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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薪酬设计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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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与个人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个税种,单位应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采取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法,制定出合理的薪酬设计方案,最大程度地减轻职工的纳税负担,增加实际收入。本文就个人所得税薪酬设计的纳税筹划谈谈自已的看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薪酬设计;纳税筹划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个人所得税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依法纳税、合理避税”已成为纳税人自身经济利益与国家税收法律之间进行权衡的最佳选择,在合法的前提下,单位应采取科学的筹划方法,对职工薪酬进行合理安排,这样可以有效减轻个税负担,增加职工的实际收入;同时也有助于发挥薪酬激励作用,间接地减少单位人力资源成本的投入,实现个人和单位利益双赢的局面。
  一、纳税筹划的一般理论
  纳税筹划(Tax planning),是指通过涉税业务来进行策划,以节税为目的,设计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纳税筹划起源于西方,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早已成为一个成熟、稳定的行业,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在我国,纳税筹划也已成为经营管理整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纳税人面临不同的税目税率时,怎样合理进行收入分配,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以尽可能减轻税负,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这就需要事先筹划。
  二、薪酬设计的纳税筹划方法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规定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收入越高,税率就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在合法的前提下,单位采取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法,可以最大程度地减轻职工的税负,增加实际收入。笔者认为常用的纳税筹划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职工薪酬设计福利化。例1:张先生每月税前纯收入为7000元,其中每月需支付房租1300元、通讯费150元,食堂用伙食费700元,交通费200元,除掉以上固定支出2350元,张先生每月实际收入为4650元,每月应纳税额245元[(7000-3500)×10%-105]。假设上述每月固定支出由单位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负担,则每月工资为4650元,张先生每月应纳税额为34.5元[(4650-3500)×3%],单位支出不变,但由于计税依据下降了,张先生每月可节税210.5元,全年共节税2562元。相应地,张先生全年可支配收入将增加2562元。鉴于上述分析,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单位可以将部分职工薪酬适当福利化,用于职工的公共福利支出,此举对职工来讲,在实际生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将部分薪酬改成以非货币性福利的形式发放,可以适当降低名义收入,从而减轻个税负担,增加实际收入;对单位来说,在增加福利支出的同时还能够享受较多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负担有所减轻,同时还有利于提升单位形象,薪酬设计适当福利化对职工和单位都是非常有利的。
  2、均衡设计各月工资收入水平。我国税法规定,职工取得的除了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项奖金,比如考勤奖、加班费、半年奖和季度奖等等,采取一律和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的方式,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纳税人收入总额固定的情况下,应均衡地分摊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例2:龙老师每月税前纯收入4000元,6月份发放课时津贴5400元,那么龙老师1~6月份纳税情况为:(4000-3500)×3%×5+(4000+5400-3500)×20%-555=700元。假如龙老师的课时津贴按月平均发放,那么龙老师所纳税额为:[(4000+900-3500)×3%]×6=252元。后者较前者节税448元。鉴于上述分析,在单位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采取平均发放薪酬的方法,可使职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既能享受税法规定的税前费用扣除的权利,又可避免收入增加而导致不必要的税率级次爬升。在全年发放工薪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了职工个税的负担,实际可支配收入得到了提高。
  3、合理利用税收临界点。例3:陆某应发年终奖18000元,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根据18000/12=1500确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陆某实得17460元;王某应发年终奖19000元,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元(根据19000/12=1583.33确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000×10%-105=1795元,王某实得17205元。王某年终奖比陆某多1000元,但税后收益却少255元,这是因为按照税法的计算原理,年终奖是分散到各个月来计算税率,确定相应速算扣除数的,但在最终计算税额上,只能扣除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以上例来说,18000元适用3%的税率,而19000元适用10%的税率,税率提高了7%,但速算扣除数只扣除了1个月的105元,这就是产生以上怪现象的原因,奖金多的反而税后收益却少了,这也是我国个税计算中不太合理的地方。因此在发放年终奖时要注意临界点的使用,在这些临界点附近存在一个所谓的“高税负区间”。以第一个区间为例: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设这个区间的下限为A,上限为B,则“高税负区间”的计算如下:A÷12=1500,则A=18000;税后收益=18000-18000×3%=17460;B-(B×10%-105)=17460,则B=19283.33,这样就可得到第一个高税负区间为[18001,19283.33]。按照上述思路,通过计算不同数额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可以得出“高税负区间表”:[18000,19283.33];[54000,60187.50];[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60000,706538.46];[960000,1120000]。(单位:元)当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处于上述“高税负区间”时,纳税人应考虑税收筹划,避免税前收入落入此区间可通过降低奖金数额到区间的下限金额,选择从低税率计算缴纳税款,既能增加个人的税后收益,又能为公司节约费用,实现个人和单位利益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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