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张家山汉简中的《田命籍》与《田租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晋文

摘 要:根据走马楼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张家山汉简中的《田命籍》或许应定名为《田命令籍》。之所以被称为《田命籍》,很可能是《户律》的抄本漏抄了“令”字。《田命籍》是登记对某些特殊人群豁免田租的籍簿。综合文献记载,汉初被免征田租的,有卿以上高爵、中高级官吏、“乐人”“邮人”和优秀工匠等。《田租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纳税民户耕种了多少舆田(垦田)和必须按舆田(垦田)缴纳多少田租,也具有分户统计耕种田亩总数和缴纳田租总数的作用。它的券书格式,就是北大秦简《算书》记载的舆田亩数、税田亩数、产量租率和应交多少田租的文书格式。之所以会出现误券和更改券书的现象,是因为算术知识的普遍缺失和县、乡有简、详两个券书版本。

关键词:张家山汉简;《田命籍》;《田租籍》;误券

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1)03-0112-07

根据张家山汉简,汉初的户籍登记共有五种籍簿,均见于《二年律令·户律》:“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篋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节(即)有当治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湊)令若丞印,啬夫发,即杂治为;臧(藏)府已,辄复缄闭封臧(藏),不从律者罚金各四两。其或为(诈)伪,有增减也,而弗能得,赎耐。官恒先计雠,□籍□不相(?)复者,(系)劾论之。”(331—334)①对其中《宅園户籍》《年细籍》和《田比地籍》的内涵,由于字面意思清楚,通常的理解都大同小异。《宅园户籍》是登记民户宅基地等事项的籍簿,《年细籍》是登记该户人口及其相关事项的籍簿,而《田比地籍》则是登记每户占有土地的面积、四至及其相邻土地的籍簿。但对《田命籍》和《田租籍》,特别是《田命籍》,由于其字面意思不明,学界还存在很大争议。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拟综合相关简牍,并结合传世文献,对《田命籍》和《田租籍》问题再作一些探讨。

一、《田命籍》的内涵

自张家山汉简公布后,学界对《田命籍》的内涵便展开争鸣。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一种是豁免田租的籍簿,以杨振红先生为代表。她根据先秦典籍有“典命”“命妇”等记载,“推测田命籍可能是记录那些具有豁免特权不需交纳田租者的土地册”,“商鞅以来的秦及西汉王朝对官吏可能也给予这一授田和租税方面的特权”。②一种认为是“田名籍”,如朱绍侯认为:“‘田命籍’可能是‘田名籍’。《史记·张耳陈余列传》:‘张耳尝亡命游外黄。’索隐引晋灼曰:‘命者,名也。谓脱名籍而逃。’‘田命籍’应是登记土地在谁的名下占有的问题。”③臧知非认为:“田命籍之命既可做爵命之命,也可解作名。”

