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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策略选择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韩剑 王星媛

  [摘要] 当前,嵌入在全球科技创新版图中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不断变迁,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一方面,以中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不断提升,逐渐动摇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地位。另一方面,由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带来的电子商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已经超越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给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新形势下,中国应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构建国际知识产权新体例与新范式,多元化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及其相关领域,加强自身知识产权法治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普惠、共赢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
  [关键词] 知识产权全球治理 创新竞争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22)05-0056-08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与治理规则研究(20ZDA100);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基于文本数据挖掘的国际经贸治理规则研究(010414370112)。
  [作者简介] 韩剑,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世界经济、知识产权;王星媛,南京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世界经济。
  一、引 言
  自18世纪60年代以来,以英、德、美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相继成为全球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长期主导和引领全球科技创新的发展方向。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全球范围内逐步形成了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中心的科技创新格局。为维护自身科技创新利益,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其在科技创新领域的优势地位,率先占据知识产权规则制定和保护的制高点,制定了一系列反映其利益需求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发展中国家受限于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水平,不得不接受和遵循发达国家制定的知识产权规则,导致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失衡,最终形成以发达国家为中心的知识产权霸权局面(孔庆江 等,2009)。
  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多重因素交织,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利益团体结构越来越复杂,使得西方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经济体,尤其是与发展中大国的博弈更加激烈。作为国际公共事务的一种(董涛,2017),嵌入在全球科技创新版图中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也在不断变迁,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一方面,以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不断提升,逐渐动摇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地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创新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积极主动融入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无论是本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还是加入各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抑或是与世界各国、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建立合作关系,严格履行承诺的知识产权国际义务,中国均积极主动参与,以切实可行的方式为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作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由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带来的电子商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已经超越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实验数据、网络域名、数据库、卫星广播、网络传输等权利属性的判断、保护范围界定以及侵权的确定成为当下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发展面临的新问题,在给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的发展带来一定挑战的同时,也为发展中国家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提供了机遇。为此,中国必须把握好当前国际知识产权规则重构的机遇,有效化解可能的挑战,做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的积极有为者。
  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变迁,中国知识产权战略也在不断调整和优化,《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要“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在此背景下,作为新兴经济体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代表,积极探索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推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向更加开放、包容、平衡、普惠、共赢的方向发展,不仅是新形势下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科技创新国际竞争力,实现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季连帅,2021),同时也是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框架下,中国彰显大国责任担当,回应专利、商标、版权等传统知识产权议题的分歧和参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知识产权治理议题规则制定的必然途径,以不断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制定的国际话语权和参与度。
  二、全球知识产权规则发展历程、
  特征及趋势
  (一)全球知识产权规则发展历程和特征
  全球知识产权规则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从1883年的《巴黎公约》到1970年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到1995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再到现在以美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的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或其他双多边协定,经过130多年的发展,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整体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水平日益提高,逐步形成了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为协调中心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王杰,2021)。
  1. 从BIRPI到WIPO:知识产权规则与贸易无直接关联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规则兴起于19世纪80年代,以1883年工业领域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年版权领域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为标志,形成了早期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框架。1893年,两个公约的管理机构合并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对《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进行统一管理,以更好地履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然而,随着全球经贸往来中主体和客体范围的不断扩张,BIRPI的局限性日益凸显。为了克服BIRPI的局限性,深入推动世界各国通过法律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各国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1967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的51个成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建立了WIPO 。在WIPO的推动下,诞生并生效了一系列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目前WIPO项下共管理了26个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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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从WIPO到TRIPs:知识产权规则与多边自由贸易直接挂钩
