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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中的重新开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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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个人破产的重新开始政策在世界范围内经历了一些重大的变化。总的来说,改变的目的是为越来越多的过度负债和财政脆弱的个人提供财政上的救济。尽管如此,各国在制定重新开始政策和个人破产利用水平方面仍存在明显的差异。主要列举了各国在个人破产后的重新开始政策方面的差异,希望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个人破产 重新开始政策 债务豁免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15-0036-02
  重新开始政策(fresh new start policy)的全球差异似乎体现了一个国家是否倾向于创业的结果。虽然还没有经过实证检验,但在破产制度下债务减免的可获得性与政府希望在社会上促进创业风险承担的程度之间似乎存在着一种关系。支持创业的国家似乎在破产法中采用了更广泛的债务减免条款,以鼓励个人创业。由于与工薪族相比,企业家通常面临更高的财务失败风险,因此,在破产情况下,一项广泛的全重新开始政策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必要的缓冲,以适应他们日益凸显的财务脆弱性。相反,经济集中或明显倾向于大规模经营或政府拥有企业的国家对个体企业家的债务减免几乎没有价值。个人破产不仅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侧重方向,而且在全球不同的地区也有不同程度的利用。例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个人申请破产救济的可能性大大高于新西兰、日本、英国和以色列的个人。
  一、重新开始政策
  从本质上讲,重新开始政策给了那些陷入财务困境的人一个机会,让他们在自己的生活中开始一个全新的、不受阻碍的财务篇章[1]。重新开始政策一般包括债务免除条款、允许债务人保留基本财产而不让债权人触及的条款,以及尽量减少对债务人的歧视条款。破产中债务免除条款的范围是许多破产制度重新开始政策的中心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全球重新开始政策的不同层次。因此,可以根据债务减免特性的可用性、确定性和及时性来分析世界各地重新开始政策的不同层次。运用这三方面的标准,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找出三种当代的债务减免和重新开始政策。
  第一种是保守派阵营。属于这一阵营的国家的破产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对个人破产申请者明显不提供任何债务减免条款。这些国家的政策有两种形式。在第一种形式中,国家简单地认为非商人个人没有资格申请破产保护,因此没有资格获得任何债务减免。这个阵营包括一些亚洲国家,如我国、越南和蒙古;一些前东欧国家,如保加利亚、乌克兰和匈牙利;一些中东国家,如土耳其和沙特阿拉伯;然而,这个营地主要由南美和中美洲国家组成,如巴西、墨西哥、阿根廷、玻利维亚、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巴拿马和委内瑞拉。
  第二种是激进派阵营。捷克共和国、智利和埃及等国允许所有个人申请破产保护,但作为这一过程的一部分,他们无权获得债务减免。保守派阵营的这两种方法相一致的是,他们都认为破产是一种以债权人为导向的机制,并不是为了满足财务困难的个人的利益而设计的。
  第三种是温和派阵营。与不向个人破产申请者提供债务减免的保守阵营国家不同,属于温和阵营的国家向陷入财务困境的个人破产申请者提供债务减免。然而,虽然这些国家可以免除债务,但远不能确定个人是否会得到免除。在这些国家,债务人必须申请解除债务,由法官行使酌情权,在法定准则的指导下决定在何种情况下个人债务是否应予免除。在这个阵营中你可以看到一些来自远东和亚洲的国家,如印度、巴基斯坦、日本、新加坡和菲律宾;一些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包括丹麦、挪威、芬兰和瑞典;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如奥地利、德国和法国;包括葡萄牙、西班牙和以色列在内的一些地中海国家;以及一些非洲国家,比如南非、肯尼亞和乌干达。
