁指与兴子邪务收余兵,迫胁旁二十二邑反,为陈立所破,夜郎灭亡4。夜郎,这个西南夷中“最大”的国家,遂逐渐消逝在历史的尘烟中。
  1956年,云南考古工作者在晋宁石寨山六号墓(土坑墓)中掘出一枚金质印章,印高一点八厘米,边长二点三厘米,重八十九点五克。蛇钮,蛇背有鳞纹,蛇头伸向方形印身之一角。印钮与印身分别铸成后再焊接为一体,印面凿刻篆书“滇王之印”四字。(图1)5这枚印章的出土,验证了《史记》的有关记载,并使滇池及其周边地区的一组青铜文化遗存有了归属,即其为文献所记的与“夜郎”同时的“滇”之遗存。虽然晋宁石寨山六号墓所出的“滇王之印”是否为武帝时朝廷所赐的王印原件仍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其当属滇人的仿制品),但该墓为一代滇王之墓却无多大问题,这一重要实物对滇国及滇文化的确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文献所记,滇在夜郎的西面。滇王墓在滇池之滨的发现表明滇的中心应在滇池附近地区,则夜郎应在其东面的滇东黔西地带。自建国以来,贵州考古工作者在安顺以西,北起毕节,南到黔西南的广泛地域内,发现了一批青铜时代遗存,其与滇池区域的青铜文化存在许多共性,同时也存有一些差异,学界普遍认为其即夜郎之遗存6。但贵州西部青铜时代遗存彼此间的差异也是明显的,因此以现行行政区划将贵州西部的所有青铜时代遗存均称为夜郎遗存可能并不妥当。于是,发现“夜郎王印”以确定夜郎的范围及其文化,成为学界乃至社会各界的殷切期盼。各地亦纷纷以“夜郎”为招牌,进行大肆宣传以提升知名度。镇宁“夜郎王印”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一次“炒作”事件。
  (二)道教法印:镇宁“夜郎王印”
  据媒体报道,镇宁“夜郎王印”是镇宁县苗族同胞祖传之物,而“掌握”此印的是一位自称为夜郎王“多德”第七十五代孙苗族老人。该印青铜质,印身较薄,背有无孔橛形钮,印面方形,边长五点五厘米,厚一点五厘米,通高三点八厘米(图2)。印文为凸起的阳文,据称,印面下方左右有“多德”二字;上下各有两个“王”字,印中间有个似人非人的“蝴蝶”图案;二十八个圆圈符号围绕着“蝴蝶”;由“夜郎王”为中心引出长长短短的线条1。
  有理由相信,武帝所赐的夜郎王印应与“滇王之印”相似。而从上可知,镇宁印在质地、形制、印文诸方面均与“滇王之印”存有较大差异。由“滇王之印”推知,武帝所赐“夜郎王印”应为金质,蛇钮,阴文篆书,印面方形,边长不逾三厘米。而镇宁印系青铜质,橛钮,阳文,印面边长逾五厘米,反映出唐五代以降印章的特点。据研究,隋唐以来的官印在形制上徹底改变了秦汉印章系统的方寸阴文的印式,而改为阳文大印,其边长多在五厘米以上,较乎边长多二至三厘米的秦汉系统印章要大得多。由于印体较大,已不宜于佩戴,因而钮式也作了很大改革,汉印系统普遍使用的鼻钮至唐代便完全废止,改为长孔的环钮,唐末五代又改为无孔的橛钮2。这种变化,在上述两方印章中已显露至明,由此可初步判断镇宁印并非汉印,更不可能是武帝所赐的“夜郎王印”。   上引有关“专家”对镇宁印印文考释中的“王”“蝴蝶”等内容,极为随意,并反映出考释者对苗文化因素(持印人为苗族)和“夜郎”的刻意迎合。细审媒体公布的镇宁印图片,其形制等与汉印不合,已详见上文。而印中所谓“蝴蝶”图案,实为“雷公”,其“步罡踏斗”,作施法状;“圆圈”为“三清神”和北斗七星符号;印文为阳文篆书“北极驱邪院印”。此一点,陕西省文物局刘合心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已一语道破,并指出其年代早不过明代3。类似印章已在陕西发现二十余枚,其中数枚与镇宁印十分接近(图3),其年代集中于元明时期4。四川地区亦有发现5。贵州思南学者张进先生称,他在思南一些村寨傩戏端公手中发现的多枚“巫师印”与镇宁自治县热炒多年的“夜郎王印”完全相同,思南端公称之为“五雷印”6,“雷”应即印中“雷公”。综上,这类印章的分布较为广泛,而以元明清时期的四川、贵州、陕西等地较为集中,部分地区至今行用。这可能与符箓派创自巴蜀有关。据此,镇宁印应系明清时期道教法印,而非汉“夜郎王印”可定。问题是,这类印章为何能在苗族地区经久流行?
