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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助推服务贸易的逻辑与政策建议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赵春明 文磊

[摘要] 数字经济和服务贸易在“十三五”时期的快速发展为审视二者的关系提供了绝佳机遇。数字经济助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主要通过贸易方式数字化和貿易对象数字化来实现,前者可以降低服务贸易成本,提高服务贸易效率,并对中小服务企业参与全球市场的机会造成影响;后者则拓展了服务贸易产品范围,并重塑了供应链和全球价值链。但在这一过程中,数字技术、数据要素和数字平台所蕴含的风险也愈发凸显。利用数字经济实现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应建立健全数据交易流通体系,维护数据安全,妥善化解服务外贸企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算法伦理风险,并通过强化对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的反垄断监管和有效弥合数字鸿沟,保障平台经济合理有序发展,实现数字红利为全体国民所共享。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贸易方式数字化 贸易对象数字化

[中图分类号] F49;F740 [文献识别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21) 0038-09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进口贸易对我国企业性别工资差距的影响研究(20YJA790094)。

[作者简介] 赵春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世界经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文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对外贸易与投资。

数字经济和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以及二者之间的促动关系,是我国“入世”20年来的突出表现之一。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世界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经济全球化进程遭遇严重挫折,保护主义、民粹主义、单边主义逐渐抬头,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大幅下滑,给我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因此,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孕育发展,并带动数字技术强势崛起的情况下,如何利用数字经济促进我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服务贸易开放进入新发展阶段后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数字经济和服务贸易在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进入高质量增长的新阶段,数字经济在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愈发凸显。据统计,2005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仅为2.6万亿元,到2020年猛增为39.2万亿元,其所占GDP比重也由2005年的14.2%提升到2020年的38.6%。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肆虐、世界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数字经济更是成为我国应对经济下滑的关键抓手。《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1)》显示,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同比增长9.5%,比同期名义GDP增长率高出7.2个百分点;广东、江苏、山东等13个省市的数字经济规模超过1万亿元,北京和上海数字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更是超过了50%。从纵向维度看,我国数字经济也经历了长时期的快速扩张,2005—2020年,数字经济规模增长了15.08倍,年均增速高达18.48%,而同期GDP仅增长了5.55倍,年均增长率也仅为11.3%。从增加值核算的角度来说,数字经济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是显著提升。2014—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均超过50%。而新冠疫情推动电子商务零售、线上办公等业务快速发展,极大地释放了数字经济潜力,2020年数字经济对GDP增长贡献率接近70%,而同期三大产业在GDP中的贡献率分别为7.7%、37.8%和54.5%。除此之外,数字技术在抗疫实践和社会治理中的优势也逐渐显现出来,中国将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疫情监测、病毒溯源、防治救助等抗疫活动中,不仅为国际社会疫情防控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宝贵经验,也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充分挖掘了社会治理线上模式所蕴含的巨大潜力。

与数字经济发展情况类似,我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在“十三五”期间也迎来了快速发展,服务业开放与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取得重要进展。《中国服务贸易行业发展研究报告(2020)》指出,2016—2019年,中国服务业产值年均增长6.6%,尤其是在新冠疫情肆虐的不利影响下,我国服务业在2020年依然逆势上扬,同比增长2.1%;与增长乏力的线下零售、交通运输、住宿餐饮相比,线上购物、直播带货、社群分享、门店直送等与数字技术密切相关的新消费模式强势增长。以直播带货为例,仅2020年上半年,直播经济规模达5630亿元,因直播产生的增长效应、创新效应、赋能效应、渗透效应而间接产生的经济规模也达到2833亿元。与服务业发展相比,我国服务贸易受新冠肺炎疫情的负面冲击较大。2020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金额为4.56万亿元,同比下降15.7%,与货物贸易1.9%的增长率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但与贸易总量负增长相比,我国服务贸易依然出现了一些可喜的变化:一是贸易逆差大幅减少。与2019年相比,我国服务贸易逆差由1.51万亿元下降到2020年的0.69万亿元,同比下降53.88%。二是贸易结构显著改善。知识密集型服务产品成为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的主力,2020年实现进出口总额2.03万亿元,同比增长8.3%,在服务贸易中所占份额与2019年相比也有大幅提升,增加到44.5%。三是服务业开放取得重要进展。从2013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21个自贸区,并基于各地区特色和优势提出了一系列差别化试点任务;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增至31个,京津冀、长三角、泛珠三角等三大区域服务贸易额占中国服务贸易比重达到60.6%。特别是2020年新设立的北京自贸区,依托北京在我国服务业开放和数字经济发展领头羊的地位与优势,将主要侧重于服务业,尤其是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的发展,打造我国服务贸易开放战略的新高地。