  虽然这些国家理论上可以免除债务,但经验证据表明,很少有债务人获得免除,因为只有很小比例的请愿者主动申请免除。例如,以色列的一项研究发现,只有不到5%的上访者的债务最终获得了免除。在1976年英国破产制度改革之前,也曾报道过类似的现象。在改革之前,债务人有义务正式要求法院在给予债务人解除债务时行使其酌处权。1975年,英国破产改革委员会宣布,他们认为如此多的破产者似乎从未利用破产清算机制的证据是21世纪现行破产法体系最令人不安的特征之一。有几个原因可以解释为什么很少有人在某些司法管辖区申请和获得释放,因为在这些司法管辖区,申请人有责任启动正式程序,说服法官批准释放。首先,一些人可能会因为与申请程序相关的繁重费用而打消申请的念头。在其他情况下,没有代表的债务人可能没有申请破产,只是因为他们不知道破产的债务免除特性。最后,其他知道解雇条款的请愿者可能是故意避免申请,因为他们担心自己的破产状况会引起更多的注意[2]。
  虽然温和阵营的国家向其请愿者提供债务减免,但债务减免的特点既不确定也不及时。相比之下,属于自由主义阵营的国家在债务减免方面具有高度的确定性和相对的及时性。这主要是通过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自动准予释放来实现的。这个阵营中最自由的国家是美国。根据《美国破产法》第7章的规定,债务人的大部分申请前债务将被免除,债务人将保留他申请后的所有收入。除非有特别指定的不可撤销的债权,或证明债务人从事某些被禁止的行为,否则债务人将在破产申请开始后约四个月获得清偿。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破产案件中,至少近年来,没有人费心提出反对意见,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获得清偿。”在另一种选择中,债务人可以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3章进行选择,在该计划下的付款完成后,将给予扩大的清偿[3]。根据第13章的规定,还款期限为三至五年。
  除了自动解除债务外,《美国破产法》还为债务人提供了重新开始的其他可能。例如,《美国破产法》中有广泛的豁免条款,以帮助债务人试图重新开始。此外,《美国破产法》禁止对破产者采取某些歧视性行为。虽然没有美国的重新开始政策那么广泛,但也有少数几个国家,其中大多数是前英国殖民地或受英国法律影响的国家,为破产者提供自动债务减免。例如,在英国,一个自愿申请破产保护的个人在三年后自动获得其申请前债务的清偿。但是,债务人只能保留一定数额的免税资产。此外,在这三年期间,债务人受到各种限制:(一)债务人不得自行取得或者处分财产;(二)债务人不能自由订立合同关系或者取得债权;(三)债务人不能通过选举进入议会或任何地方当局;(四)债务人不能被指定或者担任治安法官;(五)债务人不能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六)未经法庭许可,债务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的管理。此外,在清偿令发出之前,债务人的申请后收入是破产财产的一部分。   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苏格兰和荷兰的破产法与英国相似。在加拿大,第一次提出破产申请的个人债务人,除非事先提出反对,将在破产申请开始后9个月内自动获得清偿。但是,债务人个人申请破产保护或者及时提出清偿异议的,法官有权决定是否准许、中止、附条件或者驳回债务人的清偿令。在债务人得到清偿之前,对他施加各种限制。此外,未解除债务的债务人不得提起强制执行其财产权的诉讼;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在从事业务时,必须向所有与她有业务往来的人披露其为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而且,如果不通知潜在贷款人她是未解除破产的破产人,她就不能获得超过500美元的信贷,用于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目的。
  在澳大利亚,除非及时提出反对意见或法院另有裁定,破产人将在其破产程序开始三年后自动获得解除破产。同样。在新西兰,破产人将在破产申请开始三年后自动获得清偿,除非债务人独立申请并较早获得清偿。在俄罗斯,破产人的未偿债务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即被消灭。在苏格兰,除非受托人或债权人及时提出反对,否则破产者在提交破产申请三年后将自动获得破产解除。最后,从1997年开始,荷兰的请愿者第一次有权在还款期(一般为三年)结束时自动清偿其债务。
