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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交通事故所致死亡的法医学损伤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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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目的研究摩托车交通事故所致死亡案件的特点,探讨分析伤亡人员的损伤特征.方法抽取摩托车交通事故鉴定案件资料365例,对其损伤类型、特征、部位分布、死亡原因进行统计分析.结果死亡原因以颅脑损伤居多,现场死亡占大部分,头颈部、胸部、背部、腹盆部、会阴部损伤在伤亡分组中的发生率有统计学差异(P<0.05),颅骨骨折、胸廓骨折和下肢骨折在伤亡分组中的发生率有统计学差异(P<0.05),锁骨骨折在摩托车驾驶员与摩托车乘员相比有统计学差异(P<0.05).结论摩托车交通事故所致死亡的死亡原因以颅脑损伤居多,且大部分在现场死亡;损伤部位主要分布在四肢和头颈部;摩托车驾驶员锁骨骨折的发生率明显高于摩托车乘员.
  关键词:摩托车;交通事故;法医学
  在城郊结合部或农村地区,摩托车作为代步工具为出行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在我国,由于摩托车的安全性能相对较低、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淡薄,以及城郊结合部或农村地区的实际道路状况较差,因此,交通事故发生损伤的情形十分常见,也是导致伤残和死亡的最常见原因之一.然而,在涉及摩托车交通事故处理过程当中,多出现一死一伤情况,法医鉴定驾乘关系就成了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可见,摩托车交通事故损伤特征的分析研究对于事故的顺利处理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
  收集2010年1月至12月重庆市江津区所发生的摩托车交通事故135起、死亡145的人法医学检验资料。
  1.2方法
  统计每例死亡的详细资料,包括死者的基本情况、案情经过(如死亡时间、发生地点、交通方式如驾驶员、乘坐人或行人以及是否经过救治等)、全身损伤情况及死亡原因等。
  2结果
  2.1性别
  男性115例,女性30例,男女之比为3.83∶1。
  2.2年龄
  在摩托车驾驶员死亡者中,全部为男性,年龄最小的16岁,最大的54岁;在乘坐人死亡者中,男性18人,女性11人,年龄最小的1岁,最大的53岁;在行人死亡者中,男性11人,女性19人,年龄最小的5岁,最大的84岁。
  2.3时间分布
  发生月份1至3月发生了22例,而4月份一个月就达到了22例,5至6月案例达到22例,7至8月达到30例,9至10月达到28例,11至12月达到21例。所以可以分析出四月份和五月份的摩托车交通事故较频繁,
  2.4交通方式
  在145名摩托车事故死亡人员,摩托车驾驶员死亡86名,占59.31%;乘坐人死亡29名,占20%;行人死亡30名,占20.69%。
  2.5是否救治
  当场死亡及抢救无效死亡例数,在145名摩托车事故死亡人员,当场死亡56名,占36.56%,抢救无效死亡92名,占63.44%。
  2.6死亡原因
  各部位损伤致死例数,在145名摩托车事故死亡人员中,颅脑损伤95名,占65.52%。颈部损伤1名,占0.69%。胸部损伤4名,占0.69%。服不损伤3名,占2.07%。联合损伤42名,占29.97%。
  2.7致伤方式
  在摩托车交通事故死亡案例中,绝大部分有碰撞伤和摔跌伤,分别为77.6%和95.7%,其他为碾压伤16.4%,拖刮擦伤26.7%.经χ2检验,碾压伤、摔跌伤、拖刮擦伤在伤亡分组中的发生率有统计学差异(χ2=12.319,P<0.001;χ2=9.131,P=0.003;χ2=9.235,P=0.002),碰撞伤在伤亡分组中的发生率无统计学意义(χ2=0.482,P=0.488).
  2.8骨折分布
  伤亡分组与骨折部位分布比较.经χ2检验,颅骨骨折、胸廓骨折和下肢骨折在伤亡分组中的发生率有统计学差异,χ2值和P值分别为:χ2=12.514,P<0.001;χ2=24.767,P<0.001;χ2=25.006,P<0.001.锁骨骨折、脊柱骨折、骨盆骨折、上肢骨折在伤亡分组中的发生率均无统计学差异.
  3总结
  据统计,2010~2015年我国每年因摩托车交通事故死亡2.31万~2.67万人,占全年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25%~28%[1],2004年重庆地区这一比例为26.75%,与全国的比例持平,因此摩托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容忽视。本文共统计135起摩托车交通事故,死亡145人,其中男性115例,女性30例,男女之比为3.83:1,性别差异显著。
  摩托车事故烈度高,伤员损伤重,死亡率高。由于摩托车车速相对较快,驾乘人员防护薄弱,且绝大多数都未按规定佩带头盔,所以一旦发生事故,人员的损伤情况都比较严重。即便是救护人员及时赶到现场或是将伤员迅速送至医院,立即投入抢救,但由于损伤过于严重,死亡率也相当高。
  尽管摩托车事故致死的直接原因多为颅脑损伤引起死亡,但绝大多数死者,存在四肢损伤(如擦挫伤、裂创及四肢长骨骨折等),且下肢骨折较上肢骨折为多,其比率为2.1∶1,这可能是因为摩托车驾驶员高速行驶时双膝位于最前最外侧,事故发生时撞击暴力多来自前方和侧方,易造成下肢骨折。部分驾驶员手腕部握持伤、会阴及大腿根部骑跨伤等摩托车事故特征性损伤明显。四肢损伤非常常见,提醒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不仅应保护头部(如戴头盔),还应注意保护四肢等部位。
  摩托车事故与季节有一定的关系。2、3季度摩托车交通事故明显增多,这可能与重庆气温适中或天气炎热有关,2季度气温适中,人们外出活动的时间和机会增多,发生事故的几率增加而表现为事故数量增多;3季度天气炎热,驾驶员容易疲倦,安全防范意识松懈导致应激能力下降而发生事故,且夏天衣着单薄,受伤时人体缓冲力降低而导致损伤严重。
  摩托车交通事故伤常为多发伤,但多数致死性原因是颅脑损伤,如本文统计有95例死于颅脑损伤,联合损伤也占有相当比例。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对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头盔作了相应的规定,但不戴头盔或未正确使用头盔极为普遍;另外不容忽视的是头盔质量问题,许多头盔是用塑料做成,这根本不符合安全标准,真正发生事故时,这种头盔毫无保护作用。为了减少摩托车交通事故率、致残率及死亡率,一方面要求交通部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和管理力度;另一方面,国家应加强质量检验,严格执行《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准(GB811-1998),以保障摩托车驾乘人员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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