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数字经济国际化的最主要体现,我国数字贸易在“十三五”期间迎来了蓬勃发展。据统计,我国数字贸易额2015年为2000亿美元,到2020年已经增长到2947.6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8.07%,同期数字贸易占服务贸易比重也由30.6%增加到44.5%。《数字贸易合作与发展报告2021》显示,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在2020年居世界第5位,成为全球数字贸易五强中唯一的发展中国家。数字经济企业国际竞争力不断提升,数字服务贸易额由2011年的148.2亿美元逐渐扭转为顺差,整个“十三五”时期除2017年以外,中国数字贸易出口额均大于进口额,到2020年则实现顺差差额147.7亿美元。就数字贸易细分行业而言,信息与通信技术服务(ICT)是过去10年出口占比提升最快、增长贡献最大的领域。2011—2020年,ICT服务在我国数字服务出口中所占份额提升了19.7个百分点。目前,中国已成为《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成员国中最大的国际专利申请来源国,尤其是在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领域专利申请量位居全球第一,涌现出一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ICT企业。

二、数字经济助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理论逻辑

数字经济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主要基于贸易方式数字化和贸易对象数字化。前者是指傳统服务贸易方式随着5G、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越来越体现出数字化、智能化的特征,通过强化数字技术与贸易方式各环节的融合渗透,实现服务贸易成本降低和效率提升;后者则是指随着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以及数据交易市场逐渐形成、数据交易体系日趋完善,越来越多的服务贸易产品以数据的方式传播,甚至直接以数据的形式存在,因而扩大了现有服务贸易产品的范围,拓展了服务贸易的广度和深度。

(一)贸易方式数字化的影响

1. 降低服务贸易成本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由“工业型经济”向“服务型经济”转型,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但与服务业相比,全球服务贸易的发展相对滞后。据统计,2020年服务贸易在全球跨境贸易中的占比大约只有1/5,远落后于服务业在全球GDP中的占比。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与服务业自身行业属性有关:一方面,无论是旅游、运输等传统服务业,还是信息通信、金融、教育等现代服务业,多数服务都要求生产和消费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这就导致本国的服务供应商很难直接向国外消费者提供服务。再加上服务产品无形、易消失、不可分割和易复制等特性,导致服务产品也难以像农业和制造业那样利用线下物流系统,通过货物运输实现产品海外销售。因此,与传统货物贸易相比,开展服务贸易的成本更高。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对三大产业的贸易成本进行了比较,发现服务业的贸易成本远高于农业和工业,尤其是服务业中地理属性较为突出的商贸、零售等行业。另一方面,由于个人的衣食住行直接涉及商贸、运输、教育、医疗等服务行业,因而相对于农业和工业部门,普通居民对本国服务业发展动态感知更加强烈。再加上教育、金融、医疗等行业对一国传统文化、社会心理和宏观经济增长等重要的社会经济因素都有巨大影响,各国在关键服务部门上的开放较为保守,经常基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利益诉求对外国企业进行诸多限制。因此,与其他行业相比,各国对服务业的监管政策和壁垒更加严格,也加大了外国服务企业和服务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成本。

而随着信息通信技术与国际贸易各环节融合渗透加深,不断催生出新的贸易业态和模式,减轻了传统国际贸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而有效降低了贸易成本。国际贸易的开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应用,而信息通信技术改变了信息传输的方式,提升了外贸企业信息传递的效率和质量,因而对降低市场分割,推动服务贸易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就信息获取而言,传统贸易模式下,企业在进入新市场或寻找新客户时通常会进行详尽的海外调研,以便充分收集政策走向、市场行情、客户资信等信息。显然,这些方式虽然有助于降低外贸风险,但需要投入的前期成本也较大。而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使企业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和数字广告就能够充分了解海外市场资讯,因而极大降低了信息收集成本。就信息输出而言,互联网、微处理器、信息通信等数字技术为企业的市场宣传提供了更高效、廉价的方式。与建立营销渠道和选择线下广告相比,外贸企业利用线上投放广告或建立虚拟网站等方式,不仅成本更低,还能基于客户类型实现精准投放。基于固定时间、固定现实地点的固有交易模式被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下任意时间、任意地点的数字交易所取代,物理时空的空间到场硬约束与固定时间规制硬约束均得到放松,因而为服务企业进入全球市场提供了无限可能。

