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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价值、困境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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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会组织是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载体。新时代,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能力越来越强,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由于其先天不足、后天建设不全等因素,我国社会组织仍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内部建设不足、自主性缺失等问题。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价值为出发点,以现实问题为依托,为促使社会组织更好地参与社会治理提出相应的对策研究,以期为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借鉴。
  关键词:社会组织 社会治理 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09-0233-02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沿着现代治理的发展方向,向构建新型社会治理共同体奋勇前进。在社会治理中,政府不是万能的,不能全部包揽社会方方面面,需要注重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多方主体之一,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载体,不仅是社会公共产品服务的提供者,更是社会责任的重要承担者。
  一、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价值
  社会组织是完善治理体系、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坚固力量,具有数量多、类型广等特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对我国社会治理提出了新要求、新目标,也为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机遇和广泛的发展空间。
  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不仅能够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水平,而且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第一,有利于促进政社协同,建设服务型政府;第二,有利于人民广泛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社会和谐与稳定;第三,有利于激发社会治理活力,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如今,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调节社会主体之间的矛盾、促进制度创新和制度完善、反映公众诉求与激发社会活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政府善治不可或缺的推动力量。
  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困境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困境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健全的法律体系是社会组织有序开展社会活动的重要保障。如今,我国社会组织相关法律较欧美国家来讲仍存在立法进程滞后、法律规定笼统等问题。虽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政策,但这些法律法规无论是内容还是层级方面都难以满足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需求。法律体系的缺漏及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是我国社会组织仍处在法律的“空隙”当中,这不仅难以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地位,而且也是影响社会组织日常运作,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空间的重要因素。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的作用、地位、性质、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范,使社会组织在运作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已变得越来越重要。
  2.社会组织内部建设不足的困境
  我国社会组织内部建设以柔性管理为主,缺乏完善的治理程序,且存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内部建设不足。首先,我国社会组织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资金是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但我国大部分社会组织缺少政府的依靠力量背景,缺少财政拨款,且筹集发展资金渠道较窄,主要靠企业或个人等其他社会力量的捐助来维持基本运作,以致无法有效参与社会治理。其次,我国社会组织存在人才紧缺的问题。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其活动范围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这不仅对社会组织的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对内部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内部工作人员往往身兼数职,且专业性有限,业务能力远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因此,引进大量专业人才已然成为社会组织内部建设发展的强烈需求。充足的资金与专业的人才是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资源保障,不仅能够增强社会组织的专业性,保证社会组织内部正常运转,而且能够为公众提供更加满意的社会服务。因此,社会组织内部建设亟待加强。
  3.社会组织自主性缺失的困境
  我国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存在主体关系不明确、角色定位不清晰的问题,且在参与社会事务过程中二者地位不平等,社会组织似乎只充当着“伙计”角色,自主性有所缺失。在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部分社会组织在政府的外力推动下形成,社会基础并不牢固,存在行政化倾向,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也不是主动、自愿参与的,这些组织的参与程度与政府的态度挂钩,深受政府影响,未体现其自主性。另外,由于长期以来“强国家,弱社会”的社会格局,我国在社会治理中存在“政府主导”倾向,并未形成真正的平等。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依附于政府,失去自我定位,陷入到依赖政府才能生存的怪圈当中,社会组织为了生存,不得不迎合政府,逐渐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导致自主性减弱,依赖性加强,既制约了社会组织治理职能的有效发挥,又影响了治理效果。
  三、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
  1.健全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社会组织提供法律层面的有效保障。为确保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欧美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各项活动都作出了相关行为规定,制定了各项法律规定,并要求社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例如,美国主要通过税法这种法律和经济手段对社会组织进行行为规制和管理。法国的《法國民法典》则是将社会组织的分类、活动及其作用地位等均纳入到法律体系当中,为社会组织的成长、壮大,以及更好地开展各项社会活动,参与社会治理,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撑。较之于欧美国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牵头作用,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明确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性质及其活动属性,赋予社会组织一定的法律地位,完善社会组织工作条例,使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营造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制环境。同时,对社会组织要进行分类管理,清晰地界定其活动属性、职责权限和社会风险程度,并登记在案,了解其现状,避免其游离于政府的监管之外。
  2.强化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   强化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为社会组织高效运转提供支撑力量。社会组织内部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治理社会的能力,因此,社会组织要加强自身内部的管理,优化内部环境,尤其要提高资金和人才的有效运作。如要依靠政府,争取获得相关财政支持,以期加大社会组织的资金保障力度。同时,可对具有突出贡献和影响力的组织人员进行资助与奖励,提高组织人员的积极性。社会组织可在自身所属领域范畴内为政府提供相关服务,以获取相应报酬作为组织日常活动的运作资金等。除此之外,社会组织应积极拓展筹资的渠道,构建以筹资为导向的社会组织关系网络,提升筹资的能力,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财务自由,提高自身独立性,促使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人才是社会组织内部建设最为核心的要素,是社会组织发展的灵魂。面对我国当前社会组织的专业人才供给不足的情况,必须相应对策:第一,必须加快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社会组织举办人才建设培训班,通过培训,提升组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第二,加快建立健全人才选拔机制,对于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给予职务晋升和必要的物质奖励等,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第三,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劳动人事制度,完善人才培训、交流、保障等机制,吸引更多人才从事社会工作,为社会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从而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
  3.提升社会组织的独立自主性
  提升社会组织的独立自主性,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独立自主性对政府提出了相应要求:政府应首先正确定位自己的角色,是“引导者”而非“行动者”,是“掌舵者”而非“划桨者”,正确认识社会组织并在培育和监管社会组织时保持必要的张力[1]。一方面,“小政府、大社会”是当前政府改革的重要方向,政府应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在加强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体现指导性作用。另外,政府应采取间接管理和柔性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除了对部分社会组织进行必要监管外,不应随便插手社会组织内部的管理,损害其独立性,从而削弱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賴,逐渐提升其独立自主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治理功能。另一方面,政府要转变“全能” 观念,树立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理念,把部分社会职能转交给社会组织,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吸引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活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社会组织也应明确自身职能,坚决去行政化,不能被动地充当政府助手,在处理社会事务、加快社会发展方面,要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管理社会事务,与政府分工合作、协同治理,成为政府的可靠伙伴,最终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罗雨晴,周晓航.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实然困境及应然之策[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新论,2019,21(6):105-109.
  责任编辑: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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