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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与音乐版权运营模式创新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颜聪

摘 要:关于 “区块链”在音乐版权运营模式创新中的功用和价值,包括对其在音乐版权“确权”“规范”“维权”等环节具体作用的探讨近两年已逐渐成为行业热点论题。“区块链”在音乐版权领域的“去中心化”“代码”“加密”等特征,既可以有效解决传统音乐版权运营中常见的权利混乱、难以追溯、维权成本高、维权难持续等问题,也可以借助于其“预警”功能从源头解决侵权方的侵权问题。基于“区块链”技术运营下的音乐版权,将展现出极其透明的状态,而分门别类的音乐版权运营方式,也有助于发掘高品质音乐版权的价值。此外,在严格的确权、维权、规范的音乐版权运营模式下,侵权也将变得成本高昂、不可藏匿。“区块链”是应对当前音乐版权运营模式创新需求与问题的有效解决手段,对于规范音乐版权行业与市场,从而促进音乐版权价值的深度发掘与规模转化等具有重要应用前景;对于引领音乐版权运营升级、推动音乐产业整体发展具有跨越式意义。

关键词:区块链;音乐版权;权属;联盟链;链码

中图分类号:J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 2172(2021)03 - 0128 - 09

DOI:10.15929/j.cnki.1004 - 2172.2021.03.012

近年来,围绕科技创新推动音乐产业升级和音乐版权价值开发的探索方兴未艾。在国家政策、市场资本等利好条件的持续支持与驱动下,我国音乐产业发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与“十四五”新时期发展目标引领下,未来音乐产业创新方向与其智能化发展趋势成为热议话题,而在此过程中,新技术与音乐版权的融合则成为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源动力。

放眼世界,新兴的“区块链”技术已经在欧美发达国家音乐产业中被充分关注,且在诸多领域的不同场景中得到卓有成效的广泛应用;而就我国而言,将“区块链”技术植入音乐产业具体领域的探索尚处在起步阶段,这种新技术对于推动我国未来音乐版权保护、运营与价值开发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功能意义。

一、“区块链”与音乐版权“确权”模式创新

“区块链”于当前我国音乐产业发展而言,从其结合产业具体应用角度来看,具有高效率、低成本、易操作、透明化的特点。在我国具体国情及音乐产业背景下,通过新兴的“区块链”技术应用,推动我国音乐版权的“确权”模式升级,对于提升整个音乐版权产业的管理水平、价值开发效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与“权属关系”的厘清

“区块链”技术,是21世纪以来随着“大数据”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①。“区块链”技术的核心逻辑是“去中心化”,还同时具有不可篡改的特点,这使得“区块链”可以从本质上解决传统音乐版权领域围绕“信任”和“价值传递”而出现的路径困难问题。

其一,在音乐作品不同版权的传统“权属关系”中,具体权利的区分常常是混乱的,也是最耗精力、财力与时间的问题,这一切都是源自音乐版权传统确权手段的“中心化”。而“区块链”的不同技术特征中,“去中心化”的组网方式是其独特的技术优势,也是最为重要的特征。“去中心化”不是采取“中心化”的关键词、中心词汇组网方式,而是反之采用“点对点”的组网方式,将“区块链”中的诸多数据以分散的方式分别储存起来。“去中心化的组网方式,能够使得音乐版权整个交易环节具有安全保障性,同时能够节约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效益,并且能够预防某一个中心节点的损坏而导致整个交易系统的崩溃。”②在“区块链”中的每一个节点都是平等的,也都是分散的、独立运营的。这种特点运用于音乐版权保护中,既可以防止不同区块中的信息彼此干扰的情况,同时也使得音乐版权数据的编写与查询都变得简单——通过任意节点的版权分散信息源都可以进行关联数据的储存或信息的查询。这种功能也可以确保从任何节点进行音乐版权数据编写结果的可靠性,以及区块彼此间的独立性,从而能够规避因为某个中心节点版权信息的损坏或存储外泄问题而带来的系统性瘫痪或被抄袭风险。