贸易方式数字化降低贸易成本,还体现在信息流、资金流和货物流的有机结合上。传统国际贸易中,跨境物流时间长、环节多、距离远、成本高,还涉及到不同国家清关手续等复杂问题;预付货款、信用证等收付款方式挤占了企业资金,使企业资金回流周期拉长,风险增大。而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尤其是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所提供的市场信息服务、物流信息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等跨境贸易综合服务的数字化,企业资金流、货物流和信息流融合程度不断加深,极大降低了服务外贸企业运营成本。在平台中介服务方面,一些大型跨境电商企业纷纷进入国际市场,将自己服务对象由国内延伸至海外。市场信息服务方面,专门提供数据分析、数据对接的大数据服务企业或平台应运而生,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及时更新市场信息,提高生产经营绩效,还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助力企业高效选品和提高销量。跨境支付服务方面,收付款诸多中间环节,包括收款、换汇、支付、融资等都可以通过跨境电商支付平台获得“一站式”金融服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报告显示,2019年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共处理交易188.43万笔,金额达33.93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0.64%和28.28%。

2. 提升服务贸易效率

随着数字技术的应用发展,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不断被用于交易流通和生产管理过程。在交易流通环节,外贸服务企业和外贸监管机构越来越多地使用数字技术,既包括智能手机、智能机器人、笔记本电脑等数字终端,也包括互联网、搜索引擎、电商平台等基于数字技术的服务,因而大大提高了服务外贸企业参与全球市场的效率。在生产管理环节,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企业数字交付的服务外包趋势日渐显现,不仅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后台支持等传统业务流程的数字化服务外包,也包括软件研发、平台支持、信息系统维护等信息技术外包。生产过程不断细化,以及数字化、信息化服务外包蓬勃发展,既创造了更多的国际分工机会,也便于企业将生产环节在国际市场上最有比较优势的地区进行高效分工。

此外,数字技术提升服务贸易效率,还体现在其对供应链和价值链的影响上。随着数字技术越来越多被应用于供应链管理中,同一供应链或价值链中上下游企业协同效率提升,采购成本、物流成本和营销成本大幅降低,有利于企业在国际竞争环境中形成新优势。事实上,数字经济对供应链的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企业利用数字经济能实现上游供应商的资源整合,通过对上游供应商的深度价值和质量评估,有助于服务外贸企业进行最具性价比的采购;第二,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识别功能,企业可以更有效区分和掌握各地区消费者偏好的差异,通过个性化、定制化产品可以实现目标人群的精确定位,以获取最高的收益。WTO研究报告指出,数字技术促使供应链管理从一种线性模式消费者转变为一种更综合的、信息向多个方向同时流动的模型,市场信息更加多元、公开和透明,因而企业能在新的全球价值链中更快速地传递与获取信息,从而提高全球分工的效率与精准性。事实上,传统的价值链分工链条冗长,既包括增加值较高的研发设计、营销与售后服务,也包括增加值较低的组装加工与运输制造等环节,中间环节过多导致价值链上下游利润空间被逐层稀释压缩。而基于数字化与智能化的跨境综合商务服务平台去除了中间环节,有助于实现供求双方的直接互动对接,并能通过实时的市场反馈,使价值链分工体系上不同环节得到及时优化与创新。因此,随着数字技术的推广使用,降低了服务贸易企业的成本,提高了新型全球价值链分工的效率。

3. 影响中小服务外贸企业参与全球市场的机会

如前所述,数字技术的应用会对供应链管理和价值链分工产生重要的影响,但如何影响中小服务外贸企业参与全球市场,依然不确定。正如《数字贸易发展与影响白皮书(2019)》所指出的那样,数字技术首先重塑了生产过程,尤其像人工智能、3D打印技术、自动化生产等技术降低了国家间和企业间进行分工所需的协调需求程度,随着分工链条上上下游环节被不断整合,价值链长度大为缩短,因而可能减少发展中国家中小服务外贸企业参与价值链分工的机会。其次,根据新新贸易理论,企业进入出口市场需要支付一定沉没成本,包括海外市场调研、营销渠道建立和广告宣传费用等,很多中小企业可能由于无法支付这些先期成本而难以进入出口市场。而数字技术的出现,尤其像跨境综合服务平台被广泛使用,极大地降低了协调和匹配成本,从而为广大中小服务外贸企业参与全球市场创造了条件。再次,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进一步强化了全球生产碎片化倾向,使得价值链终端个性化的零散需求逐渐显露出来,这又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市场空间。尤其是伴随着贸易方式的数字化,中小服务外贸企业可以从复杂、烦琐、冗长的进出口中间环节中解脱出来,专注于提升企业经营效率和产品质量,反而可能有助于中小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贸易对象数字化的影响

