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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中的伦理失范及其法律规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胡曦

  摘 要: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使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娱乐方式蓬勃发展,其互动、开放、草根等特性也吸引了网民极大的参与热情,然而由于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未能及时跟上,网络直播中存在着一些伦理失范问题,影响了网络直播的健康发展。本文在厘清概念后,阐述了当前网络直播中伦理失范现象的具体表现,包括涉黄涉暴内容充斥、隐私侵权现象严重、网络诈骗问题突出;从用户和媒介两方面剖析了背后的原因并尝试提出了三条法律规制措施。
  关键词:网络直播;伦理失范;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20)06-0037-03
  网络直播的全民、互动等特征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其娱乐性、开放性在一定程度上也让传播内容变得更加随意,并由此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伦理失范问题。如知名网络直播平台“斗鱼TV”的“直播造人”事件,又如知名游戏主播陈一发儿在个人直播中调侃“南京大屠杀”事件都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
  作为虚拟的线上空间,网络直播所承载的功能除了娱乐消遣,还有信息共享,尽管诸如上述的直播行为在海量网络直播内容中并非主流,但一次次类似事件的发生也不得不引起我们对网络直播中伦理失范问题的思考,其具体表现在哪几方面?产生这种现象背后原因是什么?相关部门又该如何利用法律对网络直播中伦理失范问题进行规制?下文笔者将作以探讨。
  一、 网络直播伦理失范概述
  美国社会学家默顿认为“伦理失范”是指在社会生活中道德价值及其伦理原则体系的缺失、不能对社会生活和人们的个人生活发挥正常的调节和引导作用,从而表现为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失控、失序和混乱。网络直播的传播内容既可以是娱乐性质,也可以是非娱乐性质,同时传受双方的互动方式主要是文字弹幕交流、语音连麦对话、道具金钱打赏等。在这样一种传播者借助互联网与在线用户进行实时互动的新兴传播形式之下,很容易产生一系列网络直播伦理失范问题,造成网络秩序甚至社会伦理的混乱。换言之,“网络直播伦理失范”就是指在直播中出现不符合网络直播所应该遵循的伦理规范,导致网络直播丧失应有意义,并造成社会伦理、社会秩序破坏的现象。
  二、 网络直播伦理失范表现
  (一)涉性涉暴内容充斥
  网络直播的打赏机制是网络主播最直接最主要的经济利益来源,这导致从网络直播兴起之初涉性涉暴内容便存在于许多直播间中,因为这类内容更容易吸引受众眼球,网络主播所拥有的关注度越高其所能获得的金钱打赏也就越多。
  涉性直播如2016年的“直播造人”事件,一位男士在直播平台“斗鱼TV”公然直播其与一女子的性行为,该直播在短时间内观看人数持续增加,数据显示有数百万人观看了直播。涉暴直播如2016年在直播平台“虎牙直播”中,两位主播由于小冲突引发打架斗殴,随后周围其他在场人员也参与进来,事后据报道,当时直播间的实时观看人数有近万名。
  涉性涉暴直播不仅没有遵守社会伦理规范,同时也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观看网络直播的人群中,很大一部分是处于成长阶段的青少年,网络直播中的涉性涉暴内容可能会引起他们的不当模仿。同时,根据研究显示,暴力内容通过直播得到放大,其传播范围和影响程度也更广,容易引起线下的群体事件[1]。
  (二)隐私侵害现象多发
  公开、快速、广泛是网络直播的特点,这也使得网络直播成为隐私侵害现象的多发地,这种对个人隐私的侵害也是伦理失范的重要表现。因为个人隐私信息关系到一个人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直播方式泄露出去的个人信息,短时间内会得到广泛的传播和扩散,进一步影响到当事人正常的个人生活。
  由于网络直播缺乏严格的准入门槛,加之互联网的匿名性,近年因为网络直播侵犯个人隐私的案例也有很多。如2016年,一位滴滴司机以偷拍的方式,对乘车的空姐进行了网络直播,短短几分钟空姐的隐私信息就被在直播间的观众全部知悉,并迅速流传开来。滴滴司机这种偷拍并直播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对方的隐私。
  此外,除了对个人的隐私侵权,网络直播中也存在部分商业侵权行为。同时,如果直播内容触及特殊领域,还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消极影响。
  (三)网络诈骗问题突出
  开放的网络实现了地理空间上的跨越,犯罪分子可以借此进行低成本、高效率的犯罪活动。随着网络直播的火爆,各类直播平台也给不法分子们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新的渠道和手段。
  如西安的丁女士在“快手”平台观看直播时,基于信任按照主播推荐下载了只要投资三十元就能日赚百元的APP“中彩”,2019年4月短短半个月丁女士陆续在该平台投资26万元,当她尝试提现时却次次失败,丁女士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不难看出,网络直播的诈骗手段多样。例如,利用短视频直播平台传播快、传播范围广等特点,在取得信任后将受骗者引流到其他社交平台,进一步实施詐骗;或是盗取主播及用户的账号数据,恶意泄漏隐私,侵害人身安全。
  三、 网络直播伦理失范原因
  (一)用户层面的原因
  1.受众过度的娱乐性消费