  (三)明清时期道教在西南地区的传播
  法印是中华道教最重要的法器之一。道教在宋元之际分为金丹派与符箓派两大门派,其中符箓派在汉唐传统符箓派(天师道、上清派、灵宝派)的基础上,又新分化衍生出许多新的流派,重要的有神霄派、北帝派、清微派等,符箓诸宗极为兴旺发达。“北极驱邪院印”是北帝派中一类具有相当代表性的法印。“北极驱邪院”乃天庭之名,其名及印,首见于北宋道士元妙宗编著的《太上助国救民总真秘要》中。其出现,可追溯至唐代,并与道教之洞渊派、北帝派之兴盛与传播密切相关。道教北帝派为中唐道士邓紫阳开创,因其最崇拜北极紫微大帝(北帝),传授“北帝箓”等经箓,以擅长治制“酆都”六天鬼神、辟邪禳祸之事而著称,故后世称之为“北帝派”,或“酆岳派”。“北极驱邪院印”的广泛运用,反映宋元以来北帝派在各地盛行一时的历史情况,并表明其时对紫微大帝(即北帝)的信仰亦达到高峰。它不仅在汉族生活的地区传播,而且受到了西南、东南地区许多少数民族如苗族、羌族、布依族、瑶族、壮族的崇拜。这就是今天在四川、贵州等地区发现了较多有关北极驱邪院的法印,且有苗族、羌族巫师使用的内在原因与历史背景1。
  法印是天神的象征或凭信,具有通神、护身辟邪、治病、驱神遣将等功能,道巫们认为,道符印代表着上帝、天神的旨意,既是天帝所授,則必须具有仙迹,以增加符印的神秘感与权威性2。现在贵州傩戏端公作法时,仍将各种木制印章钤于道符之上,目的是增加其法力。“北极驱邪院印”正是这样一种法印。
  “北极驱邪院印”的广泛流传,反映了明清以来道教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传播的盛况。而这一历史情境的出现,一方面与道教“北帝派”的兴起有关,一方面则是道教因素与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信仰相互契合与交融的结果。据文献记载,汉晋时期的西南少数民族即“俗好鬼巫,多禁忌”3,这样的传统信仰与道教中的某些因素存有共通之处,道教因此易于被此中土著接受而长期流传。关于这一点,值得做进一步的探讨。
  元封二年(前109),夜郎与滇同受武帝所赐的王印。两千年后的今天,“滇王之印”(或其在当时的仿制品)业已发现,使滇国及其文化渐渐清晰。而关于夜郎的许多问题尚若隐若现,不甚明朗。历史上因为自大而名满天下的夜郎,今日无疑已成为一块知名度极高的金字招牌,正因此故,“夜郎县”曾一度成为湘黔几县争夺的“香饽饽”。镇宁此番抛出的“夜郎王印”也是借夜郎之名的一番炒作。官方高调介入,将一枚明清道教法印(“北极驱邪院印”)炒作为“夜郎王印”的做法,似不足取,将可能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以“滇王之印”为参照,结合中国古代印章在不同时期的特点,以及各地发现的道教法印的相关情况,我们不难得出镇宁铜印非汉“夜郎王印”,实为明清时期道教法印“北极驱邪院印”的认识。放眼观之,这类印章在以四川为中心的陕西、贵州等地广泛分布,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甚至沿用至今。这种情况的出现,一则与道教在四川的勃兴及其向周边的传播有关,一则是道教因素与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信仰相互契合与交融的结果。