  虽然WIPO在全球知识产嗵逯浦蟹⒒幼胖鞯甲饔茫但在运行过程中的基础性缺陷也逐渐暴露。特别地,由于缺乏强制缔约国遵守、履行条约的机制,自其诞生以来一直缺乏执行力,不能有效解决经贸往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美国、德国、日本等工业发达经济体开始提议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贸易谈判。经过多次磋商,1986年,知识产权议题成功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进程。自此,WIPO体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转移到关贸总协定(GATT)框架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和多边自由贸易挂钩。1995年,以WTO成立为契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正式生效,标志着多边自由贸易框架下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建立。与WIPO相比,TRIPs弥补了WIPO的不足,完善了缔约国遵守、履行知识产权条约的机制,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措施,明确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可以用来解决TRIPs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贸易争端,在解决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争端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 从TRIPs到FTA: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规则与贸易投资全面挂钩
  作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协调的产物,虽然TRIPs使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进入规范化阶段,但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并未止步于此。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垄断来维持全球政治经济优势的战略意图从未发生改变,普遍主张在TRIPs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标准,即推行“TRIPs-plus”标准。发展中国家则认为TRIPs项下的规则缺乏代表性,忽视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导致全球利益失衡,开始对TRIPs下偏袒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规则进行抨击,以期摆脱TRIPs所带来的不利局面。在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无限期中止后,主要知识产权出口国以自由贸易协定为主要工具,在对其有利的双边或多边体制下推进知识产权行动日程,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重心开始从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核心的多边协议,向以自由贸易协定(FTA)为代表的多双边协议转变,越来越多的自由贸易协定开始纳入知识产权条款。图1为全球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演变情况。可以看出,包含知识产权条款的自由贸易协定整体是不断上升的。发达国家通过与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缔结一系列分散的自由贸易协定,成功地促成TRIPs-plus条款的生成,而发展中国家也或主动或被动地参与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在他们缔结的自贸协定中不乏体现发展中国家利益需求的知识产权条款。显然,后TRIPs 时代自由贸易协定成为各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重要路径。
  (二)全球知识产权规则发展趋势
  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多边自由贸易相挂钩以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和深化,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下的各缔约国应承担的国家责任也越来越多,并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①。
  1. 全球知识产权规则保护客体和涉及领域范围扩大,保护期延长
  声音、遗传基因、气味、商务信息等相继被纳入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保护范围,部分协定还涉及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在现有客体保护范围层面,2018年签署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鼓励每一缔约方应尽最大努力注册气味商标。2020年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则明确规定允许注册声音商标。CPTPP不仅明确允许已知物质的新形式和新用途申请专利,使很多以前无法申请专利的新形式、新用途加入被保护的行列,还增加了被TRIPs排除在外的植物品种的专利保护。美国与摩洛哥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明确了对生命形式的专利保护。在商业秘密层面上,2020年达成的《中美经济贸易协议》约定了双方有义务保护“商业秘密”及“保密商务信息”。保密商务信息指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的信息。不仅如此,还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地域保护,扩大了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在保护期层面,《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由作者死后50年延长至70年。《美墨加协定》更是给予了不以自然人生命为基础的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75年的保护期。此外,对经济体批准或加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的数量有一定的要求。TRIPs框架下并不要求成员国加入除《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以外的其他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为了建立更高标准的全球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系,近几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大多拓宽了缔约方需要加入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范畴。CPTPP还要求成员国必须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以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RCEP规定缔约方批准或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同时鼓励缔约方加入《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和《新加坡商标法条约》。2022年5月,《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和《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在中国正式生效,这不仅是中国履行RCEP缔约方义务的体现,也标志着中国向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治理迈出了新的步伐。
  2. 越来越多的经济体建立专利审查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在TRIPs框架下,缔约方尚未关注到各国知识产权负责结构,特别是专利审查机构差异化的专利审查标准和保护客体制度,可能导致各国知识产权负责机构的工作不能有效链接。在意识到简化和精简各自专利机构的程序和流程的重要性之后,自由贸易协定开始鼓励缔约方在专利审查方面建立合作机制,全球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出现加速迹象。CPTPP和RCEP也规定,缔约方应努力在各自专利机构之间进行合作,以便利分享和利用其他缔约方的检索和审查工作。 2006年,美国和日本知识产权负责机构签署“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协议,用于双方开展联合专利审查业务。“专利审查高速路”是两个主管局之间的一项审查合作计划,如果在先审查局发现相应的申请允许/可申请专利,则申请人可以按照简单的程序向后期审查局提出加速审查专利的请求。在PPH模式下,一国申请人可以以更快、更便捷的方式在其他国家获得专利授权。目前,已有55个经济体实施了PPH政策,中国也与30个经济体签署了PPH。而随着商标五方会谈、PPH五局合作共识等合作项目的不断推进,全球知识产权负责机构在专利审查方面的合作也将进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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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发达经济体以利益为导向滥用知识产权,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本质异化发展
  防止国际经贸往来中的技术因素被他人侵犯、盗取,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的初衷。然而,在国际知识产权的运用和实践中,权利保护的本质异化发展,衍生出与权利保护相矛盾的力量。一方面,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将本国推崇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上升为国际规则,迫使成员方接受和遵守具有单边利益诉求属性的国际知识产权规范(王金强,2019)。早期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是在发达国家的呼吁下而逐渐开展的,在内容和体系制定上也主要参考发达国家的意见和需求。因而在这种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主要反映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需求,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需求体现较少。如CPTPP中关于农业化学品未披露实验数据或其他数据的保护制度、与药品有关的未披露试验或其他数据保护等都是发达国家利益需求的体现。另一方面,为了维持技术霸权的地位,以美为首的发达国家持续地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由(董涛,2020),对新兴经济体的高新技术产业进行垄断和限制。如美国政府指控华为违反知识产权中的商业秘密条款,试图阻止全球供应商为华为提供芯片,以遏制华为的发展,维持美国在通信领域的全球技术霸权地位。
