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全面“营改增”下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论文在对全面“营改增”下建筑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分析的基础上,对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提出了纳税筹划措施,目的在于合理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生存竞争能力,以期为建筑企业提供借鉴。
  【Abstract】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hange situation of tax burden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under the comprehensively "replacing the business tax with a value-added tax",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ax planning measures for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o cope with the "replacing the business tax with a value-added tax".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reasonably reduce the tax burden of enterprises and improve the surviving competition ability of enterprises, so as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关键词】全面“营改增”;建筑企业;纳税筹划
  【Keywords】comprehensively "replacing the business tax with a value-added tax";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ax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0)08-0088-02
  1 “营改增”下建筑企业税负基本情况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稅试点的通知》文件精神,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营改增”试点。全面“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会发生相应变化。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的《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情况调研报告》,有超过60%的建筑企业表示“营改增”以后税收负担不降反升。
  1.1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率发生变化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从2016年5月1日起调整为11%,从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从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9%,相比之前3%的营业税,税率有所提高。建筑企业税率的提高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税负的增加。
  1.2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面临问题
  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人工、材料、机械”占施工总成本的95%左右,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果能够取得一定量的进项发票予以抵扣,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有可能降低。实际当中建筑企业由于存在以下一些情况,可能导致税收负担实际增加。以某市M企业为例进行实证分析。
  第一,产生的人工费用支出进项无法抵扣。近年来,建筑企业人工成本已经超过总成本的30%,建筑企业用工主要是建筑劳务派遣用工和临时用工,劳务公司一般仅能提供3%税率的进项税票;而临时用工的人工费用支出,无法取得进项专用发票抵扣,但是建筑企业的销项税率目前是9%,至少6%的进项税额无法取得,这样会造成建筑企业人工成本费用支出税负的增加。某市M企业承包的X工程项目,对其测算税负时发现有50万元的人工费用无法取得劳务发票,以建筑劳务公司提供3%税率的进项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损失近1.46万元。第二,一部分材料费的进项税额抵扣困难。建筑工程涉及较多的上游供应商,砂石、土方等材料的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的情况十分常见,这部分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这会增加采购材料的成本。部分原材料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仅部分能取得3%的进项税票或根本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这也在无形中增加了税负。某市M企业在Y项目承包过程中,M企业的供材商提供价款为100万元的水泥、混凝土时,M企业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企业就不得不承担这部分供材的纳税义务,按照3%抵扣率计算,直接增加了2.91万元的额外税收负担。第三,一部分机器设备支出无法抵扣。某市M企业通过购买或者租赁方式获得施工所需要的设备,其中Z项目大约有62.34万元的施工设备的折旧费进项税不能抵扣。
  1.3 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粗放引发税收风险
  根据调查显示,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粗放,在多种情形下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材料采购成本;二是租赁设备成本;三是其他无法取得正规专用发票的情况。建筑行业进入门槛低、竞争激烈,整个行业利润率在普遍下降,在目前情形下如果企业在购进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导致税负增加,企业举步维艰。
  2 “营改增”下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
  鉴于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负基本情况分析,本文对于建筑企业纳税管理特提出以下纳税筹划策略。
  2.1 合理选择纳税人类型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是选择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是有所差别的。企业可以分析以前的项目业务,研究进项税额取得情况,然后选择纳税人类型。如某纳税人年收入500万元(含税),那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14.56万元(500/(1+3%)3%),如果选择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41.28万元(500/(1+9%)9%),如果企业不能取得26.72万元(41.28-14.56)的进项税额,最好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2.2 合理选择劳务支出方式
  在实际中,建筑企业应当扩大劳务派遣用工规模,减少临时用工。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由劳务公司在向劳务人员发放工资时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票,企业可以抵扣至少3%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100万元的劳务费用支出,建筑企业可以节税2.91万元(100/(1+3%)3%)。在考虑劳务公司收取管理费的情况下,劳务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率不高于3%,就可以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2.3 材料采购时,合理选择供应商
  建筑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一定要谨慎,对于供应商的资信进行考查,尽量选择管理规范、信用条件好的、材料质量有保证、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
  2.4 以清包工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合理选择计税方法
  在“营改增”之后,很多建设单位出于建设工程质量或者自身利益考虑,会自行采购全部或者部分材料。对于甲供工程,税法规定可以采用简易计税。但是,采用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选择使用,要根据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实际情况作出选择。例如,A公司承接一项工程,毛利率10%,工程营收100万元(含税),结算成本90万元(含税),其中,人工成本占30%,材料费占60%,机械使用费占5%,其他间接费占5%。假定所有的人工和间接费用都不能抵扣,材料和机械费用可抵扣税率为9%,那么,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纳增值税=100/(1+6%)6%=5.66万元;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增值税=100/(1+9%)9%-90(60%+5%)/(1+9%)9%=3.43万元。显然,该项工程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要节税2.23万元。
  2.5 加强财务管理,做好内部控制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体系较为复杂,核算难度加大,建筑企業要加强财务管理,做好内部控制。建筑企业财务人员要加强最新税法业务培训与学习,准确把握国家建筑行业最新税法规定,准确核算企业增值税业务,合理进行纳税筹划。企业还要建立内控体系,防止出现管理漏洞,从而降低涉税风险。
  3 “营改增”下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3.1 案例资料
  宏达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机构设在N县。2019年9月1日从M县Z公司承接了一个工程项目W,随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金鑫公司。9月25日,Z公司依照工程进度预付给宏达建筑公司300万元。2019年9月,宏达建筑公司为该项目购买材料,发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8万元,9月30日金鑫公司从宏达建筑公司取得分包款60万元,向宏达建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4.95万元。以下根据宏达建筑公司对于W工程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作出纳税筹划。
  3.2 纳税筹划过程
  ①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宏达建筑公司W工程项目应纳增值税=300/(1+9%)9%-4.95-8=11.82万元。
  ②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宏达建筑公司W工程项目应纳增值税=(300-60)/(1+3%)3%=6.99万元。
  纳税筹划分析:从以上计算可知,对于宏达建筑公司在M县承接的W工程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以为企业节省税额4.83万元(11.82-6.99)。
  所以,宏达建筑公司对W工程项目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比较合适。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宏达建筑公司9月在M县预缴6.99万元的增值税,在N县差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应纳增值税=6.99-6.99=0万元。
  4 结语
  税制改革是一个永恒的话题。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经营管理能力较强、财务核算规范、内控制度健全、能够进行合理纳税筹划的建筑企业将会有更好的发展。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逐步完善,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也将趋于平稳,整个行业将会走上健康良性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柴洁宇.营改增下施工企业纳税筹划探讨[J].财会学习,2017(10):163-164.
  【2】马明祥.“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纳税,2018,12(27):44.
  【3】鲁瑛.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所涉及的问题分析[J].纳税,2019(2):73+75.
  【4】谢波.建筑施工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J].纳税,2020(2):60+62.
  【5】梁文涛,苏杉.企业纳税实务(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4/view-1532275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