“《周礼·春官·序官》‘典命’郑玄注‘命,谓王迁秩群臣之书’。土地均授之于天子,故曰田命籍。文献中,命又有通名者,田命籍即田名籍,注明各户所授田宅的多寡及其根据如爵级等,《广雅·释诂三》:‘命,名也。’这儿的田命籍【解】做‘田名籍’更贴切。”④张荣强先生的看法也与此类似:“‘田命籍’颇令人费解。”“疑系个人名下的田籍,其与‘田比地籍’的区别,或许在形式上前者是以田系人,后者则是以人系田。”⑤一种看法认为,《田命籍》的内涵目前还难以得知。高敏先生便坦诚说:“唯有‘田命籍’,不知所指为何。”⑥杨际平先生也以“或”的表述方式提出,《田命籍》的“性质不详,或即名田籍,即依法可以名田宅的最高限额,与各户实际占有的田宅数量”。⑦还有一种看法认为,《田命籍》可能是关乎耕地的土质和休耕的籍簿,以曹旅宁先生为代表。他“初步推定张家山汉简《户律》中的‘田命籍’可能就是记载农民耕种土地的质量以及休耕土地情况的籍簿”。⑧可见其争议之大。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看法虽然有很大分歧,但都是在认定《田命籍》的名称基础上的讨论。唯有何有祖先生,对《田命籍》的名称问题提出了质疑,并根据简文图版,将《田命籍》改释为“《田合籍》”⑨,而这一改释,则使《田命籍》的讨论方向发生了重要转变。如彭浩等便据此提出新解:“合,原释‘命’,何有祖据图版改释。”“今按:田合籍,似指按乡汇合统计的田亩簿册。”⑩但名称易改,内涵却很难得解。《户律》中的五种籍簿都是涉及单个民户的籍簿,为何要登记“按乡汇合统计的田亩簿册”?况且,已登记每户的土地面积和四至,也没有必要再专门设置一个按乡汇总的田亩籍册。这明显存在问题。朱红林先生便对此质疑,认为其“证据亦不充分,且如释作‘田合籍’,义不可解”。[11]杨振红先生的态度则有所保留,认为“《田合籍》”的改释可从,但“田合籍文献缺载”,释为按乡汇总的田亩簿书还“有待进一步论证”。[12]张荣强、王彦辉先生也说:“这一问题,有待更多材料出土后再行探考。”[13]“此字究竟应该释为‘命’还是‘合’,有待学者进一步讨论,暂不探究。”[14]当然,也有学者坚称,《田命籍》就应当释为《田合籍》:“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中的‘田命籍’应为‘田合籍’,它是《户律》中记载的汉代五种户籍类簿籍中重要的一种。从国家统计土地的角度看,‘田合籍’应是所有土地的总籍。它可能既是记载国家所有田地情况的总籍,同时也是记载每户所有田地情况的总籍。”[15]但问题却依然存在,因为每户的“所有田地”都已被登记在《田比地籍》。

我们认为,究竟是叫《田命籍》,还是叫《田合籍》,其实并不重要,关键是它的内涵应如何解读。从这个方面来说,除了豁免田租的推测看来更符合情理,上述各种推测都存在偏颇。以众多“《田名籍》”的解读为例,这种解读是指每户占有土地的籍簿,但《田比地籍》也就是登记每户占有土地的籍簿。所以袁延胜等先生反诘:“如果这样,那《户律》中的‘田比地籍’难道就不是吏民占有和使用土地的簿籍?记载土地范围的‘田比地籍’与‘田命籍’还有什么区别?”[16]尽管这种区别或可视为“前者是以田系人,后者则是以人系田”,但在登记每户土地的籍簿中却登记“个人名下的田籍”,目的何在?同样,把《田命籍》说成“记载农民耕种土地的质量以及休耕土地情况的籍簿”,也明显违背事实与常理。《田比地籍》登记的是“草田”和耕地的总面积,耕地的总面积则包括休耕的田地和正在耕种的田地,[17]又为何不能记载“耕种土地的质量和休耕土地情况”呢?“相比较而言”,杨振红先生的推测应更为可信,至少是不能完全排除其可能性的。

意想不到的是,近年部分公布的走马楼汉简却为解决《田命籍》的释读问题提供了契机。在一份记载临湘(今湖南长沙)都乡土地、田租的总簿——《都乡七年垦田租簿》中,明确提到有一位“乐人”根据国家或长沙国的“命令”被完全豁免了田租。其简文为:“出田十三顷四十五亩半,租百八十四石七斗,临湘蛮夷归义民田不出租。”“出田二顷六十一亩半,租卅三石八斗六升,乐人婴给事柱下以命令田不出租。”[18]