  虽然一些国家已在其破产法中明确排除了传统的反债务人情绪,但同样明显的是,许多国家仍保留着破产制度,要么不承认债务人的任何利益,要么在很大程度上对债务人缺乏宽容和惩罚性。
  二、重新开始政策的差异原因
  1.历史根源
  个人破产的重新开始政策在全球范围内的不同制定可能有多种原因。一些国家目前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设计可能只是反映了前殖民国在该国破产法的持续影响。例如,印度、巴基斯坦和以色列的个人破产法可以追溯到并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英国政府控制这些国家期间制定的个人破产法。重要的是,在所有这些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中,重新开始政策的中心特征是用于给予个人债务减免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因此,司法自由裁量权也是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强加于这些国家的破产制度的核心特征。相比之下,智利破产法中没有任何清偿条款,其他中美洲和南美洲国家也不允许非商人获得破产救济,这些都可以追溯到西班牙殖民时期,特别是1829年的西班牙商法典,该法典对破产者非常严苛。
  2.放松对信贷市场的管制
  在过去二十年中,许多国家在破产时放松重新开始的政策,这一明显趋势的一个假设可能是放松对其消费信贷市场的管制。政府对消费信贷放松管制的决定导致了消费信贷竞争的加剧。这种加剧的竞争自然会导致个人破产申请者信贷负担能力的增强,并最终导致个人破产申请者信贷更容易获得。反过来,由于个人承担了过多的债务,这种更广泛的获取可能会增加金融脆弱性。许多个人破产申请者日益增加的财务脆弱性似乎促使一些国家的立法人员修订其现有的个人破产法,以满足个人对从过度负债中获得财务救济的日益增长的需求。
  与20世纪80年代放松金融市场管制相对应,澳大利亚在1980年将自动清偿条款引入破产制度,使其破产法大大自由化。类似的,最近在西欧对个人破产的重新开始政策的改革和自由化是在消费信贷市场明显放松管制之后进行的。
  相反,在中东、非洲和东欧国家,消费主要以现金制度为基础,消费信贷受到高度管制,立法者认为没有必要使破产制度自由化,并选择保留对个人有限的财政救济,如果有的话。此外,在1998年俄罗斯颁布新破产法之前,个人被排除在破产保护之外。当时,没有一个允许个人重组或减轻个人债务的体系并不令人担忧,因为俄罗斯的个人继续以现金经济为基础。同样,匈牙利存在的受监管的消费信贷市场,使个人破产相关的债务减免不那么明显。尽管意大利政府最近已认真着手放松对金融信貸市场的监管,但其对金融信贷市场的传统严格控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其破产时采取的保守的“重新开始”政策。最后,我国和沙特政府对信贷行业的牢牢控制,导致个人几乎无法获得超额债务。这一有限的财务脆弱性部分地解释了在这种破产制度下,个人缺乏财务上的救济。除了促使破产重新开始政策的自由化之外,放松消费信贷市场管制的国家也经历了个人破产申请的大幅增加。随着1986年新西兰消费信贷市场的放松,新西兰的个人破产数量上升了50%。美国在放松对消费信贷市场的监管后,个人破产申请也出现了类似的增长。英国和苏格兰在放松对消费信贷市场的监管后,个人破产申请也出现了类似的大幅增长。最后,澳大利亚的研究人员发现,个人破产率与澳大利亚消费信贷市场放松管制的程度之间存在很强的关联。即使是在那些最近大幅放开了个人破产重新开始政策的国家,立法者也坚持保留与破产相关的传统惩罚特征。在过去,破产几乎被视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刑事司法体系的一部分。破产者受到严酷的待遇,包括放弃配偶、监禁、流放、奴役、肢解债务人的身体器官和死亡。
  虽然这些严厉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已被放弃,但一些最近扩大了破产债务减免的国家仍然在破产法中保留了许多惩罚性规定。例如,1996年以色列立法机构在破产中放宽了重新开始政策。然而,它还保留并增加了旨在惩罚追求破产的个人的各种法律条款,例如禁止债务人使用信用卡,在公司实体中拥有任何利益,或维持支票账户。在新西兰,尽管它会自动进行清偿,但破产仍然受到许多限制,例如禁止议会的成员、一个城市的市长或委员会成员、陪审员、公司的董事、房地产经纪人或拍卖人申请个人破产。澳大利亚、加拿大和英国也对申请者施加了类似的限制,尽管这些国家有广泛的债务减免。
