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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声读物”平台的侵权是非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屈文静

  案例背景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大爆炸是时代特点,人们喜欢利用碎片化的时间获取信息,阅读习惯已发生改变,“有声读物”开始得到人们的接受与欢迎。根据第十五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数据,成年国民和未成年人有声阅读持续较快增长,成为国民阅读新的增长点,移动有声App平台已经成为听书的主流选择。2018年,我国有近3成的国民有听书习惯,选择移动有声App平台听书的国
  民比例较高。目前,国内已出现众多有读物平台,比较知名的有喜马拉雅、蜻蜓FM、企鹅FM等。有声读物平台上的有声读物主要来自平台运营方自行上传,以及平台用户上传。那么,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有声读物平台自行上传或者平台用户上传权利人有声读物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
  权利的重点信息
  《查理九世》是一套大型原创冒险小说。其中,《查理九世·黑贝街亡灵》经上海版权局审核,登记日期为2017年6月8日,登记号为沪作登字-2012-A-00044753。2014年2月12日,上海嘉印公司与原著作权人签订了《版权转让协议》,取得了《查理九世·黑贝街亡灵》的全部权利。2014年2月26日,上海版权局出具沪著合备字2014-0756号《著作权合同备案证书》,对上述著作权转让行为予以登记。
  案例解析
  上海嘉印公司是《查理九世》系列图书的著作权人,腾讯公司未经上海嘉印公司的授权许可,在其经营的“企鹅FM”平台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查理九世· 法老王之心》有声读物,供公众下载、收听。上海嘉印公司认为,腾讯公司应停止侵害、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将其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作为“企鹅FM”的经营方,是该节目的网络服务
  提供者,且无法提供上传者信息,腾讯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上海嘉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在收到判决后,腾讯公司未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中,上海嘉印公司认为,腾讯公司在其经营的“企鹅FM”平台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查理九世·法老王之心》有声读物,供公众下载、收听,严重侵害了上海嘉印公司的著作权。为此,上海嘉印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
  腾讯公司主要的抗辩理由是:涉案音频系用户自行上传的内容,腾讯公司并未在此前收到上海嘉印公司针对涉案音频的投诉,且在收到起诉状及应诉材料后的第一时间就针对平台内能够播放的作品进行了下架处理。平台并未对涉案作品进行任何推荐和编辑,如非用户主动搜索,很难发现涉案作品。腾讯公司在App用户协议中已明确告知用户需要确保上传内容享有知识产权,并通过主动的版权监控对一些明显的涉嫌侵权作品进行禁播并做出版权提示,在用户点击播放多数音频时,腾讯公司App已弹窗提示因版权问题暂时无法播放。因此,腾讯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腾讯公司抗辩的法律根据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根据该规定,腾讯公司免责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腾讯公
  司的身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二是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每项免责条件。在实践中,如果有声读物平台无法提供具体上传者的信息,则平台运营方有可能被认定为内容的提供者,平台运营方直接构成侵权。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腾讯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但认为其无法提供有声读物的上传者信息,不符合免责条款,故认定腾讯公司侵权责任成立。因此,騰讯公司因无法提供有声读物上传者信息,即使被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的条件之一为“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本案中,腾讯公司仅能提供上传者的关联QQ号,并未收集上传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无法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如上信息,不具备上述条款中规定的免责条件。因此,对于腾讯公司仅提供网络服务、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及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法院不予认可,腾讯公司应赔偿上海嘉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律师建议
  《查理九世》是一套小说,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字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定原理,权利人主张权利应指向具体的权利内容,即侵害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哪项具体权利内容。未经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朗读该文字作品可能侵害的是复制权与改编权;而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有声读物,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则构成侵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表面上由平台用户上传的有声读物,有声读物平台是否侵权的关键是该平台能否适用“避风港规则”。
  “避风港规则”是为鼓励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在传统《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免责事由外专门规定的免责条款。对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予以规定。但“避风港规则”绝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侵权的避风港,适用该规则有着严格的规定与条件。有声读物平台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运营,就会有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腾讯公司无法提供有声读物的上传者信息,已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免责条件,因此腾讯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正确做法
  1.严守“平台”的定位与规则。作为有声读物平台的运营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将平台定位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且符合网络服务的各项免责条件。这样,在被控侵权时,有声读物平台才能适用“避风港规则”以保证平台继续运行。否则,有声读物平台的整个商业模式可能会失灵。
  2.获得明确、清晰的授权。取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侵权自然就不复存在。但著作权的权利内容非常丰富,实践中往往因授权不明确而产生纠纷。《著作权法》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如笼统地约定转让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以及其他全部著作财产权,则可能会产生争议并存在风险。对于“数字版权”的许可不意味着对有声读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   法律链接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系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运营思维
  (广州大学广州律师学院副院长、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知识产权维权专家和律师  邵挺杰)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带来的是科技的日新月异。新兴互联网产物的价值是非常巨大的,并且传播的速度非常快,而抢先一步拉拢网络用户便成了互联网公司的首要任务。本案中,腾讯公司作为国内顶级互联网公司,其创造有声读物的“企鹅FM”平台正符合新时代人们的阅读方式,但网络服务平台的功能是提供文学作品的有声阅读版本,網络服务平台更应该注重版权的保护。在平台上上传的读物符合《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款的规定,是原文学作品的改编版,因此应获得原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上传者就会构成侵权。而作为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的腾讯公司要想免除相关侵权责任,则要满足《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要注意保存好上传者的名称、上传路径以及IP地址,让被侵权人找到实际的侵权人;对没有确定版权的作品改变收费方式,以会员或广告收费等方式取代阅读收费,避免直接从作品中获利。
  文学作品著作权人面对此类私自上传自己作品的有声读物的行为,应及时做好公证保全,固定侵权证据,随后通知网络平台侵权事实,并提供自身的版权证明和授权记录,要求平台断开链接并商量赔偿事宜或者进行诉讼。或者,著作权人可以与平台进行授权合作,对读物的收益进行分成,避免自己的损失和扩大自身作品的宣传范围。
  (摘自中信出版集团《知识创富:360°解读知识产权维权与运营68例》   编著: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  国家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广州)基地   本文作者:屈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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