加之对“蛮夷归义民”的免租,这就充分证明杨振红先生的推测是正确的。《田命籍》的确是记载对某些特殊人群豁免田租的籍簿,关于《田命籍》还是《田合籍》的争论也的确是《田命籍》更为准确。《田命籍》或许应称为“《田命令籍》”,之所以被称为《田命籍》,很可能是《户律》331简的抄本漏抄了一个“令”字。也就是说,《户律》所记载的五种户籍的名称,实际应是《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命令籍》)和《田租籍》。这意味着大多数农民的户籍没有《田命籍》或《田命令籍》之项,或者仅有其形式而没有豁免的内容,从而更加证明:前揭每户占有多少土地的“《田名籍》”之说,或记录耕地“质量和休耕土地情况”说,以及“按乡汇总的田亩簿册”说,均存在疑问。另一方面,“命”字当为“命令”二字,也使得《田命令籍》的名称豁然通解。尽管从内容来看,“合”字现在也可以作“勘合”解,正如曹旅宁先生所说,“‘合’字当含有‘核验’之意”,[19]但《田合籍》的名称显然不如《田命令籍》更通俗易懂。“命令”在秦汉时期是常用语汇,秦代的官方表述意为皇帝的制书和诏书,亦即“制诏”。如《史记·秦始皇本纪》:“命为‘制’,令为‘诏’。”[20]而汉代则分为皇帝的策书、制书、诏书和戒书:“其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21]“命令”还可泛指秦汉王朝的各种律令和法规,《史记·酷吏列传》:“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22]在非正式场合下,汉代帝王发出的指令或要求亦常用“命令”一词。如《汉书·武五子传》:燕王刘旦“与宗室中山哀王子刘长、齐孝王孙刘泽等结谋”,“长于是为旦命令群臣曰”。[23]《后汉书·皇后纪上》:“显宗即位,以后为贵人。时后前母姊女贾氏亦以选入,生肃宗。帝以后无子,命令养之。”[24]《后汉书·鲁恭传》:“经曰:‘后以施令诰四方。’言君以夏至之日,施命令止四方行者,所以助微阴也。”[25]因而《田命令籍》的意思就是按国家政策豁免田租的籍簿,大致如朱德贵先生所说,是“依据‘制诏’或‘命令’等法律规定确定‘田不出租’的范围”[26]。当然,如果把漏抄的“令”字补上,称之为《田合令籍》,也是可以说通的。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田合籍》的抄写无误,它的内容并非“指按乡汇合统计的田亩簿册”,而是记录乡里和民户每年共同丈量确定的每户实际耕种庄稼的垦田数。所谓“勘合”,意为经过“核验”基层政府与农户之间对该户究竟耕种了多少垦田亩数形成了统一认识。但这个过程就是秦汉田租征收的一个组成部分,理应登记在下文讨论的《田租籍》中,可能性恐怕不大。

《户律》关于《田命籍》的规定,实际体现了汉初统治集团的经济利益和特权,以及官府对某些特殊行业人员的优待。这既是汉代国家机器运转必不可少的环节,又是专制等级社会尊卑贵贱无处不在的一个缩影。无非以往并不知道有《田命籍》的存在,在发现《田命籍》后,也没有把它与种种豁免田租的规定联系起来而已。明白了这一点,我们便不难看出:无论是简牍,还是传世文献,对免除特殊人群的田租都有史不绝书的记录。如《二年律令·行书律》规定:“复蜀、巴、汉(?)中、下辨、故道及鸡中五邮,邮人勿令?凍!(徭)戍,毋事其户,毋租其田一顷,勿令出租、刍稿。”(268)这是免除了“邮人”的徭役、百亩田租和刍稿。《复律》规定:“工事县官者复其户而各其工。大数(率)取上手什(十)三人为复,丁女子各二人,它各一人,勿筭(算)(徭)赋。”(278)这是免除了部分优秀工匠的赋税和徭役。《户律》亦规定:“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317)[27]这是免除了高爵即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的田租和顷刍稿。尽管我们并不清楚“自田户田”的确切含义,学界对此也存在不同认识,[28]但对卿以上的高爵至少要免除很大一部分田租和顷刍稿,却是毫无疑问的。再如惠帝即位后宣布:“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29]也是规定除缴纳“军赋”外,免征大部分中高级官吏的所有赋税。而《都乡七年垦田租簿》记载:“出田十三顷四十五亩半,租百八十四石七斗,临湘蛮夷归义民田不出租。”则免除了“蛮夷归义民”的田租。相关事例还有文帝四年“夏五月,复诸刘有属籍,家无所与”等。[30]显而易见,对这些豁免规定的落实,便都要按户登记在相关人员的《田命籍》中。它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汉初统治集团对自身特权和经济利益的维护,也表现出对行业或专业分工的重视和保护。其中对中高级官吏和“乐人”的免租,更可谓秦汉以后“职田”的滥觞。

