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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纤检机构的法制化建设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雷永康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棉花条例》)颁布施行,确立了纤检机构的行政主体地位,纤检机构的主要工作是规范和控制技术行为及其物化成果,使之朝着优化和有序的方向发展。
  纤检工作有自己完整的体系,即纤检监督体系、纤检法律法规体系、纤检技术保障体系及纤检服务体系等。纤检工作是以技术为手段、以法律为依托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这就要求纤检机构必须遵守依法行政的原则,依照纤检法律法规来实施监督,随着纤检法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纤检机构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奠定法治基础。
  纤检机构行政主体地位的确立
  《棉花条例》的公布施行确定了新疆纤检机构的行政主体地位,推动了纤检机构依法行政。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棉花条例》第四条规定: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棉花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由此可见,纤检机构以行政法规授权的形式取得了行政主体地位,对于纤检机构而言,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和价值,推动了纤检机构依法开展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全区纤检执法队伍不断壮大,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各级纤检机构均设立了案审组织。
  为确保纤检机构依法开展监督管理,《棉花条例》赋予了纤检机构具体的行政职权、具体的行政手段,主要表现在:1.《棉花条例》赋予了纤检机构监督检查权;2.《棉花条例》赋予了纤检机构监督抽验的权利;3.《棉花条例》赋予了纤检机构依法开展公证检验的权利。
  《棉花条例》发布成效显著
  1.纤维质量法规体系基本建立。2001年以来,随着《棉花条例》的发布,纤维质量监督法规体系逐步建立,法律制度和有关措施不断完善。2001年《棉花条例》的出台,不仅为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依法开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纤维质量法制建设打下了基础。2001年以来先后制定了《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得我国纤维质量法规体系基本建立。
  2.纤维及絮用纤维制品打假成绩显著。《棉花条例》出台以来,自治区各级专业纤检机构认真履行《棉花条例》赋予的纤维质量职能,作为纤维尤其是棉花打假及絮用纤维制品打假(俗称“黑心棉”打假)主力军,大力开展专项打假行动,严厉打击了质量违法行为。2001年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棉花打假专项行动;同年起又在全国组织开展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打假行动;2003年抗击“非典”战斗中,大力开展纱布、口罩、防护服等卫生用品的执法打假行动。通过上述专项行动和日常执法活动,严厉打击了纤维及相关制品的质量违法行为。以新疆为例,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至2011年,全区专业纤检机构在纤维及其制品质量监督执法打假工作中,共出动执法人员95000余人次,检查各类企业、场所15000余个,办理案件3000余起,查处非法棉花加工企业60余个。
  一方面通过执法打假、尤其是棉花打假,促进了新疆棉花质量稳步提高。2000年全国棉花掺杂掺假违法行为十分猖獗,棉花掺杂掺假案占当年棉花案件总量的56.83%;2005年全国棉花掺杂掺假案件占当年棉花案件总量的2.28%。新疆作为全国最大的棉花产区,产量占全国三分之一强,截至目前,新疆未发生一起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严重质量违法恶性案件,2006年以后,新疆棉花收加企业一般质量问题发案率也有所下降。企业质保能力、质量意识、法制观念逐步提高。流通秩序明显改善,保护了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成果。通过加强非棉纤维质量执法工作,毛麻茧丝等纤维质量得到了保证。纤维质量执法打假有力地促进了纤维产业纺织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在絮用纤维制品执法打假工作中,通过完善和落实制度措施,巩固拓展集团购买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控,强化重点区域监管,组织专项打假行动,积极研究建立质量监管新制度等,有效地遏制了成规模制售劣质絮用纤维制品严重违法行为,不仅有力地保证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也净化了市场,对企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3.建立国家纤维公证检验制度取得明显成效。通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起棉花、山羊绒、桑蚕干茧、生丝、麻类纤维等大宗天然纤维公证检验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在行政技术法规和规章框架下,整章建制,建立了系统的业务技术规范;加强技术基础建设,建立了现代化的检测手段和优秀的检测力量;强化业务管理规范了工作,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逐步形成了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完整系统的管理体系。
  国家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的优越性逐步体现:一是达到了控制纤维质量、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目的,自治区棉花公证检验覆盖率已达到80%以上,其检验结果已较为准确和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国产棉花的品质状况。公证检验证书作为交易结价的质量数量凭证,营造了公平、公正的交易氛围,为交易双方挽回经济损失,维护了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降低了纺织企业生产成本,推动了纤维市场体系健康有序的发展。二是促进了各类纤维市场的健康发展。多年来随着棉花等现货和期货交易市场国家纤维公证检验工作的逐步开展,公证检验成为市场交易的必要条件,公证检验证书的重量和质量指标信息均作为交易结算的依据。通过交易市场网上操作、电子交易、集中交收、透明结算等运作机制,强化了以质论价、公平交易功能。不仅规范了市场,防止了信用缺失,而且推动着现代物流产业各类纤维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棉花条例》是在我国纤维流通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在棉花质量问题十分突出、流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之时发布的。它的发布解决了作为纺织原料的纤维农产品质量监管法制不健全的问题,为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规范纤维经营者质量行为,规范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保护纤维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以及保证纤维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促进纤维产业和纺织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未来发展的几点思考
  1.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出发,把法治放在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全局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加快纤检法制建设。制度的核心是法制,制度建设的重点是法制建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继往开来,把纤检法制放在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来谋划和推进,注重法制建设,在重视程度、领导力度和推进速度上都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与责任感,努力开创纤检法制建设的新局面。
  2.要把纤检法制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方式,既要重视科学发展的观念转变,更要重视科学发展的制度供给和制度保障。我们要围绕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来加强法制建设,逐步建立一整套支持、推动和保障科学发展的长效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把科学发展真正建立在制度化的基础上,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内。要通过制度供给、制度导向、制度创新来解决制约纤检科学发展的制度空白、制度缺陷和制度冲突,使科学发展观在纤检工作中得到落实。
  3.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是培养纤检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也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为了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
  诚然,法制建设的作用与成效有一个从小到大、从隐性到显性的过程,难以立竿见影,快速见效,但是,法制的导向和预期作用却使其收益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雪球效应,制度执行得越持久、越稳定,其成效就越成倍放大;而如果我们现在在纤检法制建设上稍有松懈,未来出现的问题却可能是长期性,解决起来事倍功半,积重难返。总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指引下,通过我们不懈努力,一定能够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纤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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