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物内外”与“公私之别”:朱子“格致”方向新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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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晓艺
摘 要:朱子《大学章句》改前人训释“格物致知”之“格”为“来”,将“格”训为“至”,“格致”的方向为心“推及”物,但又以“来”收物于心,阳明“格致”则是直接把吾心之良知送到事事物物。朱子阳明“格致”方向的功夫论分歧,不是“心―物―心”的方向分殊,而首先是“心物内外”问题。对朱子而言,物在心外,人与物不同,物与物也不同,心不同于理;对阳明而言,物在心中,物与己相同,物与物也相同,心即是理。朱子与阳明所理解的格致方向之别反映“人心―外物―天理”三层关系的理解之异,正是宋代开始的近世中国“私情”与“公理”的关系张力的表现。由“心物内外”引发“公私之别”的思考,对朱子的心性问题、理气问题、形上形下问题,可有新的“豁然贯通”。
关键词:格物致知;朱子;阳明;心物内外;公私之别
中图分类号: B244.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21)06-0097-05
“格物致知”向来是理解朱子哲学与心学、理学分殊的关键,是中国哲学史的旧瓶,也装入近代引入“哲学”学科后的新酒。从“格物”方向再次考察朱子思想,可见出理学心学功夫处的差别以“心物内外”理解的不同为大关节。由“心物内外”引发“公私之别”的思考,对朱子的心性问题、理气问题、形上形下问题,可有新的“豁然贯通”。而人心―外物―天理的三层关系之异,正是宋代开始的近世中国私情与公理的关系张力的表现。物理与人心的差别通过理气形上形下的方式哲学地展示出来,分殊为难是朱子思考的关切,道体与常情、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仍然是古今中西哲学前沿的一贯的问题,也正是今人“格致”的方向所在。
一、朱子“格物”方向考辨
朱子“格物”的方向问题可从“格”字的训诂看出,朱子改郑玄注、孔颖达疏中直接将“格”训为“来”,将“格”训为“至”,为心“推极”物,但又以“来”收物于心。比较朱子注与郑玄注、孔颖达疏的区别:
孔颖达《礼记正义》中,郑玄对“格物致知”注:“格,来也。物、犹事也。”孔颖达疏为:“致知在格物者,言若能学习,招致所知。格,来也。”[1]1673朱子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说:
穷究事物道理,致使知性通达至极。“格,至也。物,犹事也。穷推至事物之理,欲其极处无不到也”。“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未尽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至于用力之久,一旦豁然贯通,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此谓物格,此谓知之至也”。“故致知之道,在乎即事观理,以格夫物。格者,极至之谓。如‘格于文祖’之格,言穷之而至其极也”。[2]5
朱子取了前人对于“物,犹事也”的注释,而把“格”从“来”转而注为“至”,是一个关键,这两者实际不能分开理解。
《大学》八条目经前后两端的微妙差别在于“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到“物格而后知至”。这其中有三点关键:一是所有条目都是“其”(即代表自身)的努力,而唯有“格物”间不加“其”,这表明“格物”的功夫指向在外,不仅与己身有关,外物与其己相对。朱子延续前人注“物,犹事也”,“事”指人事,“犹”字说明自然外物的理解如同人事,这是一种对“物”的“拟事”,也就是对物的拟人,把人事的即人的生活世界的感知、道德、审美等判断加诸自然世界,或说把心之条理加诸物之条理,天地生意就是人心的生意。朱子所说格竹子也应是看到竹子的树叶下长、节节升高等与其他木植的不同处让人体会“道体之细”,也在人事中做到“析理则不使有毫厘之差,处事则不使有过不及之谬,理义则日知其所未知,节文则日谨其所未谨”[2]37。
明了“其”“物”与“事”所内含的人心―物理的关系,再析“格”与“致”的方向所包含的功夫与目的。郑注孔疏“格”都是“来”,与“格”的本义有关。考察《说文解字》,“各”与“(格)”为古今字,“各”与“出”对,“出”像草木往土上长出,是向外走;而“各”方向相反,像脚板向内,后来的字如“客”从“各”,他人脚板(澹┫蜃约颐趴冢口)走来,正是外来者;与此相关的还有“宾”(e),从贝,带钱来的是宾,不带钱的只是客,可见“各”的本义就是“来”“至”。“格”用的正是“各”的本义,即郑孔所采,自外而入内之意。段玉裁在解《说文》时,综合了“来”和“至”两种训释,进行了调和,段玉裁注曰:“以木长别于上文长木者,长木言木之美,木长言长之美也。木长p者,格之本义。引伸之,长必有所至。故《释诂》曰:‘格,至也。’抑《诗传》亦曰:‘格,至也。’凡《尚书》‘格于上下’,‘格于艺祖’,‘格于皇天’,‘格于上帝’是也。此接于彼曰至,彼接于此则曰来。郑注《大学》曰:‘格,来也。’”[3]442但是段注没有注意到汉语形声字的声旁往往兼有“意义”,因而“格”既然取“各”音,便不会不与“各”的本义有关。因而,“格物”是使外物之理入心中,结合前面的心物关系,即是让心之本有的“至善天理”关照于物,再通过穷物之理体会天理,最后达到豁然贯通一理于心之明德,还是物入于心中,即物“来”到心中。只是朱子更强调了先明“心之理具”,再求物理之同,最后再回到心中。通过这个功夫,最终实现“心与理一”的境界,方是实在。
二、“格”“致”的方向与“心物内外”
以上探讨可以见出朱子训“格”正体现朱子教人功夫论的用心,此处论述可再结合“致”与“至”的区别予以确认。
《大学》前文为“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朱子注“诚意”为“实其心之所发”,“致,推及也”,而后文是“物格而后知至”,“致”变为“至”,朱子注为“知至者,吾心之所知无不尽也”[2]5。前后联系,说明朱子认为“致”是“知”(即明德之识,人心受于天之正理)推及的过程,而这个过程要通过“格物”,即于人事观照的自然之物中穷至,通过“一物一物豁然贯通”,到“吾心全体大用无不明”,就是“知至”,从“致”知的^程完成了“至”心,所以后一段“物格而后知至”的“格”就有“格”的原初“来”之意,从物入心,表明了这一过程的完成结果,因而前面的“致知”过程在后一段变为“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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