二、《田租籍》的内涵

对《田租籍》的内涵问题,学界争议较少,大多认为应与征收田租的数量有关。“顾名思义是指所授田地应纳田租和已纳田租的数量。”[31]目力所及,唯有杨振红先生提出,《田租籍》可能是官府“了解每年可收田租的土地数量”的籍簿。主要理由是:“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一段问答:‘部佐匿者(諸)民田,者(诸)民田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释文:‘租,《说文》:田赋也。《管子·国蓄》注:在农曰租税。此处意为征收田赋。’这一解释是对的。从《行书律》简268:‘复蜀、巴、汉(?)中、下辨、故道及鸡中五邮,邮人勿令(徭)戍,毋事其户,毋租其田一顷,勿令出租、刍稿。’及《户律》简317:‘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稿。’来看,并不是所有授予的田宅都要出田租和刍稿,因此,为了了解每年可收田租的土地数量,国家就必须制定相应的籍簿,这可能就是田租籍。”[32]其实不然。

如前所述,汉初对某些特殊人群的确是不收田租、刍稿的。但既然豁免这些特殊人群的田租要登记在《田命籍》中,包括免租垦田的亩数和田租的数量,那么对豁免垦田和田租的数量就不可能再登记到《田租籍》中了。这也意味着,对永久或长期豁免田租的人群来说,他们的户籍登记实际是没有《田租籍》的。即便是有,和大多数农民没有《田命籍》一样,也徒有形式。所以仅从是否收租论证,或掌握其收租土地数量论证,恐怕还忽略了《田租籍》的主要功能。当然,无论是《田租籍》,还是《田命籍》,“了解每年可收田租的土地数量”,也都是籍中的应有之义。只不过在《田租籍》中还有着更重要的内涵,如此而已。

我们认为,《田租籍》应是记录每户田租征收的籍簿。对不能豁免田租的民户来说,它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登记基层官吏和民户共同确认的舆田(垦田)亩数。根据秦及汉初的田租征收必须同时参照两种租率的做法,[33]此项登记便应当是在春耕或秋耕后被官府核定的实际耕种亩数,包括舆田(垦田)的广、纵步数及其“成田”亩数和总步数,还有按十一之税或十五税一计算的税田亩数和总步数。如岳麓秦简《数》:“田广十六步大半半步,从(纵)十五步少半半步,成田一亩卅一步有(又)卅六分步之廿九。”(56)[34]北大秦简《算书》:“上栏:广六十步、从(纵)八十步,成田廿亩。”“下栏:四千八百步,成田廿亩。”(7—020)

后者更是秦及汉初舆田(垦田)登记券书的标准格式。然后根据汉初统一的税田亩数租率,如十分之一或十五分之一,可以很容易算出,税田的亩数和总步数是二亩和四百八十步,或是一又三分之一亩和三百二十步。当然,在不同地区或由不同乡吏登记,把税田折算的亩数和总步数是放在核定舆田(垦田)亩数后登记,还是放到估算产量租率时登记,也肯定会允许变通。早登记也好,晚登记也好,在舆田(垦田)的亩数和总步数确定以后,税田的亩数和总步数都恒定不变。这是“盗徙封”“匿田”等犯罪行为能够得逞的一个制度上的原因,也更加证明:“顷畔”的确就是每年核定每块舆田(垦田)面积后树立的临时界标,而并非每顷土地之间的田界。[36]此外,每户的舆田(垦田)并非仅有一块,在《田租籍》中也往往会有多块舆田(垦田)的登记。所谓“成田廿亩”,当时就算比较大的一块舆田了。里耶秦简中的“见户”,也都是洞庭地区每年新增一块或几小块舆田的民户。[37]仪征胥浦汉简《先令券书》记载,该户有“稻田二处、桑田二处”(1090—1091),[38]也同样可以证明。

二是登记基层官吏和民户共同确认的舆田产量租率,主要是在夏秋收获前预估的产量租率,如六步一斗、十一步一斗、廿步一斗等,还有最终按税田步数和产量租率一斗某某步相除得出某某斗的田租数。所登记的券书格式,则应与北大秦简《田书》相同。“上栏:广百廿步、从(纵)百步,成田五十亩。”

“下栏:税田千步,廿步一斗,租五石。”(8—023)[39]

