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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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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网络的支持,同时也为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技术动力。但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缺陷和不法分子的存在,互联网信息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了个人的信息、财产、名誉甚至生命,同时也对国家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应充分认识互联网信息安全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重视、采取对策,确保我国互联网信息安全,保障公民和国家利益。
  关键词: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9)36-0038-02
  21世纪是信息化社会,信息成为重要资源。随着我国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互联网信息与个人和国家利益息息相关,如果互联网信息安全出现漏洞,会严重破坏国计民生。因此,应全面掌握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采取一定的措施。
  1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概念、意义和特点
  1.1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概念和意义
  互联网信息安全是指互联网中的信息和服务的安全,确保硬件、软件和系统的安全。从广义角度看,涉及互联网信息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等有关技术和理论等都属于互联网信息安全。
  第一,互联网信息安全是一个国家政治安全的保证。信息技术的开放性和渗透性也使其容易遭受攻击。互联网信息安全能够降低境内外不法势力对国家政治安全的影响。第二,互联网信息安全是经济发展的前提。确保互联网信息安全能够避免金融机构遭受攻击,维护经济稳定。第三,互联网信息安全还是文化安全的保证。互联网信息安全有利于民族文化的传承,降低西方国家文化霸权的影响。另外,互联网信息安全在军事国防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另外,互联网信息安全也能够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能保护个人的隐私,保护个人的财产安全,有利于维护安全的互联网环境,推动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形势的良好转变。
  1.2互联网信息安全的特点
  第一,脆弱性。互联网以自由开放为基础,是一种开放的、透明的、无边界的网络。互联网在保持开放性、实现资源丰富和共享的同时,也使网络病毒和网络攻击经常发生,互联网信息安全的风险较高。第二,突发性。互联网信息以计算机为媒介进行传播。当前对互联网信息安全造成影响最大的是计算机病毒,其是一种可复制和传播的指令或者代码,具有极大的传播性、破坏性,能够在短时间内对数据或应用造成破坏,造成信息丢失、泄露等。
  2互联网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
  2.1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基础薄弱
  当前,我国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基础还比较薄弱,相关技术还比较落后,缺乏核心技术,缺乏自主创新产品,甚至一些军用网络和操作平台使用的都是美国产品。另外,互联网信息安全的监管手段也不完善,多以政府集中管制为主,个体监控的力度不足。从硬件上看,多数核心处理器也以进口为主,网络信息安全受制于人,管理水平的提升也受到了限制。
  2.2互联网安全意识淡薄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企业和个人对互联网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虽然注重技术但对信息安全的投入却不够,信息安全事故多发。另外,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多数政府和企业都有自己的网站,但对于互联网安全的管理却不重视,很多网站都存在着漏洞,也没有侵入监视系统和自动恢复功能。
  2.3计算机病毒的威胁
  计算机病毒是一种恶意传播、以窃取信息和破坏对方系统为目的的一种程序。其破坏力强,能够造成操作系统的瘫痪,损坏计算机硬盘;它能够通过网络和信息手段传播,瞬时可达,扩散迅速;它能够通过互联网传播,能够迅速扩散给其他的计算机。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提升,计算机病毒也变得强大,蠕虫病毒、木马病毒等层出不穷,虽然杀毒软件能够查杀一部分病毒,但一些新型的病毒能够绕过杀毒软件,感染计算机。
  2.4黑客功击
  互联网黑客是一类利用网络漏洞专门实施互联网计算机入侵的人员。黑客在侵入计算机网络之后会盗取数据、特权,破坏文件等。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普及,黑客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并将入侵目标确定为政府、企业和银行等部门的网站,而且黑客群体也呈现出组织化、政治化的趋势。黑客攻击行为造成的危害较大,造成的经济损失甚至不可估量。
  3提高互联网安全的对策
  3.1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确保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基石。当前,各个国家都在不断完善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有关法律,以遏制互联网犯罪。一方面,立法应与时俱进。互联网信息安全的立法应与时俱进,反映当前的信息技术。我国在制定法律时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目标,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安全管理法规。另一方面,要规范网络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对网络信息的发布和传播,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严格审查。政府应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将互联网信息安全体系建设作为重要任务来抓,积极防御、提前控制。此外,还应增强互联网信息安全立法的超前性。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信息安全立法应“先行一步”,未雨綢缪。从有关案例和技术中汲取经验,反应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使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保障我国信息化的发展。
  3.2加强政府管理
  政府是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的主体,政府不仅能够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能够制定有关的政策,还能够在组织监管、违法处理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一方面,应坚持国家利益至上。应从政治高度人手,清醒地认识到网络发展带来的各种挑战,在使用互联网的同时还应警惕其带来的威胁。另一方面,建立政府主导的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模式。当前,互联网信息安全已成为一种基础性的安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运转对互联网信息安全的依赖越来越严重,一旦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利益的通信、交通、军事等网络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很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国家生存危机。因此,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应以国家为主,充分发挥国家的管理和控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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