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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养老模式发展现状、问题与展望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董克用 肖金喜 周宁

  摘 要:在未富先老和扩大内需的现实国情下,我国首先提出并推进了消费养老这一新型个人养老金制度探索,目前其主要包括类企业年金及商业保险两种运营模式。在现阶段,尽管我国消费养老已积累了较大规模的商户、用户及资金,但同时也存在消费返利阶段的纳税不规范及投资管理阶段的保值增值难问题。为打通消费养老运作流程、续接发展断点,相关部门要科学评估、注重引导、加强外部监管;各消费养老平台要规范运作,以消费者权益为导向,实施有效的内部监管;社会公众应自觉加强养老金融知识教育,理性判断风险,自愿参与消费养老。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金;消费养老;投资管理;保值增值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0)12-0074-07
  一、引言
  2011年,消费养老项目在我国发芽破土,开始市场探索,希望通过“消费返利,投资增值”的形式帮助个人积累养老金。因其具有“促进消费”和“保障养老”双重功能,这一模式在当时受到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支持。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推动互联网与更多传统消费相融合”“要适应平台型消费、共享经济等快速发展需要,加强制度供给”。此后,消费养老平台数量与日俱增。目前,消费养老在北京、内蒙古、河南、云南、浙江、江西、广东等省份的60多个地级市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进展。《人民日报》援引专家观点,评论其“为破解养老保障难题提供了中国智慧”①。202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进一步指出,要“培育新型消费”“鼓励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发展”。这为我国消费养老模式的持续探索与深化发展提供了更加强劲的动力。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面临巨大的挑战,当前养老金三支柱体系的保障水平和规模也较为有限,而经济发展使得居民的消费购买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在这样的背景下,消费养老的出现顺应了时代要求,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而学界目前对于消费养老的发展前景看法不一。持支持态度的学者认为,在我国,“购物得积分”的促销手段非常成熟,已被大众所熟知和接受,已有多地开展消费养老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减少消费养老的发展阻力。②随着老龄化的加速发展,消费养老的政治意义与战略意义会更加明显③,包括内蒙古、重庆、上海等地政府机关已经开始探索研究这一新型模式④。持反对或谨慎态度的学者认为,消费养老还处于起步阶段,国家政策法规没有明确支持,可能会影响消费者参与的积极性。⑤估算未来20多年后的收益对企业精算准确性的要求比较高⑥,而我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仅为2.9年,企业生存性较差,缺乏信用托底,最终可能无法保障消费型养老基金的正常返还。⑦另外还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仅有31.31%的受访者认为消费养老具有可行性,且愿意参加;显著影响选择消费养老的因素主要有安全性、与其他养老比较的优缺点、家庭经济条件及遗产观念等四类。⑧
  可以看出,既往研究成果大多是从我国营商环境、消费者心理和购物习惯等角度对消费养老的可行性进行评述,在宏观上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其忽略了消费养老平台在推动这一模式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很难从微观上发现消费养老真实存在的问题。本文将根据对我国两家典型消费养老平台实地调研的结果剖析我国消费养老发展现状,兼论消费养老的可行性。
  二、我国消费养老模式探索现状
  目前,我国消费养老模式大致可分为类企业年金及商业保险两种。本文分别以北京A消费养老平台和内蒙古B消费养老平台为例,从运营主体、运营流程及运营成效方面对其发展现状进行说明。
  (一)类企业年金模式
  1.运营主体
  北京A消费养老平台是我国首批开展消费养老探索的企业。除消费者及商家外,A平台与三家机构确立了业务关系,并参照企业年金模式设立运营方、托管方、账管方、受托方四个主体。其中,托管方为中信银行,负责建立专用账户,采取定期利率付息;受托方为中信公证处,负责对平台产生的消费记录进行公证,并在托管人处开设统一存放非实名用户基金的大类账户,保证账户资金安全有序流动;账管人为北纬融创,负责对每笔消费返利形式进行分类(返券、积分、红包等)记账,并将信息反馈至托管银行。投资管理方及监管方暂处于空缺状态。
  2.运作流程
