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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货车粘贴反光标识,导致追尾应当担责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编辑同志:
  我购买了一辆货车跑运输,由于业务太多,没有注意到车后、车侧要粘贴反光标识的事,我的车一直是无反光标识上路。半个月前的一个深夜,我驾驶该车时,遭一辆小轿车追尾,我的货车受损,小轿车更是损伤严重。这次交通事故明明与小轿车车速过快,没有保持安全行驶距离有关,可交警仍以我未设反光标识,导致货车轮廓不明显,使得小轿车司机不能及时发现、避让为由,认定我必须承担次要责任。小轿车司机也要我赔偿一定损失。请问:我究竟是否应担责?
  读者: 吕玉凤
  吕玉凤读者:
  你必须承担次要责任,并赔偿对方一定损失。
  一方面,你未粘贴反光标识的行为属违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三号修改单第H.1.3和H.1.4中分别规定:“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尽可能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和高度,水平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体现车辆后部宽度,沿后部两侧边缘垂直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体现车辆后部高度,货厢后部边角相交部分应为白色单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微型货车及部分轻型货车因后部货厢结构不能满足白色单元相交要求时可以红、白相交,但垂直粘贴的单元上部应为白色单元。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允许中断,但其总长度(不含间隔部分)不应小于车长的50%,每一连续段长度不应小于300毫米,且应包含红、白色车身反光标识至少各一个单元,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粘贴间隔不应大于150毫米,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粘贴间隔不应大于300毫米,粘贴应尽可能纵向均匀分布。特殊情况下,允许红、白单元分开粘贴,但仍应保持红、白相间,每一连续段长度不应小于150毫米,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粘贴间隔不应大于150毫米,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粘贴间隔不应大于300毫米。”即你未按规定在车后、车侧粘贴反光标识属违法。另一方面,你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你明知如不设置反光标识,会增加事故发生率,却不及时补救,明显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小轿车司机之所以追尾,与你货车轮廓不明显,无法及时发现、判断存在关联,即你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已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拒贴反光标识,还必须受到行政处罚。因为《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江西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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