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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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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现行税制存在诸多问题,税制改革势在必行。2011年11月,我国财政部、国税局颁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方案,建筑施工企业也在计划纳入试点范围,本文阐述了建筑业税制改革的影响与应对措施。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影响;措施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它与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现实行的税制制度是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建筑业目前实行的税制是营业税,两税并行存在着税负不均衡的现象,中国正处在转型的关键时期,现行的税制改革势在必行。为了解决重复征税等问题,国家开始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营改增”)。2012年7月,国务院召开了关于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常务会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了试点范围。虽然建筑业暂时还未进入试点,但 “营改增”已是大势所趋。
  营业税,顾名思义是对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内税。征税的范围是:在中国境内提供的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劳务。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实行价外税。这两个税种,最大的区别在于,营业税是对全额征税,而增值税只对增值部分征税。由于增值税只对增值部分征税,所以增值税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抵扣购买商品或者劳务时支付的款项。通过了解营业税与增值税,国家实行“营改增”的目的也一目了然,就是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这项税收政策的变化必将对建筑业是个挑战,下面我们就来分析这项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企业的利与弊
  “营改增”对企业最有利的影响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税负。随着建筑业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中间环节即建设施工项目招投标、大型工程分包、子公司的项目分包等,也会越来越繁琐复杂,现行的建筑业营业税虽然税率低,但因对营业额全额征税,在这些环节中,承受着不同程度的重复纳税,对企业产生了很多消极影响。“营改增”后虽然表面上提高了税率,但同时增加了许多进项渠道的抵扣,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重复纳税这一问题,解决了建筑企业的资金压力,使建筑企业改进设备提高工作效率,优化企业的产业结构,从而增强建筑企业的竞争实力,让企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除此之外,“营改增”能够极大地促进我国各行各业的会计处理工作,以及跟代扣代缴税金有关的会计核算问题,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成为我国税收中的第一大税种,也是符合了国际市场的发展趋势。
  增值税的税率较高,但其只对增值部分征税,对于购买的商品或者劳务部分可以进行抵扣,抵扣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建筑行业成本构成多样化,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将会是一大难题。如果建筑企业不积极进行纳税筹划及财务管理,“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
  二、建筑业 “营改增”后的应对措施
  l、从心理上、思想上做好“营改增”的承接准备
  首先,要深刻认识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宏观层面上的大事,企业必须积极配合。“营改增”的政策是国家为了完善税收制度、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计划实行的政策。从企业角度来讲,需要积极配合,将这一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在“营改增”真正实行前,积极主动地努力将各种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降至最低,以避免加重企业的税负。
  2、供货商的合理选择
  “营改增”后要想提高抵扣税额,降低税率,供货商的选择至关重要。例如:很多项目为了缩短采购时间、降低材料成本,在购买一些零星材料及小型设备时,往往会选择小规模供货商。这些供货商由于其规模小、销售额低、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往往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即使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抵扣税额也很低,无形中增加了成本。一般纳税人的供货商虽然在价格上不如小规模纳税人供货商低廉,但在“营改增”以后,一般纳税人供货商能够给建筑企业提供较大数额的税金抵扣。所以企业在选择供货商时,应就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优势与一般纳税人较高的进项税抵扣额,两者进行充分的比较、细致的筹划,做出最有利于建筑企业的选择。
  3、加强合同管理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尽量以公司名义签订,如果以现场项目部或指挥部的名义与供货商、租赁方等签订合同,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全称一致。如果合作方开具的发票付款单位名称为企业简称或者错开,就会造成增值税进项税无法抵扣。对于这种现象,项目人员不仅要及时修正,还要纳入项目部考核,以此来保障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坚实基础。
  对于工程分包而言,特别需要对分包单位是否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核。如果分包单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就要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税负转嫁细则,从而最大限度降低纳税额度,减轻企业的税负。
  4、调整建筑业产业结构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组成,直接费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占工程费用比例最大。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公司。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在“营改增”后,其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势必会将税负转嫁给施工企业,增加施工企业负担。在实行“营改增”后,调整建筑业成本结构显得尤为重要。面对这一挑战,施工企业可以加强机械化程度,改进设备提高工作效率,优化企业的产业结构,从而减少劳务用工,降低建筑企业的人工成本。同时,提高机械化也为我国进入现代化进程做出了贡献。
  5、加强财务管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税务的认证后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票据的管理对税金的抵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首先,企业应专门培训财务人员及项目管理人员对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印章、认证时间以及抵扣期限(开具发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等进行严格的审核,以确保增值税发票的完整性及真实性;其次,对于一些大型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繁多、分布范围广泛,汇总发票的难度大,而增值税发票的抵扣又需要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这就造成了许多异地项目发票汇总不及时无法按期抵扣。为此,企业应针对异地项目安排内业人员定期将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时汇总交给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避免由于管理不善和超过认证期限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最后,企业还可组织人员到已经实行试点的优秀企业学习借鉴经验,让企业顺利度过过渡期,尽可能降低“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财务风险。
  三、结语
  “营改增” 政策的推行虽然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但是现阶段对建筑行业带来的更多是挑战。“营改增”后税收政策的变化,无疑给企业税收筹划以新的空间,对于每个环节都要进行细致的筹划,从而达到合理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这也是需要每个财务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不断探索的。想要真正帮助企业减轻税负,最终还需要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积极的进行纳税筹划,为“营改增”这个大环境未雨绸缪,寻求企业的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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