  第一,建立账户。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消费者下载A平台手机客户端,注册成为会员后,可拥有自己的零钱、小钱及“消费养老金”账户。消费者可从银行卡向零钱账户转账,用于平台消费;小钱账户记录的是已获得的但待进账的资金,托管方每月一次将小钱账户内资金划转至个人的“消费养老金”账户或公證处开设的大类账户;“消费养老金”账户记录的是已到账资金。消费者可以选择成为实名制会员,其与普通会员的区别在于:前者属于个人名下的二类银行账户,资金可享受银行计息及投资收益;后者的基金统一存放于大类账户内,在实名前不能参与计息及投资收益,仅留存本金(见图1)。
  第二,商品购买及返利。目前A平台主要有两种返利模式。一是积分返利。其继续为2015年参与A平台“积分换养老金”活动的会员提供兑换渠道,这需要消费者到合作商家的相关平台进行兑换。二是现金返利。A平台支持消费者在线上及线下的合作商家进行消费并获得现金返利。在线上,A平台同部分电商平台(如拼多多、京东等)达成协议,即消费者通过A平台中的链接进入合作电商平台消费,可获得不同比例的返利金;A平台还通过建立AI系统,使消费者在未签约的电商平台(如淘宝)上进行消费时也能获得返利,电商平台会根据AI带来的客流量多少确定支付给AI的酬金,再由AI将其作为消费型养老基金返至消费者账户。在线下,消费者可在平台上查询合作商家的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时间等信息,线下商家的返利比例由商家自行设定,消费者只需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商家的平台收款码,支付成功后即可获得相应的消费型养老基金,扣除消费型养老基金后剩余部分的交易额进入商家账户。交易完成后的消费型养老基金暂存于小金账户,若发生退货退款行为,该笔基金会从小金账户中扣除,按原渠道返还商家。此外,A平台还有广告费及支付费率差价返利两种模式。前者是指A平台在支付界面投放合作商家的广告,消费者完整浏览后即可获得由广告商提供的返利金;后者是指支付端公司(例如银联)会向商家收取交易额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简称“支商”费率),A平台可以利用自身的商家、会员数量及交易量优势与支付端公司议价,以达成更低的费率(简称“支平”费率);之后,平台再与商家协定一个费率(简称“平商”费率),“平商”费率不低于“支平”费率,同时不高于“支商”费率,差价即为“平商”费率与“支平”费率之差乘商品的价格,平台将这部分差价作为消费型养老基金返还给消费者(见图2)。   第三,资金收益及待遇领取。目前A平台还在与具有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质的机构进行洽谈,因此消费型养老基金的收益主要来自定期利率计息。在待遇领取上,A平台设计了一次性提取及分多次提取两种方案,供消费者选择;若用户选择多次提取,则账户剩余未提取资金仍可继续计息或参与投资运营。
  3.运营成效
  截至2019年5月,A平臺共覆盖了187个城市,注册用户已有427万人,其中实名注册者为168万人,21万线下商家入驻,累计产生消费型养老基金为668万元,其中2018年9月—2019年5月新增消费型养老基金近70万元,占总额的10.5%,平均每日新增消费型养老基金达2519元。
  (二)商业保险模式
  1.运营主体
  内蒙古B消费养老平台是我国首个由政府主导建立、国内少有的兼具类企业年金及商业保险模式的消费养老平台。这里主要介绍其商业保险模式的运作。该平台目前尚未上线,处于小范围试点阶段。具体来说,平台各主体均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消费养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设立。其中,消费者是权益主体和受益人,可在平台购买商品并获得返利。企业是形成消费型养老基金的机构,负责在平台提供商品服务,并向消费者返还养老基金。内蒙古养老事业促进会、储存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是服务机构。养老事业促进会负责组织实施消费养老,选择并指导专业公司运营平台;储存银行(拟定中国建设银行)负责消费型养老基金的存储和账户管理、开设专用账户、收付通道及确定利率;当存储基金总额达到一定规模时,由平台选择受托人,后由受托人将基金委托给具有相关资质的投资管理机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商业保险公司(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医疗咨询及重疾保险产品。专业技术公司主要负责平台的搭建、管理和维护。目前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及专业运营公司暂未确定(见图3)。
  2.运作流程
  第一,建立账户。消费者首先在B平台实名注册,银行收到注册信息并审核通过后,为其建立消费型养老基金账户并开通收付通道,账户性质为银行二类账户,且一人只能同时开设一个账户。消费者还需在平台上绑定一张银行卡,用于日常支付。
  第二,商品购买及返利。消费者可在平台查询线上及线下合作商家,通过绑定的银行卡购买商品或服务。交易完成后,款项先进入商家账户,后由银行分账,按照商家设定的比例(最低为3%)返利至个人账户。银行记录来款信息,开始计息,并将信息实时反馈给消费者。
  第三,参加商业重疾险。目前,商业重疾险的参保方式尚在讨论,备选方案之一是消费者可自愿将已积累的消费型养老金基金作为保费参保和续保,当期保费缴纳后若基金仍有结余,则结余部分可继续计息,并参与投资运营。自愿参加商业重疾险后,赔付条件及赔付水平均依照商业保险合同执行,不受消费型养老基金待遇领取条件的限制。
  3.运营成效
