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育质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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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万敬
[摘要] 高职院校中外合作办学近年来发展迅速,但由于多方面原因造成了办学质量下滑。本文从教育部门的政策制定和监管措施以及中方合作院校自身问题等两个方面探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质量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 高职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 教学质量
“经济全球化”、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大环境迫切要求我国教育加大对外开放力度。通过开展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管理经验和优秀师资,将填补我国高等教育某些教学领域的空白、促进了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教育供给的多样性。因此,高职院校中外合作办学已呈星火燎原之势,中外合作办学的作用也日益显现。
高职院校中外合作发展迅速,我们在欣慰的同时,也应看到,其发展过程中很多问题日益凸显,如合作层次不高、优质资源不多、学科或专业集中、合作的领域和渠道单一、有些项目后劲不足等。多种问题集中交汇,表现为办学质量下降,社会信用降低。
研究高职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笔者认为,办学质量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
一、外方合作院校和中介机构层次不高,无法提供优质教学资源信
目前,从整体情况看,高职合作项目水平有待提升,真正和国外同类一流专业合作的较少。很多外方院校只看好中国教育市场的前景,以营利为目的,因而对教育质量的关注不是放在突出的位置。从个别现象看,有国外的大学利国内教育信息不畅通的缺点趁机牟取暴利,买卖文凭。有的在办学中存在着“先上车后补票”等不规范行为,有的缺乏规范的合作协议,出现变故时,学生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此外,外籍专业教师和语言教师迟迟不能到位,或只在合作院校集中授课很短的时间,对学生状况很不了解,再加上语言障碍,很难起到实质性作用。从中介的角度看,大多数合作项目都由新加坡或香港地区的中介参与或引进,这些机构有些纯以赚钱为目的,名义上协助合作项目实现国外教育模式、教育内容的本土化,实质上对教学内容,教学管理很少过问,自身也缺乏办学资质、办学资源、办学经验。
此外,高职合作办学形式,包括本土三年制、2+1、3+1(拿外方学士学位)、3+2(毕业后拿外方大学学士学位)、3+1.5、1.5+1.5等形式,但无论具体如何操作,都要求学生具备相当的英语水平,达到一定的雅思或托福考试分数线,才具备申请出国资格。但实际上,绝大多数学生无法达到外方所要求的英语考试水平,具备最基本申请出国条件的学生寥寥无几;有时即使少数学生达到了外语要求,因外方合作机构或院校的原因,在出国读书问题上又会遭遇其他问题,如有些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项目,面临学生不能如期取得国外学历、学位或出国留学不能取得签证等问题;有些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高职)的项目,以可转入外国大学继续攻读学士甚至硕士学位课程招揽学生,而学生获得的外国学历学位证书认证问题难以解决。诸多因素,使招生宣传中所承诺的“走出国门接受最好的教育”等不实宣传化为泡影。几年之后,因办学信用出现问题,学生和家长对这种办学形式可能会失去信心,导致招生困难。
二、合作专业设置不合理,存在低水平重复或过于集中现象
目前合作项目以经济、管理、外语类偏多,理工科应用技术类较少。根据教育部统计,在参与中外合作办学的国家中,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四个英语国家所参加的合作项目最多,而在所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工商管理类专业占36%,电气信息类占13%,经济类占10%,其他专业占22%,纯语言类19%。合作的专业趋同,低水平重复较多。笔者认为,经济、工商管理、计算机等专业国内高校已基本饱和,已无合作办学的必要。国外高校选择这些专业合作,一方面,是因为这类专业投入少、收益大;另一方面,国内合作院校由于教育资源匮乏,对于合作办高新技术类专业自己底气不足,又急于搭建国际合作平台,体现办学特色,因而对合作项目不加论证地“积极”配合。从学科建设角度来看,这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根据本校特色设立的特色专业较少,致使本校教育资源得不到优化。从长远来看,这种专业过于集中不利人才培养,满足社会需要。而我国政策是鼓励在高新技术类学科或国内社会发展急需但又相对薄弱或空白的应用型专业进行合作办学,借此学习先进理念和办学经验。
鉴于以上原因,2008年,江苏省在《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扎实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中称,从严限制外国教育机构在境内已举办多个同类合作办学项目以及拟办专业在境内较为集中的项目。同一外方机构在江苏省的合作院校不宜超过2所,相同合作专业不宜超过2个。为保证合作双方在教学与管理上的精力投入,原则上中方1个专业只与1个外方开展合作。
三、中方合作院校自身存在问题,限制了合作项目的发展
众所周知,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学生需要有用英语完成课程学习的基本能力,而教师必须具有用英语教授课程和进行考核的能力。高职院校的生源水平总体较低,实际的英语语言能力与完成专业课程所需的英语水平差距仍很大;而很多国际合作办学项目为拉生源,用合作生的高收费来解决本学院的经费问题,不惜降低招生标准,根本不考虑学生的英语单科入学成绩,给入学后的教学活动埋下了很多后患。有些高职院校中,能够实施双语教学的专业教师可谓凤毛麟角,对国外引进的教材难以理解吃透,又缺乏国外生活经历,对西方文化习俗一知半解,难以满足教学的需要。
中方院校在教学运行和管理体制也不能真正适应中外合作办学的要求。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体制在形式上多表现为课程、教学、科研、职员、教师、资金和劳务的结合,由于文化背景、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的差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还很难实行“政校”分开,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项目主管)负责制,并建立科学公正的质量保证和评价体系,成为真正面向市场、依法自主办学的事业法人,适应良性运营和健康发展的需要。
