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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日本(1868―1945)法律辞书的编纂与出版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龚茁 王丽娜

  摘 要 清末民初中国第一批法律辞书的产生大部分与日本有关。在此之前,近代日本法律辞书星光璀璨,出版的70余部辞书在理念、体例、释义等方面整体上达到了较高水平。经济类、学理类、普法类辞书分别在明治、大正、昭和时期表现突出,出现了《佛和法律字汇》《法律经济大辞典:原理研究》《法律辞书》等代表作和矶部四郎、石角春之助、渡部万i等代表人物。文章梳理了近代日本法律辞书的编纂与出版,对研究日本法制近代化和近代中日法律交流具有实质意义。
  关键词 近代日本 法律辞书 渡部万i
  明治维新后,日本急于摆脱列强的殖民控制,欲和西方修约,实现政治和关税自主,完成“脱亚入欧”的设计。西方提出,日本若要收回治外法权,必效法西方,修行法制。箕作麟祥(Mitsukuri Rinsho,1846―1897)采用参照中国古代法典和借用汉字等方法,迅速完成法国“六法”[1]的翻译,创制了一大批沿用至今的法律术语,推动了日本近代法典化进程,完成了日本法制近代化的第一步。这些法律术语反映了当时西方法律传入东方的最初形态,成为构建近现代汉字法律话语的重要元素。通过移植西方成文法,日本迅速启动法制近代化,增加了抵制西方的筹码,收到了巨大的成效。[2]法律概念和知识的迅速传播,需要对法律术语进行系统化整理,日本法律辞书编纂事业应势而生。
  关于日本近代法律辞书与晚清法律法学的联系,学界有积极探索。章小丽(2010)388对部分中国人编译的日本近代法律o书做了详细介绍。屈文生(2012)发现,近代中国的第一批法律辞书几乎全与同为汉字文化圈的邻国日本有关。郭书谏(2019)借助对比释义范式,总结了日本法律辞书对中国本土法律语言的影响。以上研究对日本的法律辞书和法律术语影响晚清法制提供了重要启示,对提升该领域的学术关注度有重要引领作用。继续整理文献后发现,现有研究多以已经译入中国的日本法律辞书为研究对象。进入中国前,日本法律辞书在其本土的编纂和出版是何种情形,专题研究几近于无。因此,进一步展示近代日本法律辞书的整体状况,对把握日本近代法学的积累与发展及其与晚清中国法制的联系有借鉴意义。
  日本近代可以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明治时期(1868―1912)。这是日本汉字法律术语的初创阶段,也是法律辞书事业的萌芽期。其次是大正时期(1912―1926)。这是法律辞书事业的发展阶段,其学理化和体系化趋势显著,指导经济和普法功能增强。最后是昭和时期(1926―1945)。这是日本近代法律辞书发展的高峰和成熟期,辞书冠名和编写体例趋于规范,学理性增强,普法功能进一步得到强化。辞书的编纂与出版,传播了西方法律理念与制度,压缩了日本封建法律制度生存的空间,为日本法制进步提供了规范的法律用语。本文意在整理分析这三个时期内日本法律辞书编纂与出版的整体面貌,为学界提供一些思路。
  一、 明治时期(1868―1912)的法律辞书
  明治时期是日本法制近代化的起步阶段,通过快速翻译法国“六法”及其解释性论著,积极尝试起草部门法典,达到了西方列强提出的修建法制的要求,成功与列强修约,最终建立了以法国和德国为参照的近代法制,成就斐然。其间,法国“六法”的翻译者箕作麟祥曾尝试编纂《佛和辞典》这一巨著。《佛和辞典》的两份亲笔草稿,现存于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宪政资料室,编号211―212,卷首有“Dictionnaire Francais-japonais”(佛和辞典)的字样。(南云千香子 2014)212号档案显示,草稿按照法文首字母顺序,从a到aillade,共收录696个法语词汇。遗憾的是该辞典没有出版,如果这部辞书完整面世,必定对中日法学产生深远影响。除此之外,在法国“六法”翻译成文出版后,编纂日本法律辞书成为一种时代潮流,不少法律辞书在短时间内涌现出来,代表作见表1。
  从名称上看,这一时期的书名使用了“辞典”“语汇”“字典”“字汇”“字解”“词解”“辞书”“辞解”等,既反映了法律辞书事业的生机,也体现了冠名混乱、概念不清等辞书事业初级阶段的特色。明治时期经济术语辞书初露头角,逐步走上日本法律辞书编纂的历史舞台,并在大正和昭和时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为指导日本普通民众的日常经济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明治时期的辞书在编纂理念、体例和释义等方面整体上有不成熟之处,但以矶部四郎(Isobe Shirou,1851―1923)和渡部万藏[3](Watanabe Manzo,1842―1925)为代表的法律辞书巨匠的作品使日本法律辞书在起步阶段即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不难发现,整个明治时期法律辞书密集出版,特别是十九世纪八九十年代,这与日本“六法”的制定与修改的形势高度契合。自从1867年大政奉还后,以箕作麟祥翻译的法国“六法”为蓝本,参考德国法,于1880年制定了旧刑法和治罪法(刑事诉讼法)。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颁布。1890年,日本制定旧民法、旧商法、旧民事诉讼法、旧刑事诉讼法,废除了治罪法,初步实现了日本法制近代化。1893年,日本宣布延期施行旧民法和旧商法。1896年和1898年,日本民法得到了全面修正。1899年和1907年又全面修正了商法和刑法。1922年和1926年全面修正了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在不断制定和修正法律的过程中,大量法律术语受到关注,逐渐形成体系,推动了法律辞书的诞生和发展。箕作麟祥的法国法翻译和日本仿照德国制定的“新民法”的颁行带动了日本社会对西方法律的兴趣。明治时期日本又翻译了法裔美国律师约翰・布维尔[4] (John Bouvier,1787―1851)的《法律辞典》和法国人欧内斯特・卡代[5](Ernest Cadet,1832―1892)的两部法律辞书。《独和法学大辞典》和《独和法律辞典》又进一步传播了德国法律。把西方的法律知识全面引进日本,既反映了日本社会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也是对法律辞书事业的有力补充。
  明治时期的法律辞书在发展初期对中国法制产生了重要影响。沈家本(1985)在其《历代刑法考》中曾指出:“今日法律之名词,其学说之最新者,大抵出于西方而译自东国。”这里的“今日”之时,和二十世纪初的明治日本法律辞书的初步发展处于同一时期。1902年,中国尝试“变法修律”,日本法律借势通过法律词语开始了对中国法制的影响。清末中国学人经过多次努力,将日本法律辞书改头换面,以适应国人的知识水平和阅读习惯。例如,除收录大量日译法学新词的《日本国志》《〈公法新编〉中西字目合璧》《新尔雅》之外,京师译学馆1905年印行的《汉译新法律词典》译自东京大日本新法典讲习会于1901年出版发行的《新法律字典》;商务印书馆1907年出版发行的《日本法规解字》系将《新译日本法规大全》中的法律名词加以具体释义而成;上海群益书社于1907年出版发行的《汉译法律经济辞典》译自日本奎文馆书局同年印行的《法律经济辞解》;上海商务印书馆于1909年印行的《汉译日本法律经济辞典》译自日本宝文馆于1902年印行的《法律经济辞典》等。(章小丽 201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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