其次,“区块链”对音乐版权“权属关系”具有清晰的划分。音乐作品的不同版本,常造成权属关系的不同,出现多个相同权利的 “权利方”现象:因为一部音乐作品的权利常常是属于多个权利人的,从词、曲作者到演唱者到出品人,都有可能是权利方;更由于一部音乐作品常常有不同的录制版本,也就形成了同一部音乐作品的多个版本问题。“区块链”中采用的“去信任化”组建方式,是建立在“去中心化”与“公钥”“私钥”功能基础上的——节点间的平等关系,使“区块链”各个区块本来就具有的独立、分散、且不可篡改的特性得到了加强。在音乐版权信息块中的每一信息块都通过某种组织方式形成“链条”状态,具有公开、透明的特性。而不可篡改的特性,又在“公钥”与“私钥”的加密技术下更加强化了——这样任何交易者都可以通过“公钥”与“私钥”一致的方式,编写或查询音乐版权的交易数据情况,从而获得准确无误的结果。

再次,音乐版权传统确权方式需要极多的人工因素和技术因素参与,造成成本高、耗时长、环节多等复杂情况,导致很多音乐版权权利人放弃前期“登记”与确权。“区块链”技术可有效降低登记的费用与时间成本,从而有利于鼓励音乐版权登记以厘清版权归属。“以版权区块链为例,其区块链登记服务的每个月的前5次免费登记,超过5次,个人用户按10元/次,企业用户按100元/次,相比于传统的版权登记和中介服务低廉许多。”①再如国家数字音像传播服务平台(版权云)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版权综合服务平台,申请人音乐作品通过平台上传5秒后即可获取数字音乐版权存证证书,还可根据需求申请版权局的音乐作品自愿登记证书。对于版权人而言低成本的版权登记,不再是可有可无的。“区块链”系统对所有的音乐版權人都一视同仁,不会因版权人的社会地位等进行区别对待,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通过“区块链”进行注册登记,这符合音乐版权保护的最终目的,在降低登记成本的同时有助于鼓励音乐内容的创新。

最后,“区块链”技术中的智能合约交付则是其创新的基本性能之一。这种智能合约交付的特性,主要是源于其“去中心化”和“公钥”“私钥”的加密功能。上述二者不仅带来了数据的安全性,运用于音乐版权中则使得交易“去信任化”,从而大大提高了“区块链”系统在音乐版权交易中的效率,具有智能合约交付的典型特征,使得音乐版权交易双方具有天然的便捷性——不仅不再需要第三方介入的担保,还使得任何中介性质的外来介入者成为多余——智能和约支付在“区块链”中具有“代码”意义,因为智能合约所设定的编程语言被用在交易系统中,就成为可以进行某种支付的“暗示”或“代码”。这种“去中心化”的信息块组织方式,使得音乐版权信息在进行交易或平台成进行数据记录时的重要元素,本身就带有很强的公信力。

(二)赋能音乐版权“深度价值”

中国的音乐版权行业是一个规模庞大、涉及面众多的领域,是在改革开放几十年来社会、经济、文化、科技进步过程中逐渐成长与发展起来的。当前音乐版权在中国最重要的发展特点是数字化、智能化与规模化:一方面,传统以黑胶唱片、卡带、激光唱片等为媒介形成的“版权”在数字化过程中继续被传播、使用;另一方面,随着音乐版权中策划、设计、创作、制作、发行等具体领域的发展,在其数字化、规模化、智能化过程中,版权权利也在创意、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产生。“区块链”对于音乐版权行业各环节的数字化、智能化和规模化而言,都赋能了其更新、更大、更多的创新价值:

其一,“区块链”赋能我国音乐版权的产业化发展。随着数字音乐、数字媒介等内容的创意与生产,不仅大大改变了传统的音乐制作、传播等模式,还使音乐版权的价值发掘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我国产生了大批的音乐产业园区、音乐小镇、音乐文创基地、音乐工作室等,这些场域中产生的音乐作品、与音乐关联的作品,对于音乐版权的价值创新都产生了巨大的意义:无论在音乐制作技术方面,在音乐作品的后期传播方面,还是与音乐有关的综合元素创意方面,都体现出数字化、多媒体等所带来的综合性、智能性特征。各种不同类型的音乐,在数字化之后可以通过多媒体、手机无线、IPTV、KTV、VOD、Minik等渠道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快速传播,产生了更快的效果、更大规模的效益。围绕音乐展开的产业园区建设,也成了融合音乐创作、制作、培训、展示、乐器、音响甚至与旅游等元素结合的综合演艺等的大舞台,成为音乐产业的重要内容部分。“区块链”在其中的创新性融合与运用,所带来的音乐版权“确权”与“使用”的便利性、系统性及效率提升,使得音乐版权也被赋能更高的使用价值与经济价值。

