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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在囧途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邢彦超,京工律师事务所 如是娱乐法律中心 资深律师
  突破12亿票房的《泰囧》一跃成为中国票房最高的华语片,这是注定要载入影视业的史册了。当外界纷纷恭喜徐峥的“票房分红”时,他却表示这部片子只拿固定片酬,因为最初与光线传媒谈的合约也是过了某个票房数字有“奖励”。最为后悔的可能是作为投资人之一的黄渤了,他幽默地说:“《泰囧》是(黄渤)工作室投资的第一个项目,但我没有分到多少钱,所以看着票房一路高涨,我是越来越后悔,越来越肝疼。”
  面对12亿票房蛋糕,当初的一纸合约也变得字字如金。身兼投资人与演员身份的黄渤肝疼之余,《泰囧》背后的影视产业规范和片酬法律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毕竟,迅猛发展的中国的影视产业不能只徘徊在“囧途”,和“越来越肝疼”。
  一、演员片酬的三种模式
  在以“品牌”营销为王道的电影产业中,明星“大腕儿”的加盟,成为决定票房的关键因素之一。但是高额的明星片酬动辄占据整个影片投资一半甚至更多,着实让不少投资方、导演头疼。毕竟,高额的片酬不断挤压影片制作成本,会导致影片的质量不断下降,进而增加了影片投放市场的风险。
  上述困境的弊端在于常规的演员片酬模式——“固定片酬”。对于演员而言,固定片酬可以使其在影片拍摄结束后立刻拿到大部分的片酬,把风险全部转嫁到投资方。固定片酬除了资金压力导致的影片质量隐患,还使得投资方忧虑演员参加后期营销的积极性。
  其实不少演员也深知自己的片酬水分太大,所以往往会对自己喜欢的剧本自降身价。由此诞生了“票房分红”与“片酬入股”两种新模式。
  票房分红模式以《泰囧》中徐峥的“固定片酬+10%奖励”为代表。此种模式降低了一线演员的固定片酬,而把未来影片的票房收入中的几成与演员分享。这样,票房分红既降低了前期的制作成本,又给予演员一定的积极性。
  从演员片酬与票房的关系上看,片酬入股是票房分红的极端表现。基于对影片未来盈利的判断,演员将固定片酬降低至零,从而换取未来票房的更高比例分成。但是,与票房分红模式不同的是,片酬入股中的“入股”改变了演员在影视项目中的法律身份,身兼演员和投资人的双重身份,只不过,演员投入的是自己的劳务。
  这种混合身份的片酬入股模式在近几年颇为流行。如黄晓明、范冰冰、章子怡等明星们纷纷独立门户、成立自己的工作室,以工作室的名义进行影视项目投资,身兼老板和演员的双重身份。
  二、“片酬入股”模式的法律问题
  影视剧进入到产业化,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影片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无疑会烙上市场的印记,片酬也成为明星身价的一种体现。其实,明星价值的体现并不在片酬,而是应该在市场,既然电影走向市场,演员的片酬就要与市场挂钩,而不是拿了天价片酬,却与票房无关,这是一种不健康的市场行为。
  (1)“花落谁家”:片酬、分红和入股的法律性质
  从法律上说,演员片酬的性质是“演艺劳务”的对价,属于劳动报酬。但与《劳动法》保障的工资迥异,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票房分红模式下,因固定报酬之外的“分红”而得的利润是劳务报酬还是奖金呢?联合摄制项目中,很少有为一部影视剧单独设立公司的情况,片酬入股中的股份并非《公司法》的规定的“股份”。因此,片酬入股本身是无法获得《公司法》的保护的,因为在《公司法》中,股东是不可以以劳务出资的,无法“股份化”影视项目。而目前又很少有像好莱坞一样在联合摄制项目中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一旦发生纠纷,就会使问题变得异常复杂。
  在合同中规定的“片酬”、 “分红”和“入股”会因采取的形式不同收到不同的法律保护,同时也承当不同的义务。如在税务问题上,股权收益、资本收益、劳务报酬、工资与奖金的不同的演员收益定义,就面临不同的税率与征收方式。
  (2)“正儿八经的”:片酬与分红的计算方式
  在上世纪70年代的好莱坞,参与分红的票房数据是排除了影片的制作成本以及宣传成本之后的数据,因此一些不卖座的电影往往没有票房分给明星。而现在,参与分红的票房可由演员与投资方在合约中详细定义与计算。因而,“分红”的“票房点”的计算方式是否包含税负、院线分账、制作成本、营销成本、甚至交通运输等等成本,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这一问题的界定在《泰囧》中最为明显,徐峥合约中定义的“票房”是否扣除影片后期追加的3000万营销费用就真是“正儿八经的”。
  (3)“分分钟数百万”:片酬与分红的支付时间
  相对于固定报酬,票房分红与片酬入股将风险部分转移到了演员身上。在后者,演员无法在影片制作完成后立刻拿到固定的劳务报酬。而且“分红”的具体数额仍然是一个未知数,“分红”的支付时间也延后至上映结束。由此,这种模式下的演员合约的存续时间跨度很长,且合约中的具体款项不确定,从而合约履行的风险也随之加剧。
  (4)“基情不在”:投资人与演员权限的协调
