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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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严玉琴 陈静
摘 要:本文通过对食品安全抽检法律法规对备份样品的处置要求和国内部分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归纳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的处置方式,提出了相关部门应承担的工作职责,为承检机构规范化食品安全抽检备样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关键词:食品;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
Disposal of Backup Samples for Food Safety Sampling Inspection
YAN Yuqin, CHEN Jing
(Sichuan Guojian Inspection Co., Ltd., Luzhou 646000, China)
Abstract: By interpreting the disposal requirements of backup samples in food safety sampling inspe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disposal management measures of backup samples for food safety sampling inspection formulated by market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bureaus of some provinces and cities in China,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disposal methods of backup samples for food safety sampling inspec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work responsibilities that relevant departments should undertake, to provide basis for standardized food safety sampling, sample preparation and disposal of inspection institutions.
Keywords: food; sampling inspection; backup sample; disposal
食物浪费一直是全球各国共同面对的难题,各国也积极采取措施减少食物的浪费,影响最大的是2016年法国颁布的《反食物浪费法》和意大利通过的《反食品浪费法》,均从多方位限制粮食浪费行为[1]。为防止食物浪费,保护环境,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为政府部T、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践行和推动减少食品浪费提供了法律依据[2]。
食品安全抽检是食品监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规定抽检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样品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时需支付样品费用。因此,除保质期短的和少数因无利用价值的不合格备份样品需销毁处置外,大多数合格备份样品都积压在承担抽检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给社会和承检机构带来很大的食品浪费和资源浪费。为减少食品浪费,国内部分省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制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或规定,并要求本省各市、区、县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承检机构贯彻执行[4]。为充分发挥食品抽检备份样品的食用价值和再利用价值,减少食品浪费,本文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对抽样检验样品的保存、处置要求的规定,结合部分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归纳总结了抽检备样的处置方式,规范备样处置工作,为承检机构合法、科学、公正和有序进行抽检备样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1 备样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5]4.5.18条款、《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检验机构要求》(RB/T 215―2017)[6]4.5.8条款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实施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2018)[7]7.4条款,对检测样品(包括复检备份样品)的处置都作出明确要求,RB/T 215―2017还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建立超过保存期限的样品无害化处置程序并保存相关审批、处置记录。
2 备样的保存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实施细则规定,抽检食品包括普通食品、餐饮食品、特殊食品和食品农产品共33个食品类别。由于食品类别及包装方式的不同,样品的保质期也有很大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食品标签中必须标注贮存条件,如常温保存、阴凉干燥处保存、避光保存、冷冻保存和冷藏保存等描述。如果食品的存放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可能会缩短食品的保质期,甚至影响食品安全。因此,食品检验承检机构应根据抽取样品的标签明示要求、相关标准或食品属性,配置相应的设施(如冰箱、冰柜、冻库等),分类存放复检备份样品,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①备份样品保存方式。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细则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中畜禽肉及副产品、蔬菜、水果类和水产品复检备样需冷冻储存,鲜蛋复检备样需冷藏储存,其他食品的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8]第八条规定,承检机构应按食用农产品特性及有关规定采取冷冻或冷藏等方式妥善保存备份样品。②备份样品保存期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第八条规定,从食用农产品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继续保存3个月,不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继续保存6个月。备份样品在保存过程中,需保持样品封条、包装完好,唯一性标识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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