  二、关于余庆司副长官李仲贤墓的几个问题
  2019年底,一座明代墓葬在遵义洪江被意外发现,出土镇墓券显示墓主为“大明播州洪江居余庆司副长官李仲贤”。李仲贤文献无载,余庆司副长官的任职情况亦于史无征。由此引发几个问题:李氏何时任余庆司副长官?历史上哪些人曾担任余庆司副长官职?土司中职级较低的长官、副长官是如何袭替的?在此拟就上述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李仲贤墓
  1.墓葬形制
  墓葬坐落于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洪江村,2019年12月中旬在施工中被发现,经破坏而残存无几。而后,贵州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单位对其进行了抢救性清理。据相关媒体报道1:这是一座双石室夫妻合葬墓,墓室狭小。左右壁各以大石二块拼接而成,无龛;后壁设龛;墓底大石作棺床,墓顶大石封盖;略显粗陋。后壁整石,中央下凿壸门(男室)与圭形装饰(女室)成壁龛。龛内铭文男室作:“来竜十三峰,卜穴定其中。扬名于后世,代代求兴隆。”女室为:“今身积阴德,后世广留传。规模仍壮丽,嗣续远绵绵。”男墓棺床下设腰坑,腰坑石近方形,中凿方槽,内置镇墓券一方,券上扣铜锣。
  镇墓券周饰河图洛书图案,中央铭文为:
  大明播州洪江居余庆长官司副长官李仲贤,今卜此卯山酉水之原,建造寿山之地,俾使后裔昌荣,子孙高贵,一如女青诏书律令。太岁庚寅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吉时告下。
  2.墓葬年代
  券文显示了两条重要的信息:一是墓主为李仲贤,其身份是“余庆长官司副长官”。二是墓葬年代为大明“庚寅年”。有明一代,符合这一纪年的有:永乐八年(1410)、成化六年(1470)、嘉靖九年(1530)和万历十八年(1590)。
  结合墓葬形制,此“庚寅年”应为明永乐八年(1410)。原因在于,壸门装饰在杨氏土司墓中杨升(1377—1440)之后即不见,而后龛以铭文装饰的例子见于皇坟嘴杨嘉贞(?—1352)墓,后世未闻。嘉贞墓后龛雕作壸门状,男墓后龛内铭“侯国绵远,子孙吉昌”,意与李仲贤墓后龛铭文接近2。因此,李仲贤墓的年代应与上述两墓接近,在明代早期,即永乐八年(1410)。换言之,墓主李仲贤应在明永乐前后担任余庆长官司副长官职。铭文未见镇墓券中为亡人所书的“故”“行年”等字样,表明墓主在造墓时可能仍健在。   3.李氏居地与祖茔