1. 扩大服务贸易产品的范围

《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作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要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与其他要素相比,数据要素在可复制性和可共享性、无限增长和供给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能够打破传统要素有限供给对增长的制约,从而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数据要素的价值不在数据本身,而在数据与其他生产要素融合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这种价值增值及其所具备的激发效应是指数级别的。更重要的是,数据要素可以提高劳动、资本、技术、土地这些传统要素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并通过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数字化公共服务,提高企业实际生产过程中的效率。此外,数据要素可以用更少的物质资源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服务产品,可能对传统的生产要素产生替代效应。如由于移动支付的冲击,传统银行网点、ATM机的数量和营业场所均大幅减少。波士顿咨询(BCG)估算,过去10年由于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的普及,中国至少减少了1万亿传统线下支付基础设施建设。正是由于数据要素在生产过程和实际经济增长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美国、英国、瑞典、荷兰、韩国、中国等多个国家相继提出大数据战略,通过加大技术研发投资、强化基础数据库、推动数据开放共享等途径促进本国大数据产业发展。

随着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伴随着成本更低、方式更加优化的线上虚拟云储存出现,以及智能手机、车载智能终端等硬件和终端设备快速升级迭代,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产品和服务也以数据的形式出现,既包括传统的图书、音像、软件等数字产品,也包括在线提供的教育、医疗、社交媒体等新型数字服务。受服务产品生产和消费同时同地特性的限制,数字时代的出租车、美容美发以及住宿餐饮等服务,仍将继续在当地提供和需要实体部门作为支撑,但在零售、软件开发和商业流程外包等数字化程度较高的服务行业中,“去本地化”和全球化的趋势却愈发明显。得益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平台赋能,许多以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不可交易服务部门通过线上远程交付变得高度可交易。如教育作为服务业的重要领域,在传统观念里主要是由当地老师给当地学生提供,难以覆盖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排他性较强导致竞争性不足,教育质量受地区经济发展、师资力量、社会观念等影响较大,在国家、地区,甚至社区间都呈现出较大差异。在新冠疫情的冲击下,很多地区停止现场授课,转而以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或云教育的方式取代。这种新型的教育方式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全世界能连接互联网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访问相关教育资源。越来越多的教学程序,如预习、授课、答疑,甚至某些类型的考试均可远程执行。

2. 重塑全球价值链

随着数据交易市场日趋完善,数据要素在不同产业间甚至同一产业内流动加快,促进了知识和技术的全行业共享,产业融合提速,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进程加快并努力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迈进,不仅催生了大量服务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也实现了全球价值链重塑。一方面,越来越多的跨境数字产品和服务在数字技术的推动下进入全球价值链。随着数字技术与产业链条上各生产环节的融合速度加快,价值链上下游环节间的交易过程高度透明,交易成本大大降低,这为进一步细化并整合不同生产环节之间的价值链分工体系提供了可能。具体而言,这种效应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专注于更有效率的生产环节,部分企业会将自身不具备比较优势的生产或服务产品分离出来,并通过外包的形式布局到更有优势的地区进行生产;二是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网络、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在生产侧创造出更多的新产品和新服务,这些新产品和新服务又反过来通过数字技术进一步嵌入或改造已有的全球价值链;三是数字技术推动那些专注于本土市场的特色化服务“走出去”,更加快速高效地融入全球价值链体系。

