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创造”与“价值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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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宝清,徐晋,王菲
摘要:在经济思想史中,价值始终是一个核心概念,其在经济学中的分析可主要归为两类:其一为涉及“价值创造”主体问题的劳动价值论,其二为解释“价值赋予”主体的制度价值论。对“价值创造”问题的探讨始于配第,集中于古典时期,直到马克思用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系统而全面地考察了价值这一概念所包含的唯物范畴――价值与劳动范畴挂钩,以及制度范畴――剥削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揭示了劳动价值论的真正意义。但就“价值赋予”来看,这实则是贯穿于经济思想和经济分析的一条主线,严格来说“价值赋予”的主体属于一种广义上的“制度规定”。因此,“价值创造”的主体是劳动,而“价值赋予”的主体则是制度,且内在地包含了历史性。
关键词:价值创造;价值赋予;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制度价值论
中图分类号:F011;F09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2101(2022)03-0009-11
对“价值”的看法和探讨在各学科中有不同的侧重点,比如在哲学中,价值是一个完全抽象的概念,文德尔班在其《哲学史教程》的最后一章才模糊地谈到“价值问题”,[1]令人遗憾地是仍没有一个确切所指;社会学中所探讨的价值侧重于“关系”,具体而言包括社会交往中所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一切关系;伦理学中的价值则涉及“效果”,即某动机或行为的外在影响及效果评价,或称价值判断,而这又不可避免地掺入极大的主观性并被逼退至哲学领域。正因如此,对该概念实际上并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清晰的框架,而只能通过聚焦于某一个问题来形成较为模糊的认知。抛开价值本身所包含的复杂的概念、属性和适用性等,通过考察“价值问题”在经济学或经济思想中的演变,来划分并分析其本身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侧面。限定于经济学这一领域,对“价值”这一问题探讨的起点,本文认为不应从配第开始。虽然根据经济思想史,较多的学者认为政治经济学的科学化或“历史合法化”始于配第,原因之一在于其正视并确定了价值来源问题,即劳动价值论的发端。这里存在两个问题,第一,配第之前的学者关于经济问题的分析视角是否囊括了价值问题?第二,“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究竟意味着什么?笔者通过将价值这一问题本身拆分为“价值创造”和“价值赋予”两个不同的侧面,指出配第之前的关于价值的研究实际上与后来的边际学派所倡导的效用价值论相似,均着眼于价值在广泛意义上的制度规定性,这较好地回答了“价值赋予”的历史性和主体性。而就“价值创造”来看,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实际上是指内化于劳动产品本身,并以这种看得见的物质实体形式表现出来,这才是配第的劳动价值论实际所指,即“价值创造”的主体性。而这二者是不同的,简言之,“价值创造”的主体是劳动,而“价值赋予”的主体则是制度。
一、“价值”问题的初探:外在表现形式与价值来源
价值就其本身的经济学含义而言,不外乎存在两种分析路径:第一种路径是将价值归结为制度决定的结果,这不仅在早期经济思想中已经出现,但是其除了对价值问题本身的思考之外,更多的是外在表现为一种实物形式,即对体现价值的实物的量的追求,而且也是边际学派所持的效用价值论的一种隐含假定,但不可否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也存在价值的制度规定概念,这表现为价值的唯物属性与历史范畴。因此,该条路径实际上是贯穿经济学中价值概念的一条主线,或可称之为“制度价值论”。第二种路径是着重于探讨价值来源或价值形成问题,这便是由配第发端的分析经济问题的起点,即“劳动价值论”。