其二,“区块链”赋能音乐版权便捷、快速的数字化传播能量——更大的规模化价值。音乐版权具有独到的存在方式和授权、使用办法。“区块链”可以使音乐版权不仅能够满足包括短视频、MV等在内的数字音乐制作和播放的权利清晰,还可以实现网络路径快速传输、便捷性授权、分发等需要。简而言之,数字音乐这种在互联网、多媒体上进行欣赏、使用与消费的介质,可以在“区块链”的帮助下,获得更大的传播效应,有效的扩展音乐版权的规模化价值。这些音乐作品甚至还可结合“区块链”进行“个性定制”,突出音乐的材质或风格的个性化特征,从而构成不同的音乐作品形态、类型、风格,呈现出对音乐版权的个性化价值开发。与此同时,在数字音乐的存储形式方面,也出现了更简单、容量大的特点——制作好的数字音乐可以存储在网络、“云端”或任何便于数字化的介质中,无须传统的黑胶唱片、卡带、激光唱片等实体媒介。同时,这些数字音乐经过技术处理后,可以在存储中占据更小的空间,增加既定存储空间的内容容量,从而便于在音乐市场上快速流转,带动相關音乐、影视、动漫、短视频的发展。数字音乐在“区块链”的协助下还可以提高线上演出、推广营销的效率,在音乐作品传播方式和影响效果上比传统模式具有更大的创新特征。

其三,“区块链”可以赋能数字音乐版权更低的成本特性,使得音乐在授权和运营等方面具备低成本优势。伴随着音乐版权的迅速发展,也出现了大量不同的、复杂类型的侵权行为,这些行为仅仅依靠传统的音乐版权管理模式,传统的著作权法律、法规约束等已经很难有效根除。在音乐权利人无法低成本运营自己权利的前提下,音乐版权交易很难正常进行,既有的版权价值也很难进行“变现”。尤其是在被侵权后,围绕着音乐版权纠纷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都远大于维权所得。例如音乐人李志诉腾讯公司、霍尔果斯公司等侵害音乐版权纠纷案①,作为原告的独立音乐人李志于2017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历时2年之后最终获得胜诉,但在折抵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竟亏损1616 元。而维权方面的力不从心,也常使得音乐权利人的正当音乐版权权益貌似不清晰、带有潜在风险,也大大影响了音乐版权在市场中的流通与交易。

“区块链”技术的“法律”特征、暗示功能,可以大大降低音乐版权的交易、流通成本,大大提高侵权纠纷中的确权、维权效率,能够解决“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主体不明的音乐作品数量激增”②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从而起到完善音乐版权的制度与技术生态功用。虽然当前中国的“区块链”技术运用尚不成熟,但是“通过分析中国音乐版权保护存在的所有权不明确以及版权分配不均等问题,提出了一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音乐版权保护途径,为中国音乐版权保护提供了一个创新的商业模式”③。中国可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业已成熟的“区块链-版权”或“区块链-知识产权”模式来强化本土的音乐版权管理与运营,实现对其价值的深度“发掘”。

二、“区块链”与音乐版权“运营规范”创新

运用“区块链”对音乐版权的“运营规范”改造,具有重要作用。尤其可以针对各类潜在的“侵权”可能进行高效的“预警”,可以成为规范音乐版权使用机制与“预警”机制的新模式探索。

(一)联盟链的“预警”价值

“区块链”应用于音乐版权运营中,不仅能够进行高效识别、多渠道授权,还可以推进风险“预警”与“公示”等“运营规范”的完善,改变长期以来我国音乐版权运营不规范的问题:

其一,“区块链”应用于音乐版权运营中,可以通过“预警”“公示”这一对并置功能来高效保护音乐版权。借助联盟链技术对音乐版权进行的侵权“预警”,不仅有助于构建一个既能承载版权信息登记、公示的功能体系,还能很好地发挥其保护用户隐私的功能。因此,针对传统的音乐版权容易受到侵犯问题,可以借助“区块链”的“预警”功能来解决,也可以通过进行版权在不同平台之间的高效流转的“公示”作用来处理。在音乐版权运营与管理中,存在着大量的权利流通慢、权属关系隐蔽等问题。运用“区块链”中的“去中心化”特点,不仅可以进行高效的信息登记与权利“确权”,也可进行高效的运营与管理工作。可以在发挥“预警”和“公示”的高效性能中——借助于这个系统中的匿名化、去中心化、共识计算法与双重加密、权利交易智能化技术体系,实现对存在的可能性侵权行为快速锁定,并且快速“断链”——将预实施侵权的主体信息公示于众,从而实现阻止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发生。