另一方面,跨境数字产品和服务改变了全球价值链的收入分配规律。在传统的价值链分工体系中,居于“微笑曲线”两端的环节创造了更多的价值增值,也赚取了行业总利润中的绝大多数。而随着数字技术应用日渐广泛,现有的国际分工体系发生了改变,因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价值链收入分配格局。首先,“微笑曲线”上游和下游生产环节的价值創造水平进一步提升。事实上,相比于加工制造环节,数字化服务在“微笑曲线”两端的环节应用得更加频繁。这一融合过程使得整个数字化服务更加分散,可交易性也大大增加,为复杂程度更高的产品和服务生产创造了条件。其次,“微笑曲线”中间的加工制造环节价值创造能力逐渐降低。数字技术的应用加快了产业自动化和模块化进程,传统的在价值链中部企业所从事的加工制造工序也变得越来越标准化,而标准化生产可能因难以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导致其所创造的价值增值逐渐降低。如为了满足在线旅行社的要求,各旅游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越来越规范化和标准化;结合价值链收入分配规律的变化,许多原本从事中间环节的加工制造企业陆续向价值链两端延伸,利用数字技术进一步整合该生产环节所储备的知识和信息,并以此为基础开发前后端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在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同时,也向外输出数字服务。

三、数字经济助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

(一)数字技术与服务外贸企业融合可能催生新的风险

数字经济推动服务贸易发展主要依靠贸易方式数字化和贸易对象数字化。无论是贸易方式数字化,还是贸易对象数字化,都要求数字技术与生产服务过程逐步协调融合。但是,利用数字技术的过程本身就蕴含着新型风险,可能导致服务外贸企业数字化转型也面临新的风险。具体而言,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网络环境具有虚拟化、可达性和连通性强、难以监管等特点,网络恐怖主义、网上赌博、利用数字货币进行网络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可能搭上服务外贸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便车”而进一步发展,这些活动涉及面广、危险性大、隐蔽性强,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第二,贸易对象数字化的关键在数据,而在信息通信技术和微电子技术的加持下,数据这种新型生产要素的流动性不断增强。数据中包含大量消费者信息,数据流动加速也加剧了消费者隐私受到侵犯的风险。如在我国被广泛诟病的“大数据杀熟”,就是商家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在分析消费者偏好、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的基础上,在市场交易中采取差别定价,将同一商品或服务以不同的价格卖给消费者,导致老用户或会员在购买这些产品时的花费甚至可能比新用户更多。第三,贸易方式数字化增加了侵犯知识产权和盗取商业信息与数字资产的风险。与线下交易相比,数字化服务贸易中的假冒伪劣和盗版侵权更加难以控制。上述服务外贸企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可以视为“原生风险”。在此基础上,各国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隐私权等,会对服务贸易平台、服务产品等进行严格管控,这种管控行为可能诱发“次生风险”。各国在数字贸易管控理念、管控规则和管控措施上存在巨大差別,一国的管控行为可能不符合其他国家的管控规则,就可能引发国际争端,影响全球服务贸易正常发展。

(二)服务外贸企业数字化转型可能加剧算法伦理问题

服务外贸企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算法居于核心地位。这里的算法并非限于抽象的数学结构算法,而是在特定目标指引下,在程序、软件或信息系统中执行一个或多个算法,基于复杂规则得到能够为人们决策提供支撑的结果。算法种类多种多样,虽然其中一些推荐算法决策对人们的影响较小,但在雇佣评估、犯罪评估、信用贷款等方面的算法决策,则可能影响个人甚至是某些种族的利益。而且算法决策的一次小的失误或者歧视,会在后续决策中演变成为相乘效应或连锁效应,从而对个体、团体和社会带来严重影响。再加上算法越来越具有生命属性,算法决策过程中的算法歧视更容易引发伦理风险,如基于大数据计算结果根据用户性别、收入或种族等身份信息区别对待、“大数据杀熟”等,其本质是在算法程序设计中将人类固有的歧视意识、文化偏见、社会范畴化倾向进一步延伸。算法伦理问题首先来源于数据质量,即收集的原始数据存在不完整、不正确、样本缺失、敏感属性缺乏保护等问题,出现“带着问题进,带着问题出”的结果,形成自我实现的歧视性反馈循环。其次,算法模型中的偏见嵌入加剧算法伦理。算法设计者、程序开发者在编码过程中可能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将自我携带的歧视、偏见等负面意识嵌入,导致最终得到非中立性的结果。再次,算法伦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算法过程的不透明。算法决策通常由数量庞大、分工不同的工程师团队合作完成,包含大量难以检测的规则,再加上机器处理速度和大量潜在的运行变量导致算法的输入和输出不可预知,使得对算法决策制定人工干预和实时监控变得尤为困难。