(一)早期的“价值论”:价值借以交换而外在地表现为财富量的多寡
在此想要撇开其他学科知识对早期学者探讨价值这一概念的影响是十分困难的。因为按照熊彼特的说法,早期(古希腊至中世纪)的“经济”思想受经院哲学的影响,在严格意义上他们把对经济问题的推理与对国家(指城邦)和社会所做的形而上学式的一般哲学思考糅合在一起,[2]这使后来的古典经济学者,甚至是现代学者在回溯起该时期的思想时不自觉地将其当作哲学而非经济学来处理。但事实上,在配第揭示价值来源于劳动和土地两个因素之前,关于价值的探讨在经济学层面是存在的,而这里的价值,需要指出的是,它是直接与财富(如货币、商品)量的多寡挂钩的,价值外在地表现为看得见的实物形式,对价值的追求则表现为对财富量的追求,而关于价值及价值形式本身的探讨是较为欠缺的,但也存在零散的见解。
亚里士多德虽无意于考察经济现象,但其与经济相联系的伦理思想却成为其后来的学者分析问题的重要素材。在价值问题上,亚里士多德已经看到商品本身存在一种属性,使得它可以用来交换,他承认“一切财物都可用以交换”,但其指出,在最开始的阶段交换这个“技术”是不必要的,只是随着后来所生产的东西出现了剩余和商品种类的逐渐增多,人们“便感到有必要用其中的一部分来交换所缺乏的事物”,[3]18这便是最早的以物易物,目的是满足自身的需求。可以明显发现,亚里士多德对价值问题的分析实际上已经触及古典学者所提的“价值形式”,即商品(或称财物)存在“使用价值”,并可通过交换以满足人们需要。值得一提的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这些财物具有两种用途,在他看来以物易物的形式是一种“正规用途”,它不违反自然;但另一种用途――“非正规或从属性用途”则是早期的学者们着重探讨和批评的,即随着财物的增多以及人们想要互通有无的欲望逐渐强烈,交换范围便得以扩大,与此同时,作为可以衡量模糊的使用价值并外在地表现财物实体的“量”的等价物――货币便应势而生。于是,对商品的需求已经超出了“自身需要”,并进一步转为对货币的追求。阿奎那肯定了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观点,他延续了亚里士多德这两种提法,指出“第一种交换是值得称赞的……而第二种交换就理应受到谴责了,因为就其本性来说,它只会为那种毫不知足而无限扩张的获利欲望服铡薄[3]64从这里便很容易理解为什么早期学者(如莫利诺斯)所着重探讨的问题之一是“高利贷”现象及其产生的伦理问题。
回到交换,海尔布罗纳认为亚里士多德虽然遭遇到了交换过程所出现的价格理论这一难题,“在‘价值’名义下,定价问题将成为那些在亚里士多德之后大约两千年才出场的经济学家的一个中心问题”,但是亚里士多德“解决了真正的问题:市场分工使其参与者获得了什么,才允许交换变成正规化的手段”。[4]9交换使得价值在“财”和“物”上都得到了充分的实现,并由此产生了所谓的“贸易”。这里需抛开交换的心理学机制,沿着亚里士多德的思路,容易发现,价值实现的落脚点即体现在“财物”上,追求价值与追求财物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同一性,尽管财物是看得见的、只能够以数量来计量。而这种思想,恰恰就是重商主义的理论来源。在重商主义出现之前,盛行的是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即认为货币只是一种媒介,而重商主义则大大强化了货币本身的作用,将货币等同于财富或“财宝”,他们极力主张通过贸易顺差来实现财富的增加和积累。托马斯・孟的《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被认为是最好的、最精辟的重商主义著作,但门罗指出孟并不是第一位系统地提出重商主义理论的作家,而是安东尼奥・塞拉。塞拉指出实现国家财富增加(富裕)的手段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内的因素,如行业的多样化、人民素质和主政者管理等,而另一类则是国外因素,或称“国家的处境”,这是实现贸易扩大化的一个“最有力的成因”,“当一个国家对其他地区而不是本地区的产品大规模地进行贸易时,这个因素会使它所拥有的金银积极增长”。[3]151同样地,孟也强调对外贸易是增加国家财富的手段,它必须遵循一个原则:“在价值上,每年卖给外国人的货物,必须比我们消费他们的为多。”[3]170随后,孟提出了如何实际地、具体地进行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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