但秦汉税田的亩数租率还略有不同,此简的亩数租率是十二分之一(12000÷12=1000),而汉初则是十分之一或十五分之一。在《算数书》中记载的亩数租率便都是十一之税,例如:“租禾误券者,术(術)曰:毋升者直(置)税田【步】数以为实,而以券斗为一,以石为十,并以为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斗】者,直(置)舆田步数以为实,而以券斗为一,以石为十,并以为法,如法得一步。”(95)[40]还要说明的是,由于民户的舆田(垦田)多分散在几个地片,不同地片的庄稼产量存在高低差异,因而在同一户的《田租籍》中便会登记几块舆田(垦田)的产量租率,如甲田是八步一斗,乙田是十步一斗,而丙田则是五步一斗,等等。除了以上所说,农民种植的农作物还显然有多种庄稼和经济作物之别,如粟、麦、稻、荅,或“禾田”“枲田”和“桑田”等,在《田租籍》中也都会登记多种亩数租率和产量租率。《算数书》的“并租”算题,就是多种产量租率的一例。“并租 禾三步一斗,麦四步一斗,荅五步一斗,今并之租一石,问租几何。得曰:禾租四斗卌七分【斗】十二,麦租三斗【卌七】分【斗】九,荅租二斗【卌七】分【斗】廿六。”(43—44)[41]

三是登记最终征收田租的舆田(垦田)总亩数和各类田租的总数,还有因特殊原因更改的耕种亩数和田租数。其中对舆田(垦田)总亩数的登记,是为了统计该户实际耕种的总亩数,也是统计全乡乃至全县总“垦田”数的基础数据。而登记各类田租的总数,则既是该户缴纳田租的完税凭据,又是分类统计全乡乃至全县各类田租总数的原始数据。如里耶秦简8—1519:“迁陵卅五年貇(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卌二】,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42]再如《都乡七年垦田租簿》:“垦田六十顷二亩,租七百九十六石五斗七升半。”[43]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无论是上引秦简,还是汉简,所汇总的数据都必定来自每户《田租籍》登记的田亩数和田租数。至于对舆田(垦田)亩数和田租数的更改,原因则有自然和社会两个方面。从自然原因看,自然灾害经常会对农业生产造成极为严重的破坏。特别是春耕期间,大雨、寒流、大风会导致部分农田毁坏、无苗或死秧,有的农田还要补种,这就需要对减去死秧或无苗的田地和补种的田地重新“程田”以确认,也自然需要在每户的《田租籍》中更改。在社会原因方面,则主要来自国家的政策性调整。如高祖二年(前205)二月,以“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勿租税二岁”。[44]“天下既定,民亡盖藏”,“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45]后因财政困难,高祖后期又征收十一之税,至惠帝即位后才恢复十五税一。如《汉书·惠帝纪》载:“十二年四月,高祖崩。五月丙寅,太子即皇帝位。”“减田租,复十五税一。”汉末史家邓展便注释说:“汉家初十五税一,俭于周十税一也。中间废,今复之也。”[46]毫无疑问,对这些田租征收的政策性调整,也都需要在《田租籍》中更改。

总的来说,《田租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民户耕种了多少舆田(垦田)和必须按舆田(垦田)缴纳多少田租,当然也具有分户统计耕种田畝总数和缴纳田租总数的作用。它与《田比地籍》的区别在于:前者记录的是每户实际耕种了多少田亩,目的是按耕种田亩征收田租;后者记录的是草田和耕地的面积,目的是统计每户占用了多少土地资源,以及和其他民户的土地交界情况。以往不知道汉初户籍有单独的《田租籍》和《田比地籍》的存在,有些论者便将农民占有的草田面积、耕地面积和实际耕种面积都混为一谈。比如“一夫百亩”,实际说的是草田面积,但某些论者却把“百亩”当成了耕地甚或实际耕种的垦田面积,并以此作为估算亩产量、田租和耕地多寡的依据,这肯定是扞格不通的。如前所述,草田的面积皆大于所开垦出的耕地面积,耕地的面积多大于实际耕种面积。《户律》中的《田比地籍》和《田租籍》便可以说是一个证明。

《户律》对户籍登记的严格管理,也启发我们重新认识秦汉田租征收的“误券”或“租误券”问题。从《数》和《算数书》来看,秦及汉初的田租征收都有着较多“误券”和“租误券”现象。诸如:“禾兑(税)田卌步,五步一斗,租八斗,今误券九斗,问几何步一斗?得曰:四步九分步四而一斗。”(12)“租禾。稅田廿四步,六步一斗,租四斗,今误券五斗一升,欲耎 步数,几可(何)步一斗?曰:四步五十一分步卅六一斗。”(14)

