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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能否卧底采访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乔新生

  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记者经过卧底调查,发现4名上议院的议员收受客户的贿赂之后,答应修改法律规则,于是便将有关消息公开披露,从而引起英国朝野高度关注。(《广州日报》2009年1月27日)
  撇开这件事情不谈,我们关注其中所隐含的法律问题。记者的这种采访手法,其实是一种角色扮演。新闻记者把自己扮演成利益集团的代表,要求议员修改法律规则。记者的这种行为,不是侦查机关的职务行为,也不是普通的举报行为或者检举行为,而是一种利用职务之便所从事的“新闻策划”行为。
  在刑事侦查中,确实存在卧底侦查和诱惑侦查的行为。关于这些行为的法律性质,学术界有许多论述。按照法学一般原理,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都不能做。否则,其行为将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为了确保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能够顺利地取得证据,一些国家或者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允许侦查机关采用卧底的方式从事侦查活动。比如,美国在《洗钱控制法》中,授权政府可以使用卧底的方式,侦查违法金融交易活动。德国的《刑事诉讼法》、我国台湾地区的《卧底侦查法》,授权侦查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经过批准从事卧底侦查。
  诱惑侦查和卧底侦查都是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依照职权,经过批准之后实施的侦查活动。从性质上来说这些行为都属于职务行为。记者的卧底或者引诱行为不可能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其行为也不具有法律依据。所以,记者不能采用上述方式引诱他人犯罪。有人认为,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都可以做。既然法律不禁止上述行为,那么,记者就可以采用这种方式采访报道。其实,这是一种对法律的误解。在我国禁止任何个人和单位从事违法行为,如果记者参与犯罪活动,那么,其行为的性质不会因为其身份而发生改变。
  还有一些人认为,记者可以担任举报人或者线人,既从事采访报道活动,同时又协助侦查机关打击犯罪。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都享有批评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如果记者发现犯罪线索,可以及时向侦查机关举报,并且配合侦查机关破获案件。假如记者实施犯罪行为,在侦查机关采取行动时表明自己的记者身份,希望以此来减轻自己的罪责,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当然,这样说不是否定记者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记者完全可以通过跟踪采访报道,将犯罪活动公之于众,从而起到教育民众、震慑犯罪、宣传法制的效果。假如记者携带巨款,与立法机关工作人员讨价还价,那么,其行为就涉嫌犯罪。
  讨论这一问题的价值就在于,随着传媒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一些媒体从业人员,借鉴西方国家记者的做法,以跟踪卧底的方式,暗中拍摄有关交易过程。假如记者没有从事犯罪活动,而只是作为旁观者,暗中跟踪了交易发生的整个过程,那么,记者应当以举报人的身份,向侦查机关报案。如果记者扮演犯罪嫌疑人的角色,假戏真做,然后录制有关影像,向侦查机关举报,那么,侦查机关将追究记者的法律责任。
  不能否认,允许记者潜入犯罪现场,或者担任违法交易的当事人,可能会更多地了解犯罪交易的内幕,这对于净化社会环境,打击违法犯罪不无益处。但问题就在于,记者同样可能会涉嫌犯罪。假如赋予记者这样的特权,那么,记者会不会借此敲诈勒索,从而引发更多的犯罪活动呢?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规则的时候,既要考虑一项法律规则可能带来的收益,但同时也要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防止法律规则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在我国山西等地已经出现了数起记者暗中采访后对企业主敲诈勒索的案件,这说明部分记者已经在滥用新闻报道权。如果对此类行为听之任之,那么,就会引发一连串的社会问题。所以,我们既要鼓励记者通过暗中采访的方式揭露犯罪,但同时又要管理记者的采访报道活动,防止记者黑白两道通吃,从而激化社会矛盾。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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