  券文中的“播州洪江居”表明洪江一带应为李氏的世居之地,这也解释了为何余庆司副长官墓出现在两百里之外的洪江。在券文中言明居地是镇墓券常见的表达方式,遵义出土材料中即有“大宋夔州路播州实粉栅居黎氏”“皇宋播州公宇居夫人田清慧”“大元播州郭外大水田居武节将军管军千户白成”“大元播州郭外玉塘居武略将军金牌管军千户殁故罗季明”“大元播州在城居田琼清安人”“大元播州罗界水居敦武校尉管军千户黄植”以及成化九年(1473)杨辉妻俞氏“维大明国四川道播州在城公宇居”等实例3。“实粉栅”“公宇”“大水田”“玉塘”“罗界水”“在城”及“在城公宇”等均是具体的地点,且为墓主生前居住之处。值得注意的是,如此行文的镇墓券年代均偏早,不晚于成化,此亦可为李仲贤墓的年代推断提供一旁证。
  另据报道,李氏墓附近至少还有形制相近的石室墓一座。此地或为李氏祖茔。可资参照的是,播州巨族罗氏,世居今播州区三岔一带,不久前于该地发现的罗友忠(前述“大元播州郭外玉塘居武略将军金牌管軍千户殁故罗季明”之子)墓志铭称“元故武略将军、黄平知府罗侯讳友忠,世居播州玉塘里,为播巨室”,罗氏在黄平任职的一支,俱归葬其世居地附近的黄平坟山,即扬州湾墓地4。
  (二)余庆长官司及其长官
  1.余庆长官司
  余庆长官司,是播州宣慰使司辖下的诸司之一,余为黄平安抚司、草塘安抚司、播州长官司、容山长官司、白泥长官司、重安长官司、瓮水长官司、真州长官司5。诸司数量,代有增减,明万历时习称“五司七姓”。余庆司,洪武十七年(1384)改余庆州设,治所在今余庆县敖溪镇。长官由毛氏世袭担任。万历二十八年(1600)播平,次年合余庆、白泥二司为余庆县,治白泥(今余庆县城),隶平越府1。
  余庆司的四至,据明人曹学佺(1574—1646)《蜀中广记》记载:“余庆长官司,在司南百六十里。元至正间,毛岜从宣慰杨加禛征蛮有功,授校尉本部长官。后改为余庆州,俾毛氏世为土知州。本朝仍为长官司。其地接连播州七牌苗巢,左抵湄潭,右抵雍(瓮)水,上达乌江,下至岑黄,于播最近。杨氏不靖,毛匪宁宇焉。荡平后,改余庆县,属贵州平越府。”2大致以乌江为界,毗邻瓮水(今瓮安境)、湄潭等地。
  2.余庆司副长官考
  明制,土司职衔有宣慰使(从三品)、宣抚使(从四品)、安抚使(从五品)、招讨使(从五品)和长官(正六品)之别。与之对应的“司”,为其办事之处。长官司设长官一人,副长官一人(从七品),吏目一人(未入流)3。
  余庆司正长官毛氏世系文献有载,亦有相关遗迹发现,后人考证尤详。副长官的任职情况则文献无征或互有抵牾,难辨其实。今次发现的余庆司副长官墓可补史缺。若前文关于李仲贤在明永乐前后任副长官的推断不缪,则李氏可能为洪武十七年(1384)设余庆司始最早担任副长官的家族。播州宣慰司辖下,曾出任长官或副长官的李姓人员有李钦、李昂等。其中,李昂于成化年间任播州长官司副长官4,李钦则在宣德五年(1430)由宣慰使杨昇派往京师朝贡,其身份为“长官”5,但未言明何司,鉴于其与李仲贤生活年代大致相当,关系密切亦未可知。
