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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沈玉楼

  摘  要:环境管理工作在提出以及具体落实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对環境的有效保护,避免环境越来越恶劣。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当前现有的法律对于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导致环境管理体制的立法受到严重阻碍影响。因此,该文对此进行分析,在这一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对策,将环境管理体制立法的作用和价值发挥出来。
  关键词:环境管理  管理体制  立法问题  完善途径
  Abstract: Whe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is proposed and implemented, the main purpose is to achieve effective protection of the environment and prevent the environment from getting worse. However, due to the current existing laws in our country,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with the provisions of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not performing statutory duties, resulting in serious obstacles to th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legislation. Therefore,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is and proposes targeted and perfect countermeasures to bring out the role and value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legislation on this basis.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Management system; Legislative issues; Ways to improve
  近年来虽然我国经济发展形势普遍比较良好,但是不可否认的一点就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现如今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我国对于环境的管理力度也在不断加大,环境管理体制逐渐完善。在这种形势下,要想从根本上保证环境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保证各管理职责在实践中的有效落实,就必须要结合现实要求,不断提高环境管理工作的实施效果。因此,必须要针对当前环境管理体制在立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以此为基础,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为环境管理水平提升提供保证。
  1  环境管理体制立法现存问题
  1.1 法定职责履行存在弊端
  与环境管理体制立法现状进行结合分析时,不难看出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导致环境管理体制立法效果并不是很理想。究其原因不难看出,其中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就是目前现有的法律对于环境行政管理机关而言,相关部门无法履行自己法定的基本职责。环境监督管理人员在各项工作的具体开展中,常见的问题包括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甚至还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滥用职权等诸多问题。与实际情况进行结合分析时,不难看出在实践中由上级的主管机关或者是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在实践中真正构成了犯罪行为,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追究其自身的刑事责任[1]。但是与实际情况进行结合分析时,不难看出在实践中仍然有很多行为并没有达到徇私舞弊等程度。因此,很难对这些问题进行界定,同时也很难给予对应的行政处分。
  1.2 立法授权不符合科学管理的基本规律要求
  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在提出以及具体落实中,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从根本上保证各环节工作的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保证环境管理的整体水平可以得到有效提升。但是与目前实际情况进行结合分析时,不难看出在实践中立法的授权根本无法满足当前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律和标准要求。立法的管理必须要保证科学性、合理性,同时还要根据管理人员自身的不同责任进行合理划分,实现分工立法的有效管理。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各部门都可以承担符合实际要求的管理目标对应的职能作用。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在实践中,无法让其承担或者是与管理目标之间存在严重矛盾冲突的职能。因此,针对这一现象,在实践中必须要结合现实要求,对各部门的管理性质进行确定,比如在执法监督以及行业等各方面的管理上,同时还包括综合性的决策管理方面等,这种形势下,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要尽量避免力不从心等诸多情况。与我国目前现有的环境管理体制立法现状进行结合分析时,对整个立法中各部门的职能进行划分后,发现导致现存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由于经常忽视对各管理职能准确合理地进行划分[2]。比如,经常会出现的问题就是政府行使其自身所属部门的职权,同时综合决策部门直接行使专业管理部门的职权等。由此可以看出,由于各部门自身职权的不确定,导致职权控制过于混乱,不仅达不到职能作用有效发挥的作用,而且还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1.3 立法内容存在严重的交叉和矛盾冲突
  与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现状进行结合分析后,发现在立法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在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文件中,这些法律文件相互之间在主管、分管部门的关系划分方面不够清晰,相互之间的职权交叉也过于严重。与此同时,在机构的设置方面存在严重的重复性问题,甚至与目前现有的诸多立法文件内容进行结合分析时,不难看出这些立法文件的内容存在严重的矛盾冲突[3]。首先,各个不同部门以及级别、层次在立法方面,存在严重的矛盾冲突。其次,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对应的分管部门相互之间的职能作用、责任关系划分不够清楚。除此之外,不同的环境管理机构在职能作用落实方面存在严重的重复性、交叉性问题,尤其是在职能监测以及规划和保护等方面,无法将各自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2  针对环境管理体制立法现存问题的解决对策
  2.1 确定统一管理、分管部門各自的职责、地位