  4. 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知识产权体系中的重要性凸显
  首先,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中开始出现满足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需求的规则。公共健康、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人权等问题一直是发展中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并未在之前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中得到充分体现,随着发展中国家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高,开始出现反映发展中经济体利益需求的国际知识产权条款。如RCEP中关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项规定,推动了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朝开放、包容、平衡、普惠、共赢的方向发展。其次,发展中国家开始尝试牵制美西方国家在双多边协定中的引领作用,逐渐成为推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变迁的主要力量。近年来,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科技创新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和要求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能够牵制发达国家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绝对领导地位。以中国为例,一方面,在中美和中欧投资协定谈判过程中,中国坚持自己的原t,尝试牵制美欧在投资协定谈判中的主导权。另一方面,中国在亚太地区的影响力逐渐增强,不仅提出兴建“一带一路”倡议,参与制定并签署RCEP,亦积极推动中日韩自贸区谈判。再次,发展中国家开始在知识产权多边合作交流领域扮演重要角色。仍以中国为例,2014年10月,北京成为继美国、日本、新加坡、巴西之后的第五个WIPO驻外办事处。2020年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现有多边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唯一一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性条约,不仅是充分保障试听表演者国际知识产权的重要体现,也是中国推动全球知识产权领域多边合作的重要成果,对中国提高在全球知识产权领域的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
  三、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变革对中国的影响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和制度的变革,既给中国带来挑战,也给中国带来机遇。
  1. 给中国知识产权规则的调整带来压力
  目前,中国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基本维持在TRIPs的标准之上,对外签署的大部分自由贸易协定,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要求也并未超过TRIPs的水平。但随着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变革和“超TRIPs”条款的不断扩散,中国也面临知识产权规则调整的压力。在《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美方提出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对新药专利保护期延长的要求等均来自于TPP、USMCA等高标准知识产权规则要求。依据《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知识产权条款的规定,中国需要对现行的多部法律进行修订才能有效履行《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项下的条约义务。然而对现有立法进行修订,不仅工作程序繁杂,而且审议周期也较长,特别是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新颁布或新修订的法律,在短期内一般不会启动修订程序,因而在正常情况下,短时间内中国几乎不太可能完成相关法律的修订。
  2. 使中国面临更高的知识产权壁垒
  相比于反倾销、反补贴等传统贸易壁垒,知识产权措施具有发动门槛低、打击面广、表现形式多样化等特点,逐渐成为发达国家追捧和惯用的贸易保护工具。美国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频繁发起“337调查”“232调查”“301调查”等各种贸易调查。中国已连续多年成为美国发起“337调查”最多的国家,遍及电子、通信、化工、机械、轻工、医药等多个科技含量和专利成分较高的行业。“337调查”的惩罚措施十分严厉,一旦确认进口产品违反美国《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会签发有限排除令或普遍排除令,不仅会禁止该产品出口到美国,生产同类型产品的中国厂商也会被驱逐出美国市场,从而损害中国企业整体出口水平,对中国的对外贸易结构的完整性造成不利影响。
  3. 使中国具备更大程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机会
  尽管高标准的国际知识产权主张给中国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但也为中国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提供了机遇。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以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的不断提高,客观上为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中国可以利用这一有利时机建立和完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与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贡献更多力量。此外,在知识产权规则的具体实践中,双边、区域与多边机制的并存,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内部各要素之间并非是一致和统一的。而随着科技创新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经济实力的增强,中国已经成为知识产权申请大国,向世界贡献了较多的智力成果,在参与制定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时将拥有更大的话语权,中国可以通过在双边、区域、多边经贸合作中提出具有国际号召力和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治理倡议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变革,使其更多地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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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策略选择
  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变革与重构的关键时期。中国需要坚持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知识产权价值观,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
  (一)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构建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旨在通过有效和充分的创造、运用、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权利来深化经济一体化和合作,在减少对贸易和投资的扭曲和阻碍的同时,促进创新和创造的需要。既有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尽管在一些软性条款上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但很大程度上仍是以发达国家的利益需求为导向。新形势下,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不断演进,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可能会继续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设置初衷发生偏离,仅仅依靠单个国家的力量很难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规则制定权博弈中形成抗衡。因而对于中国而言,要积极谋求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治理合作,形成战略联盟,坚持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置于首位的理念,在承认需求差异的基础上寻找共同利益,加强团结与合作,推动建立符合全球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占全球人口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利益与诉求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
  (二)以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为契机,构建国际知识产权新体例与新范式