“今枲兑(税)田十六步,大枲高五尺,五步一束,租五斤。今误券一两,欲耎步数,问几何步一束?得曰:四步八十一分七十六一束。”(29—30)[47]

“税田廿四步,八步一斗,租三斗。今误券三斗一升,问几何步一斗。得曰:七步卅七<一>廿三而一斗。术(術)曰:三斗一升者为法,十税田【为实】,令如法一步。”(69)

“租吴(误)券 田一亩租之十步一斗,凡租二石四斗。今误券二石五斗,欲益耎其步数,问益耎几何。曰:九步五分步三而一斗。”(97)[48]

显而易见,这些算题中的“券”或“误券”,实际就是在《田租籍》中上栏登记舆田(垦田)亩数、下栏登记税田步数并与产量租率一斗某某步相除得出田租多少斗的格式文书。根据杨振红、吴朝阳先生和笔者研究,我们已知对所有误券的结果乡吏都不再更改,而是将错就错地按误券征收田租,并修改其舆田(垦田)或税田步数和产量租率,亦即在券面上平账。

问题是,为什么乡吏只能修改田租“券”而不能更正结果?杨振红先生的解释是:“当时写在券书上的只有每亩的田租数,即每亩应缴纳若干石(或斗)田租。‘若干步一斗’的程率,以及一亩合计多少‘程’,都不记载在券书上。”[49]也就是说,因为券书上“只有每亩的田租数”,所以乡吏修改券书使之符合误算的田租数便得以大行其道。吴朝阳先生则更加强调了制度原因:“为什么不改正错误,而要将错就错呢?原因在于:这些‘券’上写有田租额,而其副本在县、府有存档,核对时是要核验‘参辨券’的,乡吏单方面修改将造成券书不一致。而且,按‘有争者以券书从事’的原则,乡吏单方面修改田租额将是无效的。再者,如果按原定的数额征收田税,则所短缺的数额将成为收税‘不备’,依法将由乡吏赔偿。因此,乡吏除了将错就错之外,别无良策。”[50]从前引《户律》来看,这种解释是很有道理的。特别是指出,这些“券”上都写有田租额,按规定要“副上县廷”,乡吏无法单方面更改,更可谓切中肯綮。需要补充的是,这些田租“券”恰恰也就是前揭《田租籍》所登记的格式文书。还有一点值得注意,乡吏和农民算术知识的普遍缺失,应是误券和修改券书现象大量出现的根本原因。仅就乡吏而言,景帝前期的凤凰山简牍,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事例。其牍中定为平里征收刍的总和本为24.57石,却错算为24.69石;定为征收稿的总和为14.245石,也错算为14.285石。[51]从难度来看,这种计算只是小数加减计算,结果两次都被算错,可见汉代乡吏的算术基础之差。不过,杨振红先生的解释也确有可取之处。她发现和指出了县级券书只记录田租数额的事实,从而有力说明了乡吏胆敢修改乡级券书的缘由。但认为所有券书都只记田租数,却是令人有些惋惜的误判。其实,在乡级券书中还是记有民户的舆田(垦田)、税田的亩数和总步数,记有舆田(垦田)的各类产量租率和同类不同产量租率的。否则的话,乡吏又从何得知写错了田租数额,要用修改的券书来替代那些误券呢?这也启发我们:秦及汉初的《田租籍》在县、乡应有简、详两个版本。乡级《田租籍》登记的,是每户如何计算田租的原始数据;而县级《田租籍》登记的,则仅仅是每户的舆田(垦田)数和最终征收的田租数。因为复制正券上报实际上并无必要,既增加了县乡的工作量,又造成了种种浪费。所以在制作副券时,县乡都会约定把如何计算农户的舆田(垦田)、税田和田租数的过程省略。这既不影响其数据的准确,还大大减轻了县乡的工作量。前揭《都乡七年垦田租簿》,便只有全乡上报的总垦田数和田租数。凤凰山汉简记载,西乡对市阳里征收田租的上报,亦只有“市阳租五十三石三斗六升半”的总田租数。[52]由此也揭示出误券的形成与何以修改券书数据的真相——乡吏在估算每户的产量租率后,便把核定的舆田(垦田)数和算出的田租数作为券书的副本上报县廷,其中有一些没有被发现的计算或书写错误。但在此后按券书征收田租或将田租入仓时,却又发现计算或书写有误,使得券书登记了错误的田租数额(通常都是多算或多写)。由于制度所限,乡吏不能轻易去更改县级券书,因而只好将错就错地按误券征收田租和入仓。补救的最好办法也就是修改和撤换乡级券书,并作为民户完税的凭据被登记在《田租籍》中。令人深思的是,《户律》五种籍簿的规定本来是要严防吏民作弊,但由于制度规定过于严苛和呆板,缺乏有效的纠错机制,而导致了更多的舞弊现象,最终伤害的还是普通民众。这恐怕是制定《户律》的统治者始料不及的。