(三)巨型电商服务平台涉嫌平台垄断的问题

数字技术通过贸易方式对象化极大地降低了服务贸易成本,提升了贸易效率。而在这一过程中,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的出现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对于中小型平台和小微企业而言,一些巨型电商服务平台基于用户、数据、算法、资本等方面的竞争优势所产生的不公平行为,可能使它们的生存环境和竞争环境更加恶劣。如使用平台的消费者和进驻平台的商家之间会形成正向的促进作用,导致大平台更容易吸引商家、积累用户,因而在运营成本上更具优势,在马太效应的影响下形成“赢者通吃,输家通盘”的局面。同时,用户容易对平台形成路径依赖,往往被迫妥协于大型平台的不公平行为和不利合同条款。巨型平台基于其强大的数据和经济资源将不公平的掠夺性竞争过程隐于幕后,不仅损害了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也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四)数字技术助推服务贸易发展受数字鸿沟的制约

数字技术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在于数字技术本身。但需要看到的是,数字技术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改造人们的生活,在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可能也会因为数字红利难以实现人人共享而产生新的不平等。这其中,数字鸿沟就是一种突出表现。这种不平等表现在很多方面,既包括国家或地区层面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规则等方面的不平等,也包括部分社会群体在数字接入和输出端受限而导致的不平等。具体而言,数字鸿沟包括三种类型:一是由数字通信技术在接入层面产生的差异,如非洲一些国家因数字基础设施的限制难以使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二是数字通信技术使用层面的差异,如老年人或低技能劳动力因无法掌握更新的操作方法而难以使用换代升级后的智能手机或笔记本电脑;三是由于信息不平等导致的利用信息资源参与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差异,如互联网使用程度差异会对家庭资产选择、就业和工资、创业、农地转出等产生明显的影响。随着数字鸿沟日渐明显,其对社会生活的负面影响也逐渐显现,不仅会产生新的贫富差距,还会加剧现有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尤其是在数字贸易加速发展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因在5G、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以大数据为基础的技术方面基础较为薄弱,这种“数字鸿沟”可能进一步拉大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技术差距。

四、数字经济助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数据要素交易流通体制,为数字经济助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数据市场的活力离不开数据要素合法、合规流通,要针对数据要素的若干特性,构建多层次、可追溯、可监管、安全有效的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要素流通规范化。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数据是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石。相应地,数据安全也成为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十四五”规划》明确指出,要“全面加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切实维护新型领域安全”。同时,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为数据开发处理过程中的数字安全保障和个人、组织权益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健康的数据交易市场应兼具流动性和安全性。首先,结合数据要素的多样性,构建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与标准化的商品不同,数据要素在性能、属性、形态上千差万别,即使相同的原始数据经筛选、拆分、调整、编码后也会形成不同的新数据。因此,健康有序的数据流通市场应该体现数据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并建立弹性的调整机制,以满足具体类型和场景的要求。此外,根据数据安全、隐私和敏感性的不同要求,可将数据市场分为完全开放、不完全开放和绝不开放三种不同类型。其中,对不完全开放数据应尤其注意,要结合数据用途、数据性质、关联数据和监管难度的隐私成本等,设置不同的脱敏程度、使用限制和处理要求。其次,利用区块链技术加强数据的可追溯性。由于数据的可复制性,流通后的数据就不再为卖家所独有,若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将使卖家承担较高的风险。因此,可以利用在确权方面具有天然优势的区块链技术去记录、追溯数据交易的事前磋商、交易流程及数据触达情况等。当发生交易纠纷时,权益者主张方能够通过区块链交易的时间戳证明其合法权属,亦可追溯并检测出非合意或非法行为。再次,利用隐私保护技术保障数据安全。数据的可复制性本身就意味着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隐私泄露风险,而交易平台的截流、篡改和转售行为更加剧了数据安全问题。这就要求在数据产生、流通、使用等环节中,根据数据内容和应用场景制定数据分类分级的保护标准,以实现针对性、分等级、差异化的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防护。