  内蒙古B消费养老平台至今仍处于试点论证阶段,计划首先在赤峰市落地,现已完成手机客户端建设,并与赤峰市共1000余家企业签订了合作协议,登记在册的会员达30多万人,目前暂未开始积累消费型养老基金。
  三、从案例看消费养老的可行性分析
  从运营成效来看,两家平台均吸引了大量会员注册及商家入驻,其中A平台作为消费养老模式的先行者,更是积累了较大规模的养老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消费养老在我国具有广泛的受众群体和较大的市场需求,消费养老模式在商业运作和社会效益上取得了较好成效。此外,各利益主体、技术及资金等生产要素的需求均能得到满足,也是消费养老模式在我国具有可行性的重要原因。
  (一)主体层面:消费养老符合各主体利益需求
  对于平台来说,通过拓展商户入驻平台,商户的消费者会被吸引成为平台会员,会员规模的扩大又会带动更优质的商户进入平台,形成良性循环,为平台带来丰厚的广告收益、消费分润及交易结算佣金利润。
  对于商户来说,消费型养老基金可以成为商户差异化宣传和经营的手段并体现自身的社会效益,商户只需从盈利中拿出很少一部分作为消费型养老基金,消费者在完成消费且获得基金后会带动新客来消费,从而帮助商户吸引新客流并增加老客户的黏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消费养老未改变大多数消费者的支付习惯,未增加消费者在同一商户购买同一商品的支出,与其他促销活动也没有任何冲突,实现消费者“零附加成本”积累养老金的目的。
  (二)技术层面:电子支付及大数据运算技术比较成熟
  有效的数据管理是开展消费养老的基础。消费养老平台将消费者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商家的各种返利所得汇集到消费者个人账户进行保值增值,待其达到退休年龄后提取,这涉及众多的商家、电商平台及消费者,覆盖数万种不同的商品及服务,需要相应的技术支持。近年来我国电子支付及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使这一问题迎刃而解。截至2019年9月,我国电子支付行业用户超过7亿人,去现金化率仅次于美国及欧盟。⑨领先世界的电子支付水平为我国消费养老的用户推广及平台建设提供了扎实的技术保障。此外,大数据特别是云计算技术在我国方兴未艾。2018年我国云计算市场规模达到907.1亿元,约为全球的1/6,市场渗透率达到16%。⑩中国云计算服务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消费养老实时记录和统计交易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资金流动信息,管理庞大的数据量带来极大便利。
  (三)资金层面:消费型养老基金预期积累规模巨大,能较好实现保值增值
  2015—2019年,我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由15712元增至21559元,剔除物价因素后,平均增长率约为6%。B11这里假设:2019年消费养老覆盖的消费者人数占我国当年总人口的1%,之后覆盖率平均每年以0.5%的速度增长;考虑到一般商家的赢利能力,平均返利比例以B消费养老平台为例设为3%;商家的利润空间恒定不变,即返利比例不变。基于相关人口预测结果B12,在人均消费支出增长率分别取2015—2019年间的最低值(5.4%)、平均值(6.0%)及最高值(6.9%)B13的情况下,本文对2020—2050年我国消费型养老基金积累规模进行简单预测(见表1)。可以看到,仅2050年一年,我国消费养老基金预期积累额保守估计将约在6000亿—10000亿元之间。规模巨大的消费型养老基金一方面将能缓解我国养老金体系面临的老龄化压力,另一方面可以为养老金投资管理行业带来“红利”,在资本市场中发挥“压舱石”的重要作用。   此外,基金的保值增值是消费养老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鉴于消费型养老基金目前尚未参与投资管理,本文参考2012—2019年我国企业年金及10年期国债的收益率变动情况,并与同时期的CPI指数进行对比(见图4)。可见,过去8年间我国CPI指数总体介于1%—3%,变动幅度较为平稳;企业年金收益率受资本市场影响波动较大,但与10年期国债均总体实现了3%以上的收益率,高于同期CPI。基于此,在正常的经济形势下,如果选择稳健型或是风险型养老金融产品,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通货膨胀风险,较好地实现消费型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我国消费养老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我国消费养老发展存在的问题
  从实践情况看,我国消费养老在探索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模式本身也具有理论可行性和创新性,但近年来总体发展速度明显趋缓,社会影响力欠佳。究其原因,除国民对消费养老持观望态度、平台资源有限等因素外,平台实操及相关政策设计也存在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消费返利和投资管理两个阶段。
  1.消费返利阶段:纳税规范性不足