  新近发现的证据显示,曾任余庆司副长官职的尚有陈氏。现存余庆县关兴镇沙堆小学内,由功德主王成瑞出资铸造的一件万历十三年(1585)的铁钟上,有“大明四川播州余庆司正长官毛、副长官陈管下龙引里地名龙塘军屯湾龙泉寺”等铭文,知万历时余庆司副长官由陈氏出任6。铭文未列李氏,表明李氏在万历时已不任副长官职,进而表明李仲贤墓大明“庚寅年”的纪年不可能为万历十八年(1590)。
  另有论者认为,杨氏也曾担任过余庆司副长官职。事见康熙、光绪两版《余庆县志》。前志尤详,据载:杨正宝,以平苗功,洪武十七年(1384)获颁副长官司印信。杨通奎,正宝子,洪武二十二年(1389)袭。杨恺,通奎子,天顺二年(1458)袭。杨松,恺子,弘治七年(1494)袭。杨通宪,松子,嘉靖十二年(1533)袭。杨以诚,通宪子,万历五年(1577)袭。杨鲸,以诚子,万历二十四年(1596)袭。播平后,将白泥司设余庆县,以副长官改授余庆县土主簿7。文中并未言明杨氏为何司副长官。杨鲸其人,《平播全书》有载,在万历二十八年(1600)的播州之役中投靠陈璘路明军,其活动时间与康熙县志所记相合。记载称三月初八至十八日间,“又据余庆司土官杨鲸招得青沙寨苗民”云云8。明确称杨鲸为余庆司土官。据此,则杨鲸祖孙七代所任的应是余庆司副长官。
  若记载无误,则杨以诚、杨鲸父子的任职时间便与龙泉寺铁钟上陈氏的任职副长官的时间相冲突。按例,一长官司内只设一副长官。前揭康熙《余庆县志》上文下按语称:未平播前,白泥旧有上里、中里、下里三土司,俱姓杨。下里副长官杨再国,早为中里正长官杨赟之祖杨正楩所灭。嘉靖十一年(1532),杨赟复谋灭上里副长官司杨松,其子通宪赴阙。上闻,奉旨革去杨赟土司职。据文意,杨松为白泥上里副长官,相应的,彼此袭替的杨鲸等人亦应为白泥司副长官。
  两种文献的记载相互矛盾,孰是?细审《平播全书》,从白泥司攻播的明军陈璘路三月十九日方渡乌江,取道七牌,未入余庆司境,此前在白泥司境鏖战。渡江前陈璘曾在龙溪摩崖留下墨宝,可兹佐证。文曰:“仗剑空狐穴,停轺憩洞天。有崖堪镌勒,何处不燕然。万历庚子春三月岭南龙崖陈璘奉命征播提督大兵过此题。”1余庆司治敖溪在今乌江北,其界“上达乌江”。而杨鲸报告是在渡江前的白泥司发出的,其越境以应明军的可能性并不大,只有在自家辖境内弃暗投明方符合情理。据此,《平播全书》中的“余庆司土官杨鲸”应是“白泥司土官杨鲸”的误记。同书《叙功疏》确称“播州白泥司土官杨鲸,余庆司土官毛守爵”2云云,当以此为是。况且,在康熙县志中,杨鲸一族的承袭关系颇为明晰,应无与李、陈二氏同时任副长官的可能。据此,杨鲸祖孙七代,所担任的应为白泥副长官职,未曾任余庆司副长官。前揭龚荫先生的论著中亦将杨氏归于白泥司下。   综上所论,有明一代,播州宣慰司辖下,治在今敖溪的余庆长官司置于洪武十七年(1384),万历二十九年(1601)废,由毛氏世袭担任正长官。副长官职于史无征,新出材料表明,李、陈二氏曾先后担任该职。
  (三)土司袭替
  李、陈二氏均未能在余庆司副长官职上善其始终,似折射出明代小土司的袭替存在着复杂的情况。成化年间,播州宣慰司第二十六世土司杨爱(1464—1517)即被其兄奏告“变乱旧章,将舍人王埙、李勋径自奏请袭职”3。可见,明朝廷的具体规定并未得到严格执行,权力在土司袭替过程中到底是如何运行的?