  要想从根本上保证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就必须要结合现实要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对环境管理体制立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此为基础提出更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在解决环境管理体制立法现存问题时,必须要构建具有高规格的协调机构,同时该机构必须要跨地区、跨部门。与此同时,更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优化,这样才能够对统管、分管部门各自的职责、地位等进行清楚的划分和确定[4]。首先,在实践中必须要结合现实要求,对环境管理协调机构进行科学合理的构建。其次,要保证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相互之间可以建立良好的关系,将环境保护综合部门的功能直接定位在“综合协调”方面。也就是通过该部门在实践中的应用,有利于实现协调、指导以及监督和服务等各项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除此之外,在事权方面,必须要将政府在其中的职能作用发挥出来。在政府的环境管理部门安排以及具体设置中,必须要将职能作用比较接近或者是业务范围具有重复性特征的事项进行集中管理。这些事项全部都归纳到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的管理,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职能的严重交叉,同时还可以避免出现多头管理的情况。通过这种方式在环境管理体制立法中的有效落实,不仅有利于保证行政办事效率的有效提升,而且还可以从根本上保证行政成本的有效控制。
  2.2 环境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
  环境管理体制立法中,要想从根本上保证环境管理体制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实现对环境的有效保护,避免环境进一步的恶化,就必须要结合现实要求,对铅油的环境管理体制进行不断的改革和创新。在改革中,必须要保证管理主体自身的权威性、独立性特征可以得到有效发挥。首先,要将区域生态环境特点作为基础,构建跨省区的环境管理协调机构。通过该机构自身职能作用有效发挥,有利于对跨省区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其次,还要对当前现有的隶属关系、认识惯例以及财政管理等相关体系、政策等进行改革和创新。通过各方面政策的改革和创新,有利于逐渐帮助环保机构脱离地方政府的严重干扰影响,最大限度地保证执法的独立性。除此之外,还要对当前现有的环境管理主体对应的法律地位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优化,这样做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环境执法的权威性。
  2.3 完善和优化环境管理体制
  针对环境管理体制立法现存的诸多问题,要想从根本上实现对这些问题的妥善处理,就必须要结合现实要求,从“块块为主”逐渐转变成为“条条为主”。首先,要结合现实要求,在不断完善和优化环境保护系统时,还要对独立的财政体制进行科学合理的构建和应用。同时,还要适当地借鉴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在管理方面提出的政策等[5-6]。其次,要由国务院来进行统一的拨款,给予相对应的财政支持。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对环境管理机构在办公经费等各方面资金上存在的严重问题。最后,要逐渐将地方环保机构自身的人事任免权进行统一管理,直接交给上级的环保主管部门进行管控。
  2.4 环境补偿机制等相关体系制度的改革
  环境管理体制立法中,其实会涉及的影响因素普遍比较多,同时涉及的领域也比较多。因此,在实践中必须要结合现实要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实现对各方面政策、体系以及体制的改革和创新,这样才能够为环境管理体制立法的可靠性、有效性提供保证。其中包括环境补偿机制、财税制度等,通过对这些制度体系的改革和创新,有利于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被有效地调动起来。首先,要在实践中对现有的有偿使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优化,同时还要完善和落实生态环境补偿补偿机制,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将地方政府在其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其次,还要对现有的财税制度进行改革和调整。与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实际情况进行结合,对环境保护专门的财税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构建其落实,这样有利于为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可靠的资金支持。除此之外,对当前现有的地方政府考核评价制度进行不断的改革。以此为基础,有利于对地方政府的环境管理绩效评价以及对应的考核机制建设、创新等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起到良好的推进作用。与此同时,还可以直接将其纳入地方考核评价体系的范围内,对整个环境管理体制立法的落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5 完善中央与地方的协调机制
  环境管理工作在具体开展中,其中涉及的内容普遍比较多,比如科学、经济以及政治等,具有非常强的综合性特征。因此,在这一前提条件下,必须要在实践中对当前中央与地方相互之间的协调机制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优化,对环保跨部门体制进行科学合理的编制和落实。尤其是要保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实践中的有效落实,以此为基础有利于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管理的统一性、合理性。
  2.6 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制化
  要想推动环境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同时还要保证最终可以取得良好的结果,就必须要实现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制化。首先,在现有“环境行政组织法”的统一应用背景下,可以将执法监督管理中的重点,逐渐从微观管理转变成为宏观调控,这样才能够真正地为基层提供服务。保证地方与环保部门相互之间的协调发展,保证行政运行时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可以得到有效提升。其次,要对具有综合性特征的环境管理体制专门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编制,对各机构相互之间的隶属关系进行确定,这样才能够实现相互之间的有效配合。
  3  结语
  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工作具体开展中,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对当前环境的保护,避免环境进一步恶化。因此,对于脏钱环境管理体制立法以及相关规定中的不合理情况、不符合科学规律的法律内容,必须要进行及时的完善和优化,同时还要在改革和创新中对其中涉及的法律内容进行调整。更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将环境管理各部门自身的工作职能进行更加细化的处理,这也是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可以逐渐朝着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的重要体现。通过一系列改革和完善对策的有效落实,在保证环境管理体制立法综合性有所提升的同时,有利于保证我国各地区环境保护质量的有效提升。
  参考文献
  [1] 李倩.跨界环境治理目标责任制的运行逻辑与治理绩效——以京津冀大气治理为例[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0(4):17-27.
  [2] 陈海嵩.我国环境监管转型的制度逻辑——以环境法实施为中心的考察[J].法商研究,2019,36(5):3-13.
  [3] 裴亮亮,杨锐,廖觅燕.四川“双创”环境评价及优化路径探索[J].决策咨询,2018(6):53-57.
  [4] 韩瑞波.基于文献计量的雾霾治理研究现状与路径解读——以WOS和CNKI文献(2013—2017年)为样本[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7(4):62-69.
  [5] 王胜坤.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9.
  [6] 韩兆坤.协作性环境治理研究[D].吉林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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