  目前,部分消费型养老基金来自付款额或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消费养老本质上属于商家为吸引顾客而采取的一种现金赠与行为,因此有必要对商家的纳税予以规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内附件《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規定,对于按付款额一定比例产生的返利金,企业应将其计入财务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涉及增值税部分则以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实际货款金额纳税。因此,以付款额为标准进行返利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在净利润分配方面,《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指出,利润分配应分别以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消费型养老基金暂不属于此列,因此实践中以净利润为标准予以返利并不符合会计核算规范。除上述现金返利形式外,还有少部分平台(如北京市A消费养老平台)采用积分兑换养老金的形式,即消费者在平台入驻商家或与平台积分互认商家购买商品或服务获得积分,凭积分按一定换算比例在平台兑换养老金。在这种情况下,商家需要按全额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商家将积分所能兑换的现金价值作为递延收益,从当期收入中扣除,不缴纳增值税,与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相符。
  2.投资管理阶段:保值增值及监管有效性不够
  针对已积累的消费型养老基金,目前消费养老平台大多采取一年期或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的方式保值增值(见表2)。由表2可知,2016—2019年,活期存款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连续4年没有调整,每年均分别为0.35%和1.5%,同期CPI的年均值为2.15%,消费者账户中的养老基金实际上处于亏损状态。同时,对比图4可知,1.5%的利率也低于同期企业年金及10年期国债的收益率,消费型养老基金增值存在困难。低利率的计息难以对消费者产生足够的吸引力,未来无法实现有效的养老保障。
  在监管方面,第三方独立监管机构处于缺失状态。目前,部分消费型养老基金暂存于平台或受托人开设的银行账户内,一些平台与银行达成协议,规定消费型养老基金进入账户后,平台便无权处置,仅消费者满足领取条件时才能提取。这使基金缺乏有效的监管。而让银行担任账户资金监管方并不合适,因为银行有其职能范围且又担任平台合作托管方一职。在监管机构缺失情况下,资金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很难避免,从而侵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二)消费养老问题的成因
  1.理论层面:平台的年金委托代理人及投保人资质存疑
  第一,平台不能直接参照企业年金模式代理消费者选择受托人和投资管理方案。这是因为消费养老模式在筹资机制、雇佣关系、方案集体协商三方面与企业年金存在明显区别。首先,消费型养老基金来自商家让利,是商家出资而非平台出资;其次,消费者与商家是一般的购销关系,与平台是被服务与服务关系,彼此独立;最后,消费者(基金所有人)和商家(出资人)具有分散性和规模性,采用协商方式制定消费型养老基金投资方案极其困难,成本巨大。
  第二,平台和消费者均不适合作为投保人。一方面,若以平台作为投保人,在商业保险模式下,其将消费养老基金用于为消费者购买和续缴商业健康保险的行为不符合我国《保险法》中关于人身保险“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之规定,有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另一方面,若以消费者作为投保人,其自愿参保后账户内基金不足以续缴保费时,将面临被退保或自费续保的抉择。如果退保,退还的保费必定少于累计缴费额,消费者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如果自费续保,消费者将丧失通过消费型养老基金缴费续保的福利。只有消费者当期获得的返利金额不少于需续缴的保费额时,其才能免费享有保险。这一必要条件实际上为消费者划定了一条隐形的“最低消费金额线”,与消费养老模式“自愿参与、自愿消费”的初衷相背离。
  2.实践层面:政策存在断点且运营主体权责混杂
  目前我国尚未有消费养老平台开展消费型养老基金的市场化投资。其主要原因在于类企业年金模式下消费型养老基金的投资资质只能由政府认定,消费养老模式较为新颖,资质认定及投资管理办法等具体政策目前处于空白状态。这使得消费型养老基金无法像企业年金那样实现从受托到投资管理的跳跃,其保值增值只能暂时寄希望于银行存款利率。
  与投资管理方缺失相对应的是平台各主体间权责混乱,缺乏系统性管理。部分平台既承担了运营职能,又通过与消费者签订协议等方式拟作为委托代理人进行消费型养老基金的托付;部分银行除托管资金外,还拟承担对投资管理人行为的监督职能;部分受托人额外承担了开设基金储存账户及待遇发放职能。项目主体“身兼数职”的做法一方面会影响运营效率及其主要职能的发挥,另一方面本质上完全脱离了类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使平台运作的规范性大打折扣。   五、未来展望与思考