  1.承袭办法
  土司袭替,明朝廷有明确规定。对此,龚荫先生已有总结。大致有“皆赴阙受职”“承袭人范围”与“承袭办法”等要求4。
  “皆赴阙受职”指凡土司亡故,承袭人皆须赴朝廷请袭。但该规定仅在明初及小土司中执行,明末及大土司中并未认真履行。天顺间,改为“勘查会奏,就彼冠带”。至成化时又改为“令纳粟备振”。弘治时复严肃政令,要求“令照旧保勘,起送赴京袭职”,但无下文。其间在制度上存有一个由紧而松再紧的变化过程,但整体趋势是朝廷不再直接控制土司。
  “承袭人范围”,大致有父死子继、嫡子继承,兄终弟及,叔侄相立,妻妾继袭,女婿继职,子死母袭等,在宗支范围内展开。
  “承袭办法”,包括“具图本结状”“册报应袭法”等规定。“具图本结状”,按《明会典》记载: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亦即需有宗支图本,以及当地官员查核并作保。“册报应袭法”,指土司需预定承袭人,造册上报都、布、按三司各存一本,一本送吏部备查。土官仇杀,则子孙不许承袭。土官娶嫁越省,贻害地方等,量情削夺官阶、革职或不许子孙袭替。
  总之,土司袭替在宗支范围内进行,须有宗支图本为依据,预定承袭人,经地方官员勘查并作保;起初须赴朝廷请袭,而后松弛;违例则可能被削夺官阶、革职或不许子孙承袭。
  2.权力运行
  播州境内诸土司,在袭替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了上述规定?前揭康熙《余庆县志》所记,杨赟灭上里副长官而以其子补任之事,对此作出了否定回答。嘉靖十一年(1532),杨赟灭上里副长官司杨松,以其子通宪赴阙。上闻,奉旨革去杨赟土司职。杨通宪能违例赴阙,表明其事并未上报,因此最终其父杨赟被革职,通宪亦不能免。
  播州最大的土司宣慰使杨氏,有“立嗣以嫡”的“杨氏家法”1,并于明初由大学士宋濂(1310—1381)为其撰有《杨氏家传》,记录了自入播始祖杨端至杨铿等二十余人的行状2。此当系顺应土司袭替中宗支图本与预定继承人的相关规定而为之。但至二十五世土司杨辉(1433—1483)时,曾欲立庶出长子杨友而废嫡长子杨爱,由此上演了兄弟阋墙故事。成化二十二年(1486),朝廷派刑部左侍郎何乔新入播勘处,何氏将调查结果如实上奏,此即著名的《勘处播州事情疏》。最终,因“安抚宋韬、长官毛钊等俱称杨氏家法立嗣以嫡,不肯保结”而仍立杨爱为嗣。但杨辉仍不甘心,又捏造事实、打通关系而另立衙门,授杨友及一众亲信以官职。对此,《勘处播州事情疏》记:
  成化十二年(1476)正月内,韩瑄、张通来到本司,杨辉分付各官着令,各申生苗占据大坝山,煽惑重安、容山夷寨为恶,不纳粮马等因。有韩瑄回说,各司土民一向纳粮当差,不敢妄申,杨辉怪怒喝出。是渊与何清各又不合对杨辉言说韩瑄打搅,若不惩治,事终难成。本月二十日,杨辉令人叫韩瑄到司,唱令失记名皂隶,将韩瑄责打六十大棍才扶回家,至本月二十八日因伤身死。张通惧怕,只得依从杨辉,就行捏称大坝山原系本司怀远府故地,景泰年间被山苗占据,煽惑熟苗为恶,不服抚化,乞会兵征剿等词,令杨爱出名具奏。蒙敕巡抚四川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张瓒领兵征剿,张瓒明知杨辉先已致仕,又奏起伊领军协力攻取,官军到彼,不曾交锋,苗人强者逃散,老弱告愿投顺。杨辉嘱托张瓒要于彼处设立安抚司并二长官司,就将杨友、俞温、何清等为安抚长官。张瓒不合听嘱,朦胧具奏于大坝山地方设怀远长官司,将俞温为长官,田丰为左副长官,徐泰为副长官;又将容山长官司原管鸡西等二十五寨捏作丹章容洞地方,开设宣化长官司,将杨夔为正长官,何清为副长官,冯暾为右副长官;又将重安长官司原管凯离等五十二寨捏称系湾溪总会去处,开设安宁宣抚司。