(二)积极化解服务外贸企业数字化转型中的算法伦理问题

化解算法伦理的问题,需分别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针对算法决策证据的透明性问题,加强对算法所涉及决策证据的监管,既包括事前对算法整体过程的梳理控制,也包括算法过程中精准有效的实时监控。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定期审查数据处理执行情况,或者利用外部监管机构开展事后审查,或者随时调取被设计进入算法的研究报告以及时甄别等方法来实施。第二,针对算法主体价值偏见,要加强对价值观念的正确引导。算法决策所涉及的信息呈现个性化和零散化的趋势,但其中所蕴含的价值伦理却是社会性的。因此,要重视对算法主体正确价值观念的引导。一方面,加强算法对信息的筛选和过滤,在提升决策过程效率的同时坚守决策结果公平正义的价值底线;另一方面,算法决策要强化“人机结合”,“人”要及时干预“机器”算法过程可能将歧视、偏见等负面价值表面中立化和客观化的处理,“机器”则可以利用大数据原理及时识别出“人”在输入执行程序时可能隐藏的负面价值,并通过适当的反馈、约束机制限制“人”的权限。第三,针对算法重构所引起的侵犯自主权和隐私权的问题,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和强化执法来保障权利主体反对或人为干预的权利,以避免并及时惩戒一些数据收集机构利用经济和安全的豁免原则在权利主体不知情或不愿意的情况下违规收集其数据。另一方面,隐私与信息的可识别性息息相关,要通过相关隐私理论来弱化个体的可识别性。如可以利用群体特征来替换个体特征以模糊个体的可识别性,同时对个体所涉及的知识和行动要在群体中予以相同保护。

(三)强化对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的反垄断监管

垄断市场结构因为限制了价格机制发挥作用而降低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破坏了竞争,还会对消费者福利和市场创新活力产生负面影响。而与实体经济的中介部门相比,大型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因为在收集和处理信息、吸引客户、聚集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可以通过网络累计效应和动态竞争效应获得远超中小平台的新优势。因此,数字平台面临的反垄断问题更加复杂且艰巨。需要明确的是,数字平台发展不能破坏合理有序的市场公平竞争。因此,应以《反垄断法》的实施和修订为基础,构建符合数字经济新特征的数字平台反垄断规则,并在监管、改进平台实践中予以及时修订和完善。但与传统反垄断相比,数字平台发展在市场主体认证、市场边界确定和市场势力判定等方面有自身特点,不能简单加以套用。如传统市场主体可以靠市场占有率、市场集中度和边际利润等指标判断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对数字平台而言,高市场占有率、高市场集中度和高边际利润是其自身特征而非市场力量的唯一判断标准。因此,传统针对垄断行为的静态分析与数字平台动态竞争发展的态势不相符。在这种情况下,对数字平台的反垄断不能一味强调严监管、重责罚,而应该给予比传统行业更高的包容度和适当弹性。创新监管理念,将包容审慎原则作为数字平台监管的一项重要治理原则,在过度监管和过度包容之间寻求理论基点和治理原则的中间地带,保证监管措施既可以制约不合理不公平的市场竞争行为,又可以避免抑制数字经济这种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创造活力。

(四)弥合数字鸿沟,为数字经济助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数字鸿沟的存在和持续扩大,会导致数字经济的利益分配更加不平等,并对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对于难以接触或无法掌握最新数字技术的群体而言,不能实现社会资本扩张,往往被排除在数字红利分配体系之外,或者只能从中获得极小的部分。而那些熟悉和能快速掌握数字技术的各类主体,能凭借数字优势延长并拓展社会关系网络,并将其转化为自身的经济资源优势,从而在分割数字红利的“蛋糕”中占据绝对优势。尤其是随着新冠疫情演变为全球大流行后,网络购物、直播带货、线上办公等数字业务开展为数字经济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但由数字鸿沟所引发的不平等问题也逐渐显现。因此,弥合数字鸿沟,保证数字红利为全体国民所贡献,也就成为一项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议题。首先,进一步完善数字硬件设施。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调拨、技术援助等方式支持落后和偏远地区宽带网络和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并通过加快部署全球低轨宽带互联网星座系统,保证中西部等偏远地区互联网接入稳定提速。其次,加強数字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数字经济领域优秀人才的公派选送、在线培训、跨地区交流等方式培养我国的数字人才,将专业人才作为数字技术传播的桥梁和纽带,引进并吸收发达国家和地区数字技术应用的先进经验。再次,构建多层次、有特色的数字素养培养体系。广泛吸收政府机构、教育机构和社会力量等多元主体参与这一体系,制定多层次、多专业、多成分的培育目标,利用多元化培训体系提高国家的数字安全维护能力、数字资源收集和鉴别能力以及数字内容创造和输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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