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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著作权起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柳溪鱼

  在印刷术还没被发明出来的时候,作品的传播主要靠两种方式:一是口耳相传,二是手工刻写或抄写。手工劳动费时费力,不过当时的作者为了宣传自己的思想主张,并不介意别人来复制自己的作品。
  后来随着造纸术、印刷术的发明和发展,特别是活字印刷术的出现,方便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复制与传播,“印刷出版”业蓬勃兴旺了起来。丰厚的利润使得印刷出版商们为垄断某些书籍的印刷销售、防止他人翻印而开始寻求官方保护。
  在中国,早在南宋的时候就有了“已申上司,不许复版”的牌记,这也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发现的最早的“版权声明”。不过那个时候主要保护的是印刷出版者的利益,并未涉及到作者。到后来,据《方舆胜览》和《丛桂毛诗集解》的记载,这种保护的主体范围才扩大到了作者。
  实际上,中国古代一直没有建立起通行全国的版权保护制度,没有“版权”的概念,也没有“著作权”的概念,“版权”和“著作权”这两个术语同许多法律术语一样是从日本传过来的。直至1903年,清政府与美国签订《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才在中文中首次使用了“版权”一词。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也是从那时起,中国政府的正式法律都将“版权”称为“著作权”,一直沿袭至今。
  在欧洲,16世纪,英国政府为了迎合出版商的利益并且为了检查出版物的思想内容,实行了书刊出版的特许证制度。这种制度保护的是复制发行行为,并不保护作者的利益,造成本该是受益者的作者却成了这项制度局外人的怪现象。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终于,英国议会在广大作者的强烈要求下,被迫在1709年通过了《安娜女王法》,这是一部以保护作者的权利为主要目的的法律,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但是由于该法只涉及到书籍与乐谱的复制行为,所以,虽然该法的颁布标志着以保护作者的利益为宗旨的著作权制度的诞生,但实际上将这一时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称为“版权”保护制度更为贴切。到了18世纪末,欧洲大陆的各个国家也都陆续建立起了著作权保护制度。受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他们认为作品首先是作者人格的反映,著作权法中人格权是首要的,其次才是财产权。于是大陆法系国家把著作权法称为“作者权法”。作者权法使著作权的概念更为明晰,内容更为充实、丰富。
  至此,著作权法形成鲜明的法律体系分野:一个是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体系,也就是版权法体系;另一个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体系,即作者权法体系。不过“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在如今全球化的大趋势下,两大法系之间也是相互借鉴、相互交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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