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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因素“惹祸” 你该向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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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夏季,暴风雷电等极端灾害天气频发,由此造成的公民人身、财产损害情况时有发生。那么,由于天气原因引发的损害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房屋渗水,责任归谁需鉴定
  【案情】新搬入社区居住的老白与夏某是上下楼邻居。一日天降暴雨,老白发现自家客厅天花板不停地滴水。他猜想可能是楼上没关好窗户,才导致雨水渗漏到自己家。于是,老白要求夏某赔偿自己家被雨水浸泡所造成的损失,两家为此发生了争执。随后,老白将夏某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渗漏的真正原因是夏家地板被雨水淹没后沿墙体裂缝渗透到白家引起的。因该楼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最终法院判决夏某及楼盘开发商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评析】在因房屋渗水造成的财产损害案件中,查清渗水原因是关键。由于房屋结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造成渗水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是房屋使用人使用不当、房屋装修不当造成的,也有可能是房屋建筑质量存在瑕疵或者物业公司未及时维修造成的,还有可能是几方面原因共同造成的复合型渗水问题,这样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可能不是相邻的楼上业主,而可能是其他业主或房屋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因此,房屋发生渗水问题后,应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财产损害侵权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的相关规定,正确确定诉讼主体及责任主体,并按照具体性质确定侵权人承担不同性质的赔偿责任。
  风吹树倒,砸毁车辆应补偿
  【案情】村民孙某一家与村委会办公室相邻。他一直将新购买的家用轿车停放在自家门前。一天晚上,骤起的狂风把村委会院内的一棵老槐树吹倒了,槐树倒下后将他的轿车砸坏了。事后,孙某找到村委会负责人(槐树的管理者),试图协商解决车辆损失赔偿问题,但协商未果。后经法院调解,村委会自愿补偿孙某车辆修理费1万元。
  【评析】这是一起因意外事件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應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是关于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即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故意也不是受害人故意和第三人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具体到本案,孙某的停车行为没有过错;而被大风刮倒的槐树树龄约有40年,但没有明显的倒伏迹象,作为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村委会也无过错。大风将树刮倒并砸坏轿车是双方当事人所不愿发生而且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对此,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运用公平责任原则对本案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合理划分。
  雷击伤人,旅游公司难免责
  【案情】2018年麦收过后,村民张某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山川五日游”活动。一天,在登山过程中突遭雷雨,张某和其他游客一起跑到树下躲避,不幸遭遇雷击而受重伤。事后才知躲雨的区域为雷区,旁边竖有“雷区,请勿靠近”的警示牌。张某认为,导游存在未尽到提示义务的过错,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而旅行社则以雷电是“不可抗力”为由拒赔。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评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是指必须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和现有的技术水平为根据;“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已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客观情况”是指不可抗力作为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的事件,不包括单个人的行为。本案中,导游作为专业人员,应知该区域是雷区,打雷时应避开该危险区域。因此,此事故不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组织者,其有避免游客遭受雷击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旅行社应当对这次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污染虾池,举证不能须赔偿
  【案情】孙某是养牛大户,养殖场产生的牛粪平时储存在蓄粪池里。初夏的一天,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将孙家的蓄粪池冲毁,溢出物大部分流入相邻赵家的虾池内,导致大量虾苗死亡。在与孙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某赔偿经济损失。在法庭上,被告孙某辨称,污染是因不可抗力导致,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赵某全部损失。
  【评析】环境污染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其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如果被告能举证证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存在,其可以不承担责任。显然,大雨不同于地震和洪水,是不能作为不可抗力看待的。被告只需平日注意及时清理蓄粪池,下雨前及时采取疏通等合理措施,污染损害是完全可能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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