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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父母出资的房子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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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感情走到末路时,人们关心最多的恐怕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随着房价的不断增长,房产的出资情况也日益复杂化――“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房”,“父母出首付,小两口还房贷”,“父母以子女名义买房自住”等等,随之而来的,因权属关系不明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现实生活中,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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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之一:
  父母全资购房
  大伟和小丽2004年6月登记结婚。大伟的父亲老晁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董事长,2006年他出全款为小两口买下了这套房子。2008年,大伟和小丽因为家庭琐事矛盾渐起。老晁担心,一旦儿子与儿媳分道扬镳,儿媳会分走房产价值的一半,于是一纸诉状将儿子和儿媳推上了被告席,让两人偿还当初买房支付的80万元。老晁称,那80万元是自己借给小两口的,而且还在法庭上出示了大伟给自己打的借条。庭审中,大伟完全承认父亲的诉讼请求,表示会尽力还钱,但是小丽却表示,当时公公是自愿出资给小两口买房的,不是借而是赠与,而且丈夫打借条的事情自己从不知道,坚决不同意还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晁和大伟是父子关系,大伟向老晁出具欠条,未经小丽签字确认,此笔款项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老晁是在儿子结婚后为小两口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老晁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条司法解释既遵循了善良风俗,又保护了出资方的合法权益,为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的性质确立了合理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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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之二:
  父母出首付,小两口还贷款
  2006年,小米和大刘开始紧锣密鼓地筹备婚礼。两人相中了一处价值120万元的房产,可小米和大刘都刚参加工作不久,根本没有多少积蓄。为此,大刘的父亲为儿子买房出资了30万元。房子装修完毕后,小两口入住,并一起还房贷。结婚3年后,小米和大刘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房产证上写的是两人的名字。小米要求分走房屋价值的一半。但是,大刘认为房子的首付是自己的父亲出的,而且婚后他承担了大部分的房贷,因此他坚决不同意将房子平分。案件审理过程中,两人一致认为现在房屋市值为15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刘的父亲出的30万元首付属于大刘的婚前个人财产,扣除剩余的贷款和利息20万元,其余的100万元认定为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归大刘所有并偿还剩余贷款,大刘给付小米房屋折价款50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出的首付根据赠与的时间认定赠与的对象,即婚前赠与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赠与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价值的其余部分扣除贷款后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一般视具体情况将房屋判给一方,由得到房屋的一方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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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之三:
  父母年迈无法贷款,以子女名义买房自住
  龚先生夫妇都是退休干部。2008年他们将女儿女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登记在女儿名下的房产归老两口所有。龚先生夫妇称,2002年他们购买了一处房产,由于年事已高,两人不符合申请房屋贷款的条件。经女婿小林同意,他们以女儿晓洁的名义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03年11月,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了产权证,产权人为晓洁,但是房屋实际由龚先生夫妇居住,老两口承担了所有贷款、物业、水电费。买房后,女婿小林曾经书面写下一份声明,“虽然这座房子的产权人为晓洁,但是实际出资人为龚先生夫妇,而且一直是龚先生夫妇支付后期的全部费用,包括偿还贷款,支付物业、水电等费用。”此后,小林又写了一份书面的赠与声明,称他们“夫妻一致决定将该套房屋赠与龚先生夫妇”。后来,晓洁夫妇闹离婚,小林通过公证处公证撤销了先前所作的赠与的声明。庭审中,龚先生夫妇出示了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还款记录和小林当初所作的书面声明。银行还款记录显示,每一笔还款都是先从龚先生的账户上转入女儿晓洁的账户,又从晓洁的账户划给银行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银行记载的房贷还款记录,小林曾发表过的声明内容及晓洁的当庭陈述,这些证据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表明涉案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并不相符,该讼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应当为龚先生夫妇。龚先生夫妇要求确认其对讼争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房屋所有权证是认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有力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具有推定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据效力,但不能据此认定房屋所有权证具有绝对的证据力。首先,小林虽然声明撤销了赠与行为,但其无法否认声明中所阐述的事实。其次,庭审中,龚先生夫妇和晓洁的陈述说明了房屋登记在晓洁名下的原因,而且房屋实际上一直由龚先生夫妇居住,老两口承担了所有的费用。最后,银行的还款记录显示,每一笔都是通过龚先生的账户转到女儿晓洁的账户再还给银行的。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强有力地证明了龚先生夫妇为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故此,法院判决支持了龚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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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有了父母的“股份”,产权问题就会变得有些棘手和复杂。尽管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如果想避免纠纷,最好做一个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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