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读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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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刊编辑部
国家荣誉不应颁给官员
贵刊2008年第3期刊发《让荣誉战胜物欲》。读后得知,国家将抓紧研究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对此,我也想说几句。
国家荣誉制度,是履行宪法的产物。怠慢宪法,其实就是亵渎宪法精神。国家勋章的缺位,影响着民族精神和国家荣誉感的树立。所以,建立国家荣誉制度,颁布“国家勋章法”,是在补依法治国的课。因此,作为一个公民,我对建立国家荣誉制度举双手称赞。
但是,国家勋章作为最高的国家荣誉,究竟该授予哪些人?如果允许官员获得,会不会出现以往的与民争名、弄虚作假的现象?现在的什么模范、什么代表,许多都是什么长、总经理。记得有一个局长,为了当劳模,填报表时,说自己是一线维修工,殊为可恶。所以我建议,国家荣誉决不颁发给任何一级官员。如果不能排除官员,应限于外交官。
邯郸司马安
许霆如果真的“很傻很天真”
针对许霆恶意取款案,我曾在贵刊发表文章《百姓的司法安全感》。今年2月,许霆案重审时,这位因“171次恶意取款”曾被判无期徒刑的小伙子,因他的许多“经典庭辩”,引起众多网友的“声讨”。
对此,我个人认为,庭审中的许霆是否“很傻很天真”,网友给许霆弄了个“七宗罪”是否妥当,真的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该案对我们中国法社会学的进步有多大的启示、对社会组织内在秩序即“活的法”的改进上有多大的推动作用。这种社会的“活的法”,其实是最教育人的;它的公正,最能让人“口”服“心”服。
许霆最经典的自辩语录是“疯狂取钱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安全”、“本意是想把钱取出来,保护好还给银行”。现在闹不明白许霆的辩词是自己想的,还是他人教的,不管如何,都让人感到他或许真的“很傻很天真”。
法庭最重视的是事实与证据,而不是看你是否用力扯着自己的头发、使劲往上拔高自己的“崇高目标”。智商正常的人,都不会相信“171次取款”是在“替银行保管钱”。这个案件的关键,绝不会是动机目标是否高尚,也不会是行为做法是否正大,而是如何定性,拿什么法条来“调整”这种“取款”行为。
西方现代法社会学的创始人之一、奥地利法学家欧根・埃利希有一个经典的论断:法律发展的重心在于社会本身。在埃利希看来,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或判决。他认为,在法律发展过程中,国家和国家立法活动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国家立法仅是法律中很小的一部分,而社会本身和社会秩序才是法律发展的决定因素;这种社会秩序尽管没有被制定成法律条文,却支配着整个社会生活,是一种“活的法律”。
我们看现实中的许霆案,微观意义的判决,只能按法条来定案,而宏观意义的判例,其本身则是能够成“活的法律”的。所以,许霆案的最终定案,是否经得起将来“社会学法学”和“法学社会学”的考验,是断案法官不能不考量的。
杭州 徐迅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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