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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明星隐私权的保护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范琳琳

  近年来,网络上先后出现了多起明星隐私泄露事件。今年年初闹得沸沸扬扬的“兽兽门”事件,以及前不久的闫凤娇“不雅照”事件,再一次将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带进人们的视野。如何正确引导、运用传播的力量,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保护明星的隐私权不被侵犯,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明星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应区别对待
  
  公众人物和公众利益与公众兴趣直接相关,因此其隐私权要相应地受到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的限制。
  但明星的隐私信息一般来说与公众利益无直接关联,而其曝光大多源自满足公众兴趣的目的。因此,其隐私权的保护不应混同于官员等公众人物,而应当得到区别对待。
  在司法实践中,公众人物隐私权侵权案件的抗辩理由主要依据为“公众利益”原则与“公众兴趣”原则。其中明星隐私权侵权案件一般不触及公众利益,基本只适用“公众兴趣”原则。
  从媒介角度来说,“公众兴趣”也是新闻价值的重要构成因素。媒体发布与传播明星信息的直接目的,即为满足公众兴趣,以吸引关注,争取受众群体。因此,“公众兴趣”原则究竟应否成为克减明星隐私权的理由成为学界争议的焦点。
  公众兴趣有正当与不正当之分,正当的公众兴趣能促进明星、媒体、社会与公众的健康发展,有满足的必要性;而不正当的公众兴趣则会对各方面带来消极影响,不应予以满足。“艳照门”事件中部分媒体对“艳照”的传播正是为满足人们的不正当兴趣以吸引关注度。
  媒体固然有提供消遣娱乐的功能,但公众消遣娱乐的内容与方式多种多样,公众的兴趣所在也很多,以曝光明星不愿为人所知的隐私来提供消遣实为下下之举。这种曝光的动因是满足部分公众的窥私心理,是对集体窥私癖的一种迎合。
  目前我国隐私权法尚未出台,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内容与边界也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明星的隐私权保护与限制的边界应遵循合法性、相关性与自愿性三项标准。在合乎法律规定且与公众利益无关的情况下,明星隐私权应当予以绝对保护。即明星有决定是否公开其隐私以换取知名度与关注度等的自由,在未经明星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他人无权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强行发布、传播明星的任何隐私信息。
  
  新媒体时代传播特征对明星隐私权保护的挑战
  
  1.新媒体时代传播特征分析
  相较于传统媒体时代,新媒体时代的如下特征对明星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信息来源渠道多元化,传播形式实现了由单向到多向的转变;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拥有更为强大的影响力;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新媒体环境问题重重有待净化。
  2.明星隐私权在新媒体时代要面临的挑战
  明星隐私是公众兴趣所在,能够吸引他们的关注。在信息爆炸的新媒体时代,公众的关注是一种稀缺珍贵的资源,也是传播者冒着侵犯明星隐私权的危险传播隐私信息的动因。
  新媒体信息传播渠道的多元化、低门槛,使公众关注的争夺者增多,致使明星隐私可能通过论坛、博客、播客、短信、贴吧、微博等多种途径进入受众的视野。例如,一网民为增加博客浏览量,在博客中曝料某明星隐私,通过网友的浏览、转载,这条隐私将迅速在信息世界被关注、拷贝、传播。明星知名度越大,隐私越骇人听闻,其传播速度就越快,影响力也就越大。如此吸引关注度与点击量的信息自然很快被大大小小的网站所“共享”。如此,明星隐私被赤裸裸曝光于众目之下。
  新媒体传播信息的速度与广度,使得明星隐私被曝光后有关部门未及制止已众人皆知。新媒体不同于传统媒体的一点中心、辐射传播模式,明星隐私信息自发布后即以几何级数的形式网状传播,扩散能力与传统媒体不可同日而语。比如年初的“兽兽门”事件,其性爱视频上传于2月17日,2月20日已在网上疯传。虽然视频现在已被制止传播,但在2月17日至2月20日间,新媒体的传播力已促使此视频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大影响,兽兽的隐私权遭到了严重侵犯。
  新媒体环境监管的缺位,使明星隐私这种本不应被传播的信息被肆无忌惮地散播,明星的隐私权在窥私癖的集体狂欢中失去保护。当明星隐私泄露事件出现并造成一定影响后再去解决,影响与伤害已不可消除,充其量只能尽可能减少。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监管缺位问题,同类事件还会继续出现,隐私信息的流传依然畅通无阻,其效果如扬汤止沸。另外,在没有法律规章与制度保证的情况下,明星隐私权很容易变成网站等商业机构谋取利益的牺牲品,致使隐私信息加速传播。
  总而言之,明星隐私权在新媒体时代面临着巨大的威胁与挑战。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明星与公众利益无关且不愿公开的隐私会被强行公开,明星隐私权必然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也就意味着明星将承受很多本不应承受的损失和伤害。
  
  对新媒体时代明星隐私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1.相关法律尽快出台,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是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保护明星隐私权在新媒体时代不被侵犯,完善相关领域的法律是根本方法。
  在媒体行为的法律依据方面,学界多次呼吁《新闻法》早日出台。中国拥有庞大的媒体系统,随着媒介的不断发展与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将会有更多人投入到媒体工作中。如此为数众多的群体非常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指导与规范其从业行为,提供权利与义务的界定标准。例如获取明星信息的内容与方式在何种程度、范围内为合法等。
  另一方面,隐私权应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单独立法予以保护。我国对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和立法起步都比较晚,理论研究水平与立法都滞后于社会现实。在我国的成文法律中,尚无一部法律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的内容,更不用说将明星隐私权按一定标准予以区别保护。这种现状使得明星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只能以侵害名誉权等为由提起诉讼,非常不利于明星隐私权的保护。在新媒体时代,明星隐私权保护工作对相关法律的需求尤为迫切。
  2.加强新媒体环境监管制度与机构的完善
  如前文所述,新媒体监管制度与机构的完善对于新媒体环境的净化非常重要,是保证新媒体环境正常有序运行的必要条件。当下我国新媒体环境监管制度还处于残缺状态,没有形成系统而清晰的监管体系。现阶段新媒体环境中的混乱与层出不穷的各种状况与这种状态有直接关系。明星隐私权在这种媒体环境下无所保障便不足为奇。因此,既要保证发挥新媒体在信息传播与社会应用方面的优势,又要保护明星隐私权在新媒体环境中不被肆意侵害,完善新媒体环境监管制度与机构势在必行。
  3.提升公众素质,引导公众兴趣积极健康发展
  新媒体时代媒体的社会属性不应改变,媒体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依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随着公众物质生活的日渐丰富,精神生活也应相应提高。没有公众素质的提高作为前提与保证,科技的进步将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因此,媒体应当承担起提升公众素质的社会责任。当自觉维护他人权益、尊重他人隐私成为公众的共识,明星隐私权就不会被肆意侵犯。
  另外,媒体有义务积极主动引导公众兴趣向积极健康方向发展,而不是靠曝光明星隐私迎合公众的窥私心理,满足集体窥私欲。公众兴趣转移,明星隐私关注度就会下降,自然曝光率也就随之下降了。提升公民素质、引导公众兴趣非一日之功,媒体工作任重而道远。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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