其二,鉴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是其核心功能,“匿名化”“公开透明化”是其基本特征,这个系统本身就带有一定的权威性特点,可在实现“本地web”服务的基础上,与音乐机构、出版社、图书馆或者其他类型的信息中心等等构建起一个外部“联盟链”服务系统。这样,既可以运用合作的权威机构为用户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信誉背书,也可以确保音乐版权关联信息在呈现中的实时性、开放性与公开透明度,实现在“区块链”支撑下的低成本、高效率、易操作,实现“运营规范”的模式创新。而且,“区块链”中的公钥、私钥的双重加密技术,也可以对使用音乐版权的用户隐私进行保护,确保用户在举证、诉讼或取证时的安全性。由于这种技术方式可以很好的隐藏用户隐私,呈现出匿名化的特点,在后续的预防侵权处理过程中,还可以提供必要的关键信息与证据截图,自动发送给侵权行为实施方,从而可以保障音乐版权的权利确认,阻止侵权行为的进一步发生。

其三,“联盟链”技术不仅体现出对一组“区块链”信息进行共同管理的“区块链”网络特点,还是一个不同网链构成的“集合体”,在加密技术条件下具有不可篡改的安全性特点。这种特点可以运用于整个音乐版权行业的所有信息系统管理,形成“运营规范”。因为“从产业要素外溢性来说,数字文化产业在区块链塑造的大数据和AI 基础上智能连接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在资源聚合上可以实现更大程度的互联互通,降低成本(版权管理成本、版税管理成本、运营成本)和复杂性,为整个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新契机和新平台”①,因此“区块链”有助于音乐版权的使用、流转、交易等便捷化,有助于建立稳定易用、灵活健康、数据安全等非功能性的制度,还可以对于整个音乐版权产业的运营提供互联互通的信息运算,具有高效、安全、便捷、即时的规范、创新作用。

(二)探索音乐版权“运营标准化”

音乐版权的“运营标准化”,在本文中是指代音乐版权在确权、使用、授权、运营、维权等一系列环节中的合法、合规的运作“依据”和“标准”体系。“区块链”的信息甄别、关联链条编写、数据识别功能可以被广泛运用于音乐版权的“运营标准”化模式建构中,发挥其创新性的价值。强化音乐价值发掘与“区块链”系统构建,对于音乐版权的规模化价值变现,无疑具有明确创新导向的意义。

其一,“区块链”管理的架构下,强化音乐版权的法制观念,对音乐版权进行“标准化”的管理与使用,对音乐版权的运营模式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强化音乐版权的“运营标准化”管理与运用“区块链”技术结合的模式。“区块链”的“代码”功能富有“法律”意义,因此可以发挥其“法律规范”的作用来将海量的音乐作品版权进行“运营标准化”,使得从版权登记到音乐作品信息服务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都可以做到更加精细化、标准化、系统化,可有效地避免诸多传统音乐播放平台私自播放、侵权售卖的侵权行为等。如在音乐版权链条中普遍存在的信息网络传播侵权案件,都可运用“大数据”与“区块链”技术手段,结合《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斷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帮助等支持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等情况进行合力取证,作为有效追踪侵权主体的维权依据。

其二,音乐版权中运用“区块链”技术,可建立起音乐作品从版权授权、具体使用到版权交易、版权价值实现等方面的“运营标准化”体系。“区块链”的运用可以为各类音乐版权提供规模化、清晰的授权服务与权利保护机制,也为这些价值转化以及相关服务带来极大的便利性。“区块链打造的新流通平台重建信任机制,从信任个体转变为信任数据,提高了数字文化市场的交易效率。而多方参与交易的分布式市场与去中心化的合作秩序,更大程度上确保了平台两端生产者与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①例如格莱美“区块链”音乐版权项目TUNE,音乐作品的制作人与歌手之间可以建立直接联系,不受时间与地点的制约。音乐作品的制作人与歌手在RecordGram平台上注册成功后,音乐作品的制作人可以直接在平台上上传自己创作的不带歌词的旋律,歌手也可以直接将该旋律进行下载,填词录制后将其分享在RecordGram平台上即可。这一过程不需要中心式机构的介入,在保证版权交易透明化的同时也保障了音乐创作者的收入。因此,在结合市场波动的行情状态下,“区块链”不仅可以逐步建立依靠“大数据”进行音乐作品价值变现的意识和观念,还可以在配合国家出台的诸多涉及音乐版权运营与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实施过程中,发掘出新的价值点,发挥在价值“变现”中的明显优势。因为价值变换所需要的数据、信息等,都具有清晰、明确、简洁等特点,结算也较为简单、直接,这种“运营标准化”的体系能够确保音乐版权市场进行长期的合法、合规、标准的发展。

