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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黄山区林业贴息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方常胜

  摘要 总结了黄山市黄山区林业贴息贷款工作开展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推进林业贴息贷款政策落实的对策。
  关键词 林业贴息贷款;现状;问题;对策;安徽黄山;黄山区
  中图分类号 F326.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21-0197-01
  林业贴息贷款是国家为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经济,促进林业发展而出台的有力政策,自2008年起国家将林业小额贷款(30万元以下)纳入财政贴息补助范围,中央财政按贷款额补助3%,省财政予以适当定补[1-2]。通过林业贴息贷款政策的实施,有力促进了林农、林企发展林业的积极性,缓解了资金压力,同时为金融部门安全放贷增加了砝码。但实施林业贴息贷款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阻碍政策更好发挥的问题[3-4]。现将黄山区当前林业贴息贷款工作开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策总结如下。
  1 林业贴息贷款工作开展现状
  2011年黄山区林业贴息贷款4 083万元,其中:项目贷款3 480万元、小额贷款603万元。财政贴息131.1万元,其中:中央财政122.5万元、省财政8.6万元。2011年黄山区利用贴息贷款营造杉木、毛竹原料林1 000 hm2、改造466.67 hm2、抚育1 066.67 hm2,建设油茶林133.33 hm2、改造66.67 hm2,带动农户0.9万户,实现增收100万元。
  2 林业贴息贷款存在的问题
  财政贴息主要是对林业进行贷款补助,而贷款主要通过林权抵押实施,但当前林权抵押贷款因评估、担保、保险等方面未出台明确政策,影响了林业贴息贷款的落实,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2.1 融资成本高、折率低、期限短、范围小
  由于林权抵押贷款利率高、期限短、金额及范围过小,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了林农从事林业生产的积极性。林权抵押贷款除承担利息外(农合行1年期林权通过担保抵押贷款利率较基准利率上浮60%,直接抵押上浮90%),还要承担资产评估(评估费按评估值0.5%收取)、公证(公证费单笔收取300元)、担保(担保费按担保额的1.8%收取)等一系列费用。并且林木资产的折价率较低,从农合行放贷情况看,一般仅为50%,不仅影响贷款规模,而且也影响到林业生产经营者贷款的积极性。目前林权抵押贷款最长期限为3年,与林业发展规模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
  2.2 相关机构不健全
  主要是评估、担保、森林保险、林权收储机构不健全。林业部门认定的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林业调查规划机构只能评估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2010年组建的黄山区林业担保中心受资本金少、资金放大倍数低等因素制约,在林业融资中所起的作用有限,因现行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也随之停营;森林保险未推行,林权收储中心未建立,无形中增加了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2.3 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待进一步优化
  林业的生产周期长,而林业贷款贴息仅为3年(小额为5年),不能满足林业生产的需要。当前银行贷款年利率一般在12%左右,而中央财政贴息仅为3%,贴息率有待提高。对贷款额在30万~100万元的林业贷款无法足额申报,往往只能安排申报30万元小额项目,影响了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2.4 林业贷款风险大
  一是林业生产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和政策因素影响大,林政资源管理限制多;二是林农收入水平低,拥有的财产和抵押品严重不足;三是林权抵押中一旦借款人无法归还贷款,特别是林农贷款,对其林权押物处置变现困难。由于诸多原因,金融部门对林权证抵押贷款积极性不高。且因大多采取林权直接抵押贷款,考虑到风险因素普遍存在“惧贷”现象,金融部门一般只向林业大户放贷,对于小而散的林农不愿放贷。
  3 对策
  林权抵押贷款问题的主要成因是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贷前贷后管理、风险控制上存在一定的困难,相关政策措施还不完善,金融部门全面推开该业务的动力不足,应采取以下对策。
  3.1 进一步落实林业融资政策
  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等5个部门出台了《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林权抵押贷款利率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小额林农贷款借款人实际承担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建议金融、林业部门进一步加强合作,按文件要求落实好相关政策,减轻林农负担。同时创新贷款模式、简化操作手续,在现有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林权抵押担保贷款的基础上,重点扶持林农免评估、可循环小额贷款(2万~5万元)业务的开展。
  3.2 建立林权收储中心
  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作为抵押权人都不具备经营林地的能力和动力,建议尽快建立林权收储中心,解决林权抵押物处置问题。抵押人、贷款人、收储中心可事先书面约定借款期满借款人不能还贷时对抵押林权的处置办法,保证金融部门处分抵押物的权利顺利落实。建议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权收储中心建设的指导与扶持。
  3.3 加大林业贷款贴息扶持力度
  由于近年来金融部门贷款利率增长速度快,单位(个人)贷款的财务成本较高,建议上级部门进一步提高林业贷款贴息率和延长贴息期限。对30万~100万元的贷款建议按实际贷款额予以贴息。林业贴息贷款政策面可覆盖到苗木产业、林业特色养殖、林下经济等林业产业,以进一步发挥林业贴息贷款在林业发展中的作用。
  3.4 进一步发挥担保机构作用
  鼓励各担保机构为林业融资提供担保。壮大林业担保中心资本金,并允许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入股,使担保中心资金投入实现多元化。从财政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注入担保中心作为风险准备金,以加强风险控制能力,最终实现政府满意、林农受益、银行信任、担保机构自身发展的多赢局面。
  3.5 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
  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融资工作都迫切需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全面推开。建议将黄山区纳入省级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将森林资源作为资产纳入保险公司统保范围。这样才能有效地增强林业抵抗自然风险的能力,优化林业信贷环境,吸引金融部门信贷投资以及社会各类资本的注入。
  4 参考文献
  [1] 李建明.浅议新形势下的林业贴息贷款工作[J].林业财务与会计,2004(1):40-41.
  [2] 大力开展林业贴息贷款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J].绿色财会,2008(7):43-45.
  [3] 杨飞燕,刘光哲.陕西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创新研究[J].陕西林业科技,2010(3):61-67.
  [4] 马建波.林业贴息贷款政策研究[J].河北林业,2010(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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