  在以娱乐性质为主的网络直播里,网民对于观看内容的选择是基于相貌的娱乐性围观。同时,直播打赏金额的低标准使用户有能力进行消费,这种消费行为让他们的虚荣心得到了满足,在日常生活中因为价格因素无力购买的一些实物商品,如高级跑车,在网络直播中只需要几百元就可以给自己喜欢的主播送出一辆虚拟高级跑车[2]。为了获得更多的“打赏”,部分主播们会刻意打擦边球、衣着暴露或是做出挑逗性的动作来“诱惑”观众。这种过度的娱乐性消费是色情、暴力直播内容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从众心理的驱使
  网络直播中,从众心理广泛存在。对观众而言,目前各大视频直播平台的主播成千上万,面对海量的直播间内容,观众大多无法通过短时间的理性判断从中选择有内涵、有价值的直播,这个时候“从众”便是一种简单高效的选择方式。也就是当某个直播间的人数较多时,从众心理和好奇心理会让他们产生一种自己也应该去看看的心态,这就驱使他们纷纷点开直播间进行观看。   (二)媒介层面的原因
  1.传播者与把关者身份的重合
  由于网络直播准入门槛低,任何人都能成为网络直播的主体,主播既作为内容的传播者,又是内容的把关者,两个身份得到重合。把关人的缺位导致网络直播内容良莠不齐,两极分化明显,评判直播成功与否的标准便仅剩最直观的观看人数。对于个人修养水平参差不齐的网络主播而言,为了快速获得点击量、赚取更多经济利益,很多人往往不是选择提升自我,而是模仿那些通过低俗内容广泛获得关注的其他主播的做法,网络直播伦理失范现象因此持续存在[3]。
  2.直播平台的监管疏忽
  互联网技术使得海量內容可以同时共存,对于网络直播而言,同一时间可以有许多主播不受条件制约进行直播。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网络直播中来,网络直播间的数量得到了爆发式的增长,这是造成监管难度加大的原因之一。此外,突破时空界限、实时互动的网络直播,在内容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这就导致平台方面对低质量内容监管的难度更大、成本更高。最后,由于一些低俗直播能够带来较大的流量,平台方面也能够因此间接获利,所以对一些打擦边球的直播,平台往往会疏于监管。
  四、 网络直播伦理失范的法律规制
  (一)提高网络直播的准入门槛
  解决网络直播中的伦理失范问题,首先要提高网络直播的准入门槛。这里的门槛包括两方面,一是要提高行业门槛,也就是行业的准入机制和标准要升级,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平台依法惩处,对从事相关直播行业的平台进行行业考核,对于考核未通过的予以清退等;二是要提高主播的从业门槛,严格管理网络主播人员,如建立一套完整的网络主播培训体系,严格把握主播的上岗审批手续,对于在直播过程中进行不当活动的主播采取禁播处理等。
  (二)明确网络直播主体的刑事责任范围
  目前,我国涉及网络直播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其刑事责任范围界定并不清晰。如《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当中虽然有提及,但只是做出了非常宽泛的描述,具体如何界定尚无明确标准。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对网络直播主体刑事责任范围进行立法,确保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对于责任范围的界定越清晰,越有助于网络直播主体了解其权利和义务,也有利于人们自觉遵法守法地进行网络直播活动的参与[4]。
  (三)完善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定监督职责
  我国现行有关网络直播的法律法规中都表示,网络直播平台对于平台上的直播内容有法定的监管义务,然而在具体实践层面的效果并不乐观,平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情况屡见不鲜[5]。因此,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对于平台的监管范围要有直接明细的表述,让网络直播平台明白什么是它们应该且必须防范的。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则要严格执法,对于那些疏于监管的平台要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罚甚至退出措施,倒逼网络直播平台对内部内容进行严格把控。
  五、结 语
  网络直播为人们释放日常生活的压力提供了全新的选择,并形成了一种新型的传播形态,网络直播行业也蓬勃生长。尽管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伦理失范现象,但只要抓住问题根源,形成积极向上的内容标准和价值导向,并加以法律规制,如提高主播的准入门槛、明确刑事责任范围、完善平台法定监督职责等,内容质量优、配套管理好、受众参与高的网络直播业,也将成为中国特色文化产业的重要力量,为“互联网+经济”提供新的增长点。
  参考文献:
  [1]曲涛,臧海平.当前网络直播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建议[J].青年记者,2016,26(9):15-17.
  [2]贾毅.网络视频直播的公民赋权与冲突[J].现代传播,2017,39(10):20-24.
  [3]杨霞.网络直播伦理失范成因与对策[J].传播与版权,2017,39(7):94-95+98.
  [4]孙道萃.网络直播刑事风险的制裁逻辑[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9(11):60-70+131.
  [5]崔明轩.论网络直播中的违法犯罪及其法律规制[J].政法学刊,2018,35(4):31-37.
  [责任编辑:武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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