  就现阶段来看,自由贸易协定和双边投资条约仍是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较为普遍的路径。中国已与26个国家/地区共签署了19份自由贸易协定,正在谈判的自由贸易协定包括中日韩、中国―以色列等10个协定,以及8个正在研究的自由贸易协定。由于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议题领域并未形成较为统一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范式,中国可以以推动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和双边投资谈判为契机,在新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双边投资条约谈判中,积极分享中国在互联网发展、数据资源、数字化技术等新兴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丰富实践和成功经验,提出有关新业态、新技术等知识产权问题的中国方案,为自由贸易投资框架下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注入新的动能,构建国际知识产权新体例与新范式,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不断调整和完善,为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三)多元化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及其相关领域,实现知识产权更大范、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
  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全球性公共事务都可以称为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深入推进“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贯彻落实RCEP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推动人民币成为PCT国际专利申请相关国际费用定价和结算货币、推进“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都是中国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事务的具体体现。未来,在巩固和深化现有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事务的基础上,中国亦要多维度探索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新路径,可通过完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机制、举办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会议、研究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新模式等丰富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途径,多措并举,最终提高中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深度和广度。
  (四)对标世界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自身知识产权法治体系建设,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
  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保障。要想提高中国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国际地位,就要不断完善自身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提高本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1980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后又相继加入《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多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对标国际先进的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自身知识产权立法,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但与世界上先进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体系相比,中国仍存在不小的差距。未来,要统筹推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法典》《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及时清理《专利法》与《民法典》之间、《专利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等可能存在矛盾的条款,提高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与时俱进,积极推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建立健全与新一轮科技革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与其相关的发明人地位、知识产权内容以及主体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统筹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能力与一国科技创新发展水平相辅相成,中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意味着进行科技创新的意愿和能力越来越强。而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可以反向提升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地位。因此,新形势下中国主动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亦要积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一方面,要确立知识产权在创新要素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制度保障作用,建设鼓励科技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通过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审慎规范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探索建立公允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评估机制等优化知识产权市场经济运行,从而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实现创新要素高效配置。另一方面,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准则,强化科技创新全链条保护,建立健全创新思想形成、创新思想研发、创新技术生成、创新技术扩散与应用等科技创新各个环节衔接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并在合理范围内进一步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从而为科技创新注入活力和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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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rategic Options for China’s Participation in Global Govern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Han Jian, Wang Xingyuan
  (Business School of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0093)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global governance system of IP embedded in the glob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map is constantly changing and showing new developments. On the one hand, the vast number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emerging economies, represented by China, have been increasing their status and influence in the global IP governance system, gradually shaking the monopoly of developed countries in the IP field. On the other hand, e-commerce, big data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brought about by the new round of technological and industrial revolution have transcended the scope of the original IPR protection object, bringing new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to the global governance of IPR.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China should uphold the concept of a community of human destiny, build a new international IPR regime and paradigm, diversify its participation in IPR global governance and related areas, strengthen its own IPR rule of law system,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an innovative country in an integrated manner,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an open, inclusive, balanced, inclusive and win-win IPR global governance system.
  Key words: Global Govern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novation Competition;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ules.
  
  (收稿日期:2022-08-15 责任编辑: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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