  3.福利可得性
  解释各国重新开始政策范围的全球差异的另一个假设是社会福利可得性的差异。一个国家为其公民提供的社会保障网络越弱,个人就越有可能通过借贷来获得政府提供的其他服务,如教育、医疗福利和住房。此外,政府决定提供有限的财政福利,导致个人的安全网减少。这种受限制的安全网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更大的个人财务脆弱性,这是由裁员、医疗费用或家庭解体引起的。
  提供给美国人的有限的社会安全网可能是个人财务脆弱性增加的原因之一。这种由有限的福利国家所造成的财务脆弱性的增加,部分地解释了在美国破产中,财务困难的个人所得到的广泛的财务救济[4]。同样,新西兰相对宽松的债务减免似乎很好地符合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向新西兰人提供的福利减少的情况,这种情况导致财政上的脆弱性增强,表现在新西兰个人破产量的增加。澳大利亚提供了另一个例子,说明福利国家和破产财政救济之间的相互关系。澳大利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用于社会福利支出的比例相对较小。向其公民提供的相对边缘的安全网,与澳大利亚破产时向个人提供的大规模债务减免不谋而合。   在一些国家,福利国家的削减先于新开始政策的自由化。例如,荷兰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逐步削减福利,随后在1997年向荷兰破产制度引入了自动解除条款。同样,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削减了福利,随后在1986年通过了一项破产条款,自动免除大多数债务人在破产保护三年后的预申请债务。最后,加拿大在1992年的破产中采用了自动解除破产程序,而在此之前,加拿大多年来一直在削减福利,并在90年代中期最终导致联邦福利计划的根本缩减。
  相比之下,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等社会主义导向的政府,或中央计划经济国家,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的一部分,似乎不太需要更广泛的金融救助。生活在这些国家的人享有广泛的福利财政支持,如充分就业或慷慨的失业福利、全民医疗、高等教育补贴和公共住房。因此,那里的个人发现,为基本生活必需品(如医疗、教育和住房)提供资金的需求减少了,因此负债过高的风险也降低了。此外,如果生活在这些经济体系中的人在财务上变得脆弱,他们可能会求助于广泛的政府安全网,为他们提供所有重要的财务缓冲,使破产救济的重要性大大降低。因此,這些福利倾向的国家大多选择不将自动债务免除条款等扩张性债务免除特征纳入其破产制度,而是制定破产制度,其救济或很少,或基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救济。
  三、结语
  传统上债务减免制度相当保守的许多国家最近对其破产法进行了广泛修订,极大地放宽了它们的重新开始政策。德国、奥地利、法国、以色列和芬兰等国已放弃将破产作为对违约债务人的惩罚机制或债权人讨债工具。相反,这些国家选择了一种更关心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的破产制度。
  虽然许多国家最近在破产方面放宽了重新开始政策,但似乎有一个同样值得注意的相反的趋势。美国提倡保护现有的重新开始政策,对于改革破产法的提议表明了其更倾向于限制重新开始政策中的个体的可用性和范围。这些旨在减少美国现有债务减免范围的努力主要以滥用为前提,既扩大了传统上保守的债务减免制度,又减少了最自由化的债务减免制度所提供的债务减免。这一过程表明,破产制度有一种全球趋同的总趋势。这种破产制度的趋同,似乎与个人破产申请者信贷放松管制、福利国家和创业态度方面的全球趋同类似。
  参考文献:
  [1]王雪丹.试论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竞争与共生[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6).
  [2]托米英国公司和个人破产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张兴祥.中美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李飞.当代外国破产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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