彼时杨友年方一十三岁,捏作一十八岁,冒报斩获首级七颗,升任本司宣抚。又要将渊保升宣抚同知因,众论纷然,不曾举保前项衙门,止有怀远长官司在大坝山地方丹章容洞,系湖广所属苗寨,不服招抚。张瓒又行具奏起倩军民于凯离寨筑立城郭,及将播州长官司土军一千五百名拨去防守。杨友授职之后,一向随伊父杨辉住过,不曾到任,止是徐泰、冯暾在于宣抚司替伊佥押。杨辉又将识字土吏向崧、陈敏、冯钥拨去彼处书办。3
  这一记载显示,土司的袭替,先要经由土司间的保結,再由省级官僚的查核与具奏。此一过程中,杨辉先是逼迫容山长官司长官韩瑄、重安长官司长官张通捏造大坝山地方生苗为乱,请兵征讨。巡抚四川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张瓒领兵征剿,既克,张瓒却可能被土司买通,而含糊奏请于所占之地设安宁宣抚司及怀远、宣化二长官司,又冒报杨友军功后任宣抚,俞温、杨夔、田丰等为正副长官。杨友年方十三,只能遥领,另派员协办。
  同书又记:
  本年(成化十五年,1479)十二月内,是渊仍要图升官职,密与杨辉计议,要诱贵州新添等长官司,奏保杨友为宣慰使,事成之后仍将渊保任宣慰同知。杨辉听信,就令渊与何清已死男何楫前去贵州地方哄诱,新添等长官司长官宋安等各亦不合,依听捏称宣抚杨友摅忠効力、抚化有方,夷寨闻其风声治効,不胜恋慕,乞将新添、麻哈等一十七长官司开设宣慰使司,将杨友改任宣慰使等词,具本差人赍奏。间杨辉就令何楫将带银二百两、金一百两、金相宝石带一条、金相嵌青红宝石珍珠缀素草帽一顶、珊瑚树一株、素玉带一条赴京,央人打点。准行仍将前词具申巡抚贵州副都御史陈俨处。1   长官张渊图升宣慰同知,投杨辉所好,哄诱其他土司,捏称年幼杨友抚化并未赴任的安宁宣抚司有方,奏请将贵州地方的十七个长官司改设宣慰司,升杨友任宣慰使。这是大小土司间为各自利益所进行的交易。
  至于前述杨友奏告杨爱“变乱旧章”事,“蒙巡抚四川副都御史孙查得:本司申称播州长官司副长官李昂得患风疾,正长官王炳先已病故,伊男李勋、王埙俱该袭替。案行川东道转行本司查勘如果,相应径自具奏。本司查得李勋、王埙俱系应该袭替儿男,遵依案验径自具奏,未曾袭替。”2算是还了杨爱青白。播州长官司副长官李昂因病,其子李勋应袭,可见副长官的袭替按例与其他土司并无不同。
  综上,杨辉领播的成化年间,境内大小土司的袭替表面上是按朝廷规定的承袭办法进行的。宣慰司有宗支图本,有“立嗣以嫡”的家法,且有其他小土司保结,再由地方官员具奏,方能袭替。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则有着一定的权力运作空间,摄于大土司权势,小土司往往被强迫保结,行省官员也有被买通而替土司说话的,土司甚至进京打点,以财物打通各环节,使袭替向着自己预想的方向发展。小土司的承袭,则宣慰使有着较大的话语权。捏造事实的土司保结,权钱互惠的官员具奏,使表面看起来合例的土司袭替充斥着逼迫与交易。嘉靖年间,杨赟以武力剿灭其他土司而令其子袭替之事则提供了一个极端的案例,反映了小土司袭替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围绕土司袭替,由于土司间保结、地方官员查核的朝廷明文,遂在大小土司之间、大土司与省级官僚(如张瓒)之间形成一张权钱交易的关系网络,最终使歪曲的信息成为土司任职的前提。