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的目的是要引进国外的优质教育资源,扩大我国高等教育的开放性,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课程没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手段。作为一种国外合作方参与程度很高的办学活动,政府和学校两级管理的模式就显得力不从心,限制了合作办学项目的发展。
四、缺乏对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的保障和认证体系,监管不力
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办学质量的重要保障。有关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问题主要涉及对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包括对不合法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不合法行为与合法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两种情况。
目前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如何进行科学的评估和认定,至今还没有一个国际公认的质量认证体系。因此,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存在难度。就整体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而言,尚缺乏一套规范性好、操作性强的评估体系。在审批和业务管理过程中主要凭管理人员的经验,主观因素影响过大,缺乏科学性。合作院校对教学质量的认定,因外方和中介的标准不一,难确定统一的标准,中国学生对他们在中外合作办学中所接受的高等教育的质量没有信心,也不能确定他们获得的学历资格在劳动力市场上是否有价值。笔者认为,因信息不畅,参与管理部门和介入方较多,合作办学项目的监管尚需进一步研究和规范。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的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目前已到了发展的“瓶颈期”,一方面,我们面临着包括经济在内的各种资源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另一方面,我们国内原有的教育体制与西方国家的教育模式存在着巨大的反差。这种反差,造成了合作办学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又被某些机构和人利用,成为赚钱的工具。因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如何管理和发展,非常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
教育的品质是中外合作办学学校赖以生存的保证。只有当中外合作办学学校保证了教育质量,学生和家长才会感到物有所值,中外合作办学学校也才能累积人气和资本,从而可持续地发展下去。2007年,教育部在发布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称,2008年年底以前,暂时停止高等职业教育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审批。
保证高职院校中外合作办学的顺利发展,质量是关键。从政策制定到质量监管来说,教育部门要以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为核心,牢牢把握好审批入口关。2007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中称,今后教育部审批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将以外国教育机构是否为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或知名学科专业及著名教授等作为主要依据;对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国内已举办同类合作办学项目或拟办专业的合作办学项目在国内较为集中的以及申报的收费标准明显偏离办学成本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此外,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对招生简章及广告的规范管理和易引发矛盾的学历文凭颁发、学制等环节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消化解决,对问题严重者要坚决稳妥地予以处理。要严格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办学报告应按规定时间向审批机关提交等规定。另外,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它不能以经济利益为驱动而实行过高收费。
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高职学院来说,合作院校应明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界限,对于属于中外合作办学的项目应该严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此外,如何加大投入,培养师资,如何从学生管理,项目的运作方式上提高办学质量也是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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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扎实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苏教外[2008]13号).
[4]王优优.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本科英语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课程改革[J].2008,(6).
[5]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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