其三,“区块链”技术可以通过与音乐版权相关法律体系的融合,更好地协调音乐权利人、产业权利人以及使用用户、平台、机构等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构建起全新的音乐版权保护、运营与价值实现模式。对于存储庞大的音乐版权、知识产权数据而言,“区块链”对支撑其系统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高效、保障性作用。在运用“区块链”对音乐版权进行运营、推广中,需要关注海量的“大数据”信息市场安全,这些都需要结合法律规范来进行。“区块链”对于音乐版权的“运营标准化”构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价值——“区块链”系统可将音乐作品推广中的关联信息进行快速比对、依照“去中心化”原则可以大大提升音乐创作者、制作者、策划与推广者以及其他音乐参与者的行为规范,有助于音乐版权行业、市场形成权属识别度清晰、行为明确的“运营标准化”,运用具体可以参照的标准、实现快速变现,对于深度发掘音乐版权的价值,放大音乐版权方的合法权益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三、“区块链”与音乐版权“维权”模式创新

“区块链”除在音乐版权的“确权”与“流通”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其对于创新音乐版权“维权”模式也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可以借助“区块链”在音乐版权中的“预警”和“确权”作用,有效提升“维权”效率与“效益”。

(一)推动音乐版权“取证”模式升级

“区块链”技术系统在创新音乐版权“确权”模式中的重要价值具体表现在可以为用户提供权属(包括版权、知识产权等)登记、权属验证与权属查询等高效功能方面。

第一,“区块链”具有“暗示”性、“代码”属性和法律意味。这为其与著作权法的结合奠定基础。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确立第一部“著作权法”开始,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也逐步构建起与音乐版权相关联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条款之规定,新生的数字音乐版权拥有跟传统音乐版权相同的权利。音乐版权中多达17种不同权利(如著作权、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等等)的复杂权属关系,可以采用“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分散储存”“代码属性”等特征(如上所述)结合著作权法具体对应条款的方式,既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模式创新,又融合传统模式与新技术的资源优势,从而提高对于不同权属关系的“确认”与“查询”效率。因为“区块链”是一种“去中心化”的、不可逆改的共识算法、公钥与私钥共同加密的技术,所以“区块链”技术系统在依法对音乐版权、知识产权进行“确权”方面具有极高的效率。“区块链”还可通过充分发揮其对数据信息资源的“链条”编写、逻辑组合与数据匹配效能,在参照《著作权法》的条款前提下,实现“去信任化”“去中心化”的共识算法,并起到较好保护用户隐私,防止用户重要隐私信息外泄或被“黑客”攻击而遭到破坏的作用。

第二,“区块链”对于音乐版权证据追溯具有创新“取证”模式的意义。自下而上,这种系统可分为三个不同层次:应用层、服务层、数据层,它们在音乐版权的登记、溯源等“确权”中也具有非凡功用。首先,“应用层”主要被运用来接收用户端的音乐版权输入信息,并实现将输入传递给服务层的目标。这一层面,可以根据用户的具体需要所申请的“取证”功能,通过对用户输入先进行技术加密,再进行传递的方式,从而实现安全、高效的“取证”。例如将一首音乐作品的版权在这一层面加密输入系统后,可自动传入上一层的“服务层”,这种方式安全、可靠,其他人无法破译。其次,“服务层”主要被运用于接收来自“应用层”的各类具体输入和用户的个性化功能请求。例如,用户在输入“取证”请求后,服务层可针对内容情况进行自动匹配——这一运算过程是在不同数据链条内进行,运算结果直接进入另一“链条”,实现运算、输出信息“多链”(联盟链)进行,做到自动的快速“取证”。因为根据不同特点,“区块链”可分为本地 web 服务与联盟链相关服务两种不同类型。联盟链相关服务主要是为满足客户请求音乐版权信息关联的功能。此时音乐版权的信息需要实现交互,让更多容量、更大规模的“大数据”链接进来,“单链”必然拥堵,速度缓慢,“多链”可以规避这些问题。最后,“数据层”是为解决“服务层”转发至“联盟链”网络的诸多信息提供服务的层面,在综合、交互各类信息的基础上,再调用通道上的智能合约(或称“链码”)就可以实现相关音乐版权数据的交汇、交互映射,最终将执行链码相关结果输出给用户,使得用户可以快速、高效的获得音乐权利信息的查询获“取证”结果。例如,音乐版权的具体权属关系、交易流转以及授权状态等音乐版权综合情况,都可以在“数据层”交互下,体现出一条条不同的“链条”形态(链码),直观、“可视”的展现出各种状态关系。