  由于文献记载的阙如,我们无法确知陈、李二氏在余庆司副长官职位的袭替过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前揭成化间设怀远长官司,俞温为正长官,田丰为左副长官,徐泰为副长官的个案,应已违例,却表明播州境内确曾有一长官司内同时设二副长官之例。但从龙泉寺铁钟上只列“正长官毛、副长官陈”,而无“副长官李”看,彼时李氏已不担任副长官职。因此,虽有案例,但余庆长官司内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位副长官,应是陈氏取代了李氏。
  新出“余庆司副长官李仲贤”墓,揭开了一段被淹没的历史。结合早先发现的万历十三年(1585)龙泉寺铁钟,可知设于洪武十七年(1384)治在今敖溪的播州宣慰司辖下余庆长官司历史上曾有李、陈二姓副长官(正长官为毛氏)。基于墓葬形制,可推断李仲贤镇墓券上的“庚寅年”应为永乐八年(1410),即李氏担任余庆司副长官的时间在明早期,而陈氏在明晚期,二氏不并见,应为先后承袭的关系。康熙《余庆县志》及明人李化龙《平播全书》所记杨鲸一族,应为白泥司副长官,非余庆司副长官。洪江是李氏的世居及祖茔所在地,因此虽在二百里外任职,死后仍归葬其中。
  明朝廷对土司袭替有着明确规定,土司中职级较低的副长官亦不例外,但具体执行过程中却不免“黑操作”的存在。由上而下的朝廷明文与自下而上的具体操作,两者之间存在落差。作为土司袭替依据的宗支图本、土司保结、地方官查核等各环节均可能通过权力与金钱的运作而提供歪曲的信息,使得土司特别是小土司的袭替具有巨大的操作空间。文献记载中播州境内大小土司徇私舞弊的袭替故事即对此作出了生动的说明。余庆司陈、李二氏因何又如何先后袭替副长官职因此充满想象的空间,留待新的发现予以填补。
  三、结  语
  综合前文所论,可形成以下结论:
  第一,传世的镇宁铜印,实为明清时期道教法印“北极驱邪院印”,非所谓“夜郎王印”。这类印章在以四川为中心的陕西、贵州等地广泛分布,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甚至沿用至今。这种情况的出现,一则与道教在四川的勃兴及其向周边的传播有关,一则是道教因素与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信仰相互契合与交融的结果。
  第二,遵义洪江新发现的土司墓葬,可确定为明永乐八年(1410)余庆长官司副长官李仲贤夫妇合葬墓,而传世的万历十三年(1585)龙泉寺铁钟上有余庆长官司副长官陈氏名讳,反映有明一代李、陈二氏先后担任余庆司副长官的事实。文献所记的“余庆司土官杨鲸”实系白泥土官,未曾担任余庆司副长官职。土司中职衔较低的副长官的袭替,朝廷亦有明确规定,不可妄为。但具体袭替过程中往往各方勾结,提供虚假信息作为袭替的依据,显示了权力在底层的巨大运作空间。李、陈二氏的袭替故事,兴许正是类似权力运作的结果。
  第三,夜郎与土司问题的研究,必须同时借助出土材料与传世文献方可不断深化,即以所谓“二重证据法”为取向。传世文献可构建基本的认知框架,出土或传世的器物亦是一种重要“文献”,但对它的解读需具备专业的背景并秉持科学的态度,随意阐释可能谬之千里并扰乱视听,将广泛分布的明清道教法印强解为“夜郎王印”即是令人啼笑皆非的反面案例。器物研究与文献研究需相向而行,彼此打通,但前路漫漫。
  責任编辑:林建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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