  在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金三支柱体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情况下,消费养老以其“灵活、低门槛、零成本”等特点,在扩大我国个人养老金覆盖率、提高国民养老金待遇水平及拓宽养老金制度资金来源渠道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消费养老目前处于探索初期,市场在推广和运营中发挥着主导力量,其在现阶段暴露出来的运作不规范、投资增值难等问题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努力,通过建立多元、有效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加以解决。
  第一,政府部分要加快对消费养老模式的科学评估,基于跨部门合作,实现对运作流程的有效监管。人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主管部门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指标体系,对消费养老这一商业模式进行全方位的评价与定性,在安全性和规范性充分的前提下,尽快制定系统完善的指导意见,设置平台及商家准入门槛,续接投资管理难等消费养老目前面临的发展断点;构建由税务、市场监督管理、银保监等职能机构组成的综合监管体系,对消费养老运营、纳税及投资管理等各环节、各参与主体进行合规性、合法性监督,建立消费养老平台“白名单”,公示违法违规平台及商家信息,推动消费养老正向、持续、创新发展。
  第二,消费养老平台要明确界定各运营主体的职能范围,协助规范商户营销行为。一方面,平台作为消费养老模式顺利运行的重要载体,要在人社部的指导下建立规范化的管理结构,明晰消费型养老基金在委托、受托、账管、托管、投资管理等环节各主体间的权责,合理分工,各司其职,不越界不破规;另一方面,平台作为入驻商户的签约方,应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持续关注并约束商户行为。平台在签约前要对商户经营资质进行调查,并记录商品或服务价格;建立对入驻商户返利比例设置、价格变动幅度及频率等信息的监管机制,及时处理价格或返利比例设置及变动不合理问题并报市场监管部门,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消费者须防范和规避以“消费养老”为旗号的商业骗局,根据个体实际需求参与消费养老。从“上海家帝豪案”落槌到国内第九大电商“易网购”爆雷,“返利”与“传销”仿佛如影随形,让人谈之色变。对此,社会公众既要加强自身的养老金融教育,警惕和识别借“消費养老”之名行传销诈骗之实的违法活动,避免遭受损失;也要客观科学地看待消费养老模式,形成对消费养老的正确认知,不因噎废食,根据自身的消费理念、习惯与偏好,自愿、理性和有选择地参与,积攒个人养老金。
  任何模式的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风物长宜放眼量”。随着政策环境的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公众包容度的提高,我们期待消费养老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价值。
  注释
  ①《专家:消费养老为破解养老保障难题提供中国智慧》,人民网,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18/0908/c1004-30281022.html,2018年9月8日。
  ②张文贤:《“消费养老计划”是否靠谱》,《人力资源》2012年第7期;舒斯亮等:《我国消费养老服务中的问题与对策》,《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年第21期。
  ③马翠莲:《消费养老创新助力社会养老》,《上海金融报》2015年7月3日。
  ④陆曦:《消费养老保障模式理论与可行性》,《经营与管理》2011年第8期。
  ⑤朱婷:《“互联网+”视域下的消费养老模式探究》,《教育教学论坛》2019年第19期。
  ⑥夏波光:《“消费养老”浮出“海”面》,《中国社会保障》2010年第12期。
  ⑦丛然滋:《莫被消费养老遮望眼》,《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2年第11期。
  ⑧吴清:《基于李克特量表的消费养老方式认知度调查》,《技术与市场》2013年第8期。
  ⑨《2019中国网民理财保险需求洞察报告》,QuestMobile,http://www.questmobile.cn/research/report-new/71,2019年11月12日。
  ⑩《2019年中国云计算行业发展研究报告》,亿欧智库,https://legacy.iyiou.com/intelligence/report615.html,2019年3月11日。
  B11数据来源于2015—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B12曹建:《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下中国人口预测与分析——基于Leslie改进模型》,《农村经济与科技》2020年第4期。
  B13根据2015—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近五年我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扣除价格因素后的增长率依次为6.9%、6.8%、5.4%、6.2%及5.5%,平均值近似取为6.0%。
  责任编辑:海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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