第三,“区块链”除可高效运用于音乐版权的“取证”外,还可以充分调动其他音乐版权关联信息,进行自动识别、智能化辨认,并对相关信息进行重新编写“链码”。借助于“区块链”系统的匹配、链接技术,可以全面提升数字音乐权利的“取证”效率和水平,还可以实现不同音乐权利在“取证”中相关服务的自动化与智能化。运用“区块链”既可对音乐权利中的商标、专利等进行区别,也可对谱例、图片和文字材料进行重新的系统编码,进行“正本清源”的梳理,还可以对音乐权利的“取证”与授权使用等进行“清晰”“明确”。 “区块链”在上述方面都具有准确透明、运算高速的系统性特点,既可以对不同音乐版权信息进行“去伪存真”,也可以将“区块链”技术渗透进“版权链码”中,建立与其他“联盟链”进行链接的系统方式,可追踪到音乐版权中诸多相关权利的“变化”轨迹和脉络情况。

(二)创新音乐版权“维权”模式的功用

“区块链”在运用中具有本地web 服务与外部联盟链相关服务交互的多种渠道特征,对于创新音乐版权运营模式而言,拥有极为便捷的“维权”效率。

首先,构建“区块链”系统,在高效发掘音乐版权价值的同时,还能够推动音乐创作者、音乐版权链上从业者的音乐权利“维权”。除了传统的音乐版权推广、传播与价值实现渠道外,越来越多的新媒体介质还开拓出了包括抖音、快手等在内的短视频服务、直播服务、网红带货业务(使用的背景音乐、视频等皆有版权权属)等。这些现象背后深藏着为数众多的侵权案例。例如,诸多互联网音视频平台、APP等从不同层面鼓励个性化内容创作,但建立在海量数据基础上的音乐版权权属区分混乱、侵权等情况却普遍存在。上述音视频侵权行为被堂而皇之的以个人创作、分发的模式广泛流传和掩盖。即使被发现,权利人也难以找到“源头”。“区块链”无论运用于音乐、影视等娱乐领域,还是“破壁”进入网络销售、企业宣传等领域,都可以在吸引更多的音乐产业从业者参与创意、创新、传播运营的同时,还极大拓展了“区块链”的音乐版权“维权”运用领域——尤其是对于依靠长、短音视频内容吸引用户、增加流量、获得收益的互联网音视频平台而言,可以依托“区块链”所提供的内容,获取、溯源侵权“证据”并及时采取维权动作,发掘并保障音乐版权最大价值,同时也可以规范各类音视频的流量计算、使用范围、创新传播等,这些都与“区块链”保持着密切的关系。同时,“区块链”在“维权”层面的创新运用,也可有效解决音乐版权维权中“取证”难、“确权”难的问题,可充分调动与维系音乐版权从业者的“维权”主动性与积极性。

