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现状和存在的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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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也被称为“天网”,伴随着各种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成熟,其在社会治安、交通、教育、银行等领域作用也愈发重要。但我国的“天网”系统发展还没有那么完善,很容易被不法者所利用成为侵害公民权利的利器,对此我国并没有全国性的立法,只有几个省份制定了地方性规定,如果有侵权行为也并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本文就大连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天网”系统;隐私权;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416(2019)12-0219-02
当前,在我国“天网”系统成为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以及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工具。但是要运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就意味着要在公共场合安装摄像头、监控器等, 这犹如一把双刃剑, 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为不法分子侵犯公民隐私权利提供了便利途径,并且我国公共视频监控的相关法律规定落后、视频图像信息联网系统不规范和图像信息管理机制不完善。本文通过对大连市的调研的地方实践经验和相关的地方规章及法律文件进行分析,了解大連市“天网”系统的基本情况以及在运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 大连市“天网”系统基本情况
大连市5年来,在“平安大连”建设中,技术防范推广成为亮点,在党政机关驻地、重要交通枢纽、水气油电热等影响国计民生的重点单位、要害部位推广安装防入侵自动报警系统;在交通运输领域覆盖安装移动目标定位报警系统;推广普及社区“平安超市”,引入治安保险机制,推进技防物防进万家,实施物联网安防工程,开展技防区域创建,推进技防装备向农村地区延伸……三年来,大连市社会治安案件更是下降了62%,全市命案发案率已连续8年保持下降,降幅超过60%。
“社会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由摄像部分、拾音器、报警探测器、传输部分、控制部分以及显示和记录部分等组成,在每部分都由具体的专业设备构成。作为整个系统的前沿部分,摄像设备等同于“天网”的眼睛,它被布置在监控区域的某一角落里,但是其视角往往能够掌控被监视场所的全方位。而整个系统的“中枢”和“大脑”也就是信息系统的指挥中心了。常用的信息系统通常会将各个摄像机送来的图像信号通过画面分割器进行合成,将其同时显示在一台监视器上,然后在一台大的显示器上分割更多小的网格,将画面分送到各个网格中,这样就形成了我们经常在新闻中看到的,机构监控室中的场景。为了方便其他机关后续调取的方便,公安机关往往会通过长延时录像设备将各个图像记录存档,以备事后询查。
2 大连市民对“天网”工程认知情况调查反馈
2.1 大连市市民对“天网”工程认知程度调查
通过调查,大连市市民最低限度普遍都“听说过”“天网系统”,即对其有初步了解,相对而言,年轻人对“天网”系统认知度更高而文化程度在大学以上的市民认知程度也较高中以下的市民更高而被调查市民在大连居住年限和其认知程度有一定关系,但并没有明显正比例关系。
2.2 大连市民对“天网”工程接受程度调查(如表1)
绝大部分市民认为,这是一个城市的基础设施必备之一,认为其对于市民的生活和安全是有益无害的。我想这可以归结于市民对于自身本能的保护意识,和现如今一些案例的启示作用,而且也确实有市民通过亲身实践感受到了“天网”工程的力量和其对社会治安的益处。因而很多市民即便一方面仍然认为自己在被监控着,隐私被侵犯着,但是依旧是支持图像信息系统的全面推广行动的。不过可能由于,大连的“天网”工程尚未完善和全面,在推广和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所以单从调查数据来讲,市民们好像对于大连政府的系统建设的满意度并不是很高。
3 大连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存在的法律问题
3.1 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来规范“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我国现在并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来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来规制,仅辽宁省、重庆市、大连市、北京市、广州市、武汉市出台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因此,对于其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救济途径没有统一的规定,以全国性立法方式来整体推进和规范“天网系统”的监控及数据利用,是急需之策。制定专门的《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法》能够更为全面、直观地控制各个地区电子监控行为本身,从源头上预防和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而通过对我国现存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析,我国的模式是想要通过地方立法带动中央立法,以此来期望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体系化的法治轨道从而使视频监控更为规范化,法治化。
3.2 与公民的个人隐私的冲突
在我国现在仅有的几个相关地方性规章中,虽然都对电子监控设备的监视操作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并且也这些均涉及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适用范围、管理制度、禁止性规定、备案规定与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有的还较为列出了明确的处罚条款和初步的保障措施。但是缺乏更为具体的操作办法。从各地制定的办法来看,大多仅触及于原则性的规定,并不是细化的规则性条款,这对于市民来说,就大大增加了遭受侵权后的维权难度。其次,在预防“偷窥”和非法使用方面,我国全国性的立法几乎是空白。
3.3 媒体新闻自由、公民知情权与监控数据保护之间的问题
另外,新闻媒体报道的新闻往往是公众所关心的事情与信息,这是媒体的新闻自由也是公民的知情权范围,可是很多新闻时事报道、新闻监督、新闻调查都可能涉及公民的住宅隐私、私人生活、私人关系等隐私信息,且在当今的网络环境下,不良媒体的过度扩张,新闻媒体的有限利用,却时常将公民的个人隐私纳入了一个被动的被干涉和侵害的处境。而由于新闻的特殊性,其是否构成法律意义的侵权需要考虑和权衡的方面就较为复杂。但是笔者认为我们可以控制的是,这些新闻单位是否真的属于“天网”数据的使用主体,我们可以限制主体的资格审查更为细致和严苛,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避免市民无法防备何时自己的生活就被“最大化”在了新闻的镜头里的局面。 3.4 “社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控制主体争议
由于我国现行全国性统一立法的缺失,大部分地方“办法”或者“规定”,基本将公安机关认定为“天网”系统的控制机关,由于“天网”系统的庞大,从控制、管理、储备、或者采集等一系列程序里,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将各个步骤的控制主体细化,而公安机关实际上也并不是该方面的专业机关,在处置和管理上一定会存在一些缺陷,从这个角度来看,如何将责任细化,将主体明确,可以更有力把控系统的运行和信息的后续使用。当然笔者认为,上述理解只是由于我国当前的立法滞后带来的困惑,使我们误以为多个部门应当权利融合。但事实上,从立法精神角度上讲,对监控设备的管理、数据的管理和使用的权限是只属于公安机关,可能可以更好地限制和防止权利的滥用,毕竟权利的扩大化也意味着侵权可能性的扩大化,因此,如何将两者进行均衡,也是需要思考和补给的地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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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stigation Report on the Operational Status and Existing Legal Problems of China's Public Security Video Image Information System
LIU Cong
(Qinghai Nationalities University,Xining Qinghai 810000)
Abstract:Public security video image information system is also known as "skynet". With the continuous progress and maturity of various technologies, it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social security, transportation, education, banking and other fields. However, the development of "skynet" system in China is not so perfect, and it is easy to be used by the lawbreaker as a weapon to infringe civil rights. There is no national legislation in China, only a few provinces have enacted local regulations, and there is no corresponding remedy for the infringe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operation status of dalian public security video image information system and finds out the legal problems in the operation process.
Key words:Skynet system; The right to privacy; legal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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