  当“片酬入股”应用于多名主演上时,投资人、制作人、演员、演艺经纪公司等多重法律身份重叠在本应分工合作的影视剧项目中,法律环节就更为复杂。在此情形下,感情对于项目的成形起了很大作用,正如管虎所言,“《虎烈拉》之所以成形,乃得益于自己私下和三大影帝都是好朋友。”但是,如果前期未能进行专业有效的合约设计和制度建设,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各方很难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甚至司法之途也耗时耗力,“基情不在”。
  三、风险规避:制度设计和合约规范是关键
  如何既保持这种行业实践中的智慧,又防范其弊端与风险呢?制度设计与合约规范是关键。
  相对于中国明星的“初试牛刀”,好莱坞大腕以片酬入股、票房分红的操作模式已经很成熟。一线演员一般会主动要求以票房分红代替原有的固定片酬。在好莱坞,制片厂在与演员的合同中,一般会提供阶梯分布的分红模式。即行业惯例中所谓的“浮动报酬”(Contingent Compensation)。如果去看好莱坞的演员合约,虽然演员的报酬仍然被归入到劳务报酬的范畴中,但是美国三大演员工会(SAG、Equity、AFTRA)制定的最低工酬标准和工作时间保证了大部分演员的合理利益。同时,行业的“浮动报酬”也吸引了一线演员与投资方达成双赢的合作。如《阿甘正传》中的汤姆·汉克斯就主动降低固定报酬以获取部分“票房分红”。   好莱坞的行业惯例为演员提供了三种“浮动报酬”的计算基数,以准确界定分红与片酬:纯利润(net profits)、调整收入(adjusted gross)以及奖金(bonuses)。每种基数背后都有着长久的行业实践与惯例给予确定的含义,从而保证合约的准确有效。不同基数的选择有赖于演员对于影片前途的判断以及自身在影片中扮演的角色分量的综合考量。
  好莱坞的合约中也有诸多精巧制度来保障合约的履行。如联合制作一般采用合伙制的组织形式运作,成功防止演员的投资身份与演员身份混淆。而且,以项目为中心的第三方合伙机构的运营也保证了联合摄制合同的履行,真正实现演员“片酬入股”演员以劳务出资的合伙本质。这一点颇为适合中国当下众多明星通过工作室的形式投资的现状。再辅之以支付优先权(first-dollar)制度,演员就能够第一时间拿到票房分红,从而保障其合理的利益。
  中国的影视行业标准的形成有赖从业者们富有智慧的创新实践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良性引导。在目前的法制环境下,票房分红与片酬入股的创新模式仍可以配合创新的法律实践以获得扬长避短的功效,避免“钱在囧途”的行业困境。
  1, 你好,我是一个刚毕业的表演系的学生,最近签约了一个剧组,但是剧组没有按照合同发酬劳。后来在索要酬劳的过程中,随着剧组的解散,酬劳也没有地方可以要了。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找谁?
  回答:初出茅庐的艺员总是会遇到许多的法律陷阱,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剧组拖欠酬劳的具体问题,难点在于法律主体模糊。由于剧组本身不具备法律上的法人资格,您需要查看原合同除了剧组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签约主体,如制片方、投资方、甚至是导演本人。后者受报酬合同的约束,可以成为法律上的追诉主体。最麻烦的情形在于原合同只有剧组一方。由于承担了影视制作过程中的主要责任,制片人将是主要的追诉主体。但是由于缺乏明晰的合同文本,专业的律师或演员工会的帮助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 你好,我是一个作家,最近有一部小说被改编成了电视剧。像金庸这样的小说家作品也被一年一年的改编成电视剧。我想问,在跟制片方的合作过程中,在不出让版权的情况下,该如何跟制片方约定作品的使用年限?
  回答:版权合同涉及到版权的出让方式、版权使用期限,以及版权的使用区域。因而,您在与制片方的版权合同中即可详细约定作品的使用年限。其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您需要积极地向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以明晰版权归属问题;第二,年限的规定涉及版权收入的税务问题,切记与制片方约定。
  3, 律师您好,我现在手里有个剧本项目,想找投资方,我想以技术入股,我该如何很好的维护我自己的权益呢?
  回答:技术入股是目前的文化创意产业的主流方式。在进行此项投资之前,建议您首先对相关的剧本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以确定版权归属状况;其次,技术入股的难题在于谈判过程中的版权价值评估。由于中国目前缺乏统计性、系统性的版权评估数据库,作者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维护作品的价值:作品获得的艺术奖项、作者以往作品的商业票房、目前的市场状况分析、行业对于该作品的价值判断等。在获得一定的谈判筹码之后,您还应当就技术入股的其他连带问题进行协商。如入股后的决策权问题、项目利润分配问题、项目风险的责任分配、以及可能的版权质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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