还要说明的是,无论县级券书,还是乡级券书,所登记的都是全部舆田(垦田)或每块舆田(垦田)的田租数,而并非“每亩的田租数”;每亩也不可能“缴纳田租若干石”,此问题笔者已有另文探讨。[53]

三、几点结论与启示

首先,《田命籍》的名称或许应为《田命令籍》,这很可能是《户律》的抄本漏抄了一个“令”字。正如杨振红先生推测,《田命籍》是登记对某些特殊人群豁免田租的籍簿,汉初被免征田租的,有卿以上高爵、中高级官吏、“乐人”“邮人”和优秀工匠等,既体现了统治集团的经济利益和特权,也表现出对行业或专业分工的重视和保护。

其次,《田租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纳税民户耕种了多少舆田(垦田)和必须按舆田(垦田)缴纳多少田租,也具有分户统计耕种田亩总数和缴纳田租总数的作用。它的券书格式,就是北大秦简《算书》和《田书》记载的舆田亩数、税田亩数、产量租率和应交多少田租的文书格式。这一制度应完全继承秦制。之所以会出现“误券”和更改券书的现象,是因为算术知识的普遍缺失和县、乡有简、详两个券书版本,县级券书不得轻易更改,而乡级券书则易于更改,这证明秦及汉初的田租征收存在较多人为误差,这些误差大多是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

再次,《户律》虽然规定有五种登记籍簿,但对不同人群来说,实际却只有四种籍簿。有豁免特权的户籍,是《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和《田命籍》;而没有豁免特权的户籍,则是《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和《田租籍》。《年细籍》有人口登记的相关内容,可以推论其应是登记每户人口及其承担徭役和人口税的籍簿。

最后,漢初的户籍管理相当严密,在制度上堪称典范,对人口管理、征发赋役、发展经济和稳定社会曾发挥很大的作用。但限于条件及其规定的严苛,这套户籍制度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和弊端。文景时期的轻徭薄赋,特别是征收定额租[54],就是对于《田租籍》的一次重大改革。

注释

①[27][40][41]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4、46—52、145、137页。

②杨振红:《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

③朱绍侯:《论汉代的名田(受田)制及其破坏》,《河南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④臧知非:《秦汉傅籍制度与社会结构的变迁——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中心》,《人文杂志》2005年第1期。

⑤张荣强:《孙吴简中的户籍文书》,《历史研究》2006年第4期。按:朱红林、王彦辉也认为:“‘田命籍’即‘田名籍’,‘名’有占有之意,‘田名籍’亦是表示土地所有权之文书。”(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50页)“‘田命籍’或许是吏民占有和使用土地情况的簿籍。”(王彦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汉代社会研究》,中华书局,2010年,第10页)

⑥[31]高敏:《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土地制度——读〈张家山汉简〉札记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3期。

⑦杨际平:《秦汉户籍管理制度研究》,《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1期。

⑧[19]曹旅宁:《张家山汉律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第131、128页。

⑨何有祖:《读〈二年律令〉札记》,丁四新主编:《楚地简帛思想研究(二)》,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398页。

⑩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24页。

[11]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50页。

[12]杨振红:《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70页。

[13]张荣强:《孙吴简中的户籍文书》,《历史研究》2006年第4期。

[14]王彦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汉代社会研究》,中华书局,2010年,第11页。