其次,将“区块链”运用于创新的音乐版权“维权”模式中,还可以体现不同音乐版权的动态特征及数据演变轨迹。结合“区块链”运用,依靠越来越快的数据运算和智能化处理,将权属清晰的音乐版权进行多种渠道的授权运用和推广,从而推动音乐作品的立体传播,音乐技术、品牌的广泛运用:一方面,可以在甄别音乐权利归属后,追溯新编辑权属信息的“链码”;另一方面,还可以将放置在“联盟链”的数字音乐权利信息,进行规模化、类型化的“大数据”运算,实现对高价值音乐作品的发掘和重点运营。在维权中,尤其关注高价值音乐版权的“取证”和“赔偿”模型计算等。上述方式有助于音乐版权的交易与流转,对于实现音乐权利的精准运营和高效、多渠道变现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区块链”可以依靠其技术优势,发挥其在音乐版权“维权”中的独特作用,通过为音乐作品的版权、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前期估算,帮助各类音乐平台及时调整运营策略,提升音乐内容在传播方式、使用方式层面的效率、效益,实现收益提升与最大化。在未来几年内,“区块链”的运用可实现音乐版权使用的“立体化”构建与“维权”模式的再创新。“近几年,区块链技术飞速发展,众多区块链版权公司在国内外不断上线并探索版权难题的解决方案,例如,旨在创造内容生态系统的Decent版权保护平台等”①,虽然其也存在困难,“作为一种新兴技术,区块链存在一定的融合難点”②。但将现有的“区块链”技术水平运用在音乐版权、知识产权价值的前期评估领域,是完全可行的。

总之,探索“区块链”与法律、法规的结合,不仅可以创新音乐版权的“维权”模式,还可以对现有音乐版权“保护”模式进行升级与迭代,促进我国音乐版权环境的良性发展,实现从“确权”到“维权”的便捷化、智能化、高效化,从而凸显音乐版权在流通、交易中的优势,深度发掘音乐版权的综合价值,对于推进整个音乐版权行业的权利保护、使用与价值变现等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结 语

在国家多策并举、持续投入并推进音乐产业大发展的利好趋势下,作为贯穿我国音乐产业价值链条运行的重要保障,音乐版权可以借助“区块链”实现高效、智能化的运营与发展目标。“区块链”的优势不仅体现在音乐版权、知识产权信息的保护模式创新过程中,还体现在可以便捷、低成本地进行“确权”“维权”与“交易”,可以实现准确的音乐版权风险“预警”,改变传统的音乐版权运营中权利方维权“取证”难、取证难、诉讼久、赔偿少等付出与效果不对称、不成正比的普遍状态;改变诸多音乐版权权利方被侵权后放弃维权,反向助长侵权方嚣张气焰的严重情况。

“区块链”与音乐版权运营的融合,是一个新阶段的标志:将传统音乐版权的被动维权模式彻底改变为主动预警、自动“取证”“快速维权”,尤其是在当前我国联通各地互联网法院的前提下,对于诸多常见、不复杂的音乐版权侵权案件还可以进行智能化处理。在“区块链”的“预警”“维权”模式中,对于音乐版权侵权行为不仅能够实现动态的、根本性的遏制,还可以大大降低音乐权利人的维权难度和成本,可以激励更多的音乐权利人主动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区块链”与音乐版权运营的融合,可以推进音乐版权行业合作机制的构建,塑造良好的音乐版权运营与维权生态,推进音乐版权的变现、结算等良性生态循环,推动音乐产业的创新性、高质量发展。

◎本篇责任编辑 何莲子

参考文献:

[1]黄保勇,施一正.区块链技术在版权登记中的创新应用[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 (3).

[2]曹阳,薄珺.区块链技术与互联网音乐作品版权保护[J].南海法学,2018(3).

[3]刘一鸣,蒋欣羽.区块链技术在学术版权中的应用研究[J].出版广角,2019(9).

[4]解学芳.区块链与数字文化产业变革的内外部向度[J].人民论坛,2020(3).

收稿日期:2020-12-06

作者简介:颜聪(1983— ),男,博士,上海音乐学院艺术管理系讲师(上海 200031)。

①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http://www.miit.gov.cn/n1146295/index.html,访问日期:2016年10月18日,。

② 陈威橦:《区块链技术推动下的数字音乐版权管理应用体系构建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国音乐学院,2019,第11页。

① 黄保勇、施一正:《区块链技术在版权登记中的创新应用》,《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第121页。

①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5249号。

② 曹阳、薄珺:《区块链技术与互联网音乐作品版权保护》,《南海法学》2018年第3期,第82页。

③ 高文涛、张桂芸:《基于联盟区块链和IPFS的音乐共享模型》,《天津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20年第2期, 第68~69页。

① 解学芳:《区块链与数字文化产业变革的内外部向度》,《人民论坛》2020年第3期,第133页。

① 解学芳:《区块链与数字文化产业变革的内外部向度》,第133页。

① 刘一鸣、蒋欣羽:《区块链技术在学术版权中的应用研究》,《出版广角》2019年第9期,第26页。

②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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