[15][16]袁延胜、董明明:《〈二年律令·户律〉“田合籍”辨》,《南都学坛》2013年第1期。

[17]晋文:《张家山汉简中的田制等问题》,《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

[18]马代忠:《长沙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初步考察》,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中西书局,2013年,第213页。按:《都乡七年垦田租簿》的年代一般认为在武帝早期,即长沙王刘庸七年(前122)。而笔者认为其年代当在文帝前元元年(前179),详见晋文《走马楼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的年代问题》,待刊。

[20]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第236、3153页。

[21]蔡邕:《独断》卷上,程荣纂辑:《汉魏丛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80页。

[22][23][29][30][44][45][46]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第2752、85—86、120、33、1127、85、87页。

[24][25]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1959年,第409、879页。

[26]朱德贵:《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所见“都乡七年垦田租簿”及其相关问题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5年第2期。

[28]邬文玲:《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商榷》,《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

[32]杨振红:《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按:为了便于引用,笔者调整了原文中的引文格式,并删除了其中注释。又,王彦辉先生虽认为杨振红先生的意见“可能更为贴切”,但他进一步提出,《田租籍》“既是国家核定和征收田租的依据,也是各乡上报租税收入和县廷验收的凭证”(王彦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汉代社会研究》,第11页),在功能判断上与杨振红的看法还有微妙的区别。

[33][36]晋文:《睡虎地秦简与授田制研究的若干问题》,《历史研究》2018年第1期。

[34]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二,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第62页。

[35]韩巍:《北大秦简中的数学文献》,《文物》2012年第6期。

[37]晋文:《里耶秦简中的积户与见户——兼论秦代基层官吏的量化考核》,《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1期。

[38]李均明、何双全编:《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06页。按:此《先令券书》的时间是在西汉末年的元始五年,尽管这时名田(授田)制已不再实施,但一般来说,除了少数富户外,一户有几处小块垦田的状况都应是农民家庭的常态。

[39]韩巍:《北大秦简中的数学文献》,《文物》2012年第6期。

[42]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45页。

[43]马代忠:《长沙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初步考察》,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第213页。

[47]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二,上海辭书出版社,2011年,第39、40、48页。

[4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41、145页。

[49]杨振红:《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续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31页。

[50]吴朝阳:《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校证及相关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70页。

[51]黄盛璋:《江陵凤凰山汉墓简牍及其在历史地理研究上的价值》,《文物》1974年第6期;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52]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53]晋文:《睡虎地秦简与授田制研究的若干问题》,《历史研究》2018年第1期;《龙岗秦简中的“行田”“假田”等问题》,《文史》2020年第2辑。

[54]关于定额租还是分成租问题,笔者另文撰述。

责任编辑:王 轲

Tian Ming Ji andTian Zu Ji in the Han Bamboo Slips of Zhangjiashan

Jin Wen

Abstract:According to Han Bamboo Slips of ZoumalouRent-roll of Cultivated Wasteland for Seven Years in Duxiang,Tian Ming Jiin the Han Bamboo Slips of Zhangjiashan probably should be namedTian Ming Ling Ji. The reason why it was calledTian Ming Ji is probably because the copy ofHu Lv omitted a word "Ling".Tian Ming Ji is a register of land rent exemption for some special groups of people. According to literature records, high nobility above Qing, middle and senior officials, "musicians", "postmen" and excellent craftsmen were exempted from land rent in the early Han Dynasty. The main function ofTian Zu Ji is to record how much wasteland has been cultivated and how much land rent should be paid according to cultivated wasteland. It also has the function of counting the total number of farmland cultivated by households and paying the total amount of land rent. Its contract format is the document format of Qin Bamboo Slips of Peking UniversitySuan Shu, which recorded the number of acres of cultivated wasteland and ager vectigalis, yield rent rate and how much land rent should be paid. The reason why there were mistaken contracts and changed contracts is the general lack of arithmetic knowledge and both the brief and detailed versions of contracts in the county and township.

Key Words:Han Bamboo Slips of Zhangjiashan,Tian Ming Ji,Tian Zu Ji, mistaken contracts

收稿日期:2020-11-1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秦汉三国简牍经济史料汇编与研究”(19ZDA19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出简牍与秦汉土地制度研究”(19BZS02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委托项目“中华思想通史”(20@ZH026)。

作者简介:晋文,